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法》有关知识(1 / 1)

是不是任何公司都要设经理一职?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由谁聘任和解聘?经理的职责有哪些?经理主要对谁负责?法律对公司经理人有哪些要求?看完本章的内容,你就会有所了解。

2.1 《公司法》概述

什么是公司

1.公司的基本特征

公司是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依法成立。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式、程序成立的经济组织,才能称为“公司”。

(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能够充分自主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的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通过提高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来实现其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是企业法人的主要类型之一。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主要组织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公司必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

(4)实行权责明确、科学管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2.公司的种类

公司的种类,可以因不同的分类标准而作不同的分类。

(1)通常,人们是以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所有的股东都不能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是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对超出公司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③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股东之间的责任是不同的:有的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有的股东则是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④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只以其所认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责任。

以上四种分类,是公司最基本、最常见的分类。

在我国,按照《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我国只能设立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根据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公司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公司彼此间可能存在某种特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依照控制关系的存在依据,大致分为合同控制关系和资产控制关系两种。在企业集团问题上,因这两种控制关系而形成的企业或公司关系,均可纳入企业集团的范畴。但在《公司法》中这种控制关系仅指资产或股权控制关系。

在此种控制关系中,一方为母公司,另外一方为子公司。所谓的母公司是拥有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直接控制其经营的公司,有时也被称为控股公司。但在理论上,控股公司不同于母公司。控股公司有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两种基本形式。纯粹控股公司为仅以控制或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控股公司并无其他设立目的。混合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并不在于控制或持有别的公司的股份,通常有其他类型的公司业务,对其他公司的控制系因设立宗旨以外的原因形成的。在国家管理制度中,纯粹控股公司原则上属于投资公司范畴,混合控股公司则属于母公司的范畴。

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是子公司,也即其股份或资产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按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子公司又分为全资附属子公司和非全资附属子公司。全资附属子公司为其资产或股份完全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即当母公司拥有子公司100%的股份时,该子公司就是全资附属子公司。在理论上,非全资附属子公司又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参股公司,即该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100%以下的股份;二是被参股公司,即该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或50%以下的股份。但在实践中,纯粹按照确定的控股比例进行分类的做法未必妥当。对于股份分散程度较高的公司如股份公司而言,母公司持有子公司20%或30%,甚至10%的股份,就足以实现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在经济上又可能结为一体,其相互之间因控制比例变动而产生的错综复杂关系,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理论界及实务领域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公司中,对于类似情况已经有所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必须依法向有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和披露;子公司不得收购母公司的股份等。除此以外,公司财务制度上还要求控股达到一定程度时使用合并会计报表等。

(3)根据公司管辖关系,公司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根据公司的管辖关系,具有管辖和被管辖关系的公司分别被称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所谓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并管辖所属分公司或非独立经营机构的公司,这种公司有时也称本公司。相应地,所谓的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经营机构,通常仅限于以“分公司”命名的非独立经营机构。这是分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根本区别。

在我国以往的外贸公司体制中,分公司具有特定的含义。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所谓的分公司是指仅在行业管理上隶属于总公司的公司。此类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以外的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其业务和经营活动也基本是独立的,且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外贸体制上和《公司法》意义上的含义完全不同。目前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关于外贸公司的分类标准正在逐渐接近《公司法》的分类。

《公司法》的修订及主要内容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过程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当日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后第一部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第三次修订通过,并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三章,219条。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法律责任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2.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既总结了我国股份制试点的经验,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时也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经验,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公司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2)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3)公司的设立。

(4)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6)公司债券。

(7)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8)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9)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10)公司的法律责任。

2.2 有限责任公司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在2个以上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业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首先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股东的身份证明。

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应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报经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可以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2)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公司住所证明。

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3)核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自发出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核准登记的,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当事人对此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设立登记中,还有下列事项需要注意:

①公司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

②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

③注册资本超过l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每份收取50元。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由于股东未缴清股款或出资不实时,设立时的股东和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对资本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成公司的初始资本。各国对股东认购股份的数额及享有的股权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每个股东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负责,股东依其所持有股份的多少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依法可以增加或减少,但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并依法定程序进行。依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6条规定,要由董事会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具体来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2)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有权依法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互相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4)有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向非股东转让的出资。

(5)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有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有:

(1)出资义务。股东是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构,对外代表公司,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外,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并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如下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资产,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2)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成员为3~9人。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关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行使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3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其全部注册资本,而且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依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依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中,股票可以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又称“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全部资本分成若干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确定其权利的大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在股票市场上发行和流通。

(4)公司具有较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

公司的议事规则及办事程序均有明确规定。组织机构较充分地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公司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它具有其他公司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是可以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融资能力强;二是股份可以自由流动,较大程度上分散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依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至少应为5人,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资本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设立筹备。发起人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做的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①发起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草拟公司章程,制作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报批文件。

②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应对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界定原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权。

(2)设立申请和审批。发起人完成设立公司的筹备工作后,可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被委托人应当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交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资产评估报告等重要报批文件,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查确定是否批准。

(3)筹集资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②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选举公司组织机构或者召开创立大会。

①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公司组织机构。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申请设立登记。

①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组织机构选举产生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基本相同,即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只是这些机构的职权有些不同。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都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除少数当选董事会或监事者外,没有直接参与公司事务的机会,这一点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且均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机会,所以《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作为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表示意见的权力机关,一切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不是股东代表大会,应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唯一的差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出资,不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年会(又称普通股东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必须至少召集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临时会(又称特别股东会)是指依据需要由董事、监事或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依实际情况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为董事长。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和执行业务机关。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为董事长。董事会议的决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申办发行新股的手续等。

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关。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经理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代理人。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但监事不得兼任经理。

经理的职权主要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份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是指股份都在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东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是接受他人股份转让之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转为股东,享有股东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应承担如下责任:

(1)连带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其创立会召开时,公司应发行的股份尚未认足,或第三人已认购而又撤回者,由发起人连带缴纳。

(2)连带负责赔偿。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其过失而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全体发起人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3)连带负担公司设立费用。

(4)连带责任返还股款及利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5)发起人与公司对第三人的连带赔偿。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于公司设立业务的执行,如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应与公司作为连带债务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于本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中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所持股份、股票编号、取得股份的日期等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义务的,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构成单位。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东按持有股票表明的股份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

1.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是,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股票上市的程序

具备了股票上市所需条件之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还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股票上市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3)公告股票上市报告。股票上市申请被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4)股票上市。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还可以到中国境外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其中,上市公司有第(2)、(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法律对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有什么要求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主要要求有: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国家财产、挪用国家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3.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7.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债券与股票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债券与股票都是公司筹集资金的方法,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这是债券和股票的相同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债券持有人为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股票持有人为公司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效益不同。债券持有人按固定的利率分利息,并且债券到期日,公司要归还本金;股票持有人从公司利润中分取股利,分取的多少与盈利多少成正比。

(3)承担的风险不同。无论公司是否盈余,都要按固定利率支付债券利息,并且到期要归还本金,公司解散清算时,债券也先于股票得到清偿,因此债券是一种风险较小的投资;股利只在公司盈利时才能分取,并且股利率不固定,股票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因此股票是风险较大的投资。

什么是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特征

债券是指企业或政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向出资者出具的债券凭证。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债券须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3)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公司债券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债券可划分为:

(1)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为记名债券;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为无记名债券。

(2)可转换债券与不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债券。不可转换债券是不能转换为债务公司的股票的债券。《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除具备发行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并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应当按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为股票或不转换为股票有选择权。

(3)有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

有担保债券是公司为债权人提供了还本付息的担保;无担保债券则没有提供还本付息的担保。

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主要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是,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2.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公司债券要依法定程序发行,我国《公司法》第163~166条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1)由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2)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董事会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登记证明;②公司章程;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④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公司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依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年3月25日发布实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3%。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具有股票承销资格。承销方式由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约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

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或是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公司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1.公司的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不作股利分配,提留备用的净利润。公积金根据其提取有无强制性和其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它是由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任意公积金。它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的公积金,是否提取及提取比例,都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3)资本公积金。它是来源于公司利润以外的收益。包括:公司以超过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所得溢价款,公司接受捐赠以及按规定应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公司资本。

2.公司的公益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留利润的5%~10%列入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我国《公司法》第177条具体规定了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即公司税后利润必须依法分配,其顺序为:

(1)如果公司上一年度有亏损的,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5)分配股利。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违法进行分配,必须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