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立统一规律(1 / 1)

事物由量变到质变再到量变的发展过程,是事物内部两种互相对立的趋势、方面之间既同一又斗争的矛盾运动过程的结果和表现。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源泉、根本动力和根本内容,而唯物辩证法“主要的注意力正是放在认识‘自己’运动的泉源上”[9]。对立统一规律学说在整个唯物辩证法学说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矛盾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统一规律是关于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要理解对立统一规律,首先必须正确理解矛盾范畴。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关系的哲学范畴。对立和同一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即对立和同一,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为斗争性,矛盾的同一(统一)属性又称为同一性。正确理解矛盾范畴,就是要正确理解同一或同一性、对立或斗争性这对范畴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矛盾的同一性或统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着对立面相互吸引、相互结合的趋势。同一是一种联系,但不是任何联系都可以称做矛盾的同一性。只有处在统一体中的对立面之间的联系,才具有同一的性质。如果相互区别的东西不存在于统一体内,不具有共同的基础,就谈不上矛盾的同一性。

关于矛盾的同一性,列宁和毛泽东都用过许多不同的术语来表达,如统一性、一致性、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等。这些表述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矛盾同一性的内容,同时,也说明了同一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抛开同一性范畴的丰富内容,仅仅把它归结为某一种具体形式,那就会把这一范畴简单化,就会把矛盾同一性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变换误认为同一性的消失,从而否定同一性。

矛盾同一性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概括起来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赖。矛盾着的每一方面都不是孤立地存在和发展着的,矛盾的一方必须以另一方为前提和媒介,矛盾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上不是下;上的规定就在于它不是下,有上就是因为有下,反过来也是一样;在每一个规定中包含着它的对立面。父亲是儿子的另方,儿子又是父亲的另方,而每一方都是作为另方的另方而存在;同时每一个规定只在它同另一个的关系中存在着;它们的存在是持续的存在。”[10]实际上,自然界、社会和思维中的任何事物和现象,都是作为这样的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存性,是矛盾同一性的基本含义之一。

二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贯通。矛盾的双方不仅相互依存,而且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矛盾双方的贯通性有两种情形。

其一,表现于矛盾双方的相互包含。矛盾双方既然存在着共同的基础和因素,存在着相互吸引的趋势,那么,它们就不可能截然分开,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例如,在统一的认识过程中,感性认识阶段包含着理性认识的因素,人们总是带着一定的理解去感觉的;理性认识阶段包含着感性认识的因素,人们使用的任何概念,即使是最抽象的概念,都不能彻底摆脱感性的东西。

其二,矛盾着的对立面存在着由此达彼的贯通性,包含着相互转化的趋势。例如,在一定条件下,生物的变异转化为遗传,即发生变异的遗传,生物的遗传发生变异,不再保持其遗传的特性。列宁在谈到黑格尔关于每一事物都是“和它自己的他物有区别”的辩证思想时指出:“非常正确和重要:‘他物’是自己的他物,是向自己的对立面的发展。”[11]矛盾的转化是事物向自己对立面的转化,而不是向任何别的东西转化。所谓“自己的对立面”,就是本来和自己相互依存着的对立面,即和自己内在地联系着的对立面,也正因为如此,才有这种由此达彼的贯通性。这种包含着向自己对立面转化的趋势以及由此达彼的贯通性,最明显、最深刻地表现了对立面双方的内在同一性。

矛盾的对立或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即相互反对、相互限制、相互否定的属性,体现着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例如,在机械运动中,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相互依存而且大小总是一样的,这是矛盾双方的一致性、同一性;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方向总是相反的,这是矛盾双方的差别性、对立性,这种差别性和对立性必然引起矛盾双方的相互排斥或斗争。因此,在同一的情况下,矛盾双方也是相互排斥的。

和矛盾的同一性一样,矛盾的斗争性也有着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例如,阶级社会中的阶级冲突,生物界中的生存竞争,机械运动中的吸引和排斥,物理运动中的阴电和阳电,生物运动中的遗传和变异等之间的相互排斥,乃至社会生活中不同意见之间的争论等,也都是斗争。为了确切地把握矛盾斗争性这一哲学范畴,应注意把它同日常用语,特别是政治用语中的“斗争”一词的含义区别开来。列宁有时特意把“斗争”一词加上引号,不是没有原因的。

矛盾斗争的不同情况还表现在同一矛盾发展的过程中。一般说来,某一具体矛盾一经产生,往往要经历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矛盾在其展开的初期,矛盾双方就已存在着差异,此时,它们之间的对立性质处在萌芽状态;随着差异的深化,原来包含的对立逐渐明朗起来,并得到充分的展开;最后达到矛盾的解决,旧矛盾让位于新矛盾。例如,生物在由某一物种到另一物种进化中,遗传因素和变异因素的矛盾变化;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从产生、发展到最后解决,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虽然由差别、对立到矛盾的解决,并不是一切事物的矛盾发展都必然要经历的几个阶段,但是,随着矛盾的发展,贯穿于其中的斗争性总有一个由不明显到明显的激化过程,并由此产生解决矛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则是一个普遍性的规律。

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两种相反的属性,但二者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同样,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斗争性和同一性作为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失去其中任何一种,矛盾就不成其为矛盾。

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具体的同一,同一性必然为斗争性所制约。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对立、相互斗争,就谈不上它们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黑格尔把那种完全排除差异、排除对立的同一称为“抽象的同一”,并认为如果把这种“抽象的同一”加以绝对化,就会导致形而上学,就会否认现实事物的发展变化,现实中的任何事物都是“具体的同一”,即包含殊异于自身的同一或对立面的同一。恩格斯指出:“旧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同一律是旧的观点的基本原理:a=a,每一事物都与自身同一……但是新近自然研究从细节上证明了这样的事实:真实的具体的同一性自身包含着差异、变化。”[12]“同一性自身中包含着差异,这一事实在每一个命题中都表现出来,因为在命题中谓词必须不同于主词。”[13]这就是说,不论在事实上,还是在对事实的陈述上,真实的同一性都是包含着差异和对立的同一性。

正如同一不能排除对立一样,对立也不能脱离同一而存在。差别和对立总是与同一相联结,斗争性总是为同一性所制约。矛盾的具体同一性制约着矛盾双方对立的性质和形式。没有不受同一性制约的斗争,没有脱离同一的对立。对立不是任意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对立,而是有着内在同一性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对立。战争不是与地震相对立,而是与和平相对立。社会主义不是与奴隶制相对立,而是与资本主义相对立。黑格尔认为:“在对立中,有差别之物并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这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面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14]列宁指出:“‘他物’是自己的他物,是向自己的对立面的发展”[15]。这里,“自己的他物”强调的是与自身有内在同一性的对方。

“所有的两极对立,都以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为条件;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联结之中,反过来说,它们的联结,只存在于它们的分离之中,它们的相互依存,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中。”[16]同一是对立中的同一,对立是同一中的对立。因此,正确地认识事物的矛盾运动,就是要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

二、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是发展的动力

矛盾范畴不仅反映了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而且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实质内容。发展就是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事物在外部条件的影响下,其内部矛盾着的双方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既同一又斗争,从而使双方力量处在此消彼长的不断变化中。一旦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就会引起双方地位的相互转化,于是新矛盾取代旧矛盾,新事物取代旧事物。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于事物发展的推动作用,是结合在一起而实现的。为了认识上的方便和陈述上的清晰,我们先分别地对二者在事物发展中的特定作用进行分析,然后再把它们综合起来论述。

矛盾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就在于,它把矛盾双方联结起来,使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提供矛盾双方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

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而发展。对立面相互依存的同一是发展中的同一,一方的发展也以另一方的某种发展为条件。当然,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达到某一个限度,就会引起矛盾统一体的分解。但是,这个矛盾双方力量变化的过程,却是在对立面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中实现的。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矛盾一方不可能脱离它的对立面而孤立地发展。例如,在化学反应中,阳离子的极性越强,同它结合的阴离子的极性也就越强,从而形成稳定的化合物。如果是极性强的阳离子与极性弱的阴离子结合,或者是极性强的阴离子与极性弱的阳离子相结合,生成的化合物就是不稳定的。

第二,矛盾双方相互吸取而发展。对立双方的相互吸取对于那些对立面之间不存在根本冲突的矛盾的发展来说尤为明显。即使对于那些对立双方存在着根本冲突的矛盾的发展来说,情形也是这样,只是表现形态有所不同。在这类矛盾中,双方包含着可以相互吸取的某些共同因素。例如,资产阶级在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就是无产阶级所需要的并可以吸取的。一切新事物的发展,都要吸取旧事物中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某些因素。

第三,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发展总是由一物转化为他物,但不是转化为任何别的他物,而是转化为自己的他物,是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例如,生物的进化是在遗传和变异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离开遗传和变异的具体同一性,就无从确定生物进化的基本趋势。

在充分肯定矛盾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作用的同时,又不能片面地夸大它的作用。对立面的同一不是无条件的、凝固不变的,对立面的斗争终究要打破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促使旧的矛盾统一体瓦解和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两种状态的运动都是由事物内部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互相斗争所引起的。”[17]

对于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可以从量变和质变两个过程来考察。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量变过程中的作用,就在于它推动着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矛盾的发展过程,是矛盾双方力量变化、此消彼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矛盾双方的斗争推动的。矛盾双方的斗争就是矛盾的一方限制另一方的发展,并打破另一方对自己的限制。正是在这种斗争中,矛盾双方竞长争高,造成双方力量发展的不平衡性,造成双方力量对比的不断变化。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的质变过程中的作用,就在于只有通过矛盾的斗争才能突破特定事物存在的限度。当矛盾双方力量的发展达到各自的顶点,在斗争中沿着各自的方向达到它的极限时,也就是事物的发展达到了它存在限度之时。突破这个限度,就是矛盾的转化,就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这时,矛盾的斗争性起着决定作用。只有使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性贯彻到底,才能使旧的矛盾统一体分解,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一事物变成他事物。

肯定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推动作用,绝不是说斗争本身就是发展。斗争只是事物发展的推动力量,更重要的是,并不是任何斗争都能起到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事物的发展实质上就是新事物战胜旧事物,只有新事物反对旧事物的斗争,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即使是新事物反对旧事物的斗争,也不是一切斗争都能推动事物的发展,不是一切对于斗争的限制都是对于事物发展的限制。矛盾的斗争采取什么具体形式,达到什么规模等,都要受到矛盾的性质和矛盾运动的具体条件的限制。矛盾的性质不同,矛盾运动的具体条件不同,矛盾斗争的形式也就不同。当维持矛盾统一体的存在仍有利于事物发展的时候,如果把斗争发展到破坏统一体的程度,那就只能起促退作用。

“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18]矛盾的同一与斗争的关系是相对和绝对的关系,二者的相互联结是相对和绝对的联结。

矛盾同一与斗争关系中的相对性和绝对性,主要指的是有条件性和无条件性。

矛盾同一的相对性是指矛盾统一体以及贯穿其中的同一性的存在受着特定条件的限制。只有当某种特定条件具备时,矛盾双方才具有同一性,才能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当这种特定条件消失时,矛盾双方就丧失其同一性,就不能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所以,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矛盾同一性赖以建立和存在的条件不是凝固的,而是可变的,因此,矛盾的同一性是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

矛盾斗争的绝对性是指它的无条件性。所谓无条件性并不是指不需要任何具体条件,而是指矛盾斗争既受特定条件的限制,又能打破这些条件的限制,并创造事物发展所必需的新条件。这就是说,矛盾的斗争性并不是完全局限于某一具体条件之中,而是不断地超越具体条件对它的制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正确把握矛盾的同一与斗争的关系是相对和绝对的关系,关键是如何理解矛盾转化过程中同一和斗争的状况。矛盾的转化过程是旧统一体破裂和新统一体建立的过程。在旧的矛盾统一体完全解体以前,矛盾双方并没有完全断绝联系,并不是完全失去同一,但已经是瓦解中的同一。可以说,这时的同一既存在又不存在。此时,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倾向则越来越强烈,以至于这种倾向贯彻到底,使矛盾双方彻底分离,旧的矛盾统一体解体,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从而使矛盾得到解决。这表明,正如运动以静止为条件却又不断地打破静止一样,矛盾的斗争不能离开同一但又在破坏着同一。因此,矛盾的同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

在矛盾的实际发展过程中,斗争性和同一性何者更为重要,会因矛盾的特点、矛盾发展的阶段、矛盾运动所处的具体条件不同而不同,因而需要对它们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在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各自都有其不可代替的作用。“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19]片面夸大斗争性而否定同一性的作用,或者片面夸大同一性而否定斗争性的作用,都是违反辩证法的。只有把发展看做是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看做是矛盾的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的统一,才能正确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实质。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每一事物都有矛盾,而每一事物的矛盾都有自己的特点。矛盾既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20]

矛盾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中。物体之间、分子之间、原子之间、基本粒子之间,都不仅存在着引力和聚合的趋势,同时也都存在着斥力和离散的趋势。基本粒子本身就存在着波动性与微粒性的矛盾。生命本身就是同化与异化、遗传与变异的矛盾。即使机械运动中的位移也是连续和间断的对立统一。正如恩格斯所说:“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甚至简单的机械的位移之所以能够实现,也只是因为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这种矛盾的连续产生和同时解决正好就是运动”[21]。

矛盾普遍存在于社会领域。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在阶级社会,存在着阶级矛盾,在阶级内部存在着阶层之间的矛盾。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矛盾等。

客观运动过程中普遍存在矛盾,人的主观认识活动中也普遍存在着矛盾,如思维与存在、感性与理性、表象与概念、表象与思想、反映与选择、反思与建构、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矛盾。在认识领域内,真理同错误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

要把握事物发展过程自始至终存在着矛盾运动,必须正确理解一过程向另一过程的转化。矛盾的转化,就是旧过程向新过程的推移。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哪怕是一刹那的无矛盾状态。例如,活的有机体自始至终存在着同化和异化的矛盾,生命在每一瞬间既是它自身又是别的东西。这个矛盾运动一旦停止,生命就会结束,死亡也就到来。即使有机体生命结束,也不是矛盾运动的终止,因为同化和异化的矛盾运动停止了,而物理的、化学的矛盾运动仍将继续进行。

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论及矛盾的普遍性时,一方面列举了当时各门基础科学中的基本矛盾,同时又强调指出,辩证法不是“实例的总和”,辩证法内容的正确性“必须由科学史来检验”[22]。

科学发展史不仅证明矛盾普遍存在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各个领域,而且证明正是由于揭露和解决了矛盾,科学才得到发展。以数学为例。所谓数学发展史上的三次“危机”,就是面临三个重大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就使数学跨入新的阶段。在古代,数学碰到了有理数与无理数的矛盾,矛盾的解决推动了几何学的发展;在近代,数学碰到了常量与变量的矛盾,矛盾的解决推动了微积分的进步。在现代,数学又碰到了集合论的“悖论”即矛盾,矛盾的解决推动了整个数学基础理论的发展。

系统理论同矛盾学说不是彼此对立的。有人认为,系统理论否定了矛盾学说,因为矛盾学说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系统理论则表明客观事物并不都是一分为二的,绝大部分是一分为多的,矛盾学说不适于解释和解决复杂系统问题。这种观点没有弄清“一分为二”与“一分为多”的真实关系,既曲解了矛盾学说的本来含义,也曲解了系统理论的本义。

实际上,“一分为二”是关于事物本质的范畴,指的是一切现象和过程都包含着矛盾。“一分为二”是对矛盾多种多样表现形态的抽象,表达的是事物的本质。“一分为多”指的是系统构成要素在数量上的特点,即任何系统都由相互联系的诸多要素构成,而由两个要素构成的系统则是系统的最简单的情况。“一分为多”是对经验事实的描述。可见,“一分为二”与“一分为多”是不同层次的范畴,并非截然对立和相互排斥的,不能强调一方而否定另一方。实际上,矛盾学说在坚持“一分为二”时,并没有否定“一分为多”,而系统理论在承认“一分为多”时,也并没有否定“一分为二”,相反,系统诸多要素所体现出来的基本倾向就是两种,即独立运动倾向与合作运动倾向。贝塔朗菲认为,这两种对立倾向是系统的本质和精髓之所在。

矛盾的存在是普遍的,但不同领域、不同事物中的矛盾又是各不相同的、多种多样的,从而体现出矛盾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首先,每一事物及其不同发展阶段的矛盾具有特殊性。现实存在着的事物都不是由单一的矛盾构成的,而是一个由多种矛盾构成的矛盾体系或矛盾系统,每一事物都存在着多方面的关系或联系,包含着一系列特殊的矛盾。因此,应多层次、多方面加以研究。

第一,应研究每一事物自身的特殊矛盾。任何物质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23]把不同质的事物区别开来是一切认识的起点。

第二,应研究每一事物在其不同发展阶段中的特殊矛盾。较复杂事物的发展总要经历若干过程或阶段。一切运动形式的发展过程或阶段之间,都存在着差别。区分这些不同质的过程或阶段的基础,就是它们各自包含的特殊矛盾。

第三,应研究每一事物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一事物或系统内部各要素间的对立同一是内部矛盾,它同其他事物或系统之间的对立同一则是外部矛盾。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是由事物自身的内部矛盾引起的,同时又受着外部矛盾的影响。前者是内因,后者是外因。内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变化的根据,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本质,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同时,外因即外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不同,有时会直接影响事物的性质和发展状况。例如,固态物体中的矛盾,在一般条件下主要是分子之间、原子之间的吸引和排斥;在超高压条件下,转变为原子内部原子核和电子之间、质子和中子之间的吸引和排斥;在超高温的条件下,又转变为离子、自由电子间的吸引和排斥的等离子状态。总之,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即通过加强或削弱内部矛盾的某一方面而影响事物的性质和发展进程。

其次,各种矛盾和矛盾诸方面的地位具有特殊性。这里,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区别,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区别。认识不同矛盾和不同方面的不平衡性,认识各种矛盾之间既对立又同一的具体关系,也是把握矛盾特殊性所必需的。

在事物的矛盾体系中,往往会有一种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这种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着决定作用的矛盾,就是主要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就是非主要矛盾,即次要矛盾。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相互作用的。主要矛盾对次要矛盾的发展有支配作用,而次要矛盾反过来又影响主要矛盾的发展和解决。同时,事物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力量的关系处在不断变化中,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分不是凝固的、僵死的,而是可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只有在认真研究事物的主要矛盾的同时,又注意各种非主要矛盾的发展,注意各种矛盾力量关系的变化,才能够正确地预见主要矛盾的变化,并且在主要矛盾一旦发生变化时,在认识上和实践上及时地把主要精力转移到新出现的主要矛盾上来。

矛盾,包括主要矛盾的双方的力量往往是不平衡的,其中,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这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另一方则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的作用,这就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即次要方面。

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于非主要方面起着支配作用,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但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又不可能离开非主要方面而孤立存在,只有一个方面,即使是主要方面,也不能构成事物。矛盾的双方总是相互作用的。矛盾的非主要方面会影响和制约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区分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二者相互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地位相互转化。

研究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就是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就是在研究事物发展过程时,既要研究主要矛盾,又要研究次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种矛盾时,既要研究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研究矛盾的次要方面。唯物辩证法的重点论,就是在研究事物发展过程时,要着重地把握主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种矛盾时,要着重地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唯物辩证法是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两点论是有重点的,内在地包含着重点论;重点论是以同时承认非重点为前提的,内在地包含着两点论。

最后,矛盾的解决形式具有特殊性。认识矛盾是为了解决矛盾,而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因此,对于不同矛盾,应用不同的特殊的形式加以解决。

第一,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产生出适合于矛盾双方在其中运动的形式,这是矛盾双方并存的形式。当事物处在总的量变过程的时候,矛盾双方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获得各自的发展。这种发展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矛盾的斗争能够为自身创造出使双方在其中运动的适当形式,从而使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太阳系的各行星和太阳之间吸引与排斥的矛盾就是以这种形式得到解决的一个典型例子。这里,既不是吸引克服排斥,即向心力克服离心力,使行星落入太阳而烧毁,也不是排斥克服吸引,即离心力克服向心力,使行星飞离太阳,而是矛盾双方能够保持原来的基本面貌正常发展,太阳和行星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矛盾统一体。

第二,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在无机界,吸引与排斥的矛盾就是以吸引一方克服排斥一方或排斥一方克服吸引一方的形式使矛盾得到解决。在生物界,通过自然选择,使能够适应环境变化的物种生存下来,不能适应环境变化的物种被淘汰。在社会领域,新的生产力克服旧的生产关系,革命阶级战胜反动阶级,进步势力战胜落后势力,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采取的是一方克服另一方、一方“吃掉”另一方的形式。

第三,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矛盾所代替。例如,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矛盾的最终解决,就是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矛盾即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所代替。可以说,人类历史所经历的几次大的阶级对抗,就其最终结局来说,都是以这种形式解决矛盾的。

第四,矛盾经过一系列发展阶段,最后达到对立面的融合,即融合成一个新的事物,从而使矛盾得到解决。马克思指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24]由对立双方缩小差别,最终达到融合而使矛盾得到解决,这是矛盾解决的一种不可否认的形式。

事物、矛盾的多样性,决定了矛盾解决形式的多样性。如果把矛盾形式仅仅归结为其中的某一种形式,就会在实践中造成严重的危害。在解决社会矛盾时,要特别注意区分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并采取不同的政策。能否坚持和正确执行这项总政策,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注重研究矛盾及其解决形式的特殊性,就是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