在日常的工作中,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件事情明明是上司耽误了或没有处理妥当,可在追究责任时,上司却指责你没有及时汇报,或汇报不准确。
例如,在某机关中就出现过这样的事:部里下达了一个关于质量检查的通知,要求全省、地区的有关部门届时提供必要的材料,准备汇报,并安排必要的检查。某市轻工局收到这份通知后,照旧是先经过局办公室主任的手,再送交有关局长处理。这位局办公室主任看到此事比较急,当日便把通知送往主管的某局长办公室。
当时,这位局长正在接电话,看见主任进来后,只是用眼睛示意一下,让他把通知放在桌上即可。主任照办了。然而,就在检查小组即将到来的前一天,部里来电话告知到达日期,请安排住宿时,这位主管局长才记起此事。他气冲冲地把办公室主任叫来,一顿呵斥,批评他耽误了事。
在这种情况下,这位主任深知自己并没有耽误事,真正耽误事情的正是这位主管局长自己。可主任并没有反驳,而是老老实实地接受批评。事过之后,他又立即到局长办公室找出那份通知,连夜加班、打电话,很快把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了。这样,局长也愈发看重这位忍辱负重的主任了。
为什么主任明明知道这件事不是他的责任,而又闷着头承担这个罪名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位主任知道,必要的时候必须甘心为上司背黑锅。这样,尽管眼下自己会受到一点损失,挨几句批评,但到头来,自己仍然会有相当大的好处,事实证明,他的想法和做法是正确的。
那么,是不是在上司错怪了自己之后,都不要去申辩呢?
当然不能简单地下这样的结论。如果我们仔细地分析上述例子,便可以发现,局长之所以如此责怪主任,主任之所以不能申辩,是因为事关局长自己本身。假如事情不是这样,那就另当别论了。这里,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事情与上司本人的工作没有直接联系,而只是涉及一般工作,特别是与自己的责任直接相联系的话,则可以大胆地进行申辩。
其次,如果是一些十分严重的恶性事故,是某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事故,则不管怎么样,都应该为自己据理申辩。这里已经不存在情面和技巧的问题。如果你仍然为顾全上司的面子而把苦果往自己肚子里吞,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再次,在涉及触犯国家法律的事情时,也应该毫不客气地、实事求是地进行有力的申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还要为上司或某人掩饰,就只能是害了自己。而且,在法律面前,谁也不可能徇情保护你,也不要寄希望于那些虚假的承诺。
最后,如果是某些人为了推卸责任而往你身上栽赃,或者是有人对你有意见而故意向上司打小报告,陷害你,那么,你完全可以进行申辩,以有力的事实向上司说明真实的情况,并揭露那些心术不正的诡计。否则,你只能是吃哑巴亏。
在这里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在一些小事情上,特别是没有太大关系的事情上,被上司错怪了,就采用“忍”的策略为佳,大可不必去申辩。因为,上司的心里也总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希望出现大乱子,希望大家都听他的。如果你为了一点小事便不厌其烦地为自己申辩,以至于给上司造成过多的麻烦,那么尽管你的申辩是正确的、有力的,其客观效果也不会好。会使上司讨厌你,认为你心胸狭窄,斤斤计较。
如果你觉得有必要予以申辩,使用的语言和态度如何是十分重要的。对此,除了考虑到当时上司的心情以及上司的性格特点与工作方式以外,非常重要的是,你切不可表现出一种蒙受冤枉的委屈状,而应该表现出一种非常豁达的态度。首先肯定对方也许是无意中错怪了自己,这样,便给对方一个很好的台阶,以便于改变其观点。另外一点是,在申辩过程中,最好是多用事实讲话,用事实证明自己没错,而不要直接地用语言表示自己没有责任。最好是避免在语言中出现“不是我的错”、“我没有责任”等话,以免直接地刺激上司,使上司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