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刚性兑付,是指当融资出现风险、可能发生违约或达不到预期收益时,作为发行方和渠道方的商业银行、信托机构、保险公司等,为维护自身声誉,通过寻求第三方机构接盘、用自己的资金先行垫付、给予投资者价值补偿等方式来确保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在我国,虽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信托机构必须刚性兑付,但这是一条潜规则。因为对于发行机构来说,如果你出现了兑付困难就耍赖,就会失去信誉,以后再也没人敢相信你,并且这会对整个行业造成沉重打击。但显而易见,这种“高收益、零风险”的做法又背离了资本市场上“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隐含高风险”的永恒规律。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看来还没有好的办法。因为信托产品很难转让,所以如果你不确保刚性兑付的话,投资者手里的产品到时候转让不出去就会造成损失;而这样带来的后果,便是大家都不敢买信托产品。因此能看到,一方面,政府的监管思路在发生微妙变化,即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并且希望能利用市场机制来化解这种兑付危机,而不是无论对错都要确保刚性兑付;另一方面,政府又要确保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防止因为信托投资亏损诱发各地群体性事件。
2012年以来,国内外经济景气度明显下降,信托资金投资于实体经济也受到程度不同的影响,以后要想确保刚性兑付越来越难;但与此同时,又不能不刚性兑付。夹在这两难之中的发行机构唯有一条出路,那就是“借新债还旧债”,以维持这一局面。至于理想中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风险理念,则有一个漫长的培育过程,至少目前还做不到。这就看到,为什么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到一年、有的甚至只有几天,说穿了,这种理财产品的发行就是为填补时间隙缝而长短驳接的。
可以说,市场上有相当多的这种理财产品。在这其中,一旦面临资金周转困难、新发行的理财产品无法偿还到期产品,就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这种庞氏骗局式的击鼓传花无法继续下去。
怪谁呢?谁都不能怪。初看起来责任在于参与者的贪婪,既要确保高收益率又不肯担负任何风险;但其实,投资者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这种贪婪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经济、信用、法律环境息息相关。反过来,难道不能说是商业银行、信托机构、保险公司等在采用这种刚性兑付承诺诱使参与者追求过高的收益率、不愿自担风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