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认为中国与西方的重要分别,在于中国的城市没有发展出一种城市精英得以独立自主于国家以外的机制。研究中国历史的学者回应说,韦伯可能夸大了国家控制的能力,因为中国商人通过行会能够顶住国家在赋税和服务方面的压力,并且的确推进了公共活动领域,让他们得到发挥城市特性的空间。[2]然而,我们可以回到韦伯,并看到他在很大程度上引出了有关的争议。韦伯也许会说,行会被保护性规定包裹起来,这些规定并未推动进入现代国家所必需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韦伯也承认,中国政府的权力从未超出县政府以外。城市界域以外,也就是县令管辖的范围以外,便是宗族(韦伯的英译者用的是sibs)的领域,而那里肯定没有资本主义企业所要求的那种开放性。中国历史研究者或许会十分同意,他们知道明清两朝长江三角洲的很多商业都不是在县城而是在市镇上经营的;中国的乡村与城市之间没有明确的城乡分界;皇帝定期向商人抽税,虽不至于必定,却也有时把他们害得很苦。而争议似乎也就到此为止。
这个复杂的争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本文只处理其中一个。尽管韦伯十分重视城市对推动资本主义所起的作用,但《经济与社会》的韦伯不同于早期的《新教伦理》韦伯,他把资本主义追溯到法律、经济、权力结构,甚至宗教的制度演化,也就是一个不分乡村和城市的制度。[3]在这个框架里,城市环境是资本主义必要的还是偶然的温床,并不清楚。例如,我们会发现,商人的地位在西方得到政治确认,而在中国则没有,这可能有助于复式簿记、商业公司、保险或银行等西方商业制度的创建。然而,这样说并不表示韦伯主张商业制度必定是在城市而不是在乡村创建,或者必定是由商人而不是由农民创建。但是,这就把我们带到韦伯主张中的另一个部分,亦即这些制度发展的前提,是给商业传统的创建者——在西方是商人——提供一个避风港,保护他们免受国王的压榨。如果我们由此而马上把中国的皇帝及其臣僚等同于欧洲的国王和王公,那么我们也许会认为倘若中国的商人是潜在的商业传统创建者,他们的市镇和城市也会需要像西方商人那样受到保护。毕竟,可以肯定,这样的思考显然要求我们以欧洲的经验看待中国。按照欧洲19世纪的进步情况,中国在16世纪和18世纪的可观经济成就给贬降到次要的地位。中国的市集,其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远远没有被恰当地重视,却被定性为落伍和对进步拖后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