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种古老而光荣的传统,认识就是“被证明了的正确信念”。可是,这种“证明”究竟是什么呢?新教改革的神学家们(不管他们的当代追随者情况如何)对证明有一个清楚的概念;他们认为,证明是从信仰(faith)来的。可悲的是,当代认识论者不可能异口同声地作出这样的回答。他们通常不会对这一概念——认识论证明——进行明确而详尽的研究;在某种条件下,某人有理由相信某个命题,对这类认识条件的讨论尽管很多,但是,把证明的“本质”作为主要问题来探讨的,还为数不多。当他们着手讨论这一问题时,他们显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人主张,证明是“认识的义务”;有人说,证明来自“连贯性”;还有人说,“可靠性”是证明的根据。意见分歧很大,这决不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的确,他们分歧之大,程度之激烈,有时让我们很难确定,不同的争论者是否在讨论大体相同的问题。那么,一个基督徒,或者更广一些,一个有神论者,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局面呢?面对这种纷争不息的混乱局面,面对这种杂乱无章的喧哗,他该做出什么样的反应呢?本文将尽可能清楚地考察认识论证明以及相关的概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打算以明确的方式,从基督教,或者更广一些,从有神论的角度,考察这一问题:从有神论立场出发,我们如何才能缩小认识论证明这一问题呢?基督教或有神论对我们理解认识论证明,会提供哪些帮助呢?
这里,我们必须预先声明,我要说的,更确切地说,我打算讨论的,究竟是什么。我们该如何从头界定认识论证明呢?首先,像“证明”、“已经证明”这些术语,如R.齐硕姆所言,都是认识论评价的术语;说某个命题对某个人来说是“已经证明的”,其实就是说,他对这一命题的相信或认可(这里,我对二者不加区分),对他来说,具有“实证认识的资格”[2]。这里,我们所评论的是某个人的“信念”:更准确地说,是他所“相信的东西”。有人相信,像上帝这样的人是存在的;她的信念可以用上述方式进行评价;她的以下信念,即人的生命是以当代进化论所说的那种方式,从单细胞生物进化而来的,以及日常生活中那些无足轻重的信念,都可作如是观。我们可以说,某人的信念是“有根据的”、“已经被证明的”、“理性的”、“合理的”,这是拿它们与没有根据的、未被证明的、非理性的、不合理的信念来比较。例如,证据论者反对有神论者的信念,认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信仰上帝的那些人,他们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合理的——这种做法也许会被指责为理智上失当或认识上欠妥,或者,如果态度不至于苛刻,它也可能被说成是患有理智功能障碍。其次,认识论证明或实证认识的意义显然是有等级区分的:无论如何,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我的某些信念对我来说,就比其他一些信念更有意义。
最后,就认识论的基本概念而言,我们当然会想到认识这一概念。普遍认为,正确信念对认识来说,尽管是必要的,但是,还不够充分。还缺少什么呢?普遍认为,不管这种东西究竟是什么,它要么是认识论证明,要么是与此密切相关的某种东西。现在,我们可以恰当地把这种东西“命名”为“证明”,把这种称呼当做那种东西的专有名词;不管它究竟是什么,它都足以(盖梯尔所提出的问题,也许可以撇开不谈)使认识和单纯的正确信念区分开。然而,“证明”这一术语带着义务论的光环,容易使人想到义务和服从,责任和权利。此外,按照笛卡尔主义的内在论这一历史悠久、名声卓著的传统(齐硕姆的著作是这种理论在当代的最好表述)适合于完成认识义务,这种性质实际上就是把正确信念和认识区分开来的那种东西;因此,如果用这一术语来做纯粹的专有名词,表示那种把正确信念和知识区别开来的东西,就可能造成混乱。因此,我借用了齐硕姆的术语“实证认识的意义”,作为我的正式术语,用它来指这里所说的那种东西——那种把单纯的真正的信念和知识区分开来的东西(当然,我们不可能一开始就假设,实证认识的意义是一种“单纯的东西”,或者是一种“单纯的属性”;也许它是几种因素的混合物)。那么,首先,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证明或实证认识的意义看做一种规范的(可能是复合的)属性,它可分为不同的级别;把正确信念和认识区分开来的,正是这种东西。
一、实证认识的意义和有神论
从基督教或有神论的立场出发,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实证认识的意义呢?其实,这是一个有关全人类认识的大问题。有神论和人类的认识有什么关系呢?在这一问题上,有神论具有哪些特点呢?我认为,主要的问题可以表述如下:按照有神论看待事物的方式,我们人类好比绳子和直线性加速器,是被设计、制造出来的;我们的设计师和创造者是上帝。我们是上帝创造的;而且,根据基督教和犹太教对有神论的解释,我们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在某些重要方面,我们类似于上帝。现在,上帝成了行为者、推动者和创造者:他选择某些目标,然后采取行动,去实现这些目标。因此,上帝是一个“务实的”存在者。但是,他又是一个“理智的”或“理性的”存在者。他有知识;其实,他的知识程度最高。他有信念(不过,他的信念与我们的信念不同);因为他无所不知,所以,他相信一切真理,只具有正确信念。因此,他所理解的概念、属性和命题,对于我们获得信念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因为他相信每一个正确命题,所以,他能够理解一切属性和命题。
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开始创造人类的时候,他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创造的:使人类能够反映他的某些能力,能够理解概念,获得信念。而且,如整个基督教传统所主张的那样,上帝旨在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创造人类,以便使人类能够反映出他那种获得“正确”信念以及获得“知识”的能力。这可以说是基督教传统一致同意的观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必然的。实际上,我们的确表现出一种复杂的、极为独特的能力,上帝创造我们的时候,之所以赋予我们这种能力,他的目的“可能是”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上帝之所以赋予我们这些能力,其目的也许不是探索真理,而是某种别的东西——如生存或欣赏艺术、诗歌以及自然界的美,或者,上帝也许赋予我们一种在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上帝之间建立某种关系的能力。但是,基督教传统的大部分都是根据知识(还有别的东西)来理解我们和上帝的这种相似之处:关于我们自身的知识,关于上帝本身的知识,关于世界的知识——上帝将我们安排在这个世界之中。我认为,对“上帝形象”的传统解释是可以成立的。
因此,上帝在创造我们的时候,就已经赋予我们认识能力,其目的是,让我们就各种命题,获得正确信念——这些命题包括:我们所处的环境,我们的内心生活,别人的思想和经历,普遍的宇宙,真理和错误,抽象观念的整个世界——数目,属性,命题,事态,可能的世界,等等,还有模态命题——什么是必然的,什么是可能的——以及关于上帝自身的命题。这些能力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在适当的条件下,我们能够形成适当的信念。更准确地说,适当的信念“是在我们内部形成的”;一般来说,我们不是先“作出决定”,然后再去坚持或形成某种信念,相反,我们直截了当地发现,我们已经具有这种信念了。在考察某一“假言推理”时,我发现,我也相信与此相关的条件;如果某物看上去像是某种东西,那么,我就会发现,我已经相信,眼前有一棵大树;当有人问,我早饭吃的是什么的时候,我想了一下,接着就发现自己有了这样的信念:我吃的是鸡蛋和烤面包。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我并没有“选择”,该相信什么;我没有计算那些证据的数量(看来,我的财政又出现了赤字;多数情况是,这种感觉一旦出现,我总会背上某种债务;因此,这一次我完全可能又背上某种债务了),也没有考虑最好的证据是什么;我只是发现,自己怀有某种信念。当然,有时我也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例如,我会尽可能地估价人们所说的那种证据,以便证明这样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主张,人类生命是以自然选择和不规则的遗传学变异,从单细胞生物进化而来的(单细胞生物则是以大体上类似的不规则的机械方式,从无生命的物质进化而来);我会尽力弄清,这些证据实际上是否有说服力,再说得明确些,这些证据是否可以证明这一理论。然后,我也会走这样一个过程。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实际上还是没有作出任何“选择”:我不过是想到了有关的证据,我们试图以某种方式掂量它,接着就发现自己获得了一种适当的信念。但是,就更为典型、理论性更弱的信念来说,它的形成与以上所述毫不相干。
很显然,“经验”在信念形成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认为,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里牵涉到两种完全不同的经验。在某种典型的感性事例中,就包含着感觉经验:我望着后院,也许会觉得,自己也变绿了。但是,形成信念的多数情况是,还有一种经验成分包含其中。拿记忆信念来说,可能有一种感性形象出现——比如,我可能会以某种模糊的、转瞬即逝的方式来尽量回忆,我早饭吃的是什么。但是,就某种意义而言,这种感性形象并不重要(维特根斯坦曾经不厌其烦地这样告诫我们),每个人之间各不相同,有些人也许就没有这么一种东西。差异性较小的那种东西看来是一种难以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经验:与其说这是一种感性形象,不如说这是一种倾向于或趋向于某种信念的情感——就上述例子而言,它所包含的信念是,我早饭吃的是鸡蛋和烤面包(也许这种说法更好:我们所说的这种信念有一种我们能够体验到的魅力,一种吸引力)。以一个“先天的”信念为例:如果所有的人都会死,而苏格拉底是人,那么,苏格拉底也会死。这种信念并非如“先天的”这个名称错误地暗示的那样,是“先于”或是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获得的;相反,它是“对经验做出反应”后形成的。考察假言推理的相应条件和考察肯定这种结论所需的相应条件,我们的感觉是不同的;考察2+1=3的感觉,与考察2+1=4的感觉是不同的;经验上的这种差别与我们的选择密切相关。再比如,当我提出或想到某一假言推理时,其中就既有感觉形象——即笛卡尔所说的清楚明白,洛克所说的浅显易懂,又有一种不得不接受或相信这一主张的感觉;它包含着一种必然性(如上所述,这是很难描述出来的)。当然,经验在这里所起的作用,和它在形成感觉信念时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道德信念的形成过程中,在对我们自己的精神生活和对别人的精神生活形成信念的过程中,在以归纳证据为基础而形成信念的过程中,经验所起的作用是互不相同的。我们这里所需要的就是全面地、恰当地、详细地描述经验在各种各样的信念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这一任务的完成还需等待时机,因为人们会说,他们真的不知道,应该如何完成这一任务。
因此,上帝在创造我们时,就赋予我们认识能力,其复杂和敏锐的程度,令人难以置信。这种认识能力所产生的信念,范围无比广阔——我们通常所见的外部环境,别人的思想,我们的内心生活(某人的内心沉思和自我完全可以写成一部长篇小说),往事,数学,科学,真理与谬误,我们和上帝的关系,什么是可能的,什么是必然的,等等问题,都在这一范围之内。这些认识能力发挥作用时,精确性很高,能够产生出具有不同程度说服力的许多信念,包括从最单纯的信念倾向到毋庸置疑的绝对确定性这一广大领域。此外,我们的信念以及持有这种信念的理由与经验的变化息息相关——这些变化包括,别人对我们说过的话,我们的感觉经验,我们读过的书,我们所作的深入思考,等等。
从这样一种观点看,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实证认识的意义呢?显然,第一步应当这样走:只有当某人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working properly)时,某种信念才能对他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就是说,在产生和维护这种信念时,他的认识能力是按照一种对它们来说理所应当的方式而发挥作用的,是按照一种早已设计好的方式来运作的(这种方式是上帝为它们设计的)。所以,我主张,实证认识的意义有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人们的认识工具以及形成信念和维持信念的工具,决不能具有认识功能障碍。它必须按照曾经设计并且创造了我们的那个存在者的意愿,以设计好的那种方式来发挥作用。我们首先要说的是,某种信念对我来说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这就是说,在产生和维持这种信念时,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了作用;如果我的认识能力是按照上帝的设计而运作的,那么,它们就适当地发挥作用了。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条件——人们的认识工具适当地发挥作用——和他们的认识工具“正常地”(normally)或以正常的方式发挥作用,二者不是一回事——无论如何不是一回事,如果我们从一种宽泛的统计学意义来理解“正常”这个术语的话。假如我想入非非,形成这样一种信念:我很快就要荣获诺贝尔文学奖了,这时,我的认识能力就不是在适当地发挥作用,即使想入非非已经成为司空见惯之事。你的信念是你的认识能力正常地或是以正常的方式发挥作用的结果——就是说,多数人都具备这样一种条件——这种说法,必须和“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这种说法区别开。可能会(其实就是如此)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个人由于骄傲、嫉妒、贪婪、出尔反尔、追逐名利、想入非非、自高自大而形成一种信念,这并没有什么不正常;然而,如果我的信念是以这种方式形成的,那么,我的认识工具就不是在适当地发挥作用,它不是按照对它来说是理所应当的那种方式发挥作用。
下面我还要进一步讨论“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个概念。现在,我们暂且承认这种观点:某种信念之所以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在我看来,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在形成和维持这种信念的过程中,我的理性工具的有关部分必须适当地发挥作用。显然,我还没有说完。设想一下,在不知不觉中,你突然被带到一个与地球截然不同的环境之中;一觉醒来,你便到了主星附近的一个星球上。那里的条件和地球大不相同;我们可以设想,那里的大象对人类来说,是不可见的,它们发射出一种地球上所没有的光线,这种光线使人类形成一种信念:附近有人在吹喇叭。主星上的一头大象漫步而来;光线照到你身上,使你形成这样的信念:有人在附近吹喇叭。你的认识能力没有出错;但是,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这种信念对你来说没有什么意义。问题不仅仅是信念错了;即使我们补充说,附近真的有人在吹喇叭(那人也许是在一个隔音很好的电话间吹喇叭,所以,你听不到他的声音),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你的信念对你来说还是没有什么意义。换一个例子说,假如那大象发射出来的光线使人类产生了这样一种信念;不是有人在吹喇叭,而是附近有一个巨大的灰色的东西。如上所述,一头大象漫步而来:你尽管看不到任何有趣的东西,却突然发现,自己产生信念了,认为附近有一个巨大的灰色的东西。这一发现使你感到迷惑不解,于是,你更细致地观察四周:还是看不到什么巨大而灰色的东西。你的认识能力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功能性障碍,你在认识上也不是粗心大意、马马虎虎的那种人;然而,你并不知道,附近有一个巨大而灰色的东西。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这种信念对你来说没有什么意义。
原因在于,你的认识能力和你所处的环境没有很好地协调一致起来。问题并不在于你的认识能力;它们一切正常。问题在于环境。与此相似,你的汽车也许毫无问题,虽然它在派克山顶不能正常行驶,也不能在水下或月亮上正常行驶。因此,我们必须给实证认识的意义增加另外一种因素:你的认识能力必须功能正常,周围环境也必须适合于你的全部认识能力的某些部分(或许在以上所说的那个星球上,还有生命存在,他们与人类非常相似,但是,他们的认识能力与我们的认识能力不同,就是说,主星上的大象对他们来说,不是不可见的)。
人们很可能以为,实证认识的意义“不过是说”,要适当地发挥作用(在适当的环境中);如果他们的认识能力在适合他们认识工具的环境中适当地发挥作用(在产生和维持这种信念的过程中),那么,他们就有理由相信那种信念:人们的认识能力发挥得越好,实证的认识就越有意义。但是,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在产生和维持某种信念的过程中,我的认识能力发挥了适当作用(在适当的条件下),但是,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这种信念对我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这种情况不也是可能的吗?比如说,这里有两种信念,只要产生它们的那些认识能力,在同样适当的环境中,同样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就产生方式而言,它们是相同的”(因为没有更好的称呼)。我的两种信念就产生方式而言是相同的,但是,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其中的一个却比另外一个更有意义——其程度甚至高出很多,这种情况不是可能的吗?显然,这是可能的;实际上,我们很可能认为,事实正是如此。就实证认识意义而言,假言推理对我来说就比记忆信念更有意义;记忆信念现在已经模糊不清了:我记得,四十年前,我有一支16毫米口径的二手猎枪,还有一辆装有低压大轮胎的红色自行车;但是,我觉得,这两个东西都是我的认识能力在适当环境中适当地发挥作用的结果。尽管认识论证明和适当地产生出来二者具有程度上的差别,但是,它们之间似乎没有任何明显的功能性关系:这样,我们就不能把实证认识的意义简单地看成是一种产生出来的信念,是认识能力在适当环境中适当地发挥作用的结果。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正面回答什么是实证认识的意义这一问题;这只青蛙还在那个大杯子里痛苦地朝上咧着嘴。
幸运的是,答案并不复杂。对我来说,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不仅第一种信念,即对“假言推理”的相应条件的信念,比第二种信念更有意义;而且,我对它相信的程度,也比对第二种信念坚定得多。它看上去显然更加真实;我接受这种主张的倾向或动力,要比接受那种主张的倾向或动力强烈得多。如果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相信某一主张的冲动,其程度是和对实证认识意义的相信程度成正比的——或者说,如果这不是一种简单的比例关系,那么,实证认识的意义和这种冲动也会保持一种适当的功能性关系。所以,当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时,某种信念就会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我就会发现,我是倾向于接受这种信念的;而这(还是要说,如果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我不会干涉或干预它)将是我“实际上”接受这种信念时所达到的程度。
如我所见,只有当S的认识环境适宜于让他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只有当这些认识能力在他那里产生这一信念时适当地发挥作用,实证认识的意义对S这个人来说,才能成为B这种信念;在这种条件下,B所包含的实证认识的意义是与他接受B这种信念的愿意程度成正比的。换句话说,信念B是S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的结果(在适当环境中),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信念B对于S来说才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对S来说,B之所以比B′更有实证认识的意义,条件有二:(1)对S来说,B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2)要么是B′不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要么是S更愿意相信B,而不愿意相信B′。
二、八点反对意见、限定条件或具体运用
当然,到目前为止,我的讨论还仅仅是提纲式的,只是一个轮廓,还需要作许许多多的限制、推论和说明。因此,还是让我就一些反对意见进行讨论,作一些限制和补充,然后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像适当地发挥作用和认识功能障碍这样一些概念,不是很成问题的吗?对一个自然的有机体,如一棵树、一匹马来说,适当地发挥作用,处于适当的工作状态,这究竟是指什么?“适当地发挥作用”不是与我们的目标和利益有关吗?一头奶牛,如果它生产的牛奶品质适当,产量适中,那么,它就是在适当地发挥作用;一片花园绿地如果顺遂人意,欣欣向荣,那么,它的存在就和它应当存在的方式一样。显然,“适当地发挥作用”的内容是我们的目的和利益。就自然本身而言,一条在谷堆边腐烂着的鱼和一条在水中嬉戏、追逐小鱼的鱼,不是同样适当地、出色地发挥着作用吗?这样看来,就我们的认识能力而言,“适当地发挥作用”这种说法究竟有什么含义呢?现实中的许多事物,如一个有机体、有机体的某一部分、一个生态系统、一方花园绿地,是“我们”强加于自然的某种品格,这种品格包含着我们的目的和利益,只是就我们而言,才谈得上“适当地发挥作用”。
回答:当然,从“有神论”的角度看,这里不存在任何问题。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一架波音747飞机适当地发挥作用,前一种说法并不比后一种说法更成问题。我们修建的某种东西,如一个暖气系统、一条绳子、一个直线性加速器,如果按照我们的设计而运转,那么,它就适当地发挥作用了。但是,根据有神论,人类就像绳子、直线性加速器、远洋定期客轮那样,都是被设计好的;它们都是由上帝设计、制造的。如果我们的认识能力按照设计而发挥作用,而设计者就是曾经设计并创造了我们以及我们的认识能力的那一存在者,那么,我们的认识能力就是适当地发挥作用。我们的认识能力实际上是如何被设计的,在某种情况下,它们是否适当地发挥作用,在这样一些问题上,当然会产生许多不同意见和困难。无论心灵还是肉体,都可能出现疾病、紊乱、功能障碍、功能失常等问题。从笛卡尔所列举的疯子这样的极端例证(疯子认为,他们的脑袋是玻璃做的,要么认为,他们自己是葫芦),到是否真的存在认识功能障碍这样一些迄今尚无法确定的例证,都在上述问题之内。聪明人早已把以下问题当做一件不好的工作而放弃了,但是,我还是要坚持自己的理论:在我看来,这是不是由于狂妄自大、追逐名利而造成的一种认识功能障碍呢?这是不是我们的认识能力所具有的一种完全自然、完全适当的认识能力低下呢?(其目的也许是,我们不至于被各种学说所左右)我们的认识结构许诺说,新的陌生的思想必须进行长期的激烈竞争,上述问题是否这种认识结构的另一种表现呢?还是其他什么的表现呢?因此,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我很难确定,我的认识能力是否适当地发挥作用;但是,如果从有神论的观点看,“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一“概念”就没有原则性的问题了。
但是,非有神论者是否也能使用“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一概念呢?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个观念与“设计、制造”这些观念密切相关,只有当人们相信,人类是由上帝设计的,他们才能以我所建议的那种方式,使用这个概念,是不是这样呢?这个问题我将留在以后讨论;这里我只谈这么多。我认为,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一概念,从无神论角度看,问题更多。问题更多,但决非毫无希望。例如,有匹马生病了,不管是有神论者,还是无神论者,不是都能发现,它有某种病理表现吗?一只受了伤的鸟,一个翅膀不能适当地发挥作用了,这不是任何人都能看到的吗?适当地发挥作用以及相关的概念(如疾病、功能障碍、失常、功能失常等),都是一些所有的人或者说差不多所有的人具有和使用的概念。如果说这个概念从无神论角度看,实际上是完全不可理解或不可接受的,那么,这里就隐藏着一种有力的有神论证明:有的人接受和使用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一概念的倾向,要比他们拒绝有神论的倾向更加强烈,对所有这些人来说,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一概念是有吸引力的。
2.齐硕姆认为,履行认识义务对实证认识的意义关系重大;实际上,他是从是否有利于认识义务的完成这一角度,来分析、解释实证认识的意义的。我以实际上形成和维持某一信念的那种方式,来形成和维持这种信念,只有当我适当地履行了认识义务,这种信念对我来说才能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我们是否至少可以接受他的这种观点呢?这是一个难题。毫无疑问,认识义务“的确存在”,这是对真理的义务,是我们这些具有认识能力的存在者所肩负的义务;但问题是,我认识某一命题的必要条件是否如下:在产生某种信念的过程中,我决不能违背或蔑视那些义务。我很可能产生这样的怀疑:实证认识的意义是否包含这种东西。看来,即使在产生和维持某一信念的过程中,我没有尽到某种理性义务,这种信念仍然可能成为知识。假如我心怀忌妒,老是把你想得最坏。我知道,这种心理失常对我没有好处,应该加以克服,可是,我没有作任何改正错误的努力,还心怀恶意,洋洋自得。我很少听到别人说你的坏话;我几乎听不懂他的话,要不是我心怀恶意,我本来是不会正确地理解他的话的(他说,别人认为,你的思维深刻而严谨;因为我不怀好意,所以,我真的听见他说,你思维能力低下,缺乏深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在产生这种信念时,也许没有履行我的认识义务;我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努力克服对你形成恶毒信念的倾向,正因为我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我才能形成这样一种信念。然而,对我来说,这种信念似乎确实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
再来看一个例子。假如一个认识论者使我相信(其他人也会如此),我有义务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使我思考的每一个命题都发生这样的转变;当且仅当这个命题是正确的,我才相信它。假如他还劝告我说,当我们形成通常的感觉信念时,多数情况是,这些信念都是错误的。因此,我经历了一个紧张而艰难的过程,花费了许多精力,付出了高昂代价,来抑制通常那种形成信念的冲动,以便阻止最普通的感觉信念的形成。再比如,我听到一个海妖在歌唱:我赶紧看了一眼,就像人们听到一辆巨大的红色消防车一样。这里,我必须克服自然信念,这种思想在我脑海中闪现。但是,我发现,这一过程令人压抑,于是,我对自己说:“真够麻烦的;我感到难受,不愿意履行我的认识义务了。”我顺其自然,产生了这样的信念:我所看到的是一辆巨大的红色消防车。于是(假如我的信念确实使我承担了阻止自然信念产生的义务),我产生了一种信念,其方式与义务正好相反;但是,我不也知道,那里有一辆红色消防车吗?我想是的。因此,我倾向于认为,即使我相信某一命题的方式与我的认识义务正好相反,我仍然可以认识那个命题。不过,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模糊不清;我的信念由我任意控制,其程度是难以确定的,这种关系使得上述问题更加复杂。我倾向于认为,认识义务的履行当然是一个应该考虑的条件,但是,对实证认识的意义来说,它既不必要,也不充分;但是,我还是不明白,实证认识的意义和认识义务的履行,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3.如果一个信念对我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那么,我的认识能力一定是适当地发挥了作用,产生了我对A的相信“程度”以及A这种信念本身。我正在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的一条快车道上行驶;在疾驶途中,我瞥见道路中间有一个看上去像是骆驼的东西;如果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我就可以相信,我看见一只骆驼,但是,我不会坚定地相信它——比如说,我对它的信念是不会像对“我正在开车行驶”这一信念那样的坚定。由于认识功能失常(国防部的试验失败了,一道耀眼的光线使我大吃一惊),假如我对前者和后者的相信程度是一样的,那么,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前者对我来说并不具有什么意义。
4.如果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我就会把一种信念建立在“具有证据意义的另一种信念”之上。当然,适当地发挥作用这一概念不仅适用于基本信念,即不以别的证据性信念为基础的那些信念,而且,在适当条件下,我会以现有的其他信念为基础,相信某一命题。我可能知道,在办公室的那个人,要么是乔治,要么是山姆;你告诉我说,山姆不在那里;于是,我相信,乔治在办公室,因为有其他两种信念做基础。当然,如果我的认识能力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我是不会以“任何”命题为证据性基础,来相信一个命题的。例如,我不会在自我证据的基础上,相信某个命题(也许这是完全不可能的)。我是不会把“荷马写了《伊利亚特》”这种信念,建立在“中国的人口超过日本”这样的证据性信念之上的。我不会以“百分之九十九的佛里西人不会游泳,费克是佛里西人”这一命题为基础,而相信,费克会游泳。这里,适当地发挥作用还包括,以命题的“适当种类”为基础,来相信这一命题。
5.这里,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具体规定”(specifications)或“设计方案”(design plan)。我们认为,如果人类(和其他生物)适当地发挥作用,那么,他们总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运转。就是说,他们不仅按照一种有利于实现其目的的方式而发挥作用(比如,心脏的目的是输送血液),而且,他们只是用许许多多可能的方式之中的一种方式,来实现那种目的。毫无疑问,上帝在设计我们认识能力的同时,也就在我们心灵之中设计了可靠性;上帝在设计我们的认识能力的时候,就已经设定,它们产生的信念绝大部分是正确的。但是,它们并没有被设计成这种东西,即以任何一种旧的方式来产生正确的信念。对它们来说,发挥作用是有其适当方式的;我们可以设想,可能有一种计划之类的东西,是为我们和我们的认识能力服务的。房子设计出来,是为了遮风挡雨,但不是以任何一种旧的方式来设计。人们会制订一套方案,具体规定椽木的长度和斜度,瓦的种类,绝热材料的种类和数量,等等。就我们和我们的认识能力而言,情况与此相似;我们也是按照一套具体方案,被设计出来的。好在(因为这种类比的说服力还不够充分)我们被设计的时候,还有一套具体方案作为根据,例如,方案应该具体规定,要用通用汽车公司1983年生产的货车。根据这些具体规定(这里我只是猜测),发动机以不通电的方式启动之后,曾经达到每分钟1500圈的转速,一直到发动机的温度达到140度(华氏);然后又减速到每分钟750圈的转速。与此相同,我们的认识能力也是按照某种特定方式设计运作的,这种方式可能包括时间上的发展变化。正因为如此,某个信念也可能来自只有“偶然”可靠性的信念产生过程。可靠论者主张,如果某种信念是以可靠的方式产生出来的,那么,它就具有实证认识的意义;对这种观点来说,上述“具体规定”或“设计方案”的概念,可以提供许多相反的例子。
6.我们确实认为,我们的认识能力在适当的环境中,能够适当地发挥作用,我们还认为,对于一个其认识能力能够适当地发挥作用的人来说,实证认识的意义就相当于一种信念。当然,有的时候,我们的认识能力完全适当地发挥着作用,但是,它们的运转方式似乎无法到达真理——其实,它还可能使我们偏离真理。你对某种痛苦经历的记忆也许不像原来那样痛苦(有人说,生孩子就是这种情况)。当证据和客观判断下达了一条艰难的命令,要你改变思想时,你也许还会继续相信你的朋友的忠诚。你一定会战胜可怕的疾病,恢复健康;你这种信念也许比统计报告更有力量。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你的认识能力也许是以它们理所应当的那种方式发挥作用,但是,它们这种方式显然是不可能达到真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