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1月13日,胡适在复洪业的信中说:“十年来,我重审《水经注》一案,虽然有几分为人辩冤白谤的动机,其实是为了要给自己一点严格的方法上的训练。”[1]但比较十年前他写给王重民的信,开始目标显然不在律己。他说:“我的主要目的还是要为考证学方法举一组实例,为东原洗冤还是次要目的也。”[2]
胡适一生,始终想将自己与科学方法相联系,而与前人有所分别。因为成心立异,前后主张有时便不能一以贯之。他早年承认“清代的‘朴学’确有‘科学’的精神”,其通则便是在假设的前提下运用归纳的方法,并据此总结出“(1)大胆的假设,(2)小心的求证”的十字名言。此法倍受各方批评,虽为胡门招牌,具体内容和实例却均来自前人,而且不包括科学方法的另一重要部分——实验。[3]所以1923年胡适代表国学门全体作《〈国学季刊〉发刊宣言》,就主张借鉴欧美日本的科学方法,以改变没有条理系统和缺乏比较参考的清学弊端。写于1928年的《治学的方法与材料》,胡适虽然坚持科学方法的应用仍是“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却认为东西方的材料完全不同,一为文字,一为实物,结果实物的材料导致实验的方法,引起不同的结果。
重审《水经注》案后,胡适更认为在他之前,“根本上还是考证学方法不曾上科学的路子”。[4]对此他后来解释道:审案“也是借《水经注》一百多年的糊涂官司,指出考证的方法,如果没有自觉的批评、检讨、修正,那就很危险”。[5]许多有名的学者之所以犯大错误,“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考证学还缺乏自觉的任务与自觉的方法。任务不自觉,所以考证学者不感觉他考订史实是一件最严重的任务,是为千秋百世考定历史是非真伪的大责任。方法不自觉,所以考证学者不能发觉自己的错误,也不能评判自己的错误。”方法的自觉即自我批评,自我检讨,自我修正。实验的方法就是一种自觉的方法。社会人文学科往往无法实验,因此不但要小心地求证,还得要有批评的证据。
胡适针对考证学提出的具体办法是充分参考现代国家法庭的证据法:
凡做考证的人必须建立两个驳问自己的标准:第一要问,我提出的证人证物本身可靠吗?这个证人有作证的资格吗?这件证物本身没有问题吗?第二要问,我提出这个证据的目的是要证明本题的那一点?这个证据足够证明那一点吗?第一个驳问是要审查某种证据的真实性。第二个驳问是要扣紧证据对本题的相干性。[6]
为此,胡适在倡行已久的十字法之上,又借《三朝名臣言行录》中李若谷所说为官之道提出“勤、谨、和、缓”的四字法,并且晚年多讲四字法而少提十字法。[7]
讲四字法与重审《水经注》案关系紧密,前者的目的在于修补胡门家法的弊陋,后者则是找到一个最佳案例来支撑新的主张,并且可以指摘一百多年来的许多大学者。目前所知胡适最早讲四字法的文献资料,是1943年5月30夜致王重民函。不过,函中胡适自称“十年前曾借用此四字来讲治学方法”。尽管此说尚未找到直接证据,也许只是口耳相传,却不无可信。
1933年胡适写了《评论近人考据老子年代的方法》,即扮演“魔的辩护士”的角色,讨论梁启超、钱穆、顾颉刚等人怀疑老子其人其书的证据的价值,并且评论他们方法的危险性,主张“在证据不充分时肯展缓判断”。[8]1935年演讲《读书的习惯重于方法》,又提出“勤、慎、谦”,与四字法极为近似。[9]可见当时胡适已经察觉其方法论的缺陷,试图另辟蹊径,以超越前贤和同辈,赢得国内外学人的公认,保持其在提倡科学方法方面的领先优势。只是时局日益恶化,不容许他从容实现。直到从驻美大使卸任,才重拾旧业。这时胡适离开公务繁忙的政界,仍然坐回学界领袖的位置,不能不有所表现。而以其数年的研究断层,要想在学术界领导群雄,最易行的捷径便是在方法论上提纲挈领,评判成案,以便迅速覆盖广泛领域。所以他很快撰写了《〈易林〉断归崔篆的判决书——考证学方法论举例》,这也是一桩三百年来众说纷纭的公案,接着提出“勤、谨、和、缓”的四字法。
胡适在方法论上别树一帜的愿望因为王重民的热心而变得更加迫切。接到胡适来函,王重民认为其中“把科学方法说成‘勤、谨、和、缓’四字诀”,虽然道理与惯讲方法的胡适从前所说一致,“可是取材命意,是他以前未经道过的”,而且胡适愿将金针度与人,“时常用历史和科学来修正来推广”其方法,于是征得胡适的同意,将信中“没有发表过的方法和意见”公诸同好,截选部分刊登于1944年3月出版的国立北平图书馆编《图书季刊》新5卷第1期。并在识语中推崇胡适为“最善讲方法的人”,除了各长篇论文均显示方法外,还有专讲方法的文字。此举无疑增强了胡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新法影响的信念,再度以检讨他人证据的套路来展示自己的方法。
其实,胡适的走捷径虽然易于标新立异,却并非治学的正轨,高明的方法只有通过正面的建树才能体现。一味批评他人,有规范的必要,无成就的可能,对于大众或许有用,贡献于学术则戛戛乎其难。清华研究院出身的陈守实于“无聊中阅胡适《读书》一篇”,即认为“此君小有才,然绽论甚多,可以教小夫下士,而不可间执通方之士也”。[10]这大概反映了当时不少人的内心看法。靠指引“小夫下士”固然可以造势,却无法真正领导学术,况且没有方法的自觉,清学乃至王国维等人的实证史学根本无法具有科学性,而现代国家法庭的证据法能否帮助文史考据达到自觉,尚在未知之数。所能确定的是,按照胡适的逻辑,并不了解现代国家法庭的证据法的王国维等人治学当然走不上科学的路子,只有胡适能够担此重任。
胡适酝酿和提出四字法的时间与关注《水经注》案的时间两度巧合,说是纯属偶然就未免有些不大自然。至少他心目中已经有所考虑,才会很快选定该案来举考证学方法的实例。举实例的对象本是整个学术界,后来却不得不退回己身。原因很简单,选择《水经注》公案来举考证学方法的实例,恐怕是误入歧途。胡适对此尽管极为慎重,其繁杂程度仍然始料不及。最重要的还在胡适的方法本身,所谓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治学不免是找材料而非读书。前者先入为主,后者水到渠成,这也是胡适与王国维、陈垣等人的主要差别所在。待到胡适发觉再“勤、谨、和、缓”,假设也未必都能求证,已经骑上虎背,欲罢不能了。
不过,胡适选择此案,也有其聪明处。即他欲借此得一正果的目的虽然难以实现,动摇王国维权威的企图却部分得逞。这本是王国维晚年治学的相对薄弱点,却能令胡适进退两宜。作为知情人,如果王国维确实动气,则胡适的指控为实情;如果王并非意气之举,胡的指责也容易取信于人。因为王国维文的理解本有两可,而胡适的推波助澜无疑强化了意气一面的印象。他说,自己审了五年多的案,“才知道这一百多年的许多有名的学者,原来都是糊涂的考证学者。他们太懒,不肯多花时间,只是关起大门考证;随便找几条不是证据的证据,判决一个死人作贼;因此构成了一百多年来一个大大的冤狱”。而这许多有名的学者中,就包括“作了许多地理学说为现代学者所最佩服的浙江王国维以及江苏的孟森”。[11]
胡适后来总结重审此案的收获,强调考据者不能动“正谊的火气”,王国维和孟森的治学方法最谨严,一旦动了“正谊的火气”,“都会失掉平时的冷静客观,而陷入心理不正常状态,即是一种很近于发狂的不正常心理状态”。“所以都陷入了很幼稚的错误,——其结果竟至于诬告古人作贼,而自以为主持‘正谊’。毫无事实证据,而自以为是做‘考据’!”[12]至此,实际上胡适孜孜不倦所欲说明的,已不是自己独特的治学方法,而是强调从自己开始,中国文史学界才真正有了科学方法。如此一来,后学的轨则、准绳、趋向都应按照胡适指引的风气转移了。
更有甚者,胡适不仅指责王国维等“成见误了聪明”,甚至不惜将对史实的见仁见智与思想的“叛道”、“护法”强拉在一起。胡适重审此案不久,就发现“张穆、魏源、静庵、心史都未免怀有为朱子报仇之心理”。[13]他从王国维的《戴校水经注跋》中,“颇感觉这公案的背面终不免有戴学与朴学之斗争余波。戴学所以异于朴学,正因为东原不甘仅仅作一个‘声音训诂名物象数’的大师,而要进一步作哲学思想的破坏与建设。纯粹朴学的大学者都无此胸襟,亦无此胆力”。针对王国维批评戴震各条,胡适逐一反驳。如王认为戴“于六经大义所得颇浅”,胡便反唇相讥,清代朴学大师于此无人不浅,“静庵先生自己著作等身,其‘于六经大义’所得几何耶”?斥责王国维指戴震“欲夺朱子之席”是“陋儒之见”,是“没有历史眼光的陋见”。[14]后来更声称:“又查明张穆、魏源、孟森、王国维他们为什么骂十八世纪一位了不得的大哲学家、大思想家戴东原是贼呢?因为戴东原是当时思想的一个叛徒,批评宋朝理学、批评程子、朱子。”[15]姑不论思想守成而学问先进者大有人在,如胡适从来不很敬重的王先谦,只因其《合校水经注》“居然能完全摒弃‘全校’”,胡适就认为“其见识真远出静安、心史诸公上”![16]
张、魏、孟、王诸人指戴震窃书,主要不是因为戴的叛道,应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况且胡适明知王国维原来对戴震哲学的看法与自己所见略同,而王指责戴,也只是说他想夺取朱熹的位置却力有不逮,这样牵扯倒真有构陷之嫌了。尽管胡适说:“我总觉得王孟诸人攻击东原窃书一案的背后不免有几分‘卫道’、‘护法’的背景。其意若曰:‘戴东原欲夺朱子之席,总不是个好东西,什么可忌可耻之事,他都做得出来,这并不足奇怪!’”[17]但细读他罗列的证据,仍然很难苟同其判断,反倒觉得胡适自己有意无意间角色代入,将断狱当成自辩了。
有人说:胡适的“清浅易懂,很可能是因为某种深刻的隐晦难懂”。[18]其文如此,其人也如此。胡适重审《水经注》公案,对《水经注》研究固然无所裨益,对于公案的审理也可以说是事倍功半。但胡适的目的本来不在上述,于案内求解,不免隔靴搔痒。跳出公案的纠葛,了解相关的语境,探寻胡适的本意及其与此案渊源,或者能从伪材料中见真历史,于无意义处显有价值的奇效,对于理解胡适乃至中国近代学术史上的众生相产生积极作用。
[1] 转引自方利山:《胡适重审“〈水经注〉公案”浅议》。
[2] 耿云志、欧阳哲生编:《胡适书信集》中册,960页。
[3] 《清代学者的治学方法》,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2,282~304页。此文写于1919—1921年间。
[4] 1944年2月25日《致王重民》,耿云志、欧阳哲生编:《胡适书信集》中册,967页。
[5] 《治学方法》,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12,141~142页。
[6] 《考据学的责任与方法》,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10,195~196页。
[7] 郭豫适:《从“十字法”到“四字法”——胡适的治学方法论及其他》,《胡适研究丛刊》第2辑,228~229页。
[8]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5,102页。
[9]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12,486页。
[10] 陈守实:《学术日录[选载]·记梁启超、陈寅恪诸师事》,《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辑。
[11] 《治学方法》,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12,141~144页。
[12] 1957年5月2日《复陈之藩函》,1961年8月4日《致吴相湘函》,耿云志、欧阳哲生编:《胡适书信集》下册,1308、1666页。
[13] 1944年5月9日《致王重民》,耿云志、欧阳哲生编:《胡适书信集》中册,997页。
[14] 《自述治水经注案缘起及论述片断》,耿云志主编:《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第1册,33~36页,合肥,黄山书社,1994。
[15] 胡适:《水经注考》,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12,173页。
[16] 1933年12月4日《致王重民》,耿云志、欧阳哲生编:《胡适书信集》中册,932页。
[17] 《自述治水经注案缘起及论述片断》,耿云志编:《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第1册,33~36页。
[18] 郜元宝:《编选小序》,《胡适印象》,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