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社会角度看,典当行充当着“第二银行”的作用。由于小微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大,所以从小微企业角度看,典当行可以说还充当着“第一银行”的作用。而实际上,在我国近代银行业出现之前,典当一直是我国民间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至今已有1700多年历史。
典当行的融资实力当然不能和银行比,但既然它的本质是银行,那么就是小微企业融资应该首先考虑的对象。更何况,你从典当行得到的贷款恰恰能补充银行的不足。也就是说,银行不能贷的款,你很可能可以从典当行贷得到,这就够了。
典当融资可用于抵押物品的范围非常广。可以这么说,除了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以外,凡是权属清楚、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的“值钱的”东西,都可以通过协商来进行抵押,包括房产、汽车、机械设备、钢材、化工产品、古玩珠宝、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股权、汇票、本票、专利权、银行存单等,甚至包括你手里正在使用的手机、照相机。尤其是自从国家放开典当行业务范围后,首饰、汽车、房产等都成了典当热门,这对小微企业融资来说相当有利。
再说了,有时候你根本就分不清这是企业的经营行为还是老板的个人行为,因为这企业就是老板个人的,甚至老板娘还要来插一手。如果要严格按照法人企业的要求做,这里还差得很远;可是在典当行面前就不一样了,完全可以一视同仁。
根据我国2001年正式实施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限制用于典当的东西很少,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是赃物、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马老板原来是开厂的,现在新增了一项通讯设备代理销售业务。也许是机会来得巧,他很快就争取到一款品牌新手机的代理权,但对方要求在三天之内付清100万元货款才能提货。虽说这点钱对马老板来说不是什么大数目,但他手头偏偏就拿不出这么多现金,正好缺一半,50万元。
于是,马老板把他的那辆735Li宝马车开到了典当行。典当行了解情况后告诉他说,不用着急,像他这种情况下当天就可以拿到50万元当金。于是,马老板当即就办理了相关手续,把他那辆心爱的宝马暂时开到典当行指定的仓库里“稍安勿躁”几天。
马老板拿着他所急需的50万元,连同原来手上的50万元周转金用于新手机批发,不到一个月就赚了20万元。
典当融资的抵押物品范围很广,这是与其小额短期贷款性质相适应的。典当融资在放款和还款业务方面,涉及的金额往往比较小,并且还款期限比较短,这既是它的特长,又是与银行借款和风险投资的最大区别。所以,哪怕只值1000元、100元的物品,都是可以用来作为当物的。
究其原因在于,作为典当融资抵押物的动产,其本身价值一般较低,即使是用来抵押的房产价值也不过只有几十万元、上百万元。至于当期较短,主要是从规避经营风险角度考虑的,防止因为当期过长造成死当后当金回不来、当物出不去。实际上,对于典当行来说,还是希望你能多当一些时间的,这样它可以收到更多的利息。不过,这样一来也就意味着你的融资成本上去了,所以作为小微企业来说,当期不宜过长。
关于绝当是这样规定的:当户可以在当期内或当期届满后5天内,通过偿还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赎回典当物,解除双方典当权利和义务;如果典当期满5天后尚未办理赎当,就被看作是绝当,表明这时候的典当行对此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通俗地说,这时候的当物处理权就不是你的了。
因为当物种类千差万别,所以法律规定:绝当的当物如果当初估价在3万元以下,这时候典当行有权自行拍卖或折价处理,盈亏自负。也就是说,这时候赚了是典当行的,亏了也是典当行的。如果当初估价超过3万元,这时候已经形成绝当了,首先要看双方事先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和当金本息以及其他费用后,盈亏由当户负责。也就是说,这时候如果有剩余,应该付给当户;如果拍卖不足支付费用,亏空也要由当户来补足。
由此附带说一句,如果你要续当,就应当在当期内,至少应该在当期届满后5天内与典当行协商,并得到对方同意。如果超过了5天变成绝当了,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续当期限是从典当期满开始算起的,续当期限不能超过原当期,但可以多次续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