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习近平定调国企薪酬改革根除“职务消费”(1 / 1)

——答中新社记者问

【焦点追问】

1.习近平给国企薪酬改革定下的指导标准是什么?

2.目前国企薪酬改革的关节点是什么?

3.国企高管薪酬为什么要分为“市场价”“行政价”?

4.设定国企高管的薪酬标准,为什么首先要对企业和高管进行分类?

【直面解读】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8月18日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会议上指出,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至此,国企改革中的关键一步棋——企业责任人薪酬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序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研究员王忠宏表示:“多年来,国有企业在收入分配方面,尤其是在一些垄断性行业,和其他行业相比,薪酬待遇较高,但效率不高,群众意见比较大,改革呼声高。”有报道称,目前央企高管的平均年薪基本接近同类规模企业的市场水平。

在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看来,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其创造的国有资产应属全民所有,而不是企业自己所有,并且企业负责人大多由国家任命,因此不应按照市场行情领取高薪。

针对当前国企薪酬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习近平用16个字概括了改革标准: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

对于中央2015年首次公开提及国企薪酬问题,王忠宏认为,这是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企薪酬改革的方向,“这16个字对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非常有针对性”。

对此,分析人士进一步认为,国企薪酬改革的关键和难点是建立真正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既要考虑企业所在行业性质对绩效要求的差异,如自然垄断行业、公益性企业和竞争性行业的标准就不一样,也要统筹兼顾到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薪酬待遇。既有经济性、市场因素,也有社会性因素;既有企业短期发展因素,也应有长远发展的因素,很复杂,应把国企薪酬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习近平在会议上还明确指出,要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除了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坚决根除。

记者从不少央企内部了解到,所谓的“职务消费”本应为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公务职务所产生的支出,但现在,除公车、差旅等级,海外考察等相关费用被列入在内外,甚至一些企业还为管理层明码标价,按行政级别划定每年的报销标准。

“中央提出根除职务消费,与目前抓八项规定的落实情况息息相关。”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表示,过去仅控制职务消费上限的制度,不仅没有起到约束,反而助长了国企高管的不正之风。他透露,此前落马的某央企高管,每年的“职务消费”高达几百万元人民币。

汪玉凯认为,严肃对待企业责任人的“职务消费”是国企改革很好的切入口,也是改作风、反“四风”的有力抓手,中央此次高度重视,体现了从严治企的决心。

据悉,在18日的会议上还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尽管改革制度的具体路径未被披露,但依旧引发了业内的热议。

上述专家均表示,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政企分开、选聘职业经理人等措施对落实当前国企薪酬改革、根除“职务消费”有明显作用。

李锦建议,未来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应继续由国家任命,企业总经理则改由市场选聘,薪酬参照市场标准。汪玉凯还补充称,由市场选聘的国企总经理不能进入政府任职,市场选聘高管的薪酬需和企业业绩挂钩。

“这次直接关系到了央企老总们的钱袋子,对改革有一锤定音之效。”李锦称,国企改革正随中国经济一起进入新常态。

附 国企高管薪酬要分为“市场价”与“行政价”

国企高管的年薪问题,因为习近平8月18日讲话使得国企高管的年薪问题再度引起热议。昨日,新华社、中新社、《光明日报》、国际台、《华夏时报》都对我进行采访,我态度鲜明地发表了自已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合严并驱”,说中了要害,点出了关键,为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问题是,国企高管薪酬是简单的下降,还是分类问题。我认为,先要解决分类问题。

长期以来,部分国企高管,特别是央企负责人薪酬过高的问题,饱受社会广泛诟病。特别是近两年来,一些央企业绩下滑甚至亏损,高管待遇薪酬不降反升,更是备受争议。在这一背景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改革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坚决根除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显然是情理之中、意料之中的事情。

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央企负责人薪酬过于市场化。国企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国企之间、国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薪酬差距巨大,造成央企负责人薪酬普遍存在过高的问题。所谓合理,一方面,就要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薪酬确定制度,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不能出现企业亏损、负责人稳赚不赔的问题。另一方面,在考虑社会公平的情境下,应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并严格限制薪酬增幅,不断缩小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分配差距。重要的,是划清“官”和“商”的界限,使薪酬与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我认为,国企高管薪酬,简单降薪并不能达到根本目的,关键是必须划清“官”和“商”的界限,要分为“市场价”与“行政价”。

国企高管该不该拿高薪?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的交锋,一种观点认为高管薪酬就应该企业自己定,应该拿高薪,否则人才流失;而且国企高管的薪酬与民营、外企高管相比也不算高。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企高管是以行政任命为主,与职业经理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不同,薪酬确定方式自然也应不同,其水平当然不能向市场价位看齐。此外,不管是银行还是其他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其竞争力源于制度性垄断,与企业高管本身的水平并无太多关联,当然不能拿高薪。

这两种认识一直相持不下,构成了对确定国企高管薪酬水平问题认识上的难点,我认为应当把认识统一到上述第二种认识上来。

其实,央企高管薪酬到底是高还是低?这原本是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即把央企高管的薪酬,与公务员的收入做个对比就可以了。几年前,卫留成从中海油高管转任海南省省长,他就坦言两者收入差距是非常大的,当初还以为是小数点打错了,也就是说,薪酬相差10倍。

显然,老百姓不满意和不接受的主要是国企高管既有官员、半官员身份,职业无风险,还要求像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高管一样拿天价薪酬,既没有道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容易引发社会心理不平衡。公众之所以对央企高管的天价薪酬强烈不满,关键并不在于薪酬的多少,而在于该不该这么拿。换言之,老百姓并非仇富,而是仇“不公”。一个可以佐证的事实是,前些年袁隆平院士买名车,舆论几乎一边倒地予以支持和理解,认为袁院士买车是劳有所得。可见,如果央企也和其他类型企业一样,在平等的环境下参与市场竞争,相信公众不会对央企高管的薪酬产生质疑。

在我们看来,要解决国企高管薪酬谁说了算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解决高管的身份问题:他们究竟是上级委派的“官员”还是市场竞聘的“职业经理人”?在我国当前的干部任用体制上,一些国企的领导与政府官员的身份转换几乎没有障碍,这也让一些国企高管享受行政级别待遇饱受批评。

所以,要想设定国企高管的薪酬标准:

首先就必须坚持对企业和高管进行分类管理,一是将国企分为商业性、竞争性公司和公用性、垄断性公司,前者可以参照市场标准并且略低市场,后者就应该参照公务员体系的薪酬标准;二是高管分为组织任命和市场竞聘两种,前者略高于公务员标准——法国是同级别官员收入的两三倍,后者参考市场标准并且略低于市场价。习近平同志曾经说过,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这就应该是设定国企高管薪酬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次,国企高管薪酬监管方式方法应与高管选拔任用制度相匹配。国企高管大多数还远不是职业经理人,当然其中有少数具备职业经理人的资质,但由于不是市场机制选拔出来的,就不应该向市场价位看齐。我们应该坚持的是:国企高管行政任命的就只应是“行政价”;竞争上岗具备明显市场能力者,其薪酬可以是“半市场价”;没有官员、半官员身份,面向全国、海外通过竞争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则可以是“市场价”。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国企高管基本都是拿比公务员稍高一些的薪酬,没有拿市场价位高薪的。

第三,加快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薪酬机制。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采取了一些更为精确的考核措施,更为强调业绩与贡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还提出,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这种措施付诸实践,有利于消弭公众的不满情绪。

第四,光有规范薪酬的制度还不够,前述办法就提出“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可如何实现公开公正,让公众和职工认可高管的薪酬分配,这还需要包括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公开等制度的探索。

(注:此文为个人博文,在中央政治局会议消息公布后发现,观点为各家媒体广泛采用)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