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是执行《教育法》的有力保障[1](1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把教育督导作为一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对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与巩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督导制度是随着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而建立起来的。普及义务教育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工业革命以后的大工业机器生产需要工人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再加上工人阶级逐渐认识到自身的价值,要求他们的子女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为此做了长期斗争,迫使资产阶级国家颁发实施普及义务教育的法令。但是颁布法令并不等于义务教育就能普及,需要监督和检查,于是各国在实施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都普遍建立了教育督导制度,把它作为落实教育法令的重要手段和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由于政治制度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教育督导制度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建有一套督导制度;有的国家只在地方一级设立督导机构。至于督导的内容和形式更是迥然各异,而且总是随着全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我们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10多年来在监督各地义务教育的实施、落实中央教育方针政策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我国实行国家督学制度,对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较高行政部门落实教育法律和各项政策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值得认真地总结,以便使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完善。我想趁此机会提一点个人的看法,供教育督导机构参考。

第一,教育督导制度要逐步走向法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走上法制的道路,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就是要用它来保障教育法律的执行和落实。因此,教育督导制度自身应该法制化,建议国家教委尽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制定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法规文件,明确教育督导的职责任务,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督学的资格、任职、工作内容和形式等。督导制度法制化了,督导工作才有权威性。

第二,督学工作要逐步走向科学化。所谓科学化就是要有量和质的客观标准,要有科学的督导方法,不是凭督学的主观意愿来开展工作。这就需要与教育评估制度结合起来,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估制度是教育督导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条件。

第三,教育督导工作要做到民主化。教育督导制度建立100多年来,教育督导的任务、内容、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治的民主化、教育的民主化已经是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随着这种民主化运动的发展,教育督导工作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去,督导被认为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督学被认为是很有威严的上司,学校和教师是处在被动地挨检查的地位。现在则完全不同,督学应是学校和教师的合作者、帮助者,应该成为校长和教师的良师益友。他要帮助学校和教师解决遇到的困难,和学校领导共同研究如何贯彻教育法律为学校规定的任务,如何完成预定的教育计划,改进学校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因此,教育督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能正在逐渐被合作与帮助所替代。当然,这种职能和方式的变化不能取消督导的权威性,而是把督导的权威性建筑在民主、合作的基础上。

目前,我国情况有所不同,我国义务教育还没有普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种保障措施在不少地方还未落实。在这种情况下,监督和检查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法规的职能还不能削弱,有时候还需要行使行政手段,对不履行教育法律的行为加以监督。但督导机构毕竟不是行政领导机构,也不是执法机构,也还需要采用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合作的态度,特别是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对教师工作的评价,更需要听取学校和教师的意见,共同商讨,才能取得更好的督导效果。

第四,督学应该是教育专家。督导的权威性一是靠法制,二是靠督学本身的水平。所以,世界各国对督学的聘任都很严格,要求他们既有较高的学历,又有实际教育工作的经验。督学应该是教育专家。督学要监督检查别人的工作,如果自己不是行家里手,就不可能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被督导者的眼里就没有威信。督学必须具备教育理论知识,具有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践经验;个人有较高的思想品质,行为端正,办事公正,还必须具备教育评价的知识和能力;在当前科学技术十分发达的条件下,还应该懂得一些教育技术的初步知识。总之,督学最好由有经验的优秀教师来担任,他能深切体会教师工作的艰辛,懂得学校工作规律。这样,他对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的评价和建议才能客观和中肯,才能得到被督导者的承认和尊重,才能有更好的督导效果。

教育教学工作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教育理论的发展,教育教学工作也在不断变化。因此,督学也必须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思想水平,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1] 原载《教育督导》,199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