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非强制性社会控制方式(1 / 1)

一、习俗

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并共同遵守的习惯、风俗。在所有的社会行为规范中,习俗是最早产生的,它曾是原始社会里维持社会秩序的最主要控制方式。即便在现代社会,习俗仍然有很强的社会控制作用,人们自觉不自觉的会受到一定习俗的熏陶和影响。违反习俗会使自己面临孤立,会招致他人的议论和白眼或其他社会舆论的压力。因而大多数社会成员都遵守习俗规范,不管他是习惯成自然地自觉遵守,还是迫于舆论压力并不心甘情愿地勉强为之。

习俗具有下面几个显著特征:(1)自发性。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悄然形成的,它既不靠明文规定,也不依仗行政命令与组织手段,而是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暗示与模仿,潜移默化,逐步形成并发挥作用。(2)广泛性。习俗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衣食住行、交友择业、婚丧嫁娶、生儿养老、节庆礼仪等,因而对人们的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3)普遍性。习俗普遍地存在于一切国家、一切民族、一切社会之中,而且得到人们的普遍遵从。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成员总是自觉不自觉的遵从一定的习俗。(4)地域性。虽然所有国家、民族和社会都存在习俗,但由于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相差很大,导致各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习俗。如各地婚俗五花八门、千奇百怪;饮食上,某地奉为美味佳肴的食物(如蝇蛹),另一地方可能视作秽物。(5)非强制性。习俗无需使用社会强制力量保证其实施,它主要是依靠人们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共同的社会心理尤其是从众心理以及舆论力量来发挥作用。人们如果不遵守习俗,通常只会招致舆论的谴责与孤立,因而习俗的强制性较小,属社会的软控制。(6)稳定性。任何习俗的产生、变异和消亡都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它一经形成,就相对固定下来,可能延续很长一段时期。现实生活中,很多习俗其最初形成的物质条件已发生很大变化,原有的社会功能也早己消失,但它们仍然流传并保持下来,表现出极强的韧劲和惰性。

习俗的社会控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习俗具有一定社会凝聚力。习俗是一种把一定地域内的人们结合起来的无形力量,它使人们产生认同感、亲近感、归属感,更易于沟通和交流,从而产生一致行为,起到良好的社会整合作用。中国的传统节日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至今对凝聚海内外的中国人有不可小视的作用就是一个证明。第二,习俗可以协调社会关系。习俗将人们在共同的生活中所结成的一部分社会关系通过约定俗成的方式固定下来,使人们在日常交往中有一定的模式可以遵循,使交往双方的行为可以相互期待、预先知道,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与稳定。第三,习俗对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习俗的制约作用十分广泛,法律、道德等顾及不到、控制不了的社会行为,习俗都可以发挥作用。不同于法律等强制性社会控制方式,习俗通过舆论、社区氛围等潜移默化为人们的意识,自发调节人们的行为,使人们不知不觉地按习俗行事。而不遵守习俗将会受到非正式的制裁,如他人的轻视、讥笑等。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习俗的社会作用有积极的,有中性的,也有消极的。那些对社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以及对人们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有利的习俗,就是积极的习俗。对于它们,应提倡和普及。那些无明显益处,也没特别害处的习俗,就属于中性的习俗。对于它们,应注意向积极方面引导。那些与社会发展要求相矛盾,有损人们身心健康的习俗,就是消极的习俗,如重男轻女、早婚早育等。对于消极习俗应加强批判,逐步改造。而对其中的严重者,即那些严重阻碍社会发展、残酷扼杀人性的恶习陋俗,应该坚决革除。

二、道德

道德是以善恶、荣辱等观念来评价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道德是从习俗中演化出来的,它通过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发挥社会控制作用。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总是和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相联系,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过去认为是道德的行为,现在可能认为不道德;现在认为不道德的,将来也可能认为是道德的,永恒的道德是不存在的。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但即使在阶级社会,也还存在着各个阶级大体一致的道德标准,这便是道德的社会性。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剥削阶级的消灭,道德的阶级性在减少,道德的社会性则在增加。

道德是由习俗发展而来,它与习俗关系密切,但又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人们受习俗的控制往往是不自觉的,而道德一般是人们自觉遵循的社会准则。第二,习俗控制涉及大量社会生活中并不重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而道德控制涉及的大都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基本、比较重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第三,习俗通常不成文,没有硬性的行为界限,道德则大多成文并有相对规范化的概念或系统的理论。第四,习俗的存在和适应范围较广,具有最大的广泛性,道德的存在和适应范围相对较窄。第五,习俗的约束力较小,违反习俗所受制裁较轻,道德的约束力相对较大,不道德的行为总为社会所不容,所受制裁也更重。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很密切。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它提升为法律规范加以推行;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地替法律作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但法律和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法律的产生较晚,只是在阶级社会出现以后才有的;而道德的产生较早,于阶级社会出现以前就有了。第二,法律控制的范围相对较窄,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必然同时是统治阶级道德所谴责的;而道德控制的范围相当广泛,道德谴责的行为并不都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第三,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现则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第四,法律一般是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是高度形式化的,非常严格、明确;而道德则广泛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习俗之中,形式化程度相对较低,一般无固定的形式。第五,法律是一元的,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它对该国国内所有的人都有约束力;而道德是多元的,每个阶级均有自己的道德体系,因此它的约束对象相对有限。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使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的意识,让人们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做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的善事,不做损害他人损害社会的恶事。

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还体现在它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前面指出,与习俗相比,道德调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是更加基本的、更加重要的,而且道德的约束力也比习俗大得多。同时,道德又比法律的控制范围要广泛得多,法律涉足不到的地方,道德可以起作用,并且道德的控制是内在的,无需借助社会的强制力。因此,道德控制是法律控制的必要补充。法律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道德风尚如何,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控制是法律控制的重要基础。要加强社会控制,必须法治和德治并重,坚持“道之以德”与“齐之以刑”的统一。

三、宗教

宗教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思想中虚幻反映的产物,是一种与神圣物相联系的信仰和规范体系。宗教起源于原始人的图腾崇拜和灵魂不灭的观念。在原始社会,由于人们无法抵御、理解自然灾害的侵袭,从而产生了对某些自然现象的畏惧心理和神秘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原始宗教,即自然宗教。进入阶级社会后,人们又受到异己的、强大的社会力量的支配,对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产生了恐惧和绝望。于是,通过对超个人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崇拜,人们逐渐创造出更加定型、完备、成熟的高级宗教。

宗教是一种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目前世界上信奉各种宗教的人数约占世界总人口的60%以上,有30亿之众。一些世界性宗教如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其信徒更是遍布世界各地。宗教对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科技、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许多社会学大师如孔德、韦伯、迪尔凯姆等,非常重视对宗教的研究。这里仅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简述宗教的主要作用。

第一,维护现存的秩序。宗教教规大都要求人们安于现状,逆来顺受,告知人们现实的苦难已是命中注定,一切希望只能寄托在来世的幸福上。从而使社会成员在观念上接受既定现实的安排,放弃反抗与斗争,这无疑有助于维护与稳定现存的社会秩序。

第二,提供心理的支柱。宗教对来世幸福或特殊体验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们对现世苦难的痛感,缓解了因对超个人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疑惑和恐惧所带来的内心压力,使人们获得较大的精神安慰。此外,宗教明确指出了人生的终极目的和绝对价值,赋予本来可能毫无意义的宇宙以特殊的意义,使一部分人摆脱迷惘与绝望的困扰,从此拥有情感的寄托与心理的平衡。

第三,加强社会的整合。宗教通过特定的信仰和礼仪,能将不同的个人、群体凝聚成一个认识高度统一、行动协调一致的整体。不过,宗教的社会整合作用只发生在信奉同一宗教的人群之中,而信奉不同宗教的人群则极易发生对立和冲突,从古到今,宗教战争从未停止过。

第四,约束人们的行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包括礼仪、戒条与教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戒条是宗教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它严格规定了信徒所不能做的事情,如基督教的十戒、佛教的五戒。它们对宗教信徒的行为有很大的约束力。宗教是通过宗教信仰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控制,对于宗教信徒来说,宗教信条是只能信仰而不能怀疑的,因而宗教对信徒具有极强的控制作用,若违反教规,可能受到非常严厉的制裁。不过宗教控制的范围有限,它只针对宗教信徒,对于不信教者,它就失去了控制效力。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人们信仰的宗教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新教、天主教等。之所以在社会主义中国还存在宗教,那是因为宗教存在的根源还没有消除,无论是自然领域还是社会领域,人们还不能做到完全把握自己。况且,宗教问题是一个思想信仰问题,是不能用强制压服的手段加以解决的。此外,宗教对社会秩序的维持还会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当然,社会主义社会保留宗教,主要目的不是用来进行社会控制,而是用它来满足部分人的信仰的需要,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控制主要依靠法律、纪律、道德等控制方式。

四、舆论

社会舆论(简称“舆论”),又称“公众意见”,是社会上众人对共同关心的某一事物、某些人或问题的议论和评价,换言之,就是公众对某个问题所持的态度和意见。公众是群体的一种独特形式,是舆论的承担者,它由一些具有共同利益、关心共同事务并散布共同意见的人所组成。公众的边界比较模糊,人数多少也不确定,一般以无组织、不定形的方式出现。但公众并非无足轻重,公众的意见即舆论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控制作用。

舆论的形成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自下而上的,一种是自上而下的。自下而上的舆论大都自发形成,首先由少数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发出议论,引起其他社会成员的共鸣,逐渐形成人们共同关心的话题,最终发展为社区性的乃至全国性的社会舆论。自上而下的舆论,由国家或地区有关领导机关将某个意见通过文件公布下去,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加以宣传,从而在人们当中形成公众意见,这种方式形成快、传播广,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方式,舆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大众性。舆论是众多人参与的事情,而舆论的扩散又靠众人传议或靠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宣传。(2)现实性。舆论是时事的晴雨表,它总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而发,与众多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体现出强烈的现实性。(3)迅速性。舆论涉及的都是人们普遍关心、非常感兴趣的问题,它传播迅速,影响广泛,能很快对某种行为起到制约作用。

社会控制的要义就是把社会公认的社会规范转化为人们相应的社会行为,以达到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而舆论正起到了一种很重要的中介作用。它以社会规范为根据,用意见、评论、议论等形式广泛传播,引起人们普遍关注,造成一种社会心理压力,从而约束人们的言行。加强舆论控制,还能促使法律、纪律、道德、习俗等控制方式更好地发挥作用。具体来说,舆论的社会控制作用主要体现在:(1)引导行为的方向。舆论通过对某些价值、理想、行为的褒贬,指导人们做某些事和不做某些事。(2)监督有关的部门。舆论对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级政府机构或社会管理部门及其领导者有很重要的监督作用。(3)促进社会的团结。舆论通过评议、争论、传播等形成统一的公共意见,从而有利于加强社会的团结。(4)预防越轨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要等待“明显行为”出现时才能予以制裁,而舆论却能在任何时候干预人们的行为,它通过警告、谴责,能制裁预期中的越轨行为。(5)模拟社会的环境。舆论可以形成一种社会气氛来包围人们生活的空间,创造出一种直接影响人们生活的“模拟环境”(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政治学家李普曼在其名著《舆论学》中提出来的),从而极大地制约了人们的相互关系和社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