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关键所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_加强权力监督,提高政府自身建设水平(1 / 1)

加强权力监督,提高政府自身建设水平

杨小军 张鲁萍

作者简介

杨小军,现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城管执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首席专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节目中心特约评论员,《检察日报》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等。

张鲁萍,女,1987年生,江苏镇江人,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专业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核心观点

通过强化行政问责,加强责任政府建设行政问责,是对政府官员的公权力行使或不行使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行政监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部分,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力量。

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行政透明度,建设阳光政府,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全面和深入地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任何权力都具有扩张性,而行政权又是公共权力体系中最为活跃也是最易扩张且最具侵害性的一种权力,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自2004年《纲要》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除了自觉接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监督外,国家更是通过发挥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了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提升了政府自身建设的水平。

(一)通过强化行政问责,加强责任政府建设行政问责,是对政府官员的公权力行使或不行使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追究责任的制度。该制度通过责任约束,使政府官员的行为处于监督之下,有助于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保障。近年来,在制度层面,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建设快速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问责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文件,如《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尤为可喜的是,许多省市

十分重视行政问责立法工作,相继颁布、实施了一大批关于行政问责的地方性规章,有效保障了行政问责活动的顺利开展。如长沙市率先于2003年7月15日颁布了《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重庆市于2004年5月13日颁布了《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海南省于2005年1月30日颁布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安徽省于2007年6月16日颁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广东省于2008年9月1日颁布了《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些地方规章明确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救济等关键问题,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不断向纵深推进,实现了问责方式由“上级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从违法违纪官员向不作为的公务员深化,问责范围从安全生产领域向其他领域推进。而在实践层面,一些重大事件也推动着行政问责的发展,继2003年非典事故行政问责之后,问责日益发展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008年被一些媒体称为“问责年”,山西临汾溃坝事故、三鹿“毒奶粉”事件、河南登封矿难、深圳“9·20”火灾等事件后,一批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被追究责任。如果说2003年非典疫情的爆发成为触发问责正式发展我国为官政治逻辑的导火索事件,那么2011年发生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则构成我国问责发展进程中的另一标志性事件,因为无论是问责的广度、深度、程序、方式乃至整个问责的过程,都逐渐向法治化转变,其所具有的“标本式”意义无疑值得我们重视。总体而言,我国行政问责经历了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由事故问责到行为问责、由同体监督问责到异体问责,由“运动式”问责到规范化问责的发展历程。行政问责成为行政权力行使的一种构成性因素和一种内在的监督机制。

(二)通过完善行政监察,加强廉洁政府建设

如果说行政问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方式,那行政监察则是行政机关主动专门的监督行为。行政监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部分,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力量。2010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行政监察法》,

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完善了举报制度,强化了监察机关的责任,确立了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明确了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义务,增加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问责处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两项监察建议的情形。而为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又修订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加了财政资金运用跟踪审计范围和专项审计调查范围,并且加强了对审计机关自身的监督。监察部近日印发的《2012年行政监察工作要点》也明确提出要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加大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严肃处理等。对行政主体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全面履行监察职能的主要方式。

(三)通过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阳光政府建设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主动或被动地将在行政过程中掌握的政府信息依法定的范围、方式、程序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获取和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行政透明度,建设阳光政府,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全面和深入地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正是通过政府信息的公开,解决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间因信息占有不对称、信息量不平等而影响有效参与的问题。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亦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了贯彻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步伐,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制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更新、补充工作,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而随着汶川地震抢险救灾过程中信息及时全面的公开、新疆阿勒泰的“官员财产公示”、浙江温岭的“阳光预算”、四川白庙乡的“**账本”和中央部委“三公”经费的公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也已走过了从敢公开到细公开、从中央层面的公开到地方层面的公开、从结果公开到过程公开的历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