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
皮凯蒂认为:“所有产出必须以某种收入的形式分配到劳动或资本上”,因此,收入包含两部分: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前者“作为对工人和在生产过程中贡献了劳动力的人的报酬”,包括工资、薪水、酬金、奖金、工资以外劳动所得,以及“其他法定划分为与劳动有关的报酬”;后者“作为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资本的所有者的报酬”,包括利润、利息、股利、红利、租金、版税(版权所得),以及“其他因拥有以土地、房地产、金融工具、工业设备等形式存在的资本所带来的收入”。可以说,“无论是公司账户、国家账户还是全球经济,相应的产出和收入都可以分解为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国民收入=资本收入+劳动收入”。这就表明,人们既可以拥有资本,也可以拥有劳动;资本为其带来资本收入,劳动则为其带来劳动收入。资本是一个存量,而收入则是一个流量。前者作为“此前所有年份获得或积累的财富总量”,指的是“某个时点上所拥有的财富总额”,后者则是指“某段时间内(一般为一年)生产和分配的产品数量”。[36]
以此来看,虽然皮凯蒂承认“有些收入(例如非工资的个体经营收入和创业所得)很难拆分为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即看到了收入问题的复杂性。但是,由于把劳动和劳动力、资本和物等具有不同性质的概念混为一谈,所以,他所说的一些资本收入,在马克思看来恰恰是一种劳动收入,如版税或版权所得等。或者既不是资本收入也不是劳动收入,如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租金。而他所说的一些劳动收入,在马克思看来恰恰是一种资本收入,如所谓“投资者”的资本运营(研究投资机会、调配投资项目等)带来的收入等。[37]或者既不是劳动收入也不是资本收入,如普通居民的房屋租金等。在马克思那里,不能就收入论收入,就像不能就物论物;不能把从物而来的收入都看成是资本收入,就像不能把物都看成是资本。房屋出租收取租金,银行存款得到利息,但不能说这房屋和存款就一定是资本。一种物是否是资本,要看生产关系的性质;同样,一种收入是否是资本收入,也要看生产关系的性质。
实际上,马克思认为工资是劳动收入这种说法是很荒谬的,因为,由于“一般说来,价格只是价值的一定表现”,所以“劳动—工资,劳动的价格……这种说法显然是和价值的概念相矛盾的,也是和价格的概念相矛盾的”。[38]就是说,工资只能是工人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即价格,而活的劳动作为商品价值的源泉,它本身并没有价值,因而也就没有价格。同样,利润或利息是资本收入这种说法也是很荒谬的,因为,“如果资本被理解为一定的、在货币上取得独立表现的价值额,那么,说一个价值是比它的所值更大的价值,显然是无稽之谈”;而如果资本被理解为某种“物质实体”,理解为“作为劳动生产条件的使用价值,如机器、原料等等”,那么,“一方是使用价值,是物,另一方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剩余价值”,这明显地是“让两个不能通约的量互相保持一种比例”。[39]
把收入划分为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不仅不能说明相反却遮蔽了收入的真正来源。皮凯蒂认为:资本收入是“资本所有权带来的所有收入”[40]。但资本所有权何以会带来收入呢?在商品生产条件下,收入是一种价值,难道说从资本所有权中能够生产出商品的价值来吗?马克思指出:“对那些生产当事人来说,资本、土地所有权和劳动,表现为三个不同的、独立的源泉,每年生产的价值——从而这个价值借以存在的产品——的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就是从这些源泉本身产生出来的;因此,不仅这个价值作为社会生产过程的各特殊因素所分得的收入的不同形式,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而且这个价值本身,从而这些收入形式的实体,也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41]与庸俗经济学家一样,皮凯蒂把价值的不同“收入形式”和价值的“实体”混为一谈,由此便产生一种幻觉,即“企图不用生产过程作中介而赚到钱”。[42]
显然,皮凯蒂所谓的“收入”不过是一个统计概念,其建构的收入模型也不过是一种价格理论,而不是价值理论。例如他讲:“居民住宅提供了‘住宅服务’,而服务的价值可以用等价的租赁费用来衡量,因此居民住宅可以被视为资本。”[43]在此,皮凯蒂把居民住宅看成是资本,其收入就是住宅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而服务价值就等于它的租赁费用,即租赁价格。他不仅把资本与物(住宅)混为一谈,而且把价格与价值、产品与商品统统混为一谈。当然,他可以借助于统计方法对人们的收入进行统计,然后借助于这些统计数据,建立起各种数学模型,并绘制出各种图表曲线,进而研究社会的分层问题。
2.收入分配与社会分层
皮凯蒂认为:收入层级不同于财富层级。例如,“劳动收入分配的最上层10%或最底层50%不是构成财富分配最上层10%或最底层50%的同一批人。收入最高的1%不是占有财富最多的1%”。因此,“劳动收入、资本占有和总收入(包括劳动和资本)的前10%和前1%群体是分别定义的”。[44]尽管如此,根据收入情况,可以把人们区分为“下层阶层”、“中产阶层”和“上层阶层”,他们分别是处于收入最底层的50%、收入中间的40%和收入最上层的10%。而且,必要时还可以使用百分位数甚至千分位数对这些人群进行更精细的划分,以便“更精确地记录社会不平等的连续性特征”,从中会看到,“在每个社会,甚至在最平等的社会里,最上层的10%人群其本身的确就是一个世界。其中,有些人的收入仅比平均值高两三倍,其他人的财力则高一二十倍,甚至更多”。在他看来,“归于最上层10%或1%人群的收入(或财富)比重才是判断一个社会有多不平等的有用指数,因为它不仅反映了极高的收入或极大财富的存在,也反映了获得这种报酬的人数”。[45]
这样,皮凯蒂笔下的当事人,就不是或不主要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更不是“地主”和“农民”,而是或主要是“穷人”和“富人”,即贫穷的人和富裕的人。上层阶层属于富人,下层阶层属于穷人,中产阶层则处于二者之间:相较于富人,他们属于穷人;相较于穷人,他们又属于富人。当然,还有其他的区分方法和名称。例如,最上层的1%被称为“统治阶层”,余下的9%则被称为“富裕阶层”或“小康阶层”;中产阶层有“世袭中产阶层”和“非世袭中产阶层”之分;[46]在富人中,又有“小食利者”、“中等食利者”和“超级食利者”之别;还有一些人则被归入“高级管理层”、“超级经理人”[47]、“超级富豪”、“超级精英”和“超级明星”的行列。[48]
虽说社会之间是截然不同的,但皮凯蒂认为,上述统计概念“能让我们使用大家基本都能接受的共同语言,来比较那些原先无法比较的不平等现象”,或者说,它们使得“不同社会的定义方式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跨越时空进行严格而客观的比较,既不否认每个特定社会的内在复杂性,也不排斥社会不平等结构的基本连续性”。例如,不同的社会,“不管是1789年的法国(1%~2%的人口属于贵族)还是2011年的美国(‘占领华尔街’运动将批评矛头对准最富裕的1%人口),最上层的1%都是一个庞大的人群,足以对社会面貌和政治经济秩序产生重大影响”。这也表明了为什么前10%和前1%的群体是重要而有趣的研究对象,因为,通过“认真考察这两个群体,评估流向两者的国民财富和收入比重”,就可以“去比较1789年的法国和2011年的美国社会不平等的区别”;由此,还“能够确定是路易十六还是乔治·布什、巴拉克·奥巴马治下的‘1%’更有权势”。[49]
问题是,上述统计概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概念,皮凯蒂自己也承认这些名称“显然是相当主观的”[50]。拿“中层阶级”或“中间阶级”来说,马克思虽然早就注意到在一些国家中,“已经出现了财富和中间阶级迅速增长的情况”[51];但是他认为:“就中层阶级而言……在某种意义上是有道理的。但是这里所要谈的根本不是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这种无概念的关系,而是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关系。”[52]用穷人和富人这样的概念,既无法说明同一社会形态中不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例如雇佣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更无法说明不同社会形态中不同人在地位和身份方面的质的差异,例如作为富人的资本家、地主和奴隶主,作为穷人的雇佣工人、农民和奴隶的不同经济性质。实际上,以一定的收入为标准,对社会分层状况进行考察,这充其量不过是一种表面的类比、计算和归纳,除了能够发现一些表面的现象特征和外部联系以外,它根本无法把握社会深处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联系。
特别是,任何统计概念和数学模型都无法说明:富人何以能致富?穷人何以会致穷?富人之富与穷人之穷有无联系?有什么联系?尽管皮凯蒂讲:“对于那些除了劳动力一无所有且生活拮据的人来说……他们很难接受资本的所有者——那些继承了至少一部分财富的人——能够占有这么多由他们的劳动创造的财富这一事实。”[53]但是,这种分析逻辑在皮凯蒂那里既不鲜明也不坚定。例如,他认为“超级经理人”的崛起引发了劳动收入的不平等,同时又把超级经理人的富有归因于每个社会都有的“社会规范”,并认为“这些社会规范从何而来以及如何演变,这显然更多的是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和政治历史问题以及信仰和认知要研究的课题,而不单是经济学本身的问题”。[54]这样,皮凯蒂最终也没能讲清楚超级经理人的超高收入和超级富裕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不仅遮蔽了富人致富和穷人致穷的社会根源,而且遮蔽了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但在马克思那里,问题的答案既简单又明了:富人如资本家的收入来源于对工人的“剥削”,资本家的富有与工人的贫穷构成一种因果关系。这些超级经理人是生产资料的实际控制者,因而是资本职能的实际执行人。而且,雇佣工人的贫穷具有其独特的历史规定性,它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农民和奴隶的贫穷有着质的区别。因为,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的贫穷,是技术条件有限、生产力落后所致,而工人的贫穷则是生产力发展和技术条件进步所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越发展劳动者就越是贫穷。同时,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的贫穷与自己的劳动不构成因果关系,而工人的贫穷恰恰是自己的劳动所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劳动的时间越长强度越大,他就越是贫穷。
最后,皮凯蒂虽然区分了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并由此出发区分了不同的人,但是,由于对资本认识的浮泛,把资本等同于物,所以不仅混淆了不同性质的收入,而且混淆了不同性质的人。他所说的富人,在马克思笔下既可能是资本家,也可能不是资本家;而他所说的穷人,在马克思笔下既可能是雇佣工人,也可能不是雇佣工人。前者如作为富人,商人和餐馆老板是资本家,而医生、律师、大学教授和政府高官则既不是资本家,也不是雇佣工人;[55]后者如作为穷人,农场工人和商店店员是工人,而家庭佣人、普通公务员和中小学教师则既不是工人,也不是资本家。[56]在皮凯蒂那里,以他人劳动为基础的大私有者,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者,甚至普通住宅的拥有者,这些人充其量只具有一种“量”的差异,很难看出他们之间的“质”不同。他虽然认同一部分劳动者“一无所有”,但是,这与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的一无所有却相去甚远,后者指的是物质生产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马克思立足于生产领域、从“生产关系”出发划分人,而皮凯蒂则立足于流通领域、从分配关系和交换关系出发划分人。可以说,在对社会不平等的“量”的微观分析方面,皮凯蒂是颇有成效的,但是,在对社会不平等的“质”的宏观把握方面却难有马克思的理论深度和高度。
3.马克思的收入分配观
针对庸俗经济学的收入分配公式,马克思指出:“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从而,年产品中体现这个价值并且能够从总收益中取出和分离出来的部分,——分成三个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地产的所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57]可见,不同的收入形式,是对物质生产劳动者创造的总产品和总价值的分割和分配,因此,收入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分配关系的基础则是生产关系。马克思说:“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58]就劳动和资本的关系而言,它根植于物质生产过程,首先是物质生产关系,其次才是分配关系或收入关系。不能把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割裂开来,撇开生产关系而抽象地谈论收入关系和分配关系。“把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看作不是同类的关系,这是荒谬的。例如,约·斯·穆勒和其他许多经济学家就是这样,他们把生产关系看作是自然的、永恒的规律;而把分配关系看作是人为的、历史上产生的和受人类社会控制等等的关系。”[59]这一评价同样适合于皮凯蒂。
在马克思看来,正是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才产生了不同的阶级和阶级关系。雇佣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阶级对立”,就产生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即“一方是生产条件的占有者,另一方是劳动的占有者”[60]。是什么形成阶级?或者说是什么使雇佣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三大阶级的成员?“乍一看来,好像就是收入和收入源泉的同一性。正是这三大社会集团,其成员,形成这些集团的个人,分别靠工资、利润和地租来生活,也就是分别靠他们的劳动力、他们的资本和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来生活。”而实际上,这充其量不过是基于劳动分工的“阶层分化”,而不是基于生产关系的“阶级分化”。因为,“从这个观点来看,例如,医生和官吏似乎也形成两个阶级,因为他们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集团,其中每个集团的成员的收入都来自同一源泉。对于社会分工在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中间造成的利益和地位的无止境的划分,——例如,土地所有者分成葡萄园所有者,耕地所有者,森林所有者,矿山所有者,渔场所有者,——似乎同样也可以这样说”。[61]因此,要认清阶级关系及其形成的根源,就不能停留于分配关系和收入关系的表层,而必须进到生产关系的深处。尽管皮凯蒂强调认识“阶级问题”即“社会阶级的结构”的重要性,认为“阶级斗争”或“阶级冲突”还没有让位于“代际斗争”或“代际冲突”;[62]但是,他所谓的“阶级”,决不是基于物质生产关系的阶级关系,而是基于劳动分工和统计数据的阶层关系。借此,能否进行严格而客观的科学分析不说,至少不同社会中“劳动者”(如农民和雇佣工人)和“剥削者”(如封建地主和资本家)的不同质的规定被取消了。
皮凯蒂所关注的是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之间的不平等,而资本的剥削性、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关系则不在其视野中。马克思则认为,阶级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剥削关系和奴役关系。他说:“在现实的运动中,资本并不是在流通过程中,而只是在生产过程中,在剥削劳动力的过程中,才作为资本存在”;[63]“生产过程的资本主义转化同时表现为生产者的殉难史,劳动资料同时表现为奴役工人的手段、剥削工人的手段和使工人贫穷的手段,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同时表现为对工人个人的活力、自由和独立的有组织的压制。”[64]作为生产关系,如果说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私有制具有“排他性”,那么,资本主义私有制则不仅具有排他性而且具有“对抗性”。在个体私有制中,要占有他人的东西,就必须让渡自己的东西。这就是所谓的“排他”,它所体现的是个体私有者之间平等交换劳动的关系。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资本家不通过交换就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在自己致富的同时把他人推向贫困的境地,从而使劳动之穷与资本之富互为因果。这就是所谓的“对抗”,它所体现的则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不平等交换的关系。马克思说:“工厂主的财富如何随着劳动力剥削的加强而增加,单是下面这个事实就可以证明:英国棉纺织等等工厂的平均增长额,从1838年到1850年间是每年32个,而在1850年到1856年间是每年86个。”[65]皮凯蒂既看不到生产关系的不同性质,更无法理解阶级剥削所反映的生产关系的对抗性。他抽象地谈论财富,永远也无法理解资本主义财富的本质,即“这是始终以贫穷为前提、并且只有靠发展贫穷才能使自己得以发展的财富”[66]。
4.方法论基础的区别
从方法论来看,马克思对当事人的考察,分别在本质抽象和现象具体两个层面展开。
单从现象具体层面的局部状况和个别情况来看,人们的社会身份及其相互关系不仅多样而且多变,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一方面静态观之,一个自然人可以既是资本家,又是劳动者,即兼具资本家和劳动者的身份。在谈到管理劳动和监督劳动时,马克思认为:“一部分管理劳动只是由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敌对状态、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对抗性质引起的”,这种劳动实际上是一种“非劳动”,由此得到的收入是剥削收入而非劳动收入,其执行者是资本家而非劳动者。同时,一部分管理劳动“不是剥削他人劳动的职能的名称”,这种劳动是由协作、分工等技术的(而非权力的)社会关系引起的,它同资本完全无关,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67]由此得到的收入是真正的劳动收入,其执行者是劳动者而非资本家。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说:“资本家可能担任的‘监督劳动’归入工资之内。从这方面看,资本家是雇佣工人,即使不是别的资本家的雇佣工人,也是他自己的资本的雇佣工人。”[68]这种情况在“小资本家”那里最具代表性,因为,由于“一般说来,资本家的劳动和他的资本量成反比,就是说,和他成为资本家的程度成反比”,所以“小资本家还有较多的自己的劳动”。[69]并且,根据其资本量和劳动量的占比关系,马克思还把小资本家和“半资本家”区别开来。[70]
另一方面动态观之,资本家可以变为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变为资本家。例如,“如果过去占有劳动条件、并用这些条件劳动的那部分人,——如独立的手工业者、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以及小资本家,——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作用而丧失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对它们的所有权),那么,他们就可能变为雇佣工人”[71]。小资本家最易沦为雇佣工人。反之,“有的工人可以指望有朝一日也能剥削工人”[72],从而成为资本家。例如,“个别工人有较多的机会例外地进行相当的储蓄,并且依靠特别幸运的情况使自己成为……资本家”[73]。
但是,从本质抽象层面的整体特征和总的趋势来看,人们的社会身份及其相互关系又是非常明显、非常确定的。一方面静态观之,对那些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来说,他固然可以参加劳动,但也可以不参加劳动。无论如何,由于“剩余价值……表现为整个生产过程的目的并决定着这个过程的性质”[74],所以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为此,又必须与工人建立雇佣劳动关系,或者必须去剥削他人的劳动。否则,就不成其为资本家,就不存在资本家阶级。同时,“只有当一定数量的人丧失对劳动条件——首先是土地——的所有权,并且除了自己的劳动之外再也没有什么可以出卖的时候”[75],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作为阶级,从而资本和雇佣劳动作为阶级关系才会出现。试想,如果社会上的大多数劳动者可以不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可以不去受雇于资本,就不会有雇佣工人阶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会丧失其存在基础。因为,“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76],“没有雇佣劳动的资本家,是荒谬的”[77]。
另一方面动态观之,雇佣工人与资本家的阶级分化,就形成并存在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之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常趋势和发展规律,是使生产资料越来越同劳动分离,使分散的生产资料越来越大量积聚在一起,从而,使劳动转化为雇佣劳动,使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78]一个人的资本量越大,就越是靠近资本家的概念;反之,就越是远离资本家的概念。马克思说:“产业资本家取得的‘工资’和资本的量成反比:资本小的时候,它就大(因为在这里资本家是介于他人劳动的剥削者和靠自己劳动生活的劳动者之间的中间人物),资本大的时候,它就很微小,或者像在有经理的情况下,它就完全和利润分离。”[79]资本主义发展的趋势恰恰是,资本家与劳动者、从而利润与工资最终会彻底分离开来。在存在领取工资的经理的情况下,就是如此。从总的趋势看,工人阶级的工资收入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工资收入过少,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就难以充当雇佣工人;反之,工资收入过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就可以不去当雇佣工人。例如,“在资本的统治地位或者资本主义生产基础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殖民地,工人得到的东西多于再生产他的劳动能力所需要的东西,于是他很快就能成为自耕农等等;因此[劳动和资本之间]的最初关系在那里并没有不断地再生产出来”[80]。
皮凯蒂详细考察了个体层面的分配状况,剖析了现象具体层面的分配关系及其多样性和复杂性。例如,他提醒人们:“要记得,所谓的‘资本收入’,其中有一部分可能是‘企业家’的劳动收入,而这部分的‘劳动’无疑应该与其他形式的劳动同等对待。”[81]这与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家管理劳动的二重性是一致的。同时,皮凯蒂也非常重视对分配关系的整体状况和长期趋势的考察。例如,他采用“长期视角”,“既考察了国家层面资本/收入比的动态变化,也考察了国民收入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整体分配情况”,并且概括出了像“资本导致的不平等总比劳动导致的不平等更严重,资本所有权(及资本收入)的分配总比劳动收入的分配更为集中”这样的分配规律。[82]但是,由于没能深入到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的本质抽象的层面,所以,在方法论上始终未能跳出个人主义的窠臼,当事人始终是一些“原子式”的个人。由于把“物”从生产关系中分离出来,把“人”从阶级关系中分离出来,孤立、抽象地理解人的社会性质和物的经济性质,所以,其分析难以揭示社会的阶级关系和剥削关系及其对抗性,也难以揭示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关系和剥削关系及其对抗性。而且,由于把资本与物混为一谈,把一些非劳动看成是劳动,把一些剥削收入看成是劳动收入,所以,其结论在客观上起了抹杀阶级矛盾、掩盖资本剥削的作用。而在马克思那里,由于生产关系“始终是作为整体来看的生产中的个人的社会关系”[83],所以,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关系是一种“整体关系”而不是“个别关系”,是一种“总的趋势”而不是“片断特征”。以此来看雇佣工人及其货币收入,不管他拥有什么样的财产——房子、储蓄,甚至是自驾上班的小车,只要他“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那就是劳动者;其收入——无论是劳动报酬,还是存款利息和房屋租金,就都不过是取得劳动收入的不同社会形式,因而与资本家阶级的资本收入有质的区别。对此,皮凯蒂或许是永远也无法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