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文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体系,近年来,研究这种差异的文章不可胜计,我们仅从人的自我意识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价值观念与自然观等角度进行一点简单的比较。
(一)认知理性与人格境界——中西文化在自我意识上的两种不同倾向
自我意识是人对自身本性、能力的自我觉察,它回答着人是什么,人能够做什么,人应该成为什么这类问题。任何一种成熟的文化都以人的自我意识为标志,并由此引申出对人类社会及自然宇宙的理解。在西方文化中,这种自我意识—开始就表现在对人的认知理性的极度自信和自觉运用上。在古希腊哲学中,米利都学派、毕达哥拉斯学派、爱利亚学派都在苦苦思考着宇宙秩序与世界本原等问题,在他们看来,凭着人的认识理性是完全可以把握外在世界的,普罗泰戈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这“尺度”即指认知理性。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虽然意识到人的道德理性的意义,却没有将其置于认知理性之上。柏拉图的理念世界,恰恰是认知理性的外化形式。亚里士多德虽然综合各家之说,而他的侧重点依然是对认知理性的检讨与张扬。中世纪认知理性受到天启观念与宗教信仰的冲击,认知理性成为证明上帝存在样式的工具,这是认知理性的迷失而非丧失,在“唯名”“唯实”之争中,我们依然可以见到它的存在。此后,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哲学,18世纪的认识论直到黑格尔的泛理性主义,我们都可感觉到认知理性的强大力量。这期间,虽也产生了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但都未能撼动认知理性的主导地位。只是在康德那里,才清醒地为认知理性与道德理性划出各自的范围,从而真正给原本至高无上的认知理性以限定。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康德成了现代哲学的真正鼻祖。
在中国文化体系中,认知理性却从来没有占到过主导地位。中国人自我意识的焦点始终在人格境界上。在先秦诸子中,老庄的“涤除玄览”、“自然无为”、适性“逍遥”是一种人格境界,儒家的君子仁人、“存心养性”、“成圣成贤”也是一种人格境界。以往论者常常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特征在于对道德理性的高扬,这是不够确切的说法。老庄摒弃一切社会伦理规范,自不待言,即使儒家,他们通过对先验道德意识的发掘培养,层层提升,最后所达到的人格境界也是一种超越了现实伦理规范的精神自由之境。《中庸》的“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孟子的“浩然之气”,《易传》的“顺性命之理”“兼三才而两之”都不是伦理道德范畴所能概括的,它们只能是一种超越的人格境界。魏晋名士的“越名教而任自然”“任真自得”“潇洒”“飘逸”是老庄人格境界的承续;宋明理学的“大心”说、“良知”说,“诚”“敬”原则是在接受了道、释思想的基础上对儒家人格境界的发展。
中国古代知识阶层对认知理性是冷落的。《大学》“八条目”以“格物致知”为入手功夫,原本或许带有对认知理性的某种肯定意味,但到了后世儒者那里,“格物致知”被理解为“格心”“致良知”,完全取消了它的外指性而成为人格境界自我建构的方式。自先秦以降,历代也都有试图凭借认知理性去探索宇宙奥秘之人,但作为文化传统的主流却始终在人伦与心性方面。这就形成了一种与西方文化迥然不同的文化体系。
(二)仁政国家与契约社会——中西两种不同的社会价值观
由于对人自身价值认识不同,中西社会价值观也判然有别。西方人从认知理性出发,对社会要求一个“理”字,即公平合理,他们开出的社会价值范畴是“公正”“正义”。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哲学家是统治者,这种“哲学王”的理想反映了西方人理性至上的潜意识。到了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提出“契约社会论”,这是“公正”“正义”等社会价值观的合理延伸。由此进一步发展,则是“法的精神”与法治观念的确立。这样,人们对社会理想实现的依托就由“哲学王”转到客观的法律制度上。自18世纪以来,西方人在社会价值观方面主要是致力于民主与法制在生活中普遍确立。而实际上也的确获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
中国古代的社会价值观同样与人们的自我意识密切关联。他们将人格理想与社会理想统一起来。在道家,从自然无为的人格境界推衍出古朴自然的社会理想。在儒家从以“仁”为核心的人格理想推出礼乐社会与仁政国家。人格理想的实现依靠的是个体自我修持与心灵自足;社会理想的实现依靠的是君主的人格自我完善。老子谆谆告诫君主们“我无为而民自化”,认为能引导人民返归于原始本然状态的君主才是最伟大的。孔孟则苦口婆心地劝说君主们去自觉地发明“四端”,完成人格,再推己及人,实现谦恭礼让、尊卑有别的社会秩序。为此,他们塑造出一系列古代集圣人与执政者为一体的理想君主形象,以之作为令现实君主效仿的楷模。孔子以“礼”作为社会价值准则,似乎是一种严格的等级制,而实际上“礼”是以人的道德自律为基础的。它本不是一种硬性的强制规范,而是人人心甘情愿地遵守的社会原则。只是到了荀子那里“礼”才带有了某种“法”的味道。但是,即使是法家推崇的“法”也与西方的法制观念大异其趣。西方人的法制观念实质上是下层知识分子用以限制君权的手段,它与民主自由精神紧密相连,法家的“法”却是古代依附于君权的知识分子为君主提供的一套御民之术。
(三)效法自然与征服自然——中西方在自然观上的差异
西方人标举认知理性,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宇宙自然的。他们深信认知理性完全能够认识自然,因而也相信人有能力征服自然。在西方哲学中,自然的概念从来不具神圣性,主客体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正表明西方人依靠认知理性的威力,自觉地将自身置于与自然对立的位置上。他们将自然对人类的赐予归之于上帝,上帝不在了,又归之于认知理性的外化形式——绝对精神。自然对人而言只是杂乱无章的材料,只有人才是自然的立法者,似乎自然的存在只是供人认识、梳理、索取的,只是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自然与人的同一性才受到足够的重视,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的完美统一才被作为人类未来的理想而予以推崇。
中国古人的自我意识以人格境界为核心,而他们人格境界的最高层次无不显示着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老庄的自然无为是一种人格境界,又是一种社会理想。而其最终依据却是自然宇宙的本然状态。大地万物的自生自化,即自然的自在性正是老庄之“道”的客观基础。在老庄看来,无为表现为无不为,无价值表现为最高价值,自然的自在性即人格境界与社会秩序的理想状态。这即说,是自然为人立法,人应效仿自然。儒家的思孟学派同样有以自然法则规定人格境界与社会秩序的倾向。《中庸》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作为本体范畴的“诚”其实就是自然的自在性,万物都是由于有“诚”的特性,方才获得存在与发展的根据,因而“不诚无物”。人要做的就是以自己的修身来完成诚实无伪的人格境界,从而契合作为“天之道”的“诚”,如此,便将人自身提升到“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的高度了。这当然也是效法自然了。基于这种观点,中国古人从来就不把自己与自然对立起来,他们视自然为家园,栖身其中,并以顺应自然,契合自然为人生追求。张载说:“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这种以自然万物为同类的态度,在中国文化中具有普遍意义。因此,自然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具有神圣性,它不仅是人们效法的对象,而且还常常被用来作为士人阶层限制、规范君权的手段。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含有这种倾向,宋儒的“天理”也含有这一倾向。在中国人看来,自然是完美的、有序的、和谐的,人不能去破坏自然的完美与和谐,而是应该取法自然,建立和谐的人伦秩序。在西方人看来,自然是没有生命的存在,动物的生命是低层次的,无法与人的生命相提并论;而在中国人这里,人与自然的同一性恰恰在生命上。《易传》谓“生生之谓德”,又“天地之大德曰生”。大化流行,万物萌生,宇宙本身就是一个和谐的生命体,人应做的不是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而是通过自我塑造、自我提升去帮助自然化生万物。因此,中国人的最高人生理想即不是道德自律,也不是博施济众,而是同化于自然,体悟到自然宇宙的大道。这自然是一种超越的形上价值境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