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认股权因素的影响
事实上,会计原则给予公司经理人一个相当弹性的空间,若你以这种形式给予员工报酬,就必须计入成本,但若你以另一种形式给予员工报酬,就不必计入成本,也难怪员工认股权已经到了过度泛滥的地步。一面倒地采用这种方式使得公司的股东权益大大受损。虽然我承认选择权若能够好好的规划,有时候是可以成为一种补偿同时激励高阶经理人的好方法。只是大部分的时候他们通常过于慷慨,严重损及原有股东利益,并不适合作为一项好的激励工具。
——沃伦·巴菲特
【巴菲特提醒的关注点】
巴菲特认为,阅读财务年报时有必要关注该公司在认股权方面是怎样规定的。在他看来,经营管理层的认股权措施有可能会严重损害原有股东利益,所以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来说,很有必要关注这个问题。
巴菲特在伯克希尔公司1998年年报致股东的一封信中说,事实上,会计准则给了公司经理人一个相当大的弹性空间,这就是如果你以某种形式给员工劳动报酬就必须进入成本,而以另一种形式给员工劳动报酬就不需要进入成本。这就难怪员工的认股权会到过度泛滥的地步了。不用说,如果这些措施采用不当,就会一面倒地使得公司股东权益大大受损。所以巴菲特认为,认股权这个措施如果能好好规划、利用,确实可以成为一种补充措施,同时激励高级管理层;只是在大多数时候公司管理层都过于大方,这样就严重损害了原有股东利益,这时候就不适合作为一种好的激励工具了。
容易看出,在巴菲特的眼里认股权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能起到积极作用,运用得不好反而会损害股东利益。正因如此,投资者(股东)就必须关注该公司有没有采用认股权措施以及是如何采用的。
巴菲特在伯克希尔公司1998年年报致股东的一封信中说,1997年伯克希尔公司和通用再保险公司之间的购并案,其实就反映了会计准则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重大瑕疵。眼尖的股东在阅读合并后的相关文件时会发现其中有一些不寻常项目,例如其中一项有关薪资酬劳费用的数据就因为合并而增加了6300万美元。
这是为什么呢?巴菲特说,这并不是因为通用再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有什么问题,因为该公司过去也一直是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办事的。真正的原因在于,伯克希尔公司在购并时要求通用再保险公司把原来发给员工的认股权全部以现金加以取代。这样,在此以前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的自身权益,是和公司股票紧密挂钩的;而在此以后,他们领到的报酬则要完全看各部门的经营业绩了。
容易看出,巴菲特的这一招非常高明。因为在购并以前,员工领到的奖励是认股权。这种情况下股价上涨幅度越大,这些员工所得到的实际报酬就越多。而现在巴菲特取消了这一做法,改发现金,这样就割断了企业员工尤其是公司管理层的权益和股价涨跌之间的联系,加强了公司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公司业绩好,他们所得到的现金奖励就多;公司业绩很差,现金都发不出来了,他们还用什么来发放奖金呢?当然从总体上看,这两种方式所得到的报酬标准应该是相同的。
不过随之而来的是,这种认股权的改变虽然在标准上大抵相同,可是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则是不一样的。例如,会计准则规定在计算公司业绩时,基本上是忽略认股权成本的。虽然这种认股权成本已经对公司构成了庞大的成本负担,可是只要这种认股权没有加以兑现,就不会构成实际的成本支出;而现在把认股权奖励改成现金奖励就不同了,一旦向员工发放现金奖励,就必须马上列入成本,从而减少公司盈利在账面上的反映。
应该说,上述做法历来如此,并没有人提出异议,出现在会计准则中大家觉得司空见惯。可是巴菲特认为,这样的会计准则实在“太离谱”。他举例说,如果伯克希尔公司当年投入1.9亿美元在政府雇员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广告上,支付的是现金,马上就会列入成本费用;可是如果支付的不是现金而是等值的伯克希尔公司股票选择权,就不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让人感觉实际上“没有花一毛钱”。可是,难道它不应该反映在伯克希尔公司的会计账簿上吗?
应该说,通过巴菲特这样一个简单比喻,即使不具备基本会计知识的读者也能从中看出问题来了。
巴菲特说,类似于这种会计师没有发现的成本就可以代表不存在,他和查理·芒格实在难以接受。他一针见血地质问道:“如果选择权不算是一种报酬的话,那它又算是什么?而如果给予员工的报酬不算是一种费用的话,那它又算是什么?如果费用不必列入损益表计算盈余的话,那么又应该把它们摆到哪里去呢?”
所以巴菲特提醒大家说,伯克希尔公司在购并一家企业时,如果发现这家企业发行了认股权,那么首先会把这家公司的获利能力向下调整。也就是说,要在扣除了该公司对外发行这些认股权的对价后,才能真正看到该公司具有多大的获利能力,以此来考核公司业绩。然后,在购并这家企业后,立刻把相应成本反映在会计账簿上。而在这个过程中,发行给员工的认股权有时候会被没收从而改成现金发放,但这样做的最终结果,会把股东权益受损害的程度减少到最小。
【巴菲特读年报心得】
巴菲特认为,阅读财务年报时有必要关注该公司内部员工是不是拥有认股权,如果是,在考察公司业绩时就要剔除这一因素。要注意的是,公司对外公开发行的选择权除外,因为这两者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