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认识论的形成原因(1 / 1)

在20世纪的哲学发展历程中,作为研究人类活动规律的认识论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认识论的研究范围不再局限于个体,而是扩展至集体和社会,认识论的主题也在“应如何”和“是什么”之间转移,这一现象所凸显的不仅仅是认识论所固有的描述与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也表明认识论随时代的发展进步,而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紧密结合,显现出了认识的自然化与社会化的转向态势,显示出了自然化认识论向社会认识论转向的态势。

一、由个体认识论向社会认识论的转向

近代以来,认识论更多时候表现出个体认识论的特征,普遍认为:个体知识是所有知识的出发点;个体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建立在内省知识的基础上;无须依赖他人知识就可以对真理的内容和有效性做出判断。由此,认识论的表现方式体现为两个过程:第一,对认识主体所具有的认知资源,如感觉、记忆、推理等做出调查与评价;第二,在分析与评价过后,对认知主体的信念是否可以认定为知识以及知识的局限做出决定。因此,处在这种传统中的认识论经典问题就包括了知识的分析和怀疑,而对知识的分析和怀疑始终是认识论发展的主要线索,对它的研究表现出两种不同的理论定位。

其一,古典的知识论。自苏格拉底开始,知识就是一种获得辩护的真实信念。其理论特征为:知识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人们和社会的偏见;知识领域是一种由真理信念长期累积构成的远离意识形态、道德信念等的自为领域;知识绝不等同于主观的信念或意见,它不仅仅体现为信念或意见,更重要的是它是得到辩护的信念。由此,对知识的一种标准理解就是一种客观的方法,它把“真理”、“辩护”、“证明”看成是独立于人与社会的因素。“强化这一需求的传统主张就是增加一个辩护的需求。一个真信念并不是知识,除非它得到了辩护。”[11]

其二,激进的知识论。自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出版及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兴起,非客观的方法在后库恩主义者、后现代主义者的支持下影响日益增强,认为真理与历史、社会环境相关联,社会与政治力量会影响到科学理论的形成。虽然社会建构论的观点因其偏激而遭到众多批判,但在批判的过程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社会因素在知识产生中的作用绝非可有可无,传统的认识论是一种消解社会因素的理想认识论,由此就为认识论的社会化研究提供了可能。

伴随着对知识的文化研究、语境研究,更多的认识论学者注意到了认识论的社会维度,尽管他们始终维护着传统观点的核心特征,并将这种对传统的肯定认定为是必要乃至重要的,然而他们确实相信传统的认识论对人类知识的解释并不充分。“成人的世界观很大程度上源于他的社会世界,并追溯至社会互动,追溯至其他学者施加的影响,特别是这些互动与影响都是通过语言这个工具,因此对认识论来说拥有一种社会维度就是必然的,而那些只关注个体、将社会排除在外的认识论就是不合适的。”[12]传统的认识论是个体主义的,而人类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因此无论是人类知识的生产,还是知识的传播,自然就具有了重要的社会维度,这一点在以往的认识论体系中往往被忽略。事实上,认识论在下述两个方面都具有社会维度。

首先,知识的产生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活动。知识模型过去往往预设了孤独的个体有能力获得各种内容复杂的知识,而他人只是帮助检查他的知识。但事实上,科学活动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表现在:(1)知识理论往往通过集体生产跨越时空并在共同体内部传递,因此具有很强的共有性。(2)知识理论往往是在社会组织的分工协作中产生,因此具有很强的协作性。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科学家应该避免个人的经验限制,应考察认知的集体维度。如果忽视后者,那么也就忽视了科学知识产生所具有的十分重要的社会本质”。[13]

其次,知识的获得更多的是一种社会活动。我们居住在一个与他人共处的世界之中,因此我们的知识更多时候是在社会的交往中得到的,“只有在与他人相互合作时,我们才能意识到我们所具有的偏见,通过使用不同的假设,我们才可以跳出四种假相从而意识到我们自己”[14]。另一方面,知识来源于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在现代社会中这表现得尤为明显,我们所获得的绝大多数信念都是通过书籍报纸及新闻媒体,而这同样内在于知识的社会维度中。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人们检查知识或信念的社会性时,在认识论上自然就强调了其固有的社会维度的特征。

二、由自然化认识论向社会认识论的转向

传统的认识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为基础主义,其主要任务就是研究知识基础,但无论是近代唯理论还是经验论都遇到了许多无法回避的难题。因此奎因在1969年发表了著名论文《自然化的认识论》,主张用自然科学的知识,主要是心理学和认知科学来取代传统认识论。自然化的认识论一经提出,支持者有之,但也遭到众多批判。比如,戈德曼就对奎因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包括心理学在内,没有一种经验科学的分支能够承担起对规范、条件或辩护和知识进行详细说明的任务”[15]。事实上,仅仅用心理学的知识来解释人类复杂的认识过程,无论是解释的深度还是准确性,都是不够的,也是不充分的,同时自然化的认识论自身也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识论与科学之间的循环问题。自然化认识论从具体科学入手,用心理学、实证科学的研究手段和方法来研究认识论问题,将认识论自然化、科学化和经验化,因此“在心理学之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留给认识论,认识论之于心理学就像炼金术之于化学”[16]。据此,用大量的自然科学事例来研究认识论就是理所应当的,但是认识论是用来决定人类知识的本质、范围、来源以及限度的,是用来断定知识之有效性的,因此这就意味着在科学与认识论之间形成了一种循环,从科学中抽象出来的认识论规范只可能是一种早已蕴含在科学研究中的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化认识论不可避免地是循环的。但“科学方法不能在任何循环论的基础上证明科学方法是合理的,必须事先诉诸一些确证概念或合理性概念,而这些绝不是来自于科学的实践”[17]。

第二,科学知识缺乏自我辩护的能力。传统的认识论最直接的优点就在于它对科学知识的辩护。但是随着基础主义的衰落和自然主义的兴起,科学事业的自我辩护与科学知识合法化的问题同时凸显出来。自然主义者认为,对知识进行自然化或科学化的理解,可以给予我们对知识的全部解释,认为“在科学之外没有任何先在的东西,以此为基础,科学就可以获得辩护或得到理性重构”[18]。从这个角度来看,科学知识要么不存在辩护,如果存在也只是来自于可靠性,即从事实中经过归纳判断得出。但这种辩护也存在两个问题。首先,什么是事实?其次,辩护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且不能依赖于主体预设的知识。显然这样的辩护仍存在困难。但是科学知识需要有辩护,正如戈德曼指出的“辩护对知识的获得是必要的,并且与它密切相联”[19]。如同经验主义无法单纯用经验来回答认识论问题一样,自然主义也同样难以解决辩护问题。

正是看到自然化认识论的弊端,看到其忽视知识的社会维度,忽视知识产生所具有的十分重要的社会本质,20世纪末期,对知识进行社会化的理解应运而生。如果说自然化的认识论通常处理的是个体心理过程的话,那么将自然化观点延伸并不困难,“在我看来,社会认识论是自然化方法对认识论的一种直截了当的延伸,无可否认社会因素在人类认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如自然主义者认为在正确的心理环境中看待知识是很重要的一样,我们也认识到其社会环境的重要性”[20]。事实上,很多自然化认识论者都把社会认识论看成是自然化认识论的延伸,但毕竟二者之间并不相同。与关注认知个体心理过程、关注自然科学,特别是心理学描述的自然化认识论相对比,社会认识论更关注对知识的规范理解、关注知识产生的社会维度,而从哲学史上来看,不同时期的认识论对描述性和规范性的侧重不尽相同。

首先,自古希腊时代起,传统认识论就都具有规范性的鲜明烙印,因此其显著特征就是认为世界及其研究对象是可以认识的,而这种认识过程存在某种支配该活动的规范,科学的进步或认识合理性就在于对这种规范的遵循。而从事认识论研究的哲学家所要做的,就是努力寻找这种规范并精确地加以提炼,以使哲学家和科学家在各自的认识活动中自觉遵循,以便更好地使认识深化和使科学进步。

其次,从自然化认识论兴起之后,哲学家不再把人类认识看成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种自然现象,同其他自然现象相比,认识论并不存在任何特殊之处,那么对它的研究完全可以采用实证的方法和手段,这样研究方法就变为从具体科学认识活动中阐明认识合理性。其后果就是哲学家不再寻找或提炼规范,而转为忠实地描述历史上和现实中的认识活动,由此表现为自然化的认识论重描述轻规范。

但是认识论毕竟是用来为认识原则进行辩护的,它的主要目的就是用来告诉人们如何形成一种正确的信仰,因此单纯的对历史事件、人类行为的描述并不适合。此后,认识论的社会化进路(除去知识社会学)更多地采纳了规范性的研究,遵循了认识论的规范观点。而这就使得社会认识论区别于其他社会研究领域,如知识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文化人类学等。规范的社会认识论自然就拥有了它自己的学科内容、研究方法,从而成为一门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的自治的研究领域。“可以看到社会认识论试图辩护、阐述和管理知识追求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就适合于认知目标追求时涉及的社会行为、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社会认识论不仅对科学有清晰的意义,而且它也适合于其他指导知识的社会制度。社会认识论所研究的规则就包括了科学方法、控制信息流动与交流的规则、分配社会资源与分配认知劳动的原则、认识权威性的标准以及论证与修辞的规则。”[21]可以看出,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表现出明显的规范性的特点,尽管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内容与方法区别于传统认识论,但是传统认识论的研究特点在社会认识论中却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