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两个说法是不正确的,我已为此提出了某些理由。现在假定某人事实上将要以一种全然严肃的神态对你说:“法国国王是贤明的。”你会回答说:“那是不真实的吗?”我想,你肯定不会那样回答。但是,假定他继续向你问道,你认为他刚才说过的话是真的还是假的;你同意还是不同意他刚才说过的话。我想你会有些犹豫地打算说:你既不认为他刚才说过的话是真的,也不认为是假的;根本就没有提出他的陈述是真或是假的问题,因为根本不存在法国国王这样的人。如果对方表情显然很严肃的话(显出一副不知人间事的惶惑神情),那么,你就可能说出像这样的话:“恐怕你一定是误解了。法国现在不是君主制,根本就没有法国国王。”这就阐明了这样一点:如果一个人表情严肃地说出该语句,那么,在某种含义上,他说出这个语句就表明他相信有一个法国国王。可是,他的严肃表情之表明他相信有法国国王这一点,并非完全等同于一个人伸手拿雨衣即表明他相信天在下雨,也并非等同于一个人说“天在下雨”即表明他相信天在下雨。我们可以把这一点表述如下。在“蕴含”(imply)的某种含义上,可以说,“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蕴含“有法国国王”。但这是“蕴含”的一种非常特殊和奇持的含义。在这种特殊含义上,“蕴含”无疑不同于一般含义上的“衍推”(entails)或“逻辑蕴含”(logically imply)。其根据在于下述事实:当我们说(正如我们所应该说的那样)“没有法国国王”以此作为对他的陈述的回答时,我们确实不该说我们正在反驳“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陈述。无疑,我们并没说这个陈述是假的。我们倒是提出了一条理由来说服这个陈述或真或假的问题根本就没出现。
在此,我在前面所做出的区别能帮助我们说明问题。“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无疑是有意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语句的任何特定使用是真的或是假的。当我们使用它去谈论某个人时才出现正确地使用或错误地使用它的问题;当使用“法国国王”这个语词时,事实上我们是在提到某人。语句和语词分别具有意义这一点在于下述这样一个事实:语句能够在某种情况下用来说出某件具有真值的事情,而语词能够在某种情况下用来提到某个特定人物;知道它们的意义也就是知道这是怎样一种情况。因此,在事实上没有通过使用“法国国王”这个词组提到任何人的情况下说出“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时,这个语句并非不具有意义:我们根本没有说出具有真值的事情,因为我们根本没有通过对那个完全有意义的词组的这种特定使用去提到任何人。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把它看成是语句的虚假使用和语词的虚假使用;尽管我们可能(或可能不)误以为它是真实的使用。
人们很熟悉这种虚假的使用。[5]矫揉造作的传奇、小说[6]就靠着它们来虚构。如果我这样开头:“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并接着说:“他住在一座用金子修建的城堡中,有一百个妻子”等,那么,听者就会完全正确地理解我,既无须假定我正在谈论某个特定人物,也无须假定我正在作出一个虚假的陈述,这个陈述大意是说,存在着用我的言词所描述的这么一个人。值得进而指出的是,在语句的使用和语词的使用明显是虚构的地方,“谈及”(about)这个词的含义可能会发生变化。正如摩尔所说,认为《匹克威克外传》中的某些陈述论述的是匹克威克先生,这种说法是完全自然的和正确的。可是,在语句的使用和语词的使用并非明显是虚构的地方,“论述”的这种使用看来就不那么正确了,也就是说,除非确有其人或其事,认为一个陈述是论述×先生或某某事这种说法一般来说就不会是正确的。因此,正是在虚构的传奇被危险地当真对待的场合下,我们可以用“他并没在谈论任何人”来回答“他正在谈论的是谁”这一问题;可是,在说出这句话时,我们并没说,他正在说的话要么是假的要么是毫无意义的。
然而,除了明显是虚构的使用以外,我刚才说过:在一个语句的开头使用“该法国国王”(the King of France)这样的语词便蕴含(就“蕴含”的某种含义而论)有一个法国国王。一个人使用这样的语词时,他并非断定、他所说的话也并非衍推一个唯一存在性命题。可是,定冠词“the”的约定性功能之一就是起一个信号的作用,表明正在做出一个唯一性指称,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信号,而不是一个伪装的论断。当我们用“该如此这般的东西”(the such-and-such)作为一个语句的开头时,“the”的使用就表明(而不是述说),我们正在指称,或打算指称属于“如此这般的东西”这一类的一个特定个体。至于指称哪一个特定个体,则是由语境、时间、地点以及表述这个语句时的境况所具有的其他任何特征所确定的事情。现在,无论一个人何时使用什么样的语词,都要假定,他认为他正在正确地使用该语词:因此,当他以一种唯一指称方式来使用“该如此这般的东西”这个语词时,就要假定,他既认为存在着那一类的某个个体,又认为使用该语词的语境会足以确定他心目中所指的是哪一个个体。因此,以这种方式使用“the”这个词还蕴含着(就“蕴含”这个词的相关含义而论),罗素所描述的存在条件已实现。可是,以这种方式使用“the”并非述说(state)这些条件已实现。如果我用形如“该如此这般的东西”的语词作开头说出一个语句,然后被妨碍说下去,那么,我就没有作出任何一种陈述;但我本来可以用这个语词提到某个人或某个事物。
按照罗素的设想,唯一存在性论断是任何这样一种论断的一部分:在这种论断中,形如“该如此这般的东西”的语词构成唯一指称用法。据罗素观察,这种唯一存在性论断是由两个论断合成的。“有一个φ”这一说法,就相当于说出与“有几个φ”相容的某件事情;“至多有一个φ”这一说法,就相当于说出与“没有其他任何的φ”相容的某件事情。“有一个φ且仅有一个φ”这一说法,就相当于把这两个论断结合在一起。至此,我关心的主要是所谓的存在性论断,而较少关心所谓的唯一性论断。一个对后者加以强调的例句会适于把“蕴含”的下述这种含义更清楚地阐明出来:在这种含义上,语词的使用以唯一指称方式蕴含着、但并非衍推唯一存在性论断。考虑“该桌子铺满了书”这个语句。可以完全确定的是,在这个语句的任何正规使用中,“该桌子”这个语词会被用来指称一个唯一的东西,即指称某张桌子。罗素在《数学原理》第30页上谈到“严格地使用定冠词以便暗示出唯一性”,在这种含义上“该桌子”用来指称某张桌子,这是定冠词的一种十分严格的用法。在同一页上,罗素还说,形如“该如此这般的东西”的词组,在严格使用的情况下,“只会应用于有一个且仅有一个如此这般的东西的情况”。语句“该桌子铺满了书”中的词组“该桌子”,在正规使用的情况下,会“仅仅应用于有一个且仅有一个桌子的情况”,这种说法现在看来显然是完全错误的。而下述这种说法才的确是恒真的:在这种使用中,这个词组仅仅应用于有一张且仅有一张正被指称着的桌子的情况,并且,人们会这样理解,这个词组仅仅应用于有一张且仅有一张该词组被理解为正用来指称着的桌子的情况。使用语句并非断定,而是(就已讨论过的那种特殊含义来说)蕴含着:仅仅有一个既属于所指定的类(即一张桌子)又正在被说话者所指称着的东西。所使用的语句并没断定上述内容,这是显然的。指称(to refer)不等于说你正在指称(to say you are referring)。说存在着你正在指称的某张桌子,不等于正在指称某张特定的桌子。除非有可当做是被指称的某个东西,我们就没必要使用诸如“我所指称的个体”这样的词组(如果并没有可当做是被指的东西,那么,述说你已指了它,这是毫无意义的)。因此,我再次得出结论,指称或提到某个特定事物这一点不可能被分解为任何一种断定。指称不等于断定,尽管你作出指称是为了继续去作出断定。
现在,我举一个并非形如“该如此这般的东西”的语词的唯一指称用法的例子。假定我伸出双手,小心翼翼地做出个杯形,然后捧向某人,随着这些动作,我说,“这(this)是一个很好看的红色的东西”。那个人向我手中看去,结果什么东西也没看见,这时,他可能会说:“什么?你说的是什么?”或者,他也许会说,“可是你手中没有任何东西”。当然,在那个人说“你手中没有任何东西”时,认为他正在否认或反驳我所说的话,这种看法是荒谬的。因此,就罗素所赋予的含义来说,“这”并不是一个伪装的摹状词,它也不是一个逻辑专名。因为,一个人为了以那种方式对上述语句的表达作出反应,就必须知道该语句的含义。恰恰因为“这”这个词的意义独立于任何它可能被用来指称的特定东西(尽管它不独立于它可能被用来指称的方式),因此,正如本例所示,我能用它来假装正在指称某物。
从所有这一切中引出的一般教训是,语言信息的传达,并不像逻辑学家们过去常常所假定的那样,是清晰的论断或隐蔽的论断的问题。我所感兴趣的这个一般教训的特定运用,是它运用于指称一个唯一的东西的情况。我正在讨论的那种语词在极其多种多样的语境中能用来指称一个唯一的东西,这一点正是这种语词的意义的组成部分。而断定它们正在被如此使用或断定它们被如此使用的条件已实现,并不是这些语词的意义的组成部分。因此,要求我们在以下两者之间作出完全重要的区别:
(1)使用一个语词去作出唯一性指称;
(2)断定有一个且仅有一个具有某些特性(例如,属于某一种类,或与说话者处于某一关系当中,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个体。
换句话说,这也就是下述两者之间的区别:
(1)包含着被用来表示、提到或指称某个特定的人或物的语词的语句;
(2)唯一存在性语句。
罗素所做的工作,是不断地把第一类中越来越多的语句归入第二类中的语句,因而,就使他自己陷入有关逻辑主词和有关一般地对个体变项赋值的无法克服的困境当中;把他最后引导到在逻辑上是灾难性的名称理论的这些困难,在他的《意义和真理的探索》和《人类的知识》这两本著作中又进一步加重了。罗素的关于作为逻辑主词的语词的意义的那种观点,虽然为摹状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全部的带动作用,可是同时却排除了罗素为以名词词组起首的语词作出令人满意的替换的可能性(他逐渐使这些语词从逻辑主词的地位降格)。[7]正如有时人们所说的那样:困境的根源所在,不过是名称与其承担者之间的关系所造成的困惑而已。因为,甚至就连名称都不符合逻辑主词的那种不可能达到的标准模式。倒不如说,问题是在于下述两种更根本的误解的结合:第一种误解是,看不到可以被说成是一个语词的东西与可以被说成是这个语词的某个特定使用的东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见前第二节),未能抓住这种区别的重要性;第二种误解是,未能认清那种表示无害的、必要的事物本身的语词的唯一指称使用,这种唯一指称使用区别于语词的谓语性使用(predicative use)或归因性使用(ascriptive use),但又是它们的补充。事实上能作为单独的逻辑主词出现的语词是我在本文开头所列出的那类语词(指示词、名词词组、专名、代词):说出这一点也就是说,这些语词,连同语境(就其最宽广的含义而论),正是一个人用来作出唯一指称的东西。支配这些语词使用的那些约定的用处,正在于那些约定连同表达这些语词时的境况会保证指称的唯一性。可是,为了做到这一点,说不准做到怎样一种程度才算是达到足够的地步。在指称时,我们不会、也不可能达到完全清晰的地步,以致此时语词可以不再继续履行指称功能。实际上所作出的唯一指称(如果有任何这种指称的话),是在特定语境中的特定使用的问题;所使用的语词的意义,是允许作出这种指称的一组规则或约定。因此,在假装做什么事时或在小说中,我们能够通过使用有意义的语词自称是在作指称,或者当我们并没在指称任何东西时误以为我们正在指称。[8]
这表明,需要(从其他众多种中)区分出两种语言约定或规则:指称的规则,以及归属(attributing)和归因(ascribing)的规则;对前者进行研究的规则。如果我们认识到实际使用上的区别,那么,我们就是在解决许多古老的逻辑难题和形而上学难题了。
本文最后两节就与这些问题有关,不过只是十分概括地谈到这些问题。
四
我们使用语言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陈述关于事物、关于人和关于事件的事实。如果我们想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以某种方式首先解答下述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你正在谈论着什么(谁、哪一个)?”第二个问题是,“你关于它(他、她)正在述说什么?”为首先解答第一个问题所要完成的任务是进行指称(或识别)的任务。为首先解答第二个问题所要完成的任务是归属性的(attributive)(或描述性的,或分类性的,或归因性的)任务。在被用来陈述,或声称要被用来陈述一个关于个别的事物、人或事件的事实的传统英语语句中,我们能把这两项任务粗略地和近似地指派给可区分的语词去完成。[9]而在这类语句中,这样地指派语词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相应于传统语法上对于主词和谓词的分类。在为完成这两项任务而使用可区分的语词上,并不存在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其他的方法也能使用,并且的确在使用着。例如,在被指称的对象明显存在的情况下,说出一个单个的词或归属词组,这是一种方法;或采取其他类似方法,例如,在桥上涂写“卡车通过危险”的字样,或把写有“一等奖”的标签缚在一个食用葫芦上。或者,人们可以想象出一场精心设计的游戏,在这场游戏中,人们决不能以唯一指称方式使用语词,而只能说出唯一存在性语句,以便努力使听者能通过增加关系从句识别出正在谈到的东西(对这场游戏的目的作这种描述,就表明它在什么样的含义上是一场游戏:这并不是我们对存在性语句所作出的那种正规使用)。有两点需要加以强调。第一点是,为了陈述特定事实而完成这两项任务的必要性不要求进行任何先验的解释:引起对完成这两项任务的必要性的注意也就部分地阐明了“陈述一件事实”这个词组的意义。第二点是,甚至这种阐明也是用从传统的单称语句的语法中派生出的词语所作出的;词语在语言中所能发挥的识别作用和归属作用之间明显存在着语言上的功能性区别,甚至这种区别也是由下述事实引起的:日常言语向我们提供了可区分的语词,可以较为合理地和大致地把不同的功能指派给它们。这种功能性区别在哲学上造成了长久的消极影响。殊相和共相之间、实体和性质之间的区别,就是由传统语句的语法所造成的这种伪物质(pseudo-material)的消极影响,在那种传统语句中,可区分的语词发挥着可区别出来的不同作用。[10]
使用单独的语词完成第一个任务,也就是以唯一指称方式使用语词。现在,对于以这种方式来使用的语词在使用上的约定,我想表示一下我的一般看法,并打算把这种使用约定与归属性的使用约定加以比较。然后,我再进而对这些一般性的看法给予简明的例证,再谈谈进一步应用它们的一些情况。
作出唯一指称一般来说所需要的东西,显然是某种手段(或一些手段),这种手段既要表明打算作出唯一指称,又要表明是什么样的唯一指称,这种手段要求听者或读者识别、并能够使他们识别正在谈论着的东西。为保证得到这个结果,表达的语境是很重要的,语境的重要性不论怎么说都几乎不会是过分的;我用“语境”这个词至少是指时间、地点、境况、说话者的身份、构成直接的兴趣所在的论题以及说者和听者双方的个人历史。除了语境之外,当然还包括约定——语言的约定。可是,除在真正的专名(后面我还要就其多说几句)的情况下之外,在约定上(或者说,就这个词的宽广含义来说,在逻辑上),为了做到语词的正确指称使用(就这种使用对正确的归属性使用不适用的含义来说),要求可以或多或少加以精确陈述的语境条件得到实现。为了把语词在其归属性使用中正确地应用于某一事物,所要求的不过就是,该事物应该属于某一种类、具有某些特性。而为了把语词在其指称性使用中正确地应用于某一事物所要求的则是,超出从该语词可能具有的那种归属性意义中产生的任何要求之外的某种东西;也就是说,语词所指称的事物应该处在与说话者和表达的语境的某种关系之中。我把这种要求称作语境要求(contextual requirement)。因而,举例来说,在“我”这个词的起限定作用的情况下,语境要求就是,“我”所指称的东西应该与说者等同;但是,在大多数具有指称性使用的语词的情况下,这种要求不可能被如此精确地详尽说明。在指称约定和描述约定之间的一种非常一般的、进一步的差别,是我们已经遇到的,即:实现对一个语词正确地进行归属性使用的条件,是通过这种使用所陈述出的东西的一部分;而实现对一个语词正确地进行指称性使用的条件,则决不是所陈述出的东西的一部分,尽管这种使用蕴含着(就“蕴含”的相关含义来说)这一点。
指称约定一直被逻辑学家所忽视或错误地加以解释。这种忽视的原因是不难看到的,尽管难以简短地把它们表述出来。大致说来,其中两个原因是:(1)大多数逻辑学家专注于定义;(2)某些逻辑学家专注于形式系统。
(1)就“定义”的最熟悉的含义来说,一个定义也就是对一个语词进行正确的归属性使用或分类使用的条件的说明。定义并没考虑到语境要求。这就使得,就探究语词的意义或寻求对语词的分析被设想为寻求定义而言,忽视或错误解释与归属性使用不同的约定是不可避免的。也许下述说法更好(因为我不希望为“意义”或“分析”而立法):逻辑学家们未能注意到,使用的问题要比分析和意义的问题更宽广。
(2)对数学和形式逻辑的关注所造成的影响,在莱布尼茨和罗素那里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而不必举近来的更多例子)。微积分的建立者莱布尼茨不关心或者说没有被要求作出关于事实的陈述,而是带着偏见来看待逻辑的应用问题。他自然地假定,他熟悉其在某一领域中的恰当性的那些类型的约定,在完全不同的、关于事实的陈述的领域中也应当是真正恰当的(但愿有人能看到是何以至此的)。这样,就导致莱布尼茨极其努力地把唯一指称的唯一性问题变成狭义上的逻辑问题,并导致罗素为了唯一性和存在性的含义,也以不同的方式极其努力地去做同样的事情。
这一点应当是清楚的:我正在努力作出的区别,主要是语词可能在语言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之间的区别,而并非主要是在语词的不同词类之间的区别;因为某些语词可以具有两种作用。我要谈到的某些种类的词语,即便不是在所有情况下,也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指称作用。这很明显地适用于代词和普通专名。而某些种类的词语既能作为主要用于指称的语词的整体或部分而出现,又能作为主要用于归属或分类的语词的整体或部分而出现。普通名词或前面加上形容词(包括分词形容词)的普通名词就明显是这样;单独的形容词或分词形容词也是这样,尽管不那么明显。能够用于指称的语词至少还在下述三个并非相互独立的方面彼此有差别:
(1)用它们来作出的指称依赖于表达它们的语境,它们的这种依赖程度有差别。像“我”和“它”这样的词语就处于这种依赖程度的一端(具有最大依赖性的一端),而像“《威弗利》的作者”和“法国国王十八世”这样的词组则处于另一端。
(2)它们在它们所具有的“描述性意义”(descriptive meaning)的程度上有差别:我用“描述性意义”来指,“对属于某个一般种类的事物或具有某些一般特点的事物在运用上的常规限制”。处于这个程度之一端的是我们在日常谈话中非常普遍地使用的专名;人、狗和摩托车均可被称为“贺拉斯”[11]。纯粹的名称不具有任何描述性意义(除了它作为对它这样一个名称所进行的某一种使用的结果而可能获得的那种意义之外)。一个像“他”这样的词虽然只具有最低程度的描述性意义,但毕竟还具有一些描述性意义。像“圆桌”这样的名词词组则具有最高程度的描述性意义。而像“圆桌武士”(the Round Table)[12]这样的“不纯的”专名(以大写字母作为词头的名词词组)则在所具有的描述性意义的程度上占据着令人感兴趣的中间位置。
(3)最后,它们可被划分为下述两类:(i)其正确的指称性使用是由某些一般性的指称约定与归属约定所调节的语词;(ii)其正确的指称性使用不是由任何一般约定(既不是由语境类型的约定也不是由归属类型的约定)所调节,而是由相对于每个特定使用而言的特定约定(尽管不是相对于每个特定的语词表达而言)所调节。属于第一类的有代词(它们具有最低程度的描述性意义)和名词词组(它们具有最高程度的描述性意义)。大致说来,属于第二类的有我们最熟悉的那类专名。不知人名不等于不知语言。这正是我们之所以没有谈论专名的意义的原因(但是,说它们是无意义的则不行)。此外,诸如“年长的觊觎王位者”(the Old Pretender)[13]这类词组则居间,只有一个年长的觊觎王位者才可能被如此指称,可是,要知道年长的觊觎王位者到底指谁,只知道一般性的约定是无济于事的,还要知道特定的约定。
在把形如“(该)如此这般的东西”的词组用于指称的情况下,定冠词“the”的使用连同词组在语句中的位置(即,在语句的开头,或者是接在及物动词或介词之后),起着信号的作用,表明正在作出唯一指称;而接在定冠词后面的名词,或加上形容词的名词,连同表达语句时的语境,则表明正在作出什么样的唯一指称。一般来说,在普通名词和形容词之间存在着的功能上的差别在于,前者是自然地、普遍地被用于指称的,而后者除了在修饰名词的情况下之外,则并非普遍地,或者不那么自然地被用于指称(尽管它们能够、并且确实是单独地被用于指称)。当然,这种功能上的差别并非独立于每一个词语所特有的描述力(descriptive force)。一般来说,我们应当对名词的描述力寄予这样的期望:在唯一指称被表示出来时,它们能成为胜任这样一项工作的更有效的工具,即表明所意指的唯一指称是什么样的;并且,我们还应当期望,我们自然地和普遍地用来作出唯一指称的词语所具有的描述力,能反映出我们对于事物所具有的既显著又相对持久的行为特征的兴趣所在。这两种期望并非相对独立;并且,如果我们考察在那种更加普通的普通名词和那种更加普通的形容词之间的差别的话,那么,我们这两个期望就都已实现了。当洛克谈到我们关于实体的观念是简单观念的集合时,当他说“能力构成了我们关于实体的观念的大部分内容”时,当他接着把在简单观念的情况下实体本质与名义本质的一致性与在实体的情况下它们缺乏一致性以及名义本质的改变进行比较时,洛克细致地说到的那种差别正是上面所说到的名词和形容词之间功能上的差别。甚至当名词已被扩展为或多或少有些不确定的一串形容词时,名词和形容词之间在主要语言功能上的差别依然存在着,而“实体”(substances)这个观念本身不过是洛克对于这种差别的模糊意识所作的令人因惑的颂辞而已。罗素重犯了洛克的错误。不过有一个区别,这就是,罗素承认从句法到实在的推断到了这样一种地步,以致使他感到,只要他能一并净化语言的所有指称功能,那么,他就能摆脱掉“实体”这种形而上学的未知物,所以,他拟定了一个旨在“清除殊相”(abolishing particulars)的计划;这个计划事实上是要消除我于此正在尽力加以强调的逻辑使用的区别。
对代词进行指称使用的语境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如在“我”和“你”的情况下)可以极其精确地加以陈述,而在其他情况下(如在“它”和“这”的情况下)则只能极其模糊地加以陈述。我建议,关于代词,除了指出我们无法认清对于它们实际所指的东西的唯一指称用法这样一个附加表征之外,就不必再进一步说些什么了;而事实上是,某些逻辑学家提出诸如“他生病了”、“它是绿色的”这样的语句来作为日常言语中语句函项这类东西的例证,他们实际上是通过这种办法来试图阐明变项的本质。当然,“他”这个词的确可以被使用在不同场合去指称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动物,而“约翰”这个词和“那只猫”这个词组也的确可以这样使用,使这些逻辑学家不敢把后两个语词看做准变项(quasi-variables)的障碍,在“约翰”这个词的情况下,是指这样一种阴魂不散的迷信,即认为一个名称从逻辑上看被拴在了一个单独的个体上;在“那只猫”这个词组的情况下,则是指“猫”这个词所具有的描述性意义。但是,具有宽广的应用范围和最低程度的描述力的“他”这个词,却仅仅作为一个指称词来获得使用。正是这一事实,连同未能在逻辑中给予以指称方式使用的语词以应有的位置(虚构的逻辑专名也应占有这个位置)这一点,对于这样一种引人误入歧途的企图作出了解释,即企图通过提及像“他”、“她”和“它”这类词来阐明变项的本质。
谈到普通专名,人们有时会说,它们在本质上是这样一些词语:它们之中的每一个都被用来指称仅仅一个个体。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许多普通的人名——典型的人名——被正确地用来指称众多的人。粗略地说,一个普通人名是一个用来指称的词。它的使用不是由该词可能具有的任何描述性意义所支配的,也不是由如同我们在“我”、“这”和定冠词“the”这类词的情况下所发现的、规定指称语词(或指称语词的一部分)使用的那类一般规则所规定的,而是由一些约定决定的,这些约定是为了对于某一特定的人的每一组特别的应用而特设的。重要之点在于,这种应用上的正确性并不是根据规定词语本身的使用的任何一般性规则或约定而得出的(企图把名称看做罗素含义上的伪装的摹状词,这是明显的循环论证,达到了荒谬的地步;因为,我现在通过使用名称对某人的指称在那种特殊含义上所蕴含[并非衍推出]的东西,不过是现在正在被指称的、按常规是由那个名称所指称的某个人的存在而已)。可是,甚至名称的这个特征也仅仅是使用它们所要达到的目的之表征。目前,我们对名称的选择部分是任意的,部分有赖于法律规则和社会约定。根据(譬如说)出生日期,或生理结构上的差别的详细分类来建立一个彻底的名称系统,这是完全有可能做到的。但是,成功地建立任何一个这样的系统,这完全取决于最终接受赋名者为了达到作出唯一指称这一目的是否感到方便,还取决于所使用的分类的多样性以及这些分类法减少在所有正常的社会集团之中的任意性的程度。假定上述两个方面达到了足够的程度,剩下的就是语境所提供的选择性的事情了;正如同我们目前的命名习惯的情况一样。如果有了这样一个系统,我们就能既以指称方式又以描述方式(正如同我们目前在一个有限程度上、以一种不同的方式,用某些著名的名称所做的那样)来使用名称词语。但是,考虑到完成指称任务的要求,我们从中制定出相应的标准,正是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应当对任何一个命名系统的适当性作出估价。从命名观点来看,谈不上哪一种分类仅仅因为分类的种类(出生日期或生理结构)而比任何其他的分类更好或更坏,情况似乎就是这样。
我已经提到过准名称类(class of quasi-names),即以大写字母作为词头的名词词组类,这类词组的例子有“光荣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大战”(the Great War)、“天使报喜节”(the Annunciation)[14]、“圆桌武士”(the Round Table)。尽管定冠词之后的词语的描述性意义仍与它们的指称作用有关,可是,这类词组中的大写字母则表示了那种在这些词语的指称使用(这种指称使用是纯粹的名称的特点)中的、逻辑外的选择(extra-logical selectivity)。当某类事件或某类事物中的一员在某一社会具有相当显著的影响时,这类词组就会出现在印刷文字或书写文字当中。这些词组是处于萌芽状态中的名称。基于明显的理由,一个词组可以进入,也可以跳出这类词组(例如,“大战”这个词组)。
五
我想要通过考虑(尽管都很简短)关于指称使用的三个进一步的问题来得出某些结论。
(a)不确定指称(indefinite reference)。并非单称语词的所有指称性使用都可预先解答“你正在谈论着什么(谁、哪一个)”这个问题。存在着某些要么引起提出上述问题、要么否认具有回答这个问题的意向或能力的指称性使用。以“一个人(a man)曾告诉过我……”、“某人(someone)曾告诉过我……”这类话起首的语句就是例证。正统的学说(罗素的学说)认为,这样的语句是存在性语句,但不是唯一存在性语句。这种观点看来在好几方面都是错误的。认为人所构成的类或人称所构成的类是非空的这一点是这类语句所断定的一部分内容,这种看法是荒谬可笑的。这一点肯定是蕴含在此时已为我们所熟悉的含义中了,但是,就如同我以“该桌子”这样的词组作为语句的起首时一样,这类语句也同样蕴含着特定指称对象的唯一性。定冠词“the”和不定冠词“a”用法之间的差别,很粗略地讲,如下所述。我们在下述情况下使用“the”:或是在先前已作出了一个指称,而用“the”标志正在作出的是同一个指称的情况下,或是在虽没有先前的不确定指称,但可指望语境(包括假定听者所具备的知识)能使听者说出正在作出的是什么样的指称的情况下。我们在下述情况下使用“a”:或是在上面所说的那些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或是在虽然能够作出一个确定的指称,但我们却希望把我们正在指称的个体(人或物)的身份秘而不宣的情况下。这正是诸如“某一个人”(a certain person)或“某人”(someone)这类作出不确定的指称的词组的主要用法;在这种用法中,“某人”并不能扩展为“某人,但你不会知道(或我不知道)是谁”,而能扩展为“某人,但我不愿告诉你是谁”。
(b)验明陈述(identification statement)。我用这个名称来指下述这类陈述:
(ia)那就是在同一天两次游过这个海峡的人。
(iia)拿破仑就是下令处死唐希昂(d'Enghien)公爵的人。有关这些陈述的难题是,这些陈述的语法谓词看来并没以一种直截了当的归属性方式被使用,而下述这些陈述的语法谓词是以这种方式被使用的:
(ib)那个人在一天当中两次游过海峡。
(iib)拿破仑下令处死唐希昂公爵。
但是,如果有人认为,为了避免把(ia)和(ib)与(iia)和(iib)之间的差别弄模糊,在语法上构成(ia)和(iia)的补足语的词组正在以指称方式被使用,那么,他就会对在这些语句中正在被说出的东西感到迷惑不解。于是,我们看来指称了同一个人两次,并且,或是对这同一个人什么都没说,从而没作出任何陈述;或是认为他与他自身等同,从而得出价值不大的恒等式。
我们可以对这种令人生厌的琐碎问题不予考虑。这种问题仅对这类人才会出现:他们把通过语词的使用而被指称的对象看做是语词的意义,从而把主词和这些语句的补足语看做是具有相同的意义,因为它们都能被用来指称同一个人。
我认为,(a)组中的语句和(b)组中的语句之间的差别,可以通过考虑一个人在其中会说出(ia)的环境与一个人在其中会说出(ib)的环境之间的差别而得到最好的理解。如果一个人知道或者相信:他的听者知道或者相信某人曾在一天当中两次游过海峡,那么,他就不会说(ib)而会说(ia)。一个人在下述情况下说出(ia):他把他的听者当做处于这种人的位置之上,这种人能作出这样的提问,即“谁曾在一天当中两次游过海峡?”并且,在提这个问题时,尽管他对这个问题的提问就蕴含着——在其相关含义上——某人曾这样做过,但他并未说是何人这样做过。(a)组中的语句就像是对这类问题的回答。把这类语句称作“验明陈述”(identification statements)比称作“恒等式”(identities)更好。语句(ia)并未断定任何比语句(ib)更多或更少的东西。事实正是这样,一个人对他认为知道某些事情的人说(ia),而对他认为不知道这些事情的人说(ib)。
这是对于罗素的关于由“是”(is)相连接的“指谓词组”(denoting phrases)的难题最切中本质的解答;而这个难题是罗素要求其摹状词理论去解决的难题之一。
(c)主谓词逻辑(the logic of subjects and predicates)。我就语词的唯一指称性使用所说的大部分内容,都能在加以适当修改后扩展到语词的非唯一指称性使用上,即扩展到这样一些语词的某些使用上,这些语词包含着后面接有加以修饰或未加修饰的复数名词的“那些”(the)、“所有那些”(all the)、“所有”(all)、“某些”(some)、“那些中的某些”(some of the)等;也可扩展到“他们”(they)、作为宾格的“他们”(them)、“那些”(those)、“这些”(these)的某些使用上;还可扩展到多个名称的结合上。上述第一类语词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诸如对当方阵理论和三段论某些形式的理论这样一些传统学说,在传统上被认作是有效的;而在当代由数理逻辑所激发起的对这些传统学说的批判,粗略地讲,是建立在我们都很熟悉的这样一个事实之上的,即未能认清这样一种特殊含义,在这一含义上,语词的指称性使用可能蕴含着存在性论断。据说,具有四重形式的全称命题要么必定是被给予了否定的存在性解释(例如,对于A[15]来说,“不存在不是Y的X”),要么必定是被解释为否定的存在性陈述和肯定的存在性陈述的结合,其形式有如(对于A来说)“不存在不是Y的X,且存在着X”。而“I”形式和“O”形式通常都被给予肯定的存在性解释。于是会看到,不管作出上述哪一个选择(否定的存在性陈述或肯定的存在性陈述),某些传统的逻辑规律都不得不被抛弃。但是,二难推理是个不真实的逻辑规律。我们把具有上述形式的全称命题既不解释为肯定的存在性命题,又不解释为否定的存在性命题,也不解释为肯定的存在性命题和否定的存在性命题的结合,而是解释为这样的语句:它们是否正在被用来作出真论断或假论断的问题不会产生,除了当对于主词项来说存在性的条件已实现的时候之外。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所有传统的逻辑规律就全部能充分地成立。并且,这样一种解释比起罗素所提出的选择方案来,要更加接近于以“所有”和“某些”起首的语词的最常见的用法。如果一个不喜欢进行夸张想象的、无子嗣的人被问到他的所有孩子是否都已入睡这个问题时,他无疑不会以“是”作答,因为他一个孩子也没有;但他基于同样理由也不会以“不”作答。既然他没有孩子,因而就不会向他提出这个问题。这种说法并非说我不能使用“我的所有孩子都已入睡”这个语句,以便让某人知道我有孩子,或打算欺骗他,使他以为我有孩子。即使承认形如“该如此这般的东西”的单称词组有时可以用于同样目的这一点,也并未对我的论点有任何削弱。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规则还是罗素的逻辑规则,都未给出日常语言中任何表达式的精确逻辑;因为日常语言本来就没有这种精确的逻辑。
(牟博 译 徐友渔 校)
[1] 选自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 指作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研究对象的限定摹状词,其中的定冠词the表示特定的、独一无二的人或事物。由于汉语中没有定冠词,因而“the”姑且译为汉语中表示特定的人或事物的指示词“该”或“那(个)”。——译注
[3] 在英语中,定冠词the可和一可数名词单数连用,表示一类东西。——译注
[4] “使用”的这种用法当然不同于(a)流行的用法,在这种流行的用法中,(某一特定的词、词组或语句的)“使用”(大致)=“使用规则”(大致)=“意义”;也不同于(b)在“语词的唯一指称使用”这一词组中我自己的用法,在这一词组中,“使用”(大致)=“用法”。
[5] 现在选择用“虚假的”(spurious)这个词在我看来似乎是不适宜的,至少对某些非标准的使用来说是如此。现在我倒宁愿把其中某些使用称作“从属的”(secondary)使用。
[6] 质朴自然的小说则这样开头:“从前有……”
[7] 他这样做而不顾出现“引人误解的语法形式”这种词组的危险信号。
[8] 这句话现在在我看来在许多方面是不能令人同意的,这显然是因为对“指称”这个词的使用的限制不明确。这句话可更确切地表述如下:“因此,我们能够通过使用有意义的语词,以如同在假装做什么事时或在小说中所用的从属方式(secondary way)去指称,或者,当我们并没以初始的方式(primary way)指称任何东西时,误以为我们正在以那种方式在指称着某物。”
[9] 我忽略了关系语句;因为,这类语句并不要求对我所说的话在原则上加以修改,而仅要求考虑细节的复杂性。
[10] 在本段落最后两句话中所说的或暗示的东西,在我看来,似乎不再是正确的了,除非对它加以相当大程度上的限制。
[11] 贺拉斯(Horace,前65—前8)。罗马诗人及讽刺家。——译注
[12] 圆桌武士,专指英国历史上的亚瑟王(King Arthur)及其骑士。——译注
[13] 年长的觊觎王位者,专指英国历史上的詹姆士二世之子。——译注
[14] “天使报喜节”,指天主教的一个节日,在每年的3月25日。天使加布里埃尔在那一天奉告圣母:耶稣将诞生。——译注
[15] 在形式逻辑中,A表示全称肯定判断,E表示全称否定判断,I表示特称肯定判断,O表示特称否定判断。——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