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03年北京市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2002年北京市的离婚总数为38756对,当年户籍人口为1136.3万,粗离婚率达到6.82‰;当年的结婚对数为76136对,由此计算离结率高达50.90%。也就是说,当年平均每天不到2对夫妻结婚就有1对夫妻离婚,北京市的离婚率已经成为全国最高,超过邻国日本和韩国,与新加坡同属亚洲离婚率较高的国家。
——摘自某公开报道
上面这组数据表明,2002年北京市的离婚人数为38756对,而当年该市户籍人口数为1136.3万人,据此算来离婚率达6.82‰。如果换种算法,当年北京市的结婚人数为76136对,据此算来离婚率高达50.90%,相当于平均不到2对夫妻结婚就有1对离婚 1。
这个数据充分表明,北京的离婚率已经达到全国“最高”地步。随之而来的还有北京市的结婚率在持续下降、结婚年龄在推迟,丁克家族和不婚族数量也在不断攀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学专家唐灿的调研报告认为,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离婚率持续上升,目前已经超过邻国的日本和韩国,与新加坡一样,同属亚洲离婚率较高的国家。并且从全国范围看,相对于一部分选择性不婚者来说,国内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被动不婚者。也就是说,由于整个社会的男女性别比失衡,造成相当一部分人在婚姻市场上找不到合适的结婚对象 2。
这条新闻发布后不啻于一枚重磅炮弹,不仅让北京人傻了眼,而且让其他省份的人也目瞪口呆,以为北京人在“流行”离婚呢!
其实,这里就涉及一个如何看待离婚率、了解离婚率内涵、这个指标是怎么计算出来的等问题。
离婚率高低是公众非常关注的一个指标,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可是长期以来,公众并不知道离婚率究竟是如何统计出来的,只知道从各种媒体报道看“中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
离婚率不断升高,甚至惊动政府部门出面干涉。2007年重庆市主城区有6.2万对新人结婚、3.3万对夫妻离婚,离婚率高达53%,以至于当时的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多次在相关会议上提出,要抓紧培训一批婚姻家庭调解师帮助化解家庭矛盾,帮助维护婚姻问题 3。
按照统计学解释,离婚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人数和总人口的比率,通常用千分率(‰)表示,例如本案例中的数据6.82‰。这种离婚率也叫“粗离婚率”,计算公式为:
年内离婚对数
(粗)离婚率(‰)=―――――――×1000‰
年平均总人口
但有时候也用离婚数与已婚数之比来表示,这时候的离婚率称为已婚人口离婚率,也叫做离结婚率,就像本案例中的数据50.9%。计算公式为:
年内离婚对数
(已婚人口)离婚率(‰)=―――――――×1000‰
该年夫妻总对数
与此同时,还有一种常用的离婚率统计方法,就是用年内离婚对数与新结婚对数之比来表示,计算公式为:
年内离婚对数
离婚率(‰)=―――――――×1000‰
年内结婚对数
上述几种离婚率概念之间不能相互进行对比,尤其是后两种概念它们各不相同,不能完全反映婚姻解体程度。
除此以外,许多专家认为,最科学的离婚率概念应该是离婚对数与同期有离婚危机倾向的配偶数之比,计算公式为:
年内离婚对数
离婚率(‰)=―――――――――――――×1000‰
年内有离婚危机的婚姻对数
但显而易见,由于“年内有离婚危机的婚姻”究竟有多少对,数据很难掌握,甚至究竟怎样才叫“有离婚危机”也很难论断,所以这个统计指标根本就用不起来。
此外,离婚率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按照离婚者年龄、已婚期限来统计,分别称为年龄别离婚率、婚期别离婚率等。
由此可见,在阅读离婚率数据时,首先必须搞清楚这个离婚数据是按照什么口径计算的;如果要进行离婚率高低对比,还要看这些数据之间的统计口径是否相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明白这个数据所能表达的含义,并且判断这些数据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
例如,如果用6.82‰来表示北京的离婚率,公众就会想象得出在自己所住的居民小区内,附近几幢楼300个人口规模中就会有一对夫妻离婚,毫无疑问,这是“最正常”不过的;可是如果用50.9%来表示北京的离婚率,不但会让所有人感到恐怖,而且怎么也不符合公众理解习惯。也不知道当初是谁会想出用离婚人数与结婚人数之比表示离婚率的,亏他(她)想得出来!
而从现在看,在谈到离婚率高低时,许多公众并不清楚这一点,在这种情形下就往往容易产生误解。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离婚率确实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上升速度更快。具体数据是:1979年我国的离婚数为12万多对,1985年为45.8万对,2000年为121.3万对,2003年为133.1万对,2004年为166.5万对,2005年为178.5万对,2006年为189.3万对,2007年为209.8万对 4,2008年为226.9万对 5,2009年为246.8万对 6,2010年为196.1万对(当年登记结婚人数为120.5万对) 7。
按照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的指标解释,离婚率是指经过法律(公认)准许注册的离婚数与年平均人口比率,通常用千分比表示。容易看出,这个统计口径相当于我国统计数据中所说的粗离婚率。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离婚数是指离婚的件数,而不是人数。权威数据表明,我国2007年的离婚人数为209.8万对(不包括港澳台人数,下同),平均每天有5800多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2007年初全国总人口是131448万人,年末总人口是132129万人,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当年我国的离婚率应是209.8÷[(131448+132129)÷2]=1.59‰ 8。
用这样的口径去和日本、韩国进行比较会发现,我国的离婚率差不多是它们的一半,比新加坡要低一些。
有意思的是,我国整个统计界对粗离婚率的统计概念10多年来一直没搞清楚,直到2006年才被纠正过来,在此以前全部被多算1倍。
谈到这一点,就不得不提到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徐安琪。她从事婚姻家庭问题研究几十年,她在把我国离婚率与国外数据对比时惊讶地发现,我国10多年来计算离婚率时虽然分母采用的是全国总人口数,可是分子却计算的离婚人数而不是离婚件数。从1988年到2005年间,无论新闻报道、统计年鉴还是正规教科书中都是这样计算的,这实际上就使得我国的离婚率被人为拔高了1倍。
在经过她不断地呼吁、努力后,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统计年鉴2006》开始采纳她的研究成果,这样,2006年后的我国离婚率实际上只相当于之前的一半,又重新回到离婚率概念的本来面目 9。
那么,当初我国是怎样出台离婚率计算方法的呢?据说,1988年国家民政部召集15名人口、婚姻专家开会论证,并且于当年发函规定,我国的离婚率计算方法是每1000人中的离婚数字,分母是总人口,分子是离婚次数。可是没想到,问题最终就出在这“离婚次数”如何理解上,具体操作部门把“离婚次数”算作“离婚人数”,把1件离婚案统计成2个人,这一错就是18年。也就是说,在1988年至2005年的18年间,我国的离婚率被整整高估1倍 10。
本案例中北京的离婚率6.82‰或50.9%数据是2002年的,也在这个期间内,这个数据是不是有问题呢?应该说,问题至少有3处 11:
一是引用资料进行推算的依据有问题
虽然这个数据依据的是北京市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可是该年鉴中的数据只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数5810对、法院离婚案结案数32946对两项数据,所以就据此认为2002年北京市的离婚人数为以上两项数字相加,即38756对。而实际上呢,法院的离婚结案数中还包括撤诉、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在内,并不都是判离了的数据。
也就是说,如果剔除法院的离婚结案数中那些不准离婚的案件后,实际准许离婚的数字要减少1万多对 12。换句话说,仅此一项北京的离婚率就要“降低”差不多30%。
所以公众在《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看到,北京市2002年的离婚总数为2.8万对,比根据北京市统计年鉴得出的离婚数少1万多对,主要原因就是它把诉讼离婚撤诉、调解和好、判决不离的数据扣掉了。
二是把“离婚对数”误以为是“离婚人数”
把1件离婚案按照2位当事人来计算,把本身错误的“38756对”离婚人数算成77512人,最终得出离婚率是7.7512÷1136.3=6.82‰的结论,人为地把离婚率提高了1倍。
三是用“年末人口数”代替“年平均人口数”、用“户籍人口”而不是“常住人口”来计算,违反统计常识
按照规定,离婚率计算公式中的分母应该是“年平均人口数”,不是“年末人口数”,而“年平均人口数”则是“年初人口数”和“年末人口数”的平均数。
与此同时,这里的“年末人口数”和“年平均人口数”都应该是“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
究其原因在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只有以“常住人口”为依据,才能保证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分母为同一口径。而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和北京市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2年北京市的常住人口为1423万人,所以不能以1136.3万人来计算。
拨乱反正。根据以上正确口径计算得到的2002、2003年北京市的离婚率,应该分别是2.0‰、2.2‰,而不是6.82‰。从这个数据看,我国离婚率最高的地区从来就不是北京、上海,而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许多公众一看到离婚率高了就紧张、就反感、就担忧,其实,离婚率高究竟是好是坏不能一概而论,也无法作为衡量社会稳定的指标。因为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总是有原因的,而且有时候原因非常复杂,不能用简单的“是”或“否”来表示。
面对我国离婚率越来越高的趋势,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大力倡导婚前同居。这种说法的理由是,婚前同居能够让双方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从而比较清楚地了解各自优点和缺点,双方逐渐磨合,到最后大家觉得可以生活在一起了再结婚,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离婚率了。
然而离婚率统计数据表明,有过婚前同居经历的当事人离婚率更高。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婚前同居大大释放了夫妻之间本该有的神秘,从而降低了婚姻保鲜度。
而从另一角度看,根据《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会按事实婚姻来处理。也就是说,这时候的“同居”实际上就是“结婚”,“分居”也就是“离婚”了。而在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就分居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再要求分居的,实际上以前的“同居”也就变成了“结婚”。
这表明,以“同居”代替“婚姻”,既不能“降低”离婚率,还可能会在分手时遇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比离婚更难处理。
另外就是,通过对我国离婚率数据进行研究,读者还会发现以下结论,如“男人有钱就变坏”“离婚十有八九是因为第三者引起的”“城里人比农村人离婚率高”“年轻人思想开放更容易离婚”“经济越发达离婚率越高”“丁克家庭是当今人们最热衷的婚姻方式”“中国离婚程序简单导致离婚率高”等说法,全都缺乏数据支撑。
末了,有必要提醒一句:通过对离婚率进行研究发现,现实中确实存在一种所谓“n年之痒”的规律。其中最主要的两个离婚高峰期,分别出现在婚龄5.2年左右和16.4年后 13。具体是:
1年之痒——这时候刚刚结婚的两个人还处在磨合期,容易在一些表面化的生活习惯如作息时间、起居习惯、饮食习惯、时间观念等方面出现冲突,如果彼此不肯适应对方,再加上**不合拍,就容易导致婚姻破裂。
3年之痒——这时候夫妻双方处于婚姻软着陆区间,如果不能顺利地把油盐酱醋茶的世俗生活代替你侬我侬的罗曼蒂克,并且在一些深层次价值观上又出现矛盾,再在小家庭中卷入大家庭的情感矛盾,婚姻就很容易触礁。
5年之痒——这时候结婚初期的那种婚姻满足度,已经随着第一个孩子的出生和成长慢慢下降,丈夫觉得妻子把全部心思放在了孩子身上,自己受冷落了;而妻子呢,觉得自己既要照顾孩子又要照顾家庭还要照顾丈夫,生活压力太大。如果双方不注意或不懂得如何培育感情,又不知道如何处理两人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就会面临婚姻危机 14。
7年之痒——这时候的婚姻表面上看起来还好,而实际上已经缺乏**,双方的生活重心发生失衡,缺少沟通和交流,对孩子的教育理念冲突也是引起夫妻反目的焦点。如果这时候再遇到外来刺激,就很容易发生婚外情,大名鼎鼎的“七年之痒”就这样发生了。
10年之痒——这时候夫妻双方之间的个人成长往往呈现出不平衡状态,各自的事业机遇和能力差异,会导致双方在世界观、价值观、社交圈、关注层面上出现不小差异,这种对个人成长的满意度会直接关系到婚姻是否幸福的认知。一旦夫妻之间感情交流稀薄,婚姻就会面临内外夹攻的深层次危机。
16年之痒——这时候夫妻双方提前到来的更年期,正好遇上孩子提前到来的青春期。青春期的叛逆,使得尽心尽力教育孩子的一方渐渐感到筋疲力尽,而这时候另一方却站在孩子的立场上处处与自己作对,再加上父母需要赡养、工作升迁无望、工资收入低等压力,这些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动摇婚姻基础 15。
【解读点睛】
统计专家也有集体昏头的时候——1987年到2005年间我国的离婚率全都被高算1倍,稀里糊涂地就成了“全球离婚率最高的国家”。
1 罗丹:《北京离婚率高达50.90%,为全国最高,已超过日韩》,竞报,2005年6月15日。
2 罗丹:《北京离婚率高达50.90%,为全国最高,已超过日韩》,竞报,2005年6月15日。
3 任明勇:《去年主城离婚率达53%,市长呼吁维护婚姻稳定》,重庆晨报,2008年8月4日。
4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8》,国家统计局编。
5 国家民政部:《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6 贾玥:《民政部:近五年离婚人数逐年升,09年247万对“分手”》,人民网,2010年6月10日。
7 王南:《2010年我国196.1万余对夫妻登记离婚》,法制晚报,2011年2月6日。
8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8》,国家统计局编。
9 俞立严:《一学者发现离婚率统计纰漏,中国离婚率数字减半》,东方早报,2007年1月25日。
10 刘牧洋:《中国离婚率18年来被高估1倍》,深圳晚报,2007年3月7日。
11 肖春飞:《新华每日电讯:中国离婚率超日韩是假的》,新华网,2005年6月20日。
12 方敏:《上海离婚率激增20倍?专家:统计方法与国际标准不符》,解放日报,2005年6月23日。
13 任明勇:《情场:都市婚姻大多遭遇五年之痒》,新浪网,2008年11月4日。
14 离婚率数据表明,70%左右的离婚案是婚后5年内发生的。
15 《婚姻N年之“痒”解痒手册》,2008年9月28日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