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基础教育建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建立了基础教育督导制度,并实施了课程管理改革和校内体制改革。在高等教育方面,进行了招生考试制度、成本分担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分配制度、后勤社会化等一系列改革;20世纪90年代又开始了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实行“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
30年来教育制度创新最大的成就是建立了一整套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治教。先后建立的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