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先天与被给予性次序(1 / 1)

康德称之为“直观和知性之形式”的东西,对于现象学经验来说还是可证明的被给予性。当然,这种被给予性永远不会在自然观点中和在科学中“被给予”,但却可以作为选择原则和选择形式而在它们之中起作用。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奠基次序,根据这个次序,现象在两种经验中成为被给予性,以致于如果现象A不“在先”——在时间顺序中——被给予,现象B就不会被给予。因而,空间性、事物性、作用性、运动、变化等不是通过作为其联系活动之综合形式的所谓“知性”而被附加给一个被给予之物,同样不是被抽象出来的——相反,所有这些都是特别种类的质料现象:每一个对象都是仔细而严密的现象学研究的对象。任何思维与直观都无法“制造”或“构造”它们,所有这些对象都是作为直观材料而被在先发现的。但自然经验是这样一种经验,这些现象在它们之中必然已经被给予,然后才有其他的现象被给予,如颜色、声音、气味质性和口味质性。所以,空间性的被给予要先于和独立于空间中的形态,先于和独立于某个事物的地点和状态,更先于和独立于质性。所以,某个物体事物的事物性、质料性、物体性要先于它的何物性和它的在质料上充实的特性。所以,直接的运动现象要先于地点的差异性和对运动物体的间接认同,甚至先于对运动物体或仅作为物体,或作为事物,或作为可见物(如运动着的影子、光带)的把握。所以,形态(Gestalten)是独立于那些进入到它之中的质性的相互关系,并且先于和独立于这些质性本身作为同一的、不同的、相似的……而被给予(比勒);所以,直观性的相互关系,如“相似的”,要先于和独立于相互关系的载体,但却是对那些进入到对这些载者之直观内涵中去的东西的选择原则——也就是对那些可以作为这个被直观的相似性之基础的东西的选择原则。在这里展现出一个关于自然感知被给予性之内在构成规律的巨大研究领域——它远远超出康德所做的那些部分正确、部分错误的确定,并且更深地进入到质料之中。例如我们将颜色物理学与光学相结合,这种做法的最终根据在于:在被给予性的次序中,关于亮度值和亮度值差异的经验要先于对颜色质性的经验,对一个固体事物之统一(颜色只是作为象征而作用于这个统一)的经验,以及最后,对空间广袤(不是广袤本身),即对一个面积的经验,要先于对颜色质的经验。所以才有可能——我对所有这些前设的列举并不严格——将物理学中的颜色现象看作是一种带有各种不同部分成分的各种不同折射光线的固体介质和各种不同光束的附属物。

假如这个选择次序已经被确定,那么,只要一个认识质料必定是在这个被给予性的次序中被给予,这个认识就是“先天的”,在这个对象方面的认识就是先天的:

几何学和数学对于所有关于自然现象的认识是先天的,故而也就对于整个物体世界来说是先天的,因为这两门科学(超越出纯粹逻辑学的被给予性之外)为构造其对象而预设的直观质料在每一个对物体的可能感知、表象,还有想象的构成中都具有一个明确被规定的层次。集合论相对于几何学和数学而言是先天的,因为在其直观被给予性中,研究的对象是处在时空上尚未确定的纯粹相互分离中的较多数之间的单纯的关系,但这种被给予性也以某种特殊的相互分离方式,根据被给予性的次序,隐藏在诸因素的所有多数中——并且,时间流型的次序一同构造着数。

力学的诸原理之所以不会通过对处在运动中的物体的观察而受到更改和反驳,并且对于此物体来说是先天的,这是因为这些原理已经通过纯粹的现象(死的)运动——对这个运动的把握并不需要一个物体或一个事物,而只需要在空间充实的可逆转换中对“某个固定的东西”的认同——而得到了充实,但这个数据却要先于任何可观察的物体运动的被给予性。某个固定的东西的不可逆转换提供了变化的图像。因而我在想象中也无法表象对任何可能的物体运动的观察,即这样一种观察,它的进行可以为取消那些叫作“力学原理”的命题提供根据。

死的运动之本质在于:包含在所有运动中的因素:1.趋向和充实,2.对逻辑对象的直接认同,3.地点更动的连续性,它们的被给予都奠基于一个(亦即已被给予的)地点更动之上。在这里就像在生命运动的情况中一样,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地点更动的差异性都建立在一个在先被给予的趋向更动之上,相反,任何趋向更动和方向更动都建立在一个已被给予的地点更动上。对象趋向于从A点到A1点,因为它(作为直接被认同的)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在A1上。所有方向规定和趋向规定都可以说是事后(post.festum)进行的或在对短暂被给予的地点的回顾中进行的。相反,在生命运动的情况中,我们在直观中原本地跟随趋向,并且还可以看到,它将对象引向何处。在这里,地点更动作为直观是“自身运动者”之运动的“结果”。由于我们的精神,在死的运动的情况中仿佛是先行于运动者,它首先看到的是在下一个阶段中将被充实的那个点,因而,即使那个身处运动中的事物实际是静止的,这个对死的运动之理解的内在规律也没有界限。这就是说,对于静止来说,必然存在着一个肯定的理由:一个阻止继续运动的原因。在这个原因中,惯性原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给予:不需要一个新的动因就可以使一个处在运动中的物体保持运动状态,但却需要新的动因来使它过渡到静止。因此,导致这个定律的不是充分理由的原理,更确切地说,不是匮乏理由的原理,而是对这个原理的被给予的现象学明察。这个原则所陈述的运动的直线性也是明晰的:如果一个运动经验建立在被给予的某个固体事物的地点更动之上,那么运动趋向就必然在任何时刻、任何阶段都是直线的;因为两个不同的地点必然是并且始终是可以由一条直线相连接的,即由这个直线性的线相连接。因而,无论物体根据我们的观察实际上如何运动:由于死的运动这个现象的本质在于,轨道是直线的轨道,而物体统一的本质在于,是一个固体物体的统一,所以每个可能的物体运动都必定是可分解的,从而使这个定律始终能得到充实。类似的东西也对死的运动的方向同一性有效,这种同一性始终建立在被经过之纠浪的平行性上。最后,相似性,即在相同时间内被经过之纠浪的相同性也可以从一个死的运动的本质图像中明证明晰地得出。我们可以将每个直线纠浪划分为相同的部分;这在几何学上是明证的。如果我们使这些相同部分所标出的轨道的点距与不同的时间间距相符合,那么同一个运动就不再是同一个通过“固体”这样一个质而得到空间充实的变换的基础。但所有运动现象都奠基于在一个在相互分离的杂多性中可逆变换更动的现象之中。而在相互分离中,被给予之物,即那个在不可逆的变换过程中成为一个空间块的时间性的质的变化,在可逆的变换过程中成为空间中的一个某物的运动的被给予之物,它还没有在空间杂多性和时间杂多性中得到区分。每一段同一的距离都还可能成为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但这意味着:运动建立在变换之上,每一个变换阶段都至少有一个运动阶段与之相符,在这个运动阶段的各个部分中,相同的空间距离必然与相同的时间距离相连接。

我们甚至还可以从一个死的运动的本质图像中看出很多东西;我不打算继续探讨。始终有效的是:对于死的运动本身的本质来说明证真实的东西,对于所有可能可观察的物体运动来说是先天真实的,因为这些运动的可能被给予性是与死的运动的这个本质的被给予性相连接的。

因此,我们已经看到,先天原则上不是附属物,不是我们精神的联接产物,而仅仅是这样一个原因的结果:包含在世界中的事实——所有这些事实都被想象为经过了现象学的还原——在一个确定的次序中被给予我们。

[1] 这一观点在卡西尔(E.Cassirer)对拉斯克的最新论述所做的批评中也非常恰当地显露出来。

[2] 参见我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伦理学》中的论述。

[3] 直至自身被给予性,在自身被给予性中,“我幻觉这个对象”连同其所有直观特征的充盈都成为完整对象。这样,这个对象便是“绝对对象”。

[4] 一个对象的充盈不能被还原为我们对它进行观察的次数,毋宁说,观察的内容与次数取决于对象在其中被给予的那个充盈。充盈更不能被还原为我们对对象的感觉。毋宁说,充盈,例如一个具体的躯体事物在被给予时所带有的那种充盈,共同规定着在此事物的充盈上进入到属于此事物的可见事物、可摸事物、可听事物之中的东西。并且与此充盈相符,对此事物(或过程)的看与听在感觉相同的情况下重又可以是或多或少相应的。

[5] 尤其不能认为,“事实可以通过符号而被单义规定的原理”与同一律是同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