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需要从电影的具体情节,去探索背后的生命伦理学问题了。
当我们挚爱的亲人患了危及生命的病时,谁有权力决定他是否应该接受治疗和应该进行怎样的治疗?对当事人隐瞒病情,是否是不尊重他的权利?
当一个人到了生命末期,无论怎样都要让他活下去,是不是一定正确?这种选择的背后,个人的驱力是什么?社会文化又产生着怎样的影响?
这些问题并不好回答,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选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会有所不同。有同学举例说,自己有一位高中同学因为肝癌晚期而去世了,他的妈妈一直到他去世之前都没有告诉他真实病情,去世前不久,他还在离家有四小时车程的城市读大学,而没有和家人一起度过。“这件事在同学中引起了挺大的争议,因为大家都觉得他有知道自己身体状况的权利,应该让他在生命的最后时光做自己想做的事。但当我和妈妈讨论这件事时,妈妈却给了我一个解答:也许,他的妈妈觉得让他面对生命即将结束这一现实太残忍,这是出于一个母亲对孩子的保护,你能说这是错的么?是啊,我们不是他的妈妈,无法理解她的苦楚。也许这个决定能够让最关心他的活着的人无怨无悔地度过余生,尽可能收获心灵上的平静,这样就够了……”
在这个案例中,母亲为了保护孩子,不让他面对即将死亡的“残忍”现实而选择了隐瞒病情。母亲做出这个决定的理由,是讲了真话会增加孩子的痛苦。但作为一个已经成年且心智上不糊涂的人,是否有权利知道自己生命的真相呢?如果不知道,是否会减少了在有限的生命中活出自己的机会呢?如果你是那个大学生,希望还是不希望知道自己已经生命无多呢?
大多数同学的选择是:希望知道。知道了,会好好地利用这段时间,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包括为父母做些事情,向他们表达自己的爱与感谢。
难题,悖论,挑战,权利,尊严,公正,责任,价值,可能性,限度……当我们打开生命伦理学的大门,这些词汇扑面而来。限于时间和我在知识上的有限性,我只能选择给学生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让他们能够管中窥豹,产生继续研读的兴趣。
生命伦理学是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随后在欧洲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学科,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最有生命力的交叉学科。
据说,是三件事情催化了生命伦理学的诞生。第一件事是1945年广岛原子弹爆炸。制造原子弹本来是许多科学家向美国政府提出的建议,其中包括爱因斯坦、奥本海默等人。他们的本意是想早日结束世界大战,以免旷日持久的战争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无穷灾难。但看到原子弹给数十万人造成的巨大灾难后,许多当年建议制造原子弹的科学家改变了态度,投入了反战和平运动。第二件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纽伦堡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接受审判的战犯中有一部分是科学家和医生,他们利用集中营的受害者,在根本没有取得受害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第三件事是1962年《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在这本书中,作者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揭露了杀虫剂DDT大量使用引起的严重后果,包括使一些物种濒于灭绝,食物链发生中断,生态被破坏,人类受到疾病的威胁,从而向人类敲响了环境恶化的警钟。
当然不止这三个故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摇撼着人们固有的道德观念,让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令人无所适从,也令人忧心忡忡。所以,生命伦理学,这门“帮助人们做出正确的合乎道德的决断”[3]的学问,就有了快速成长的需要。
邱仁宗先生在他的著作中说:“生命伦理学的生命主要指人类生命,但与之有关地也涉及动物生命和植物生命。”作为一门多学科交叉的边缘学科,“现在生命伦理学已经成为医学家、哲学家、生物学家、社会学家、宗教界人士、新闻界人士、立法者、决策者和公众共同关心的问题”[4]。
对于我来说,生命伦理学的魅力首先来自于它的复杂性——它让我们的大脑和心灵不再偷懒,不再接受非黑即白的单一思维模式;其次来自于它处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交叉地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生命伦理学已经从生物学实践领域(包括医学、卫生保健职业)扩展到环境伦理学(包括环境污染和人与动物及自然界中其他部分之间的关系),性、生殖、遗传和人口中的伦理问题,各种社会政治道德问题,如失业、贫穷、歧视、犯罪、战争和迫害对人群健康的负面效应。很显然,它需要穿越不同的学科,需要不同领域的学者进行对话。这种打破框框、不画地为牢的状态,是我特别喜欢的。
好吧,就让我从这么一个巨大庞杂的体系中,捞出几颗珍珠和学生们分享吧。它们是生命伦理学的几个基本原则,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评价行为对错的框架,也是各项伦理准则、法规和法律的依据。不过,我也会随时抛出问题来让学生了解,面对具体情境,原则的边界并不一定非常清晰,“原则”与“原则”之间也可能“打架”。
这几条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5]:
尊重原则
“尊重”(respect)是个大词,貌似我们从小就很熟悉它,比如我们总是被教导说要尊重老师、尊重父母。但这个大词在生命伦理学中到底意味着什么?
在生命伦理学家看来,尊重是要落到的一些实处的,包括尊重他人的自主性、自我决定权,贯彻知情同意、保护隐私、保密等内容。但尊重还有一个更高的层面,它指的是尊重人的或人类生命的尊严。尊严基于人或人类生命的内在价值或对其的认同。人不能被无辜杀死、被伤害、被奴役、被剥削、被压迫、被凌辱、被歧视、被打骂、被利用、被当作工具、被买卖、被制造等。换言之,人具有主体性,不是东西,不仅仅是客体,不能仅仅被当作工具、手段对待。
如果用这样的定义来看,安娜的出生是为了挽救姐姐的生命,并在出生后成为姐姐的“备用零件”,安娜作为生命的主体,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被客体化,被当作“工具”了?是不是与生命伦理学的尊重原则相悖?
从操作的层面看,尊重还意味着尊重人的自主性(autonomy)。自主性又称自我决定权,是指一个人按照她/他自己的选择的计划决定她/他的行动方针的一种理性能力。但自主性不是绝对的,一个人的自主性受内在和外在的限制。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的老人,受内在的限制,监狱里的犯人受外在的限制。安娜作为未成年人,她的自主性在很长时间内受到限制,所以在面临要给姐姐捐献肾脏的情况时,她才需要通过法律,要回自己的自主权。
我问学生:“如果说,‘尊重’意味着要尊重人的‘自主性’的话,对自杀者是否要进行干预呢?”
有学生回答说,很多自杀者自杀时并非处在理性的状态下,而且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不能再得到,因此对自杀行为要加以阻止。
的确是这样。早年在“青春热线”服务中,我们曾经挽救过一些想自杀的人。有些人度过心理危机后,发挥了自己的生命潜能,出版了小说,创办了企业,拥有了幸福的家庭。这些“后来”的故事,是处于极度抑郁、绝望和混乱中的他们无法想象的。
与尊重相关的另一个操作是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在纽伦堡审判后,知情同意成为生物医学研究中最受人注意的伦理学问题。知情同意不仅仅意味着信息的告知,还要追问:当事人能够理解这些信息吗?她/他是在自由的状态下同意的还是被胁迫同意的?当事人是否拥有同意的能力?
在《姐姐的守护者》中,父母在要安娜给姐姐提供脐带血、白细胞、骨髓、淋巴细胞时,即便告诉了安娜,她因为年龄幼小,是无法理解这些信息的。
保密(confidentiality)∕保护隐私(privacy),也是将尊重落到实处的具体操作。例如,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为当事人“保密”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但是,如果一个同学在心理咨询时说他想自杀,咨询师该不该为他保密呢?
从原则上来说,如果当事人正处于危险中,保密就需要被打破,这点在一开始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时,都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明。但在具体操作上,何时启动危机干预,怎样进入干预现场,需要在做出危机评估后慎重考量。
公正原则
公正(justice)这个概念与“应得赏罚”有联系,如果一个人辛苦工作却拿不到工资,那就是没有被公正对待。公正包括分配公正、回报公正和程序公正。
但究竟什么才算公正呢?就拿分配公正来说,在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医疗资源是根据个人需要,还是根据人对社会的贡献、根据支付能力、根据救治成功的几率来分配?例如,2015年6月,台湾新北一家游乐园发生粉尘爆炸,近500人烧伤,200多人生命垂危。在医疗资源不够的情况下,有人提出应先抢救生存可能性高的病人。这是否符合伦理呢?
不伤害原则/有益原则
不伤害(non-maleficence)原则要求医务∕研究人员,培养为病人∕受试者的健康和福利服务的动机和意向;提供病情需要的医疗护理;做出风险或伤害∕受益评价(风险∕受益比)。有益(beneficence)原则比不伤害原则更广泛,它要求人们所采取的行动能够预防伤害、消除伤害和确有助益。
在具体的实践中,什么是不伤害?如果对一方有益(如电影中的姐姐凯特)却可能对另一方造成伤害(如电影中的安娜),又该怎么办?“风险/受益比”该如何评量?例如,在电影中的法庭辩论中,医生就曾经说安娜会因为救了自己的姐姐而在心理上获益,虽然安娜会在身体上受损。从时间的角度来说,某项医学研究不确定一定能让当前的病人获益,但将来可能使大量病人、下一代获益,这又是否符合伦理呢?
这些问题足够烧脑!
在著名的网络公开课“公正”中,哈佛大学教授桑德尔讲了一个代孕母亲的案例:一对年轻的职场夫妇威廉和伊丽莎白·斯特恩,与玛丽·贝思·怀特黑德签署了一份合同,由斯特恩夫妇支付一笔钱给玛丽·贝思·怀特黑德,后者用威廉的**人工受孕后,将孩子生下来交给斯特恩夫妇。但是,孩子生下来后,代孕母亲改了主意,她要求解除合同,不把孩子送给斯特恩夫妇。
桑德尔请学生们表达对此事的看法。
赞同继续执行合同的学生认为,这是几个成年人自愿达成的合同,在法律中,感情因素是不需要考虑的。
反对继续执行合同的学生则提出了这样一些观点:
孩子出生前母亲并不知道自己对孩子有何感受。
拥有自己的母亲,是孩子不可剥夺的权利,通过血缘建立的关系胜过一切通过合同建立的关系。
有些方面是市场的力量无法渗透的。
代孕这件事情,从人性的角度是不对的。
女人孕育孩子投入时间,和男人捐**给**银行是不同的。
……
桑德尔告诉学生,下级法院判决合同继续执行,即代孕母亲要把孩子送给那对夫妇;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则判决合同无效,他们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作为父亲的斯特恩,因为他们认为这是符合孩子利益的,但他们也恢复了玛丽·贝思·怀特黑德作为母亲的权利,探视权应该交给谁,则由下级法院决定。高级法院援引的两个理由是:第一,合同签订时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是亲生母亲知道她和孩子之间纽带关系之前签订的。在婴儿出生前,她做的任何决定都不是真正自愿的、知情的。第二,这像是贩卖小孩,至少是在出售母亲对小孩的权利。利益的因素最终主导着、渗透着并最终支配了这个交易。在文明社会中,有些东西是不可以买卖的。
桑德尔引用哲学家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的话说:某些东西不应该开放使用或被用来营利,某些东西的价值高于它的使用价值。还有哪些对待和衡量东西的方式是不应该开放来使用的?安德森说有很多这样的东西:尊重、感激、爱、荣誉、敬畏、神圣,有许多看待事物的方式,而不仅仅是使用它。而且有些东西如果被简单地当作物品使用,就意味着没有被正确地对待。
桑德尔问:“效用,是看待事物的唯一方式吗?包括生命、征兵、生育、养育。如果不是,我们如何计算?”
利害得失,的确是人们做出选择时经常权衡的。但生命伦理学告诉我们,无论对利害得失做出怎样的权衡,都需要记住“效用原则不能压倒其他原则”[6](如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等)。如果破坏了其他原则,效用原则也不能实现,社会的利益会受到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