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报道,自从1984年台湾通过“优生保健法”使堕胎合法化以来,台湾的堕胎率年年攀升,现在一年有四十多万堕胎案例,已经超过了出生婴儿的人数。有关方面因此也在积极修正“优生保健法”,其中对于已婚妇女堕胎须否经过配偶同意的问题引发各方争议。
其实,像堕胎乃至安乐死等问题,并不是法律、宗教、道德所能规范的,这是极为复杂的问题,攸关生命、人权、道德、信仰,甚至因果等种种牵连。有的宗教反对堕胎,但是为了照顾未婚生子的少女,也有“未婚妈妈之家”的设立,可见都在努力想要解决社会问题。
佛教对于堕胎的看法,认为胎中婴儿也是一个生命,堕胎是杀生。理上虽然如此,但有的妇女堕胎是不得已之举,例如所怀的是个残障儿,如果第三者说不可以堕胎,但是母亲生下一个残障儿,要养育数十年,卫道人士能提供她什么帮助或关怀吗?
或者有的妇女不幸被人强暴而怀孕,如果我们只是一味地基于慈悲不可以杀生而反对堕胎,又何能体会母亲一生对儿女的爱恨情感?所以,有些事情不是单纯从道德或法律的立场所能解决的,它所牵连的关系是多方面而复杂的,最好是授权给当事者,也就是母亲本人做出决定,纵有因果,也由母亲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旁人无权置喙。但是现在社会上还有一个现象,就是有的妇女堕胎后有罪恶感,一些不肖商人于是趁机劝她花几千元买个婴灵牌位来超度,以为花钱消灾就能化解冤结,其实是利用妇女软弱的心灵来敛财。
世间上有很多的问题,不是法律、道德、舆论能够彻底解决的。可不可以堕胎?我认为这是母亲的事情,应该交由女主人自己决定,别人是做不了主的。一个女人堕胎必定有许多的辛酸,许多的压力,许多难以告人的痛苦,我觉得应该给妇女一些自主权,给她们宽容的同情。
不过,如果是青年男女偷尝禁果,未婚怀孕,小至家庭,大至国家社会,都应及早防微杜渐,尤其要加强道德观、礼仪规范和性教育。这里所要强调的是,青年男女既然已经未婚怀孕有错在前,则不应该堕胎继续一错再错,应勇敢地面对现实,担起养育的责任。
印光大师说:“**杀二业,乃一切众生生死根本。最难断者唯**;最易犯者唯杀。”堕胎是杀生,如《大集经》云:“爱因缘故,四大和合,精血二滴,合成一滴,大如豆子,名歌罗逻时。”《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言:“歌罗逻时,此云杂秽,入胎七日,状如凝酥,即凝滑也。即有三事:一命,二暖,三识,出入息为命,不臭不烂为暖,业持火大,色不臭烂。此中,心意为识;若坏凝滑,即坏识之所依,命暖随谢,便名犯杀。”因此,要防杜堕胎,最好就是不要邪**。若在不得已情况下必须堕胎,则要消冤解结,可以通过行善、忏悔、修持等功德回向。当然更重要的还是要多多修养身心,能够防范未然,远胜于事后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