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观念是人类一切自觉活动必不可少的前提,是一切自觉认识所必需的逻辑条件。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以一定手段来实现预期目的的过程,如何运用手段来达到目的就有了因果联系。所以,原因和结果是人类一切实践和认识中都要遇到的一种现象,也是哲学史上较早产生的一对范畴。
一、原因和结果关系的特征
因果范畴揭示的是事物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必然是由另外一种或一些现象所引起,它又必然引起另外一种或一些现象。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
因果性和时间的顺序性有密切联系。在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总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这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但是,并不是任何先后相继的运动都能构成因果联系,如白天黑夜、春夏秋冬之间,有着时间的先后,但它们却不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次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的联系。
因果联系的另一个特点是空间上的连续性,即任何原因本身又是另一个或一些原因的结果,而任何结果又是另一个或一些结果的原因。因果性的连续性构成了“因果链”,形成无数方向的发展路线,交织成现实世界的多样性。因果性的连续性形成因果关系的普遍性,任何事物既是原因又是结果,世界上既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既没有只是原因的“纯原因”,也没有只是结果的“纯结果”。
从普遍联系的角度揭示事物发展的“因果链”,并不是否定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何者为原因,何者为结果,是把普遍联系之网的一个侧面抽取出来而形成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在这里出现的就是不断变换的运动,一个表现为原因,另一个表现为结果。”[2]
因果联系是普遍的,任何事物都是原因和结果的统一,但不能由此得出任何联系都是因果联系的结论。因果联系只是普遍联系中的一个环节,世界上多样化的联系都包含着因果联系,但并不等于说这一联系只是因果联系。例如,因果关系可以用函数关系来表达,但函数关系并不等于因果关系。原因和结果都有现实的、实在的内容,函数关系则不能把它们都反映出来。函数关系主要是从数量上描写事物的联系。同时,并不是任何函数关系都表示因果关系。例如,白炽灯的亮度同灯壁热度之间有一定的函数关系,但二者之间并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由电流的作用所引起的结果。一个城市的汽车多少与交通肇事的次数可能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但交通肇事的原因并不在于汽车的数量。用函数关系表达两个事件的因果关系时,往往不能指明其中何者是原因,何者是结果。函数关系是函数中各因素间的必然联系,但并非任何必然联系都是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辩证的,原因和结果之间是对立的统一。
首先,原因和结果的对立是相对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过渡、相互转化。
“原因和结果这两个观念,只有应用于个别场合时才适用;可是,只要我们把这种个别的场合放到它同宇宙的总联系中来考察,这两个概念就联结起来,消失在关于普遍相互作用的观念中,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原因和结果经常交换位置;在此时或此地是结果,在彼时或彼地就成了原因,反之亦然。”[3]因此,当我们确定某一现象是原因,另一现象为结果的时候,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相对于一定的条件而言的。如果把具体的原因和结果纳入事物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那么,原因和结果区别的相对性,它们之间相互过渡的性质就显现出来。同一现象在一种关系中是结果,在另一种关系中又是原因。例如,在摩擦生热、热引起燃烧、燃烧导致爆炸……因果链条中,摩擦是生热的原因,热既是引起燃烧的原因,又是摩擦的结果,燃烧既是热所导致的结果,又是爆炸产生的原因。离开了因果链中的特定关系,就不能说明某物究竟是原因还是结果,从整个世界的相互作用来看,每一个具体的事物既是原因又是结果。
其次,原因和结果的方向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表现为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的互为因果。
科学上的反馈原理就是原因和结果的不断的相互作用。当一个信息输入到某个调节机构时,它的输出信息又会回输到输入端。如果回输的信息与原输入信息起相同的作用,总输出增大,叫做正反馈;如果回输的信息与原输入的信息起相反的作用,原输入信息小,回输信息起的抑制作用也小,原输入信息增大,回输信息的抑制作用也增大,从而限制了总输出增大,这就是负反馈。瓦特之前,人们就制成了蒸汽机,但都不能控制蒸汽的压力,压力时大时小,机器的转速也就时快时慢,不能均匀运行,不实用。瓦特在蒸汽机上加上一个离心调节器,压力过大离心调节器的转速就加快,从而部分地关闭阀门,堵塞蒸汽流,减少其压力;反之,压力过小,离心调节器的旋转就放慢,从而开大阀门,加强蒸汽流,增大压力。这里,压力的变化是离心器调节器转速变化的原因,离心调节器转速的变化反过来又成为压力变化的原因。这就是利用反馈作用进行自动调节,把蒸汽压力控制在一定水平,保持了机器的匀速运行,使其合乎实用的需要。反馈原理不仅在机器的自动控制和电子计算机中得到广泛运用,而且对生物界和社会生活的研究也有指导作用。
二、因果联系的客观普遍性和多样性
因果联系的客观普遍性包括两重含义:一是任何现象、任何变化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同时,任何现象、任何变化也必然会引起一定的结果。二是整个世界是相互作用的因果链,这一因果链总是连续的。世界上的一切现象无不受因果联系的支配,无因之果和无果之因都是不存在的。有些现象的原因一时还没有或没有完全被发现,但尚未为人们所认识的原因仍然客观存在着,迟早会被揭示出来。
是否承认因果联系的客观普遍性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斗争的焦点之一。休谟认为,因果联系不过是一种心理习惯,是由于我们看到感觉和观念按一定的先后顺序不断重复出现而造成的,这种感觉现象之间先后顺序的关系不等于因果关系。这就否认了因果联系的客观存在。康德承认有因果联系,但他却把因果联系看做是人们用来“整理”感觉经验的一种先天的知性形式,而自然界本身是不存在因果性的。康德和休谟的观点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都否认因果性的客观性,主张非决定论。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对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最好证明。在实践中,人们不仅重复地看到某一种现象之后必然出现另外一种现象,而且可以创造或改变某种现象,从而得到人们预期的某种结果。即使没有得到预期的结果,那也不能由此而否认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关于这个道理,恩格斯讲得很透彻:“人类的活动对因果性作出验证……如果我们把引信、炸药和弹丸放进枪膛里面,然后发射,那么我们可以期待事先从经验已经知道的效果,因为我们能够在所有的细节上探究包括发火、燃烧、由于突然变为气体而产生的爆炸,以及气体对弹丸的压挤在内的全部过程。在这里甚至怀疑论者都不能说,从以往的经验中不能得出下一次将出现同样情形的结论。确实有时候并不发生同样的情形,引信或火药失效,枪筒破裂等等。但是这正好证明了因果性,而不是推翻了因果性,因为我们对这样偏离常规的每一件事情加以适当的研究之后,都可以找出它的原因,如引信发生化学分解,火药受潮等等,枪筒损坏等等,因此在这里可以说是对因果性作了双重的验证。”[4]如果要追溯事物的“终极原因”,那么,这个终极原因就是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我们不能比对这种相互作用的认识追溯得更远了”[5]。这是对唯物主义因果观深刻而彻底的阐述,也是对唯心主义、神秘主义的“终极原因”论的有力驳斥。
现代物理学的测不准理论表明,在微观世界中不可能同时精确微观客体的坐标和动量、能量和时间。有的哲学家因此否定因果性,宣称量子力学已经非决定论化。实际上,测不准关系否定的只是机械的因果观和拉普拉斯的机械决定论,它表明由于微观客体同时具有微粒性和波动性,因而不能像用牛顿经典力学测定宏观客体的速度和位置那样准确测定微观粒子的速度和位置。现代科学只是说明因果关系的表现在微观世界中不同于宏观世界,而不是否定因果性,相反,它证实了微观世界同样也存在因果联系,并表明了因果联系的多样性。
因果联系因物质运动形式和所处的具体条件的不同而不同。现实的因果联系,微观世界不同于宏观世界,生命界不同于非生命界,人类社会又不同于自然界。自然界的因果性是自发地起作用的,而社会领域中的因果关系是通过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而表现出来的。更重要的是,人的目的性活动改变着自发状态下的因果联系的方向,使它朝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方向运行。实际上,人的目的性活动本身又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原因。当然,人的目的性活动要受客观因果联系的制约。
因果联系是多样的,有导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内部原因、外部原因、必然原因、偶然原因等的区别,还表现为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多果等情况。一般来说,重大的原因会引起重大的结果,持续起作用的原因会引起持续存在的结果。如果用次要的、细微的原因去解释有重大意义的事件,用暂时起作用的因素去说明持续发展着的现象,就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
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对客观存在的因果联系,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分析。在日常生活和实际工作中,只有正确认识事物的因果联系,善于估计后果,找出取得成绩和产生错误的原因,才能发扬成绩,避免发生同样性质的错误,并通过自觉的努力,消除不利结果的原因,达到我们需要的有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