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结构(1 / 1)

重建潭冈的决定是兴族积聚会于1916年9月22日在香港的会议上做出的。出席会议的潭冈代表来自中南半岛、香港、澳门、广州、佛山、广州外围的盐埗、通商口岸江门,以及新会县城。[4]会议决定从这些社群之中募集资金,作重建潭冈之用,但是,组织会议在1919年3月才举行,地点也是在香港,出席的也仅是潭冈的侨外社群,会上创立了潭冈乡乡会,有权管理包括重建在内的乡务。[5]

兴族积聚会的第一次会议规定,重建资金属于借贷性质,必须偿还,而因此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积聚会的董事参与乡务从不间断。不过,他们根据什么创立乡会,由董事局委任和监督乡司理并拟定乡务规章,而且正如下文将会看到的那样不但处理财政事务,也惩治罪犯,还不清楚。严格来说,潭冈乡乡会的成立并没有征询过潭冈乡乡民的意见。然而,受雇于乡会的司理得到新会县县丞的认可(这还将讨论到),而且乡司理须向乡会董事局报告,并把他们的决定考虑在内,由此观之,那规章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无疑是可以执行的。

乡会董事局成立之时,其成员与兴族积聚会的成员一模一样。乡会和兴族积聚会的不同之处,在于乡会的主席与积聚会的董事长不由同一人担任,这情况至少维持至1921年。我们对乡会主席、积聚会董事长,或两会董事的背景了解不多,只是对他们的任职情况还略知一二。记录显示,三十年间曾有44人任职过董事局,其中一些人长期在位。有一位帮助积聚会筹款,名叫“标基”的中南半岛常住居民,显然在1921年被开除出积聚会。[6]他的职位由一位名叫“业英”的人补上,此人的父亲是一位香港商人,曾于1919—1936年间任乡会主席。[7]一位名叫“世德”的董事局主席做了19年,1937年成为乡会主席。无论业英或世德看来都没有正式支配过乡的日常事务,乡务交由司理“绩基”负责,这位司理从1919年任职至1935年。

司理有时称为“司理兼司库”,有时称为“办事所主任”。办事所连司理在内共有大约八个受薪职员。此外,乡里还有自己的保安队,其中包括一名队长、一名副队长、20名长工和30名夜工,全部都是受薪的。乡里还聘请了一位校长、一位教师和一位医生。乡会董事局的会议记录给人一个相当清楚的印象,就是为了保证董事局的决定贯彻执行,办事所必须受紧密监督。这当然包括了司理与董事局之间定期的书信往来,但除此以外,董事局还会派遣特派代表下乡,目的主要是查账。

首先必须认识清楚的是,董事局与司理之间是明确的雇佣关系。但是,由于乡会不在新会县内,司理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有不少机会可以寻求县政府承认他的地位。总的来说,董事局认识到县里的任何任命都会削弱他们对办事所的控制,于是极为谨慎地保证司理从属于董事局之下。

表 1920—1931年的收支预算

续表

倘要了解董事局的监督能力和办事所的管理能力,最就手的莫过于会议记录前11年的年度预算(见表)。[8]显然,办事所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地租,小量然而并非无关重要的一部分来自出租鱼塘、养鱼和养鸭权的转让,以及看管收割地农作物的收费。而总收入在1921—1925年间迅速增加,其后稳定下来,也是显而易见的。

收入相当大的一部分,比如说四分之一,支付给那些把土地交由乡会管理的地主,余额用来支付办事所、保安队、学校、诊所、本乡重建、购买必要设备、董事局会议,以及偿还兴族积聚会债务的开支。办事所的开支从1920—1930年尽管上升了两倍,董事局会议的开支依然未见短缺,付给地主的租金大量增加,偿还欠债合共26000银元,用于乡村建设的达38000银元。[9]保安队在这个时期正如下文将会提到的,虽然确实从别的地方得到更多的收入,但乡村资金中的保安队年度开支却没有增加。预算数字事实上不能显示不正常的开支情况,而这是意料中事,但问题在于无论这十年中间有什么不正常情况,办事所都已经颇能履行其理财责任。

开头两年,乡会所采用的规章涉及范围极为全面,处理的事务包括土地管理的税务事宜、营办乡学、制作乡歌,以至奖惩制度。有些措施例如乡旗和乡歌,是民国时期的新事物,但有很多例如出售养鸭权,则是沿袭传统习惯。[10]乡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让人觉得书面规章有重要作用,能迫使司理遵从董事局的决定,然而,这种看法也遇到很大的问题,那就是任何的服从都不是理所当然的,却是权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了董事会与司理之间的,和司理与乡民之间的权力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