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狱起于顺治十八年,定谳在康熙二年秋。关于其始末,文献多有记述。汪曰桢所纂《南浔镇志》(《续修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就汇集了大量有关文献,其中《费恭庵日记》记述此案尤详。用了今人的说法,日记作者费氏接近案发“现场”,较为知情。该日记的确展现了与事件有关的人事的无穷曲折,一桩大案酿成的详细过程。
“庄氏史狱”又作“湖州史狱”、“湖州庄氏史狱”、“湖州逆书案”、“庄氏史案”。死于此狱的有七十余人,另有百余人遣戍。由今人的眼光看去,此案最荒唐、最可惨可笑之处,是对搜捕对象的不加甄别,处罚的苛酷不情:不但罪及刻工、书贩,且罪及购书、藏书者。据涉案的陆圻的女儿陆莘行所撰《老父云游始末》,“凡刻书、印书、订书、送板者一应俱斩”(该篇收入傅以礼《庄氏史案本末》卷下,1981年3月上海古籍书店据旧抄本影印)。〔1〕《费恭庵日记》则说,案发后就缚的,“尚有来拜年亲戚及邻舍来看者”。书贾陆某“方嫁女,妇女杂集,质明祸发,悉就缚”。关于“庄氏史狱”中家属的牵连拘押,尤其陆圻、查继佐、范骧诸家羁押中的情状,以陆莘行所撰文字,记述最详。如“男子发按察使监,狱卒分给铁链”,“女子发羁候所”(后均发羁候所);仅查、陆、范三姓,被逮者就有一百七十六人。
刻工、书贩不论,对那些偶尔出现在现场的戚友邻人、围观者,这实在是飞来横祸,又有谁能为他们申冤昭雪?知名人士则不同。明末社局中的陆圻、查继佐不论,即使较他们年轻的吴炎、潘柽章,都得到了相当的关注。也应当说,关于这种敏感事件,上述涉案人物,仍然是相对安全的话题。
吴炎、潘柽章作为青年才俊,虽不及陆圻、查继佐的声名显赫,却因了当时两个最负盛名的人物的揄扬,而备受记述者的同情与惋惜。钱谦益与顾炎武虽不相能,却不妨碍他们各以其方式鼓励、支持两个年轻人已然开始却未及完成的事业,即为故明写史。钱、顾一致认为吴、潘堪此重任。而且我注意到,无论钱还是顾,对于吴、潘,所持均非长辈对晚辈的提携态度,而两个年轻人对此也像是很坦然。曾以国史自任的钱谦益,将完成这一任务的希望寄托于晚辈,想必既心有不甘,又不无欣慰。而吴、潘之死的酷烈,则一定令顾炎武备受折磨,尽管他的那篇怀念吴、潘的文字,保持了一贯的节制冷静。
吴炎,字赤凕,又字如晦,号愧庵,后更号赤民;潘柽章,字力田,一字圣木。顾炎武《书吴潘二子事》(《亭林文集》卷五《顾亭林诗文集》,中华书局,1983)写得较多的,是他曾交往过的潘柽章。据年谱,顾氏顺治十四年北游,十八年曾一度南归至杭州。其访潘柽章,当在此期间。康熙二年,顾氏在汾州,得知吴、潘二子罹难,遥祭于旅舍。其《汾州祭吴炎、潘柽章二节士》、《寄节士之弟耒》(按:潘耒,字次耕,潘柽章弟)两首,年谱系于是年。潘柽章弟潘耒的师从顾炎武,乃遵亡兄的遗命,距其兄被难已有六年。《亭林文集·与潘次耕》一札,说:“接手书如见故人,追念痛酷,其何以堪!”顾氏另有《亡友潘节士弟耒远来受学,兼有投诗,答之》一诗,不胜凄怆。
案发前的顺治十三年,顾氏所作《赠潘节士柽章》一诗,开篇就说自己对于“国史”的忧虑,说其有志未遂,幸而有潘柽章这样有才华的青年:“同方有潘子,自小耽文史。荦然持巨笔,直溯明兴始。……上下三百年,粲然得纲纪。”(《顾亭林诗笺释》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98)在他看来潘子不但有其志,且才足以副之,此种人才实属难得。“期君共编摩,不坠文献迹。便当挈残书,过尔溪上宅。”(同上)不但寄望甚殷,且倾囊相助。〔2〕其《汾州祭吴炎、潘柽章二节士》一诗,颈联有“一代文章亡左马,千秋仁义在吴潘”云云,拟之于左丘明、司马迁,对二子的史学造诣,评价有如是之高!
钱谦益也引潘柽章为“学问道义之交”,称许其有良史才。《牧斋有学集》中《与吴江潘力田书》,说读潘氏《国史考异》,觉其“援据周详,辨析详密,不偏主一家,不偏执一见。三复深惟,知史事之必有成,且成而必可信可传也”,说“不图老眼,见此盛事”(卷三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钱氏更就史事的裁断,与较其年轻近四十岁的潘氏商榷,且也如顾炎武的尽其所有,倾力相助,说“墙角残书,或尚可资长编者,当悉索以备搜采”(同上)。钱氏另一札则径以潘氏为“忘年知己”,对潘柽章针对其《太祖实录辨证》的“考异刊正”,非但不介意其人的入室操戈,且说“实获我心”(《复吴江潘力田书》,同书卷三九)。钱谦益以好骂颇招物议,对于他所欣赏的后辈学人却能如此,不也令人可感那一代人的气象?钱谦益尚有复吴炎一札,说:“去年逼除,得见今乐府一编,深推其采撷之富、贯穿之熟而评断之勇也。蛩然而喜,焕然而兴曰:‘所谓斯人者,其殆是乎?……’”(《复吴江吴赤溟书》,同书同卷)能同时得顾、钱两位的称赏,吴、潘的才学不问可知。
钱谦益更不惜以其影响力为吴、潘征书,号召同道“各出所撰著及家藏本授之二子”,俾成就“盛事”,且期望吴、潘“终身以之”(《为吴潘二子征书引》,《牧斋杂著·牧斋有学集文钞补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这是一个非同寻常的动作。尽管姿态稍嫌夸张,但以吴、潘二子所从事者为“共同事业”,应当是真的。无论顾炎武写于案发后的还是钱谦益写于案发前的文字,都对两个年轻人以“同志”视之,一派郑重。但此后的事情有大出他们的意料者:吴、潘蒙难,不但二人合撰而“十就六七”之《明史记》不传,且潘子的《国史考异》三十多卷也惟存六卷,其《松陵文献》编纂未就,直至三十年后,才由其弟“校而梓之”。应当就是康熙三十二年刻本。〔3〕
但不幸中仍然有万幸。除了生前身后钱谦益、顾炎武的称赏,潘柽章还得力于其弟潘耒对其遗编的整理、刊刻。潘耒官翰林时,即为其兄及吴炎申冤,使得“昭雪”。潘耒撰《国史考异序》,开篇即说:“作史犹治狱也,治狱者一毫不得其情,则失入失出,而天下有冤民;作史者一事不核其实,则溢美溢恶,而万世无信史。”耐人寻味的,是拟之于治狱。其兄岂非正死于治狱者之手?接下来耒说,其亡兄“以著作之才,盛年隐居,潜心史事,与吴赤溟先生搜讨论撰,十就六七”;还说其亡兄“尤博极群书,长于考订”,以十余年、数易手稿写成的《国史考异》“盛为通人所称许”;“牧斋尝见此书,而贻书亡兄,极相推服,有‘周详精审,不执不偏,知史事必成,可信可传’之语”(《遂初堂文集》卷六,《续修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序其兄所撰《松陵文献》,说其兄写地方史亦如写明史,“参伍钩稽,归于至当”,“史家之能事毕矣”(同书卷七)。耒还在书札中说,“六壬之说,浩博艰隐,学者每望洋而返”,其亡兄却“留意三式之学,于六壬尤多悟入……”(《与人书二》,同书卷六)则潘柽章的学问不但精而且博,委实难能可贵。
吴、潘二子的被关注,一则因两人生前已头角峥嵘,再则因年纪轻、被祸惨。他们是被凌迟处死的,即俗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关于吴、潘两位的故事中,最惨痛的情节,是叮嘱家人如何在被“磔”后的躯体碎片中辨认自己。《南浔镇志》卷三八《志余》六,录《临野堂别集》,写到“磔”前一日,吴炎对其弟说:“我辈必罹极刑,血肉狼藉,岂能辨识!汝但视两股上各有一‘火’字者,即我尸也”。闻者无不流涕。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引《平望续志》,记述略同(卷一《明史记》条,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此外被较多写到的,还有两个年轻人临难的从容、慷慨。有人记吴、潘就逮,“两县令一司理登门亲缉,一则方巾大袖以迎,一则儒巾褴衫以迎,辞气慷慨。凡子女妻妾一一呼出,尽以付之。两县令一司理谓君家少子,姑藏匿,何必为破卵!两生曰:吾一门已登鬼箓,岂望覆巢完卵耶!悉就械。”记述者于此感叹道:“其慨然以妻子尽出者,岂真铁石心哉?一腔热血,有难言者存矣。”(傅以礼《庄氏史案本末》卷下)不心存侥幸,或也因了其人本是史家,见事透彻,对自己的命运不难了然于心的吧。
二子的不苟免,更在此后的刑讯中。据顾炎武《书吴潘二子事》,“当鞫讯时,或有改辞以求脱者,吴子独慷慨大骂,官不能堪,至拳踢仆地。潘子以有母故,不骂亦不辨”。吴的大骂固然刚烈,潘的“不辨”,也不失尊严。另有人说,当鞫讯时,“痛骂不屈,夹两棍,骂益甚。两部官蹴其齿尽落”(傅以礼《庄氏史案本末》卷下)。由顾氏上文看,说的应当是吴炎。
潘柽章遗作《松陵文献》卷十有吴炎传,说吴“天才矫拔,文笔劲健,作史传甚有体裁,详而核,简而明,美恶不掩,有古良史风”;关于其遗属的命运,说其人“死后家口北徙,妻张氏自杀于齐化门”,“遭难,遗稿散佚,人多惜之”云云,必非出自潘氏手笔,应由他人补入。戴笠《潘柽章传》则说潘柽章妻沈氏“随坐北徙,以有身,不即死,赍药自随”,后所生子死,“即日饮药自杀”。
关于吴、潘与庄氏此案的关系,也如其他涉案名人,当时就说法不一。与吴、潘交往密切的戴笠,说庄氏书刻成,吴、潘“未尝寓目,徒以名重,为所摭引,遂罹惨祸”(《潘柽章传》)。翁广平《书湖州庄氏史狱》也说吴、潘“以才名素著,列之参阅,实未尝受其聘”(《查继佐年谱》附录二,中华书局,1992)。潘耒《国史考异序》的说法,是其兄“不与其事,横罹其祸”。却也有不同的说法。傅以礼所辑《庄氏史案本末》,就有人说庄氏聘名士约十六七人“群为删润论断”,吴、潘正在其中(卷上)。〔4〕其实二子是否与闻,有无“参阅”,对于今人无关紧要,即“与闻”、更“参阅”又何罪之有?二子不过为此狱的酷虐,提供了一个令人动容的例子罢了。王冀民《顾亭林诗笺释》关于顾氏祭二子诗,笺曰:“湖州史狱不过清代千百桩文字狱之一,斩绞凌迟仅七十二人,较后来戴名世案、查嗣庭案、吕留良案、谢济世案,以及张熙、曾静诸案多无罪而死者,未为惨酷。吴、潘二人虽属株连得祸,然既私撰《明史记》,已有取死之道,较同时仅因助赀刻书、开肆售书、行路购书以及书手、刻工知情未报而骈首就戮、而籍没流徙、而终身囚系者,未为冤枉。”(卷四)在我读来,“仅”、“已有取死之道”、“未为惨酷”、“未为冤枉”云云,不过表达了王氏本人的愤慨而已。
清朝定鼎,士风未即“丕变”。陆文衡说:“生员言事,卧碑有禁,而吴下士子好持公论,见官府有贪残不法者,即集众昌言,为孚号扬庭之举,上台亦往往采纳其言,此前明故事也。今非其时矣……”(《啬庵随笔》卷三,光绪丁酉刊本)以下举“因言获罪”至惨者,即金圣叹等哭庙一案诸人。在记述者的笔下,狱中的吴炎、潘柽章确也十足的明人面目。《松陵文献》卷十吴炎传,说吴“在狱赋诗慷慨,神色不挠”。杨凤苞《记吴楚》关于史案中人的精神状态,有类似描述:“时以史案系累者多文士,诸人锒铛狴犴,慷慨赋诗,互相酬答,皆无困苦乞怜语。”(《秋室集》卷五)我所读到的潘柽章狱中与人唱和诗却不免老套,无非悔不该与文字结缘,当然,牢骚而已。《临野堂别集》录潘柽章狱中诗《漫成》四首,其一首联即“抱膝年来学避名,无端世网忽相婴”;尾联为“自怜腐草同湮没,漫说雕虫误此生”。其二尾联:“从使平反能苟活,他年应废蓼莪诗。”《与美生对酌》绝句,首句即“平生恨不学屠沽”,并不一味作激昂语,也是士大夫当此种时候惯有的表白。一旦因文字得祸,书生通常想到的,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实则只要项上的那颗头颅犹在,总不能不舞文弄墨——不必读那些长流边徼的文人的诗文,只要看史案中人羁绁之下仍然吟哦不已即可知。
那么你会想问,这种轩昂的意气,在有清一代,是如何消磨殆尽的?
吴炎、潘柽章为青年才俊,查继佐、范骧、陆圻则系浙中名宿。陆圻,字丽京,原是明末社局中的活跃人物,发起登楼社,在清初社事中依然活跃,曾赴嘉兴南湖“十郡大社”的社集。陆氏兄弟陆圻、陆培交游广阔,查继佐则广有门徒。钱谦益有《复冯秋水》一札:“西浙俊髦,无如冯、范。研祥落落竹箭,文白亭亭明玕。”(《牧斋杂著·钱牧斋先生尺牍》卷一。冯、范,即冯文昌、范骧)据杜登春《社事本末》,壬午春,复社中人大会虎丘,陆圻、范骧、查继佐均在其中。
就时人记述的案情看,此案中吴、潘二子的故事较清晰,查、范、陆三人“检举”一事,因说法不一而扑朔迷离,是事件中较为暧昧的一段情节,令人疑心有未解之密——当时已然,否则就不会有下文将要提到的那个关于“雪丐”的传说,虽为查继佐的门人否认,仍被人津津乐道。
据查继佐的门人所撰查氏年谱,查氏案发前由陆圻处得知自己在《明史纪略》(按:即《明史辑略》)“参阅姓氏”中,即“投牒督学”,“并入范、陆名于牒,范、陆不知”(《查继佐年谱》顺治十八年)。此种说法,与陆圻的女儿陆莘行的说法有异。莘行说其父风闻庄史将其与查、范列入“评定姓名”,即往查继佐处询问,见查案头果有此书,说:“若不早图,祸将作矣”(《老父云游始末》)。则具牒检举,像是由陆发起。查氏门人的说法或得之于查氏本人,莘行则可能得自其父,都应当有较大的可信度,却已有这样的不同,其他叙述更是言人人殊。即如《费恭庵日记》,说案发前查、范、陆于庄氏“不相闻且未见书”,“具检明呈于学道”。全祖望《江浙两大狱记》说查继佐、陆圻“当狱初起,先首告”,得以脱罪(《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清史稿》卷四八四《文苑一·陆圻》,有陆被逮前曾“具状自陈”云云。“首告”与“自陈”,语义不消说有不同。“自陈”或不过自我澄清,“首告”却近于今人所说的“告发”。可以相信的是,无论“检举”的是陆是查,对于此后事件的发展,都应当无从预知。到了大案铸成,吴、潘等人惨死,是否会有“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的一念?无论出于主动,还是他人代署,陆圻的终不自安,也应因了保全首领的代价之高。同案罹难诸人的惨死,不能不使幸存者有道义负累。《清史稿》文苑传的说法是,“事得白,(陆氏)叹曰:‘今幸不得死,奈何不以余生学道耶!’亲殁,遂弃家远游,不知所终”。
获释后的陆圻,似乎并非一下子便消失得无影无踪。黄宗羲说“人有见之黄鹤楼者,云已黄冠为道士矣”(《思旧录·陆圻》,《黄宗羲全集》第1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陆氏的女儿莘行说,陆氏于丁未冬,祝发为僧。戊申二月,曾一度归家,与亲友诀别,其间为其弟疗疾,与妻女仅相隔一道墙,却毅然不顾。这年九月赴粤,即不可踪迹,“每至必易姓名”,以示决绝(《老父云游始末》)。此篇文字写于康熙四十六年,莘行不见其父已三十九年。全祖望的《陆丽京先生事略》更说其子曾在黄山找到他,以“祭墓”的名义哀恳其归,陆氏归后竟“一夕遁去,自是莫能踪迹”,致使其子因寻父不得悒悒而死(《鲒埼亭集》卷二六)。明清间的知名人士屡变姓名的,如方以智在逃亡途中,另一即陆圻为僧之后,均有不得不然;而陆圻的心情有可能更苦涩。〔5〕
明清之际这样的时代,士大夫劫后余生,难免会有诸种缺憾。黄宗羲说自己曾致书江右的陈弘绪,陈答以“吾非故吾”,令黄氏觉得其“若有惭德”(《思旧录·陈弘绪》)。〔6〕他记陆圻史狱前后的变化,说自己庚寅(即顺治七年)曾与陆氏同宿某人家,夜半,陆“推余醒,问滃州事,击节起舞。余有怀旧诗:‘桑间隐迹怀孙爽,药笼偷生忆陆圻。浙西人物真难得,屈指犹云某在斯。’”史祸之后,陆“以此诗奉还云:‘自贬三等,不宜当此’,请改月旦。其后不知所终”(《思旧录·陆圻》)。全祖望也说自己曾在黄家得见陆氏“所封还月旦之书,甚自刻责,以为辱身对簿,从此不敢豫汐社之列”(《陆丽京先生事略》)。你据此可以猜想,刀锯鼎镬之下人所难免的怯懦,成为了陆氏持久的疚痛。
古代中国知识人极其在意士论关于自己的评价即所谓“月旦”,因此无论“封还月旦”还是“请改月旦”,都属于含义复杂的动作。其意思无非是对同侪的称许愧不敢当,以及“吾非故吾”等等。“封还”乃所以珍重,示人以郑重不苟,不容丝毫含糊。此种古道,今人已不能理解。至于“辱身对簿”云云,也是极痛心的话。在士人,“对簿”是一大侮辱,庄氏史狱之于士人的摧辱,决非“对簿”一端,那自然是对“民族感情”的摧残,对“反清意志”的摧残,亦对东南人文的摧残。事实是,在吴、潘等人惨死之后,陆氏的获释本身,已包含了“辱”。陆氏的出走,以至一往而不返,也应因不堪承受这“幸存”的压力的吧。经历了这样的事件,一个敏感自尊的文人,很难自信尚能保有“完整性”,会自认为有无从修复的破损;不一定就厌世,却有可能厌恶、鄙视自己。陆圻或许属于后一种情况。谢国桢引杨钟羲《雪桥诗话》卷一《王崑绳孤忠遗翰序》,说看陆圻画像,“雉冠戎服,挟弓矢袴靴纵马而驰,是岂山中学道之人哉,又可悲矣!”(《晚明史籍考》卷二二《孤忠遗翰》条)
陆圻的女儿莘行说狱兴之前他的父亲就有预感,自己曾听到“父母于密室中欷嘘偶语”。还说其父就逮,临行,嘱其二子以己为鉴“终身不必读书”。还记其父赴京途中,“一日泊金山下,闻钟磬声,誓曰:苟得生还,所不祝发空门,有如大江!”(《老父云游始末》)那么陆氏获释后无非践行此誓言。由全祖望《陆丽京先生事略》看,陆圻性情“温良”,虽参与社事,名在人口,却不大有名士习气。该篇说,陆获释后,叹道:“余自分定死,幸而得保首领,宗族俱全,奈何不以余生学道耶?”或许倒是全氏代其设想,陆圻本人的想法有可能曲折得多也灰暗得多,否则难以做到那般决绝的吧。出走——无论是否真的皈依佛门——似乎被认为较言说有力。陆圻用决绝的姿势,以自己远行的背影,做了有力的表达。
我读与史狱有关的文字,关注不止在此案之惨,导致案发的人事纠葛,还有若干涉案人物,以及案里案外的细琐情事。有关文献中对史案的记述态度,也留出了较大的想象空间。我最感兴趣的,是摧折之余士夫精神意气的斫丧,这一种“余波”。在近代“心理学”、“精神现象学”尚未兴起的时代,古代中国的知识人并不缺乏传达其“创伤经验”的足够手段,最经典者,就包括了敝同乡阮籍的穷途之哭。尽管于来自外部的“禁忌”、“禁制”之外又有自我禁抑,你仍然有可能在古人遗留的文字间,搜寻到他们有意无意留给后人的微渺信息,尽管后人的代古人设想,有可能距“真相”更远。或许也因有鉴于此,有人即重重设防,极力避免窥探,甚至干脆自行蒸发,“不知所终”,意欲将一份秘密永远地带走。
范骧,字文白,号默庵。查继佐、陆圻、范骧三人中,查系寿终正寝;范死于查前。查氏临终前,尚于书室中设范之位,抱病祭奠,可知与范骧交谊之深厚。范氏之子范韩记述此案,对于查、陆却“颇致诽词”,“不免有私憾存乎其间”(参看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一六《范氏记私史事》条),未知系何种“私憾”。据范韩说,范骧史案获释后“志气如常,卒年六十八”。果真如此,又可证对屈辱的承受力也有因人之异,并非谁人都像陆圻似的创巨痛深。
顾炎武《书吴潘二子事》那篇文章说,“方庄氏作书时,属客延予一至其家,予薄其人不学,竟去,以是不列名,获免于难”。由此看来,查、陆、范的卷入此案,未必是在劫难逃;列名庄氏明史的“参阅”,有可能是征得了他们同意的。当然,名人之名往往不免于为人所借;要爱惜其名如顾炎武者,才能峻拒此种**。但也应当说,无论是否与闻以至是否介入庄氏修史一事,陆圻、查继佐都有为“故明”存史的强烈意愿。陆圻有《陆子史稿》传世,还曾参与《明史纪事本末》的编撰,该书于顺治十五年即庄氏案前已刊行;而下文还将写到,查继佐即使经历了史狱的生死劫,仍然撰写了他的那部称得上皇皇巨著的《罪惟录》。
查继佐,字伊璜,一字敬修,号兴斋,人称东山先生。据《费恭庵日记》,吴之荣首告时,即将查继佐与定谳后的主犯庄允城(按:应为庄允诚)、朱佑明并列,说他们“共造此书”,公庭质对时也一口咬定系查继佐等主笔。查以曾向学道“检举”自辩,吴却质疑其何以不向督抚告发,而“首”于学道。据此看,查氏当初的向学道而非督抚呈报,或许真的不希望司法介入,而只是在“教育官员”处备案,申明自己(以及范骧、陆圻)与该书无关。由此,案发后查氏处境之凶险不难想见。〔7〕
事实也的确是,查等“检举”在前,吴之荣“出首”在后。据《南浔镇志》,对簿时查继佐辩解道:“若以出首早为功,则继佐前而吴某后,继佐之功当在吴某之上。若以检举迟为罪,则继佐早而吴某迟,吴某之罪不应在继佐之下。今吴某以罪受赏,而继佐以功受戮,则是非颠倒极矣。”(卷三八《志余》六录《熊懋蒋希图闻门录》)这样看来,“检举”与“出首”,性质并没有什么不同。然而据年谱,查氏被收押前曾告诫其子不要透露其他参阅者的情况(《查继佐年谱》康熙元年),则所谓“检举”,仍然更是意在撇清关系,预先为自己也为友人(范、陆)脱罪;因终成大狱,也就与告发、举报难以区分了。但此狱的关键,仍然是吴之荣的“首告”。查等的“检举”,作用较为次要,虽不得不对簿公堂,仍能获释;因“检举”有功而蒙有关当局颁赏,赏额也低于立了首功的吴之荣。
即令如此,查、范、陆的“检举”,仍然是此案重要的情节。或许出于为贤者讳的用心,凡此等关节处,有关的叙述均不免语焉不详。出自查继佐门人的查氏年谱,对史案却并不避讳:“庄史波及,因先生合词简举,留案,得释,所著《得案日记》述之甚详。”这部关键性的日记,我所读到的记述此案的文字均未征引,似乎久已失传。不知何故偏偏这部最有可能征信的文字,失却了踪迹。或许将来有一天,意欲侦破此案的好事者,会发现这日记如出土文物般地在某处“潘家园”现身?
依据门人的记述,查继佐机智幽默,且善于自我保护,多少有那么一点不好捉摸。在江浙的名士群中,查并不特别引人注目,至少引起的关注度不及同案的陆圻。他的与当时士人中的领袖人物、与那个党社的核心圈子、与“时风”若即若离,保持距离,未尝不也出于“自我保护”的聪明。
叙述庄氏史案倘若由查、范、陆的角度,有可能是三位大名士为避祸而主动告白,间接推动了此案成立,最终背负了沉重的道义负担的故事。但如上文所说,同历此劫,“精神后果”却有因人之异。三人中,惟陆圻的心事有迹可寻,查、范的心迹几不可考。但刻意的规避,焉知不也因了难以释怀?《年谱》记患难余生的查氏:“初,眷属内外皆锢于公署,其后即禁锢于家中。先生既归,始对家人一涕。当患难急迫,独洒脱如平时。”(《查继佐年谱》康熙二年)这“一涕”乃情不自禁,也证明了其“洒脱”中固有隐忍。在史案的残酷性充分显现之后,率先“检举”的查氏当作何感想?会不会有梦魇,比如梦到遭凌迟者的血肉淋漓?对于自己当初的“检举”,清夜扪心,能否坦然?或许他的心足够坚硬,并没有我们代为设想的种种。下文还要写到查氏在案发后大肆进行的明史、南明史书写——令人疑心既出自不可抑制的冲动,亦隐含了自我救赎的动机——谁能说得清呢!谢国桢以为查、陆、范“中途首告,临难苟免,实有足令人非议者”(《晚明史籍考》卷一六《范氏记私史事》条),稍嫌苛刻。至于黄宗羲因憎恶湖州籍的温体仁,竟说湖州史祸乃“天之报施者”(《汰存录》),大可作为明人“党见”深不可拔之一例。
案发那年查继佐已六十二岁。仅由门人所撰年谱及《东山外纪》看,查继佐的“劫后余生”并不惨淡,以至像是不适用“劫后余生”这说法。查七十六岁“终于正寝”,一生有女人缘,有石缘(查氏嗜石,有大量收藏),有贤妻及追随左右的门人,晚年颇不寂寞,与吴炎、潘柽章的非但未尽其才、且未克享其天年,自不可同日而语。
查、范、陆与庄氏史狱有关的故事,到这里还没有完。
谈迁《国榷》张宗祥的《题记》,提到谈与查继佐“若不相识,各无一语及之”,对此的解释是,谈氏在庄氏史狱前早已谢世,“而查氏既经史狱,幽囚二百日之后,虽奋笔成书,不欲表暴于世,深闭固拒,以史为讳”,由此推想谈迁的那部大书,也只能“铁函深井,藏之已耳”,哪里敢引以贾祸呢?
事实却是,查氏并不曾被史狱吓退。他化名“左尹”的《罪惟录》,系纪传体明史著作,《东山自叙》说写作该书,“始于甲申,成于壬子”,历时二十九年〔12〕,史狱即发生在此期间。查氏的自叙不讳其事,且说因此狱而“改书名为《罪惟》”,还说此书“得复原题之日”(按原题为“明书”),也就是作者“得复原姓名之日”。至于题作“罪惟”,据说取孟子知我罪我之意(参看谢国桢同书卷一六《大狱记》条)。因史入狱,本应对史事避之惟恐不及的,却偏要撰史不已,也可以证明其人的倔强的吧。年谱将查氏著《鲁春秋》系于康熙四年,史狱获释不过两年。查氏在那本书的自序中写道,“鲁春秋”非止鲁之“春秋”,乃唐、桂、鲁之“春秋”;尤一再致悼于张煌言,更据张的事迹著《范澳供》。“范澳”在东海中,张煌言于此被清军俘获(参看《查继佐年谱》康熙四年)。其人的不能忘却故明,这一段心迹,倒像是惟恐不为人知晓。〔13〕钱谦益有《初学》、《有学》二集,查氏则著有《先甲》、《后甲》,“甲”即甲申。两个人都以此暗示其人生断为了两截。但无论钱还是查,前后两截,都似断犹连,是不难看出的。
你不能确知查氏的上述著述曾在何种范围流传。浙江古籍出版社版《罪惟录》的《前言》,说传世的只有吴兴嘉业堂藏的手稿本,后商务印书馆据以影印入四部丛刊三编。但由《东山外纪》看,查氏本人未见得以为有必要将其著述藏之某山或沉之井底。庄氏史狱后,又有方孝标、戴名世的《南山集》案。可知虽杀戮之惨,仍不足以儆戴名世之流。但杀戮仍然有效。全祖望一再讥毛奇龄在《南山集》案发后的表现(见其《萧山毛检讨别传》、《书毛检讨忠臣不死节辨后》,分别见《鲒埼亭集》外编卷一二、卷三三),刻画毛的反应过度,为了避祸而不择手段,大可作为文字狱导致士大夫“精神意气斫丧”之显例——当然也可能此人原本委琐。但倘无那一番惊吓,或许不至于如此不堪的吧。
值得注意的是,有清一代著名史家和当地人士对此案的持续关注。《费恭庵日记》一类记述,几乎与事件同步。全祖望、杨凤苞、傅以礼更惟恐事件湮没在了岁月中,搜访、记录如恐不及,似乎将此案作为了须反复品味的创伤记忆。一再书写,固然使“事件”在时间中延续,避免了被当局删除、抹去,而有力者的书写当这种时候,尤其有助于“伸张正义”。
全祖望说过:“残明甬上(按即宁波)诸遗民述作极盛,然其所流布于世者,或转非其得意之作,故多有内集。夫其‘内’之云者,盖亦将有殉之埋之之志,而弗敢泄,百年以来霜摧雪剥,日以陵夷”,其“秘钞”“半归乌有”(《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五《杲堂诗文续钞序》)。他本人所以孜孜搜求,无非为了抢救这段“历史”。而全氏的集子,系其弟子董秉纯所编,编纂之法,也仍然“从明季遗民文集之例,分内外两集,凡涉禁忌者,多列为外编”(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二○《鲒埼亭集》条)。与庄氏史狱有关的文字,却又不尽在“外编”:《陆丽京先生事略》就收在内编。
傅以礼所辑《庄氏史案本末》后出,序称该书所集,“皆同时目击者所记”,辑录的原则是并存异说,因此不免前后重复、牴牾。由我的角度看,该书除个别篇外,未注明材料来源,亦未作考辨,使用确有不便。《南浔镇志》周学濂序,说有人批评该书“间有异同并列,无所折衷”,解释说“此公羊子所谓传闻异辞也”。这确也可以是一种解释。
尽管清代史家关于庄氏史狱,留下了篇幅可观的记述,由近人、今人的兴趣考涉案诸人的心迹,却仍然困难。也因此留在故纸上的蛛丝马迹、只言片语都值得推敲。你会相信仍然有未揭之秘,有不可能还原的心理事件,不能修复的“真相”;而如上文说到的,今人倘代古人设想,确有可能更远于“实情”。
此案的关键人物,“首告”且因此立案的吴之荣,在诸种记述中均为奸邪小人,阴贼险狠,血债累累。据傅以礼《庄氏史案本末》,吴之荣曾任归安知县,“有才而敢作敢为”,坐赃,“遂至湖州,择人而噬。富民大家,卧不贴席”,“在湖三年,所诈之赃约数十万”(卷上)。杨凤苞《钱瞻百河渭间集选序》则说吴既贪且狠,“时比之国狗之瘈”(按即疯狗)。据该文,吴氏构陷钱价人(瞻百),确与魏耕“通海”案有关。由此看来,祁六公子(即祁彪佳之子祁班孙)的长流宁古塔,也与吴之荣间接相关。该案使钱价人“坐惨法死于杭”,籍其家,吴之荣因“首告”而“得其家之半以去”,钱氏“累世显宦,家富不赀”,至此遂破,“妻子徙边”,弟长流宁古塔。时康熙元年二月。同年秋,吴即首告庄氏,引发史案。〔14〕由此看起来,吴之荣称得上那个时代发人命财的“首告专业户”,且因以致富,不止于“人血染红顶子”而已。
而庄氏史案中,发人命财的不仅有吴之荣。据陆莘行所记,其家“近邻许周父,平素待之甚厚,此际手持糨一盂,于门上遍贴封条,且曰:某某系某人子,不可放;某某系某人仆,急宜追絷。官喜其勤,取我家布二匹、米三石与之,令为向导,同捕役进京逮三叔父……后事解,此人惶愧欲死”(《老父云游始末》)。这应当是莘行以七岁稚龄体会到的世态炎凉。至于吴之荣式的“构陷”、告讦总能得手,自然赖于清初的言论环境。杨凤苞所记孔孟文,是魏耕“通海”案的另一告发者,也如吴之荣,无非借刀杀人,借清当局的刀,杀略有怨怼或仅只没有满足其欲求的人(《书孔孟文事》,《秋室集》卷五)。至少在本文所写的年代,这种人的确说得上生逢其时,夤缘时会。
关于吴的下场,莘行的说法是,己巳夏,其人“发恶疾,骨存于床,肉化于地,颈断而死”(《老父云游始末》),似乎更宜于读作诅咒,所谓“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而无关乎“事实”。作恶多端的吴之荣,要死得如此离奇,才足以大快人心。傅以礼据魏源《圣武记》,说朱国治于江南奏销案中,罗织缙绅生监万有二千,“凡欠课一二钱者,尽罹法网”;三藩变起,吴三桂对云南按察使知府以下抗节不屈的官员,皆拘禁不杀,独首杀朱氏,“未必非因其素失众心,杀之足以为名也”(《华筵年室题跋》卷上《辛丑纪闻》),也是一种报应,较为可信。
孟森分析明清史料,总能洞见情伪。他说清代帝王“将祖宗徼惠于明之史实钳制忌讳,颠倒耳目者二三百年。帝王之用机心,刻深长久,为振古所未有”,其用心“如是之深且曲”(《明烈皇殉国后纪》,《明清史论著集刊》上册)。同篇还说,“戴南山之见杀,惟以所叙清初事太切实,不稍回护”。所谓的“不讳之朝”,自然是大大的讽刺。纵然如此,对文字狱的结果,仍然不宜想象过度。限于技术手段也格于行政效率,那个时代对文字的管控,总不能如近代的彻底;而力图掩盖的事实,其痕迹也有极力擦抹而终不能净尽者;更难以如当局所愿地“封杀”某人、某项议论;虽“禁毁”也不大容易做到片纸不存。天网恢恢,百密一疏。顾炎武、钱谦益的文字均流布较广;其人与吴炎、潘柽章有关的书写,想必不至于藏之箧中,而有一定的传播范围的吧。由此也可知其时文网虽密,还不能密到以史狱为禁忌性话题,使人人噤声的地步。潘耒为其兄遗作《松陵文献》撰《后序》,说潘柽章死后,“藁本流传人间,争相珍秘。康熙甲子,或言于邑令,请改修县志,三月而遽成。乙丑春,耒归自都门,有言新志全用亡兄之书者”。他发现果然如此,说自己“不怪其蹈袭,但不应略不载吾兄姓名,绝不言本某书,有似取人之物而讳言主名者”。《后序》撰于康熙三十二年腊月,应当已在为其兄“昭雪”之后,不但吴、潘二子的名氏已不被忌讳,甚至潘耒明确提出了“载吾兄姓名”的要求。孟森《书明史抄略》说,庄氏史案“因得祸甚酷,举世反甚愿见私史原文,以餍好奇之心”,故有人作伪以迎合此种需求。这样的社会心理,不正是古今所同?
人类自有禁制,也就有犯禁的快感。“雪夜闭门读禁书”即被认为一快。记得我自己曾在文章中提到,龚自珍“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全为稻粱谋”,倒像是在有意召祸。而郁达夫书此一联,悬之中厅,不也是有趣的现象?但若据此而说“禁”之为**,之为“撩拨”、“挑逗”,仍有不妥——可能将那种故事的残酷性掩盖了。令今人感到不舒服的是,傅以礼居然说到其所处朝代禁网之疏——至少并不较前此的“新朝”禁制更严厉,说“孰若我国家天地为心,大公无我。在昔乾隆中,钦定通鉴辑览,特存福王位号,比之于南宋偏安;并附载唐、桂二王本末,不斥之为伪”(《华筵年室题跋》卷上《明季稗史汇编》,宣统元年刊本)。“天地为心,大公无我”云云,岂不太过肉麻?但由文字看,傅氏一本正经,未见得不真的这样以为。一再考清代文字狱的孟森,则说嘉、道以前,禁网尚密,“咸、同军兴以后,禁网乃稍稍阔疏”(《皇明遗民传序》,《明清史论著集刊》上册)。傅以礼的学术活动正应当在咸、同军兴以后,或禁网确已“阔疏”。至于孟氏说“为明遗民作传,道光以前,乃不可能之事”,未免绝对。大量的明遗民传记材料,保存在士人文集中,只不过未标“明遗民”一类名目罢了。
也是孟森,发现乾隆年间《闲闲录》一案,蔡显受戮,其门人二十四人罹祸,藏蔡氏所撰《笠夫杂录》的,为该书作序的,却也是蔡的门人。“从文网稠密之中,不忘师友之谊”,可见“当时风俗之厚”(《〈闲闲录〉案》,《明清史论著集刊正续编》,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孟氏更发现《笠夫杂录》竟然就是蔡氏因而被难的《闲闲录》之变身,不过“次序略异”而已。“已成大狱,而门人犹改其名以刊行之”,“亦见蔡氏门下之笃念其师,不计祸福也”(同上)。上述事实,固然证明了其时风俗之厚,严酷血腥中依然透出的一缕温情,却也证明了文网的百密仍有一疏。吕留良、戴名世著述的流传,也应既赖有风俗人情,也赖文网的空隙的吧。〔15〕至于全祖望,孟森的说法是,因文字之狱,“故雍、乾间文士,罕涉前明遗逸事者,惟全谢山乃毕生专述明、清间事实,亦未遭祸,殆有天幸”(《〈闲闲录〉案》)。难以解释的是,“天”何以独“幸”全氏。
在一再的肆行杀戮之后,有清一代对于“违碍”文字,像是确也有了“区别对待”的一套规则,勉强可以看作发生在时间中的细微变化。乾隆间编次《违碍书籍目录》,据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四库馆查办违碍书籍条款云:查各省解送违碍书籍,除字句狂谬,词语刺讥,必应销燬,及明季国初人诗文集内有触悖者,其全书即不应存留外,其余有应行分别办理之处,谨拟立条款,开列于后……”(卷二三《违碍书籍目录》条)由该书所录诸条,也仍然可感其时言论环境的肃杀。
鲁迅说过,中国一向“少有敢抚哭叛徒的吊客”(《华盖集·这个与那个》)。但毕竟有过。上文写到的蔡显的门人,就约略近之。庄氏一案,传说有满洲将军佟某刻被难者的绝命词于碑,尽管有人对此表示怀疑。〔16〕即使这一点得不到证实,《觚剩》、《苕上诗钞》、《松陵诗略》等书,都收录了涉案人物的诗作,使传之后世,不也证明了魔鬼的手上仍有漏光处?当然,此案中另有为受难者“存孤”的朋友、亲族、奴仆,有供给狱中衣食、收葬死者骸骨、设计救遣戍者回归的,其他尚有被人称道的“义仆”的义行(参看《书湖州庄氏史狱》,《查继佐年谱》附录二),可证这一种“古道”、“古风”,其时仍然有存留。仅由此一端,也可以相信“传统”确有其美好之处,保存未必容易,一旦失去,也就再难追回。
本文开头就说到了庄氏史狱牵连之广,涉案人物自不止上文提到的几位。列名“参阅”的二十四人,据翁广平《书湖州庄氏史狱》,某人剖棺剉尸,某人投水死,某人逃匿海滨为僧,各有故事。倘据此案编写情节剧,另有一些相关人物,如杨凤苞专文写过的李令晳、茅元铭、朱佑明诸人(见《秋室集》卷四、卷五),或更能增剧情的曲折。因与本文的宗旨无关,关于这些人物,也就不一一讲述了。
2013年3月
本篇写出后,蒙庆西告知,黄裳先生曾写过《查·陆·范》一文,发表在1986年第3期《读书》杂志上,后收入《榆下杂说》一集。庆西还发来了该篇中的部分引文,正出自我未读到的范骧的儿子范韩的那本《范氏记私史事》。此书应非黄裳先生的独家收藏,只是我未认真寻访罢了。
注释:
〔1〕陆莘行该篇后有丁绍仪附记:“是记篇名‘老父云游始末’,乃钱塘陆丽京高士女莘行记。”本文即用此篇名。
〔2〕关于所称“节士”,参看《顾亭林诗笺释·解题》:顾氏“于友朋特加冠称者,‘处士’最多,‘高士’次之……称‘节士’唯吴、潘二子,盖痛其死难也。然作此诗时,尚在吴、潘死难前八年,故疑‘节士’之称,乃定稿时所易”。按张穆《顾亭林先生年谱》将此诗系于顺治十三年。张谱,《续修四库全书》史部传记类。
〔3〕参看潘耒《国史考异序》、《松陵文献序》。对潘柽章的《国史考异》,顾炎武说自己“服其精审”(《书吴潘二子事》)。我在关于明清之际的文字中曾征引《考异》,以之为遗民而不为故明讳的一证。那正是严肃矜慎的史家态度。
〔4〕谢氏《晚明史籍考》卷一六《大狱记》条:“又潘、吴二子合作今乐府凡数十章,庄氏或取材其书。”
〔5〕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引《粤东遗民传》:“杭州陆圻东南名宿也,出家十余载,初名法龙,字谁庵,及入粤谒函罡于丹霞,函罡为易名今竟,字与安,使掌书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则陆氏为僧为道,时人的说法已不同。
〔6〕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黄宗羲全集》第1册,此处的标点似有误,“若有惭德”应在引号外,系黄氏当时的感觉。
〔7〕陆圻之女莘行说,吴之荣曾欲观查氏的女优(家妓)而不得,“憾甚”(《老父云游始末》),或可为吴对查“一口咬定”作注脚。但收入傅以礼《庄氏史案本末》的文字,也有另外的说法,如说吴之荣“专恨”庄、朱二人,与其余参订诸人并无仇恨,“故将序文及参订诸人数页俱扯毁”(卷上)。则吴本无意将吴、潘及查等置于死地。
〔8〕翁、王、钮、蒋的有关文字,见《查继佐年谱》附录二。至于《费恭庵日记》,更说此事并非得之于街谈巷议,乃自己的朋友面询查氏获知。
〔9〕《南浔镇志》录《费恭庵日记》,按语说吴骞所著《拜经楼诗话》的说法依据查继佐《敬修堂同学出处偶记》,在那里查本人否认了与吴六奇(即所谓“雪丐”)有关的传闻。魏源、徐鼒均以此传说为失实(《查继佐年谱》附录二《考辨二则》)。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二二关于《觚剩》,说:“如所记查继佐遇雪丐事,雪丐即吴六奇,降清后,官至广东总兵,曾镇压闽、粤农民起义抗清者也。惟其文近小说,间有传闻失实之处。”与查、吴有关的不根之谈尚不限于此。如关于为人艳称的吴赠查“绉云石”一事,亦系杜撰(《查继佐年谱》顺治十六年)。
〔10〕年谱所记查氏于狱中所得种种关照,可知其处境不恶,非止未受刑而已。陆莘行《老父云游始末》也写到案发后戚友父执的竭力救援。三人获释,确有奥援,尽管未必出自吴六奇。
〔11〕陈寅清《榴龛随笔》也说对所赏赐财物,“三人皆不受”(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一六《榴龛随笔》条)。
〔13〕谢国桢说,《罪惟录》一书,“凡南明诸王皆列入本纪,弘光朝仍用南明年号,其惓惓故国之意,虽罹重辟而不悔者,于此可见”(《晚明史籍考》卷一《罪惟录》条)。
〔14〕李慈铭《荀学斋日记》关于《秋室集》,说将祁班孙牵连流宁古塔的“魏耕通海”一案,与庄氏案“皆发难于”吴之荣,全祖望关于祁班孙、魏耕的文字中“时月事迹”的“舛误”,也赖《秋室集》中《书孔孟文事》、《钱瞻百河渭间集选序》而得订正(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二○《秋室先生集》条)。
〔15〕孟森《〈闲闲录〉案》一文中说,到康熙末《南山集》案,“文字之狱始起”,与顺、康间不同(同书);但庄氏史案正在顺、康间。孟氏《〈字贯〉案》引乾隆四十二年上谕,中有“书中所有参阅姓氏,自系出赀帮助镌刻之人,概可免其深究。朕于诸事,不为已甚”云云(同书),是否可以理解为以杀戮“参阅”、“出赀帮助镌刻”者为“已甚”?
〔16〕咸丰二年管庭芬质疑《书湖州庄氏史狱》所记佟将军将涉案者狱中唱和诗歌公然勒石(参看《查继佐年谱》附录二《书湖州庄氏史狱》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