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与教育平等(1 / 1)

(一)从受教育难到本土教育的尝试

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在6~14岁义务教育年龄段的流动儿童中,96%左右的适龄流动儿童正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情况良好。但同时,仍然有4%左右的流动儿童没有按照要求接受义务教育,这其中包括四种情况:(1)仅仅小学毕业或肄业就终止学业者;(2)小学辍学者;(3)初中辍学者;(4)未上过学者。此外,大龄流动儿童接受高中教育的比例偏低、而且存在教育延迟现象。绝大部分15岁的流动儿童还在学校接受教育,在校率达到89%;但16岁和17岁流动儿童的教育机会则明显减少,在校比例急剧下降,分别是81%和69%(段成荣等,2013)。

近年来,为了解决流动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相关政策在不断完善,实施措施也有了一定的进展。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就在北京丰台等全国的6个区进行了试点,并在此基础上于1996年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并在部分省、区进行试点。1998年原国家教委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初步确立了“两为主”——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解决思路,强调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该办法还允许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收取“借读费”。

近年来,国家对流动儿童进城上学逐渐从“限制”转到“支持”。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

同年9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以“两为主”的方式解决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形成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多部门共同解决这一问题的格局。

从2004年9月份开始,为了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负担,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要求,在全国推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时,各地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并督促各地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将涉及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有关费用,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于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显然尚未达到预期的目标,关于如何让流动儿童进得来、留得住和学得好,还存在许多问题,相关的教育政策仍需进一步发展完善。

(二)国际化融合式教育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以及教育界人士一直在积极倡导融合式教育(Integrated education),努力实现教育的公平和公正。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融合教育的理念逐渐发展并趋于完善,它已经突破了最初特殊教育的狭隘范围,其对象拓展为全体儿童,全体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群。这种以真正融合为目标的教育模式也引起了更多国家和机构的重视,美国、法国、德国、加拿大和以色列等国家都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保障教育公平和公正的措施。

20世纪末,连续召开了几次国际性特殊教育会议,并通过了著名的《世界教育全民宣言》、《实现全民教育的行动纲领》、《哈尔滨宣言》和《萨拉曼卡宣言》。这些宣言反复强调每一个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出普通学校应倡导融合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歧视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我国正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提出要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多数人能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社会,是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的社会。而目前,我国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成长问题日益突出。他们的基本权利和需求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不仅涉及农民工子女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我国未来人口的素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在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倡导融合教育的时代背景之下,我们更应该重视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选用有效的融合教育模式,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为农民工子女营造一个和谐、融合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