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虹影及其“小说”《K》
文学与法律这样一个大题目,我既不知该从何处谈,也不知能谈出些什么来,只能就自己了解并始终关注的并被媒体连篇累牍报道的虹影及其《K》案,谈点个人的看法感受。尤其不久前一期的《北京青年周刊》记者在采访虹影时,虹影说要告我“诽谤”,我就更不能缄默不语。
先声明自己的身份,我是一个写作并出版过小说,虽然比不上虹影“优秀”,却也多少懂得文学创作为何物的作家;一个研究中国现代文学,包括研究现代作家凌叔华和陈西滢夫妇,并有一些著译的学者;一个也还有点法律常识和法律观念,至少不算法盲的公民;一个以发表文章的形式站在原告陈小滢的立场,为她说话或曰仗义执言的朋友。独独不像虹影所说,并被一些不明真相的媒体以讹传讹的那样:我只是凌叔华和陈西滢独女陈小滢的代理人,要靠打这个官司,提高凌叔华的知名度(倒口下留德,没说我也要借此出名),使她的作品畅销,我可以拿提成分红;甚至代理出售凌叔华的画,打官司也可以使她的画行情看涨,我即可坐收渔人之利。再有就是说,最想打这个官司的是我,而非陈小滢,以至她干脆在某些媒体上直截了当地说我是“诉棍”。说到“诽谤”,按《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即为诽谤。照以上她说我的这些,倒是蛮符合的。我应保留告她诽谤的权利才是。
虹影又对记者说:“傅光明在长春法院今年6月24日开庭前发表长文章造谣,影响庭审,干扰司法,内容却毫无根据。他的污蔑,影响极大。”其实我早已经表示过,我只是以一个文学研究者的身份发表自己对《K》的看法。没想到居然能“影响”和“干扰”司法,一是虹影太抬高了我,二是她太低估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在我的文章见报之前,几乎所有的媒体报道全部是虹影的一面之词,原告陈小滢连个发表的空间都没有。她“干扰”了谁,又“影响”了谁,却从来不置一词。
通过这个案子,我由衷感觉到并叹佩虹影最善于挪移置换概念来“干扰”和“影响”视听的本事。比如,这次她单单挑出《中华读书报》载拙文中的一句话(她没有引用我括号里的话,而这最最重要),说我指出她在《K》书的台湾版“自序中即不讳言:此书讲述的是30年代在武汉,现代著名才女作家凌叔华(书中用的化名是‘林’)与到武汉大学任教的英国诗人、英国著名作家弗吉尼亚?吴尔芙的外甥朱力安?贝尔(书中用的是真名)发生婚外情的故事。”是“凭空捏造,欺负广大读者看不到尔雅版,无法对证。”
先说一,拙文是以大量列举的事实依据,来说明她“并不讳言”的事实。文章是一个整体,怎可断章取义。拙文中指出的无论她在自序里说的“这是一本根据事实、实情写成的小说……”;她在2000年12月4日《北京青年报》上对记者指名道姓地指出,《K》写的就是凌叔华与朱力安的婚外恋,并说明小说题目“K”的由来;她的丈夫赵毅衡专门诱导读者“对号入座”的长文《朱力安与凌叔华》;《四川青年报》连载《K》时所加醒目副标题“凌叔华、陈西滢、朱力安之间的三角恋”,哪个不是白纸黑字,赫然在目,何来凭空捏造,又何来造谣。
虹影的意思似乎是,好像就我这一句话导致了她官司的败诉。她还想说明的是,她从未在自序和作品里“指名道姓”(要是那样,法院连取证都不用了,)而且,她的“光彩照人”的“林”或“K”是各种形象的集合,里边有廖某某,甚至林某某的影子,并引用鲁迅先生的话做注脚。她以为只要她没在作品里使用原名,法律就拿她没办法。这也是她为什么那么痛恨我那句话的原由。因为我是以文章的整体性指出了她的“并不讳言”。我想在此告诉关心此案的文学界朋友和读者朋友的是,第一,官司不是以在台湾出版的繁体字版为依据的,而是以在大陆的《作家》杂志发表和《四川青年报》连载的《K》为文本依据的。第二,长春法院更不可能单单以我文中的那句话为依据,而是进行了大量细致客观的取证。第三,法院正是以大量的取证为依据来判定虹影败诉的:“小说中描写的国立武汉大学文学院院长及其妻子活动的环境、身份、地位、家庭背景、历史沿革与历史生活中的原告父母完全相同。”也就是说,虹影的形象集合说是站不住脚的,她的“K”具有形象的唯一指向性。所以,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和合理的。
虹影说法院是以“**罪”判她败诉,要上诉。首先,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履行司法程序行使法律上诉的权利,用不着大张旗鼓地渲染。第二,长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写的明明白白,她是以侵害名誉权被判败诉的,而非她向媒体说的“**罪”。是否判定出版物为色情**,那是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责任范围。
这让我想起依然是去年,《精品购物指南》报发表了其某版编辑李小K不负责任的一篇文章《〈K〉——作家命运的范例》,他先是“愤然”地指出,长春法院去年6月24日的开庭和我在《中华读书报》上的《〈K〉案的来龙去脉》,是在“扼杀出版法制尚未健全下的中国作家的命运”。这位编辑大人同虹影犯了同一样的毛病,这也是始终让我疑惑的:怎么我的一篇文章,就把中国作家的命运扼杀了。接着便无中生有地说我是“凌叔华的版权代理人,包括凌叔华的绘画出售”。还说我以“色情”给虹影定罪,并说我工作的中国现代文学馆不如改叫扫黄办好了。
这篇文章自然不值一提,更不值得一驳,但李编辑并非没有一点法律常识,他说“唯一希望的是法律能够让作家的笔有安全感”。我不知道,中国的法律什么时候不让作家的笔有安全感了。法律当然保护作家在内的一切公民享有合法权利,这里自然包括作家的创作自由。但法律同样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不受侵害。若作家以创作自由为幌子,肆意侵害其他公民的名誉权,这样的创作自由,我想法律就不答应了。而虹影恰恰就是以所谓虚构的作品,对凌叔华、陈西滢夫妇以及他们的后代陈小滢造成了精神伤害。
作家决不是可以自由无度的一个特殊群体,我又想起多少年以前报载的一件事,是说一个作家团队在与人发生争执时,先不去管谁对谁错,作家里居然有人先以势压人了,理直气壮地声明:你们知道我们是谁吗?我们可是作家!我想知道的是,作家可以怎样呢?作家又能怎么样呢?
我不喜欢有些媒体对此事的刻意甚至恶意炒作,在我所看到的媒体报道中,上海的《社会科学报》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标题就很负责任,叫《〈K〉引发文学与法律对话》,而不是什么滥感滥情的鬼题目。里边法学家林喆的话,我以为说得非常到位,也算是说给我们所有法律意识和观念淡薄的作家们的。他说:“《K》案的一审结果向社会敲响了警钟(无论二审的结果怎样,这种提醒都是必须的):对我们的一些作家进行普法教育势在必行。应当看到,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作家的创作自由)都不是无度的,他必须遵循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你可以去虚构你的故事情节,你的作品可以涉及某些真实的历史、现实或人物的真实生活,但是你在虚构具体情节时必须将自己的创作行为和创作内容限制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你的故事不能涉及到他人的隐私或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即便你的动机是善良的,或所描绘的故事情节是真实的,只要你没有得到你的原型或其家属的许可,你将之公布于众的行为就得有所限制。换言之,作家在享有法律所保护的创作自由时,应自觉履行不超越这一权利界限的义务。”
再简言之就是,只要你在法律允许的底线下进行创作,你的创作自由自然得到法律的保护。有趣的是,我的一位站在虹影立场上的作家朋友说,这个案子的判决“没有给我什么威胁,反而会使我写得更猛。我不怕。”这位朋友也把两个观念等同起来了,只要你不逾越法律的底线,你大可以尽你的才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法律的保护下“写得更猛”。但如果你的“猛”逾越了法律规范,法律以足够的证据判定你触犯法律,那岂能是一个“不怕”就可以了得的。我想说,作家在法律允许下的创作自由空间大得很。
我还注意到一个令我不解的现象,就是虹影自己和一些作家学者均拿《K》的被禁与文学史的一些名著相提并论,像《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还有《洛丽塔》等。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概念混淆的问题。第一,如果说那些是名著,也不是靠书曾经被禁换来的。第二,《K》书的被禁与那些名著遭禁的情形也根本不在一个层面上。第三,不要动不动以那些名著遭禁的情形来暗示,被禁的《K》可能是名著,法院的判决会给后人留下笑柄。第四,作品是否名著,也不是靠一个官司就能炒出来的。第五,那些名著至少没有违背文学虚构想象的创作规律,没有侵害到谁的精神权利,而《K》则是明白无误地以创作的形式,给他人造成了精神伤害。
虹影一审被判败诉以后,最先表了两个态:一要“抵抗到底”,二要证明自己是如何“优秀的作家”。前者自然是她要行使合法权利,进行上诉。不在话下。而后者她还是把两个概念混淆起来。其实她的理由只要稍加分析,便站不住脚。第一,一个作家是否优秀,不是靠他自己嘴上说说就被认可的。第二,即便一个作家真的优秀,也不等于他不会触犯法律。第三,即使一个作家触犯了法律,也并不妨碍他成为优秀作家。换言之,不光虹影,无论哪个作家吃了官司,同他是否优秀并无关联。
最后,我想说,虹影大可不必因她的败诉为中国文坛甚至中国法律感到“悲哀”,那仅仅是她个人在这一件事上的悲哀而已。首先,如果她真的有能力优秀,而不是嘴上说说,这个官司未免不是个好事,至少提醒她以后进行优秀创作时别再侵害到他人的精神权益。再者,中国作家和中国法律没她想得那么脆弱。不过,由这件事我倒为我们的作家和学者生出两点“悲哀”,一是我没想到,我自始至终会如此地孤单,鲜有心里已有是非判断的作家和学者站出来公开表态。二是我没想到,我们许多作家和评论家的法律意识和观念竟至如此的淡薄。
《K》的被禁,是以法律的形式,而非行政指令。这恰恰是中国司法的进步,而决不是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