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廷对瘟疫救疗的态度
在历史上,特别是宋元时期,国家曾对瘟疫的救疗采取过较为积极的政策,比如,朝廷要求各地设立救济贫病的惠民药局,在大疫之年设置病坊收治病人等。[1]不过,到了明代,国家政策开始逐渐转向消极,只有惠民药局的政策仍予以继承,而且,明中期以后,也普遍没落,渐由原本的经常性药政机构演变成在灾难时才开启的公共卫生机构。[2]进入清代后,这一趋势也未随着新王朝的朝纲重整而得到扭转。清朝的统治者连在各地设立惠民药局的指令都没下达,所以,江南地区大多数明初建成的惠民药局到清代多已废弛[3],仅少数仍在瘟疫之年作为临时施药之所偶尔发挥作用。[4]而仍在发挥日常施药功能的就笔者所见,惟康熙时德清县的药局,据康熙《德清县志》记载:“拯疾,本县惠民药局,每年动支,无碍官钱,责令医生收买药材,修制药饵,遇人及禁囚有疾,诊视治疗。”[5]这自属于官方对瘟疫的救疗,不过它只是官员个人的行为,与当时国家的政策无关。清代国家对地方医疗资源的制度性建设,大概只有对地方“医学”的设置,清官制规定,“府正科,州典科,县训科,各一人(俱未入流——原注),由所辖有司遴谙医理者,咨部给札”[6]。仅凭一介不入流的小吏欲对一个州县的医药和救疗起到切实的管理作用,显然不切实际。因此这种设置至多也只有象征意义,而且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在德清,“医学,署缺建,但寄治药局而已”[7]。而清中后期的一些方志则往往标明“今废”[8]。
由上述可知,清代国家对疾疫制度性的救疗基本阙如。不过,制度之外,朝廷有时也会临时性采取一些救疫措施。比如,康熙十九年(1680年)六月,饥民大量滞留京城,圣祖除命粥厂施粥外,还“遣太医官三十员分治饥民疾疫”[9]。在道光元年(1821年)的大疫中,道光帝就曾对京城的瘟疫救疗发出过指令:
朕闻京城内外,时疫传染,贫民不能自备药剂,多有仓猝病毙者,其或无力买棺殓埋,情殊可悯。着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俱选良方,修和药饵,分局施散,广为救治……俟疫气全消之日停止,分别报销。[10]
据王清任的记载,在这次救疗中,“国家发帑施棺,月余之间,费数十万金”[11]。救疗力度可谓不小。不过,这样的举措非但不常见,似乎也主要限于京城。在江南,笔者未曾发现朝廷就救疗瘟疫而对地方官府提出过具体的要求,而且从康熙在李煦奏折上的朱批来看,也很难说得上关心。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五月,李煦奏闻苏州“民间颇有疫气,地方官现在设立药局,选医调理”,玄烨批道:“知道了。皆因一念等作反,民间无知,叫他哄了,所以有此一难,亦未可知。”六月,李煦再奏“民间疫气已消,间有一二患病未愈,地方官现在选医调治”,康熙再批道:“览此奏折,深慰朕怀。以后收成若好,民命得苏矣。”[12]康熙在这两则主要奏报疫情的奏折上的批语竟只字未提疫气,表明其关心的主要是民间“作反”和“收成”,至于瘟疫这样相对并不“紧要”的事,既已采取措施,也就毋庸多言了。
清代是我国历史上对荒政最为重视、制度也相对最为完备的朝代[13],然而何以对瘟疫救疗态度却如此消极?究其缘由大概有三:
第一,瘟疫虽有碍民生,但毕竟不像水旱蝗等自然灾害会对王朝的统治产生直接的危害。
第二,正如梁其姿所指出的,因为官办医疗机构和事业效率低下以及明中期以后地方社会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充足,社会力量在这方面的活跃不仅弥补了政府的消极,而且比官办事业更具效率。
第三,还应该考虑到,在技术上,瘟疫的救疗要比饥寒的赈济复杂得多。首先,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医疗水平和资源不尽一致,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和资源并不能保证有效地治疗瘟疫;其次,中医治疗讲究阴阳、寒热、虚实、表里,若不能对症施药,可能会适得其反;最后,疫情千变万化,病人遍处各地,延医治疗也复杂异常。
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做统一的规定,反而不如听任地方社会相机行事。
(二)地方官府的救疗举措
当然,国家缺乏救疗疾病制度上的规定,并不表明此非国家的职责,实际上养育民众、爱民如子乃是国家一再公开宣扬的教条,其职责理论上应该是无所不包的。特别是对地方官府来说,长官乃“民之父母”,所以,子民染病,尽管他们没有这方面明确的责任,但只要有适当的资源可供调配,一般具有儒家道德信念的地方官大抵不会坐视不顾。他们采取的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
1.设局延医诊治
这是地方官府实施疫病救疗最主要的手段,贯穿于有清一代。现将笔者所搜集的有代表性的记载摘录如下:
国朝康熙十年,(杭州)大旱,大疫,总督刘□□择名医设药局于佑圣观,自八月至九月,活人无算。[14]
乾隆二十年己亥,吴下奇荒,丙子春,复遭大疫……知府赵公酉,设局圆(玄)庙观,招名医二十五人更番视病,过夏至,病乃渐减,死者不可胜计。[15]
(道光四年) 六月,徂暑,(苏州) 时疫盛行……于是郡中绅士韩、黄、许诸君子合告于藩桌两司及府县,请设医药局,以诊贫民之有疾而无力求药者。时方伯诚公、廉访林公允拨民捐赈余银,长元吴三县各一千两,以给经费,设局于郡城适中之地。[16]
(上海)施医局,借设药王庙。同治时巡道委员办理,每年五月起九月止,延医诊疾给药。[17]
(丹阳) 医局,光绪间知县刘德麟因夏疫,照会孙铭等创设。施医药两月,经费以知县捐廉及城厢铺捐充之,自是每年开办。[18]
从这些例子中可以发现,官办的医局大多出现在苏南、浙西的大都市及周边地区。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由于国家并无明确规定,地方官府设局救疗基本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故一地出现疫情,官方是否采取行动,一定程度上就取决于地方官个人的仁心和能力;另一方面,医药局的设置与当地的人力、物力资源,或者说社会力量直接相关。
另外,从资料的排比中还可发现,同治以前所立的医药局,都是临事而设的临时性机构,而此后,出现了众多常设的医药局,而且设立的时间也未必是有疫之年。这一现象反映了官府和国家职能变化的新动向,即在社会力量和外来文化的共同促动下,越来越多的地方官府渐趋把日常而非临时的疫病救疗纳入自身的职责范围,这一趋势到清末最终演变成国家在新政中将自身的卫生和医疗职能明确化和制度化[19],体现了国家和官府职能的某种扩展。
2.制送丸药
延聘名医对症裁方,固然有益于疫病的治疗,但在医疗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官府只好退而求其次,采取请人备制丸药分送病人的办法,借此扩大救疗面。比如,在康熙年间,宁波“岁疫疠,郡太守开局施药,(范)洪宿精心炮制,铢两不苟,赖以活者甚众”[20]。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夏,苏郡大荒疫,陈府尊鹏年捐俸复合辟瘟丹施送,即“太乙丹”,“姜、许、徐等村庄,疫疠盛行,公亲诣散药”[21]。
3.建醮祈祷
由于鬼神司疫仍是当时相当普遍的一种认识,所以,建醮祈禳以驱避疫气的方法也常常为一些地方官所使用。比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春,“疫疠偾兴,民受其困。时大宪率属吏致斋告虔,思所以为民请命者备至。余请于上台,延师叔侄祈祷。继而甘霖立霈,诊气旋消,吴民大悦”[22]。不论这能否起到实际的效用,至少仪式本身显现了官府的职能和权威。
4.刊刻医书
在大疫流行之年,刊刻切中病情的医书,以使更多的人得救,也是当时常见的救疗手段,这主要由社会力量施行,但也为一些地方官员不时采用。比如,康熙十七年(1678年),吴门时疫盛行,藩司“悯编户之疾苦,如恫瘝之乃身,遂下询疫所自始与所为治”,见周扬俊之《温热暑疫全书》颇有医效,遂“命急付梓,以公同志”[23]。
此外,官府奉国家之令对灾荒的救济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的疾疫救疗行为。同时,官府在出现疫灾时,对尸体的掩埋、对病人的隔离以及对卫生的管理等,也都应是救疗行为的一部分。这些或前已论及,或有待专门研究,于此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