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影因“小说”《K》被告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的形式终审结案。我以为此案可以划上句号,虹影也可以就此偃旗息鼓了。谁想她故伎重演,又开始对不明就里的媒体说谎,并利用媒体传播谎言。此举说其恶劣,我想并不为过。首先,她“调动”、“驱谴”媒体及其出口成谎面不改色心不跳的本领,始终让我钦佩。再者,令我始终不解的是,媒体怎么可以就这么不负责任地被轻易“利用”?
《K》案甫结,京城几大媒体便在最短的时间,以类似“虹影案和解,《K》书改名《英国情人》”之类的醒目标题刊出各家神通记者“采写”的报道,并被许多海内外媒体转载。我看后对一些媒体如此不顾事实而热衷新闻炒做的行为感到十分震惊和气愤。震惊在于,最清楚自己的“故意”侵权行为和法院调解书内容的虹影,怎么能够拿法律当儿戏,编织谎言欺骗舆论?气愤在于,媒体怎么可以在没有采访被侵权的原告,没有采访身为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并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丝毫不知的情形下,完全听信作为被告方虹影的一面不实之词,做出有失新闻客观、公允的报道?
虹影在此之前所说的谎言,我已在她最痛恨的《〈K〉案的来龙去脉》、《虹影是在说谎吗?》和《文学与法律之我见》三篇拙文中有所披露。至于她向媒体所说她在法庭上的“出色”表现,因为此案涉及隐私,作为守法公民,我不能在此赘述。谁喜欢偏信只好由它,谎言终归是谎言。“狼来了”喊多了,最后只能自食其果。所以,我真难以理解,结案以后,她非但没有停止一贯的谎言传播,反而肆意篡改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来了。据说,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共识,不再对媒体发言。虹影没有遵守诺言的诚意也就罢了,何以要无视法律、谎骗天下呢?
先说结案形式,白纸黑字赫然在目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而非媒体听信虹影所说的“和解”。调解书的第二条明确规定:“陈红英(虹影的真名)停止对《K》小说一切形式的出版发行,因小说《K》对陈小滢及其家人的精神损害表示歉意,歉意以书面形式在《作家》杂志上刊载。陈红英对小说时间、地点、书名,包括女主人公及其丈夫的名字、身份、生活的社会背景进行修改,并应征求陈小滢代理人王建平意见后出版。陈红英补偿陈小滢人民币 8万元。”
虹影到底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造成精神损害,调解书已写得明明白白。但我困惑的是,怎么一到了我们的某些媒体上,调解书的司法内容竟被偷梁换柱地变形为“法院的最终裁决表明,容许《K》一书改名《英国情人》,并将‘无意巧合原告先人的名字身份’等改过后,还可出版。由于双方达成和解,法院也未对侵犯名誉或书中内容是否**进行进一步确认。作为作者的虹影,则‘由于无心不慎造成误会,给原告造成了主观感情伤害’,愿意公开在《作家》杂志上致歉;对于原告这几年花在官司上的高额诉讼费和律师费,亦愿意给出补偿费8万元。就此,《K》一书似乎有了合理合法的出版权力了。”虹影在刚刚发表在10月号《作家》杂志上的致歉信,仍持此说,丝毫没有道歉的诚意!
虹影在另一家媒体上还表示,“作为作家,牵涉到这么漫长的官司中非常悲哀。她说,我的职业是作家,这个官司对我的创作有很大的影响,但我并没有放弃创作。她表示,压力是她创作的动力,她认为想通过官司剥夺她创作的权利,她就要通过创作对官司进行反抗。……虹影认为这场官司限制了作家创作的自由和想象的权利,打官司的价值除了在于证明她的作品没有侵权外,还在于她在争取权利,在为中国文学界争取自由创作的权利。”
记得虹影曾就《中华读书报》刊载我戳穿她谎言的文章《〈K〉案的来龙去脉》和《虹影是在说谎吗?》两文,“义正词严”地“谴责报纸编辑还要不要职业道德?”(在此我倒想顺便问一句,某报的编辑为了炒做,将此未发的拙文事先给虹影看过再让她来写所谓“攻击”我的“客观”文章,合乎报纸编辑的职业道德吗?)甚至子虚乌有地攻击我为“讼棍”、“职业骗子”。我在保留控告虹影诽谤、对我的名誉造成伤害的权利之外,反过来要问虹影和媒体,先不去说什么职业道德,单就欺骗公众、调戏法律而言,就已经丧失了做人最起码的准则和新闻记者的正义和责任感。试问:是谁允许你可以将《K》改成什么《英国情人》出版?你不过是想借此为已经写好或将要写的一定叫做《英国情人》的“小说”提前“炒做”罢了。是谁凭空臆断《K》书可以“合理合法”的出版?(即便修改,法院明文限定,要征求原告意见方能出版。但春风文艺出版社重新包装的《英国情人》还是“隆重”上市了,而且有媒体马上跟风炒做,在报道中刻意标明:《英国情人》即为原被禁的《K》一书。此举是否在法律上属于继续侵犯凌叔华及其后人的名誉权,我想法律自有明辨。)明明是“故意”的伤害,怎么就成了“无心不慎造成误会”?明明是侵犯了名誉权的精神补偿,怎么一下子变成了仁慈好心地支付给原告什么高额诉讼费和律师费的补偿?明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出版《K》,怎么就成了“为中国文学界争取自由创作的权利”?只要遵纪守法,没谁想也没谁能剥夺你创作的权利;也用不着你来反抗什么官司;中国文学界“自由创作的权利”不论在你侵犯名誉权之前还是本案真正结束之后,都不会有丝毫改变。况且,中国文学界是中国作家、文人的群体,岂能是一个已加入了外籍的个体就能随便代表了的。
不过我想,也许正是受到虹影这一说法的影响,媒体还又就法律对“文学”的“裁定”再次提出质疑,在此我想借用法学家林喆先生的话说,看来不光对我们的某些作家,对许多编辑、记者进行普法教育,同样势在必行。其实,我觉得道理非常简单,问题就在于他们忽略了再清楚不过的一条,即作家是没有任何超人权利的社会人,其写作既然在属于艺术行为的同时还属于社会行为,就当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绝对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创作自由。至于说《K》是否**,虹影也是始终对媒体和公众说谎。法院从来就没有判过《K》什么“**罪”,而只是公正地裁决她侵犯了人家的名誉权,并造成了精神损害。
法律是无情的,光靠在媒体和不明真相的读者面前把自己打扮得多么无辜,是逃不掉法律惩罚的。
《K》案提醒作家,至少应该懂得尊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