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其他人占有的土地(1 / 1)

一、波斯贵族占有的土地

除了波斯的王室家族在被征服的地区占有大量的土地以外,波斯的大官和贵族也因各种原因(如因军功或担任了官职等)而占有大量的土地。

如据BE 9 48,穆拉树商家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租佃了一个名叫巴加米利的波斯官吏的长有树木的土地和谷田,其租期长达60年,

米特拉达特之子巴加米利对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自愿承诺如下:“我的长有树木的地和属于我父亲已故兄弟的谷田(位于辛河渠和西里什吐河渠岸上),以及在加里亚地方住房——它北边獤尼努尔塔-伊丁之子纳布-阿赫-伊丁的田地交界,还同尼普尔的居民巴纳尼-艾列沙的田地交界,在南边同巴拉吐之子米努-贝尔丹纳的田地交界,在东边——在辛河渠,在西边——在西里赫吐河渠岸上,而同阿尔塔列姆的译员努苏恩帕特(一个伊朗人)的田地(交界)。所有这些用以出租和园艺栽培(的田地),我将给你使用60年,你承租这片有树木的土地,一年付租金20库尔枣椰子,而谷田则用作园艺栽培。”

后来,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同意了他的意见,承租了长有树木的地和谷田60年,(即)他的部分和自己兄弟的已故父亲努苏恩达特的部分,以及长有树木的地,每年(交纳)20库尔枣椰子,而谷田则用60年时间进行园艺栽培。每年塔什利吐月,恩利尔-苏姆-伊丁应交纳给巴加米利20库尔枣椰子作为这块田地的租金,米特里达特之子巴加米利将在60年内从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得到这块土地上的全部租金,将由他交纳。如果在60年期满之前,巴加米利从恩利尔-苏姆-伊丁手中夺走这块田地,并在这块田地上耕种,在这块田地上进行园艺栽培,巴加米利应付给恩利尔-苏姆-伊丁1塔兰特白银。如果巴加米利要这块土地,那么,他应腾空这块土地,并转交给恩利尔-苏姆-伊丁。

从国王阿塔薛西斯统治第37年的尼桑努月起,这块田地将租佃60年,同时进行园艺栽培,归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支配。

据色诺芬的《长征记》记载,在米西亚的波尔加姆斯,有一个名叫阿西达提斯的波斯人,拥有无数的财富和坚固的城堡,当色诺芬率领的希腊雇佣军去攻打他的城堡时,他城堡周边的奴隶们及大部分牲畜都逃离了,后来,当城堡被攻破后,希腊军队还从那里得到200多奴隶和许多羊,说明此人一定有大量的土地。[37]

二、投奔到波斯的希腊名人,被波斯国王优待并被赐予土地

如据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个名叫戴玛拉托斯的斯巴达人的国王,由于自己的王位被剥夺,逃亡到了波斯,受到波斯国王大流士的热情款待,还给了他土地和若干城市:

大流士盛大地欢迎了他,给了他土地与若干城市。[38]

在波斯帝国,有不少希腊名人得到了这样的待遇。如一个名叫司枯铁斯的臧克列的国王,在逃到波斯以后,受到大流士的款待。

在大流士看来,他是从希腊来到自己这里来的一切人当中最诚实的人物……他最后是死在波斯的,他死时享了高龄并且拥有巨大的财富。[39]

在希罗多德《历史》第7卷中说到两个斯巴达人去见薛西斯时,在半路上,他们会见了一个波斯的官吏,名叫叙达尔涅斯,此人劝他们与国王交朋友,他说:

拉凯戴孟人,为什么你们不愿和国王交朋友呢?只要看一看我和我的情况,你们就可以判断出来,国王是多么善于敬重有品德的人物。因此,你们……如果为国王效劳的话,那你们便都可以被赐予一块希腊的土地而成为统治者。[40]

在希罗多德《历史》的第8卷记载说:萨摩司人披拉科斯被波斯国王列为恩人,并“被赠给大量的土地”。[41]另一个例子是泰米司托克利,他曾在希波战争中指挥雅典军队给波斯人以沉重打击,使波斯军队损失惨重,但后来他投靠到了波斯方面,于是波斯国王薛西斯给了他很大的优惠,他得到了马格涅西亚、拉姆普沙克、米乌恩特、别尔科特和帕涅司克普司城的地产,它们供应给他面包、酒、肉、鱼、调味料,以及床和衣服等,并且他被任命为马格涅西亚的统治者[42]。据说,仅仅马格涅西亚一个地方,每年的收入就达50塔兰特。马格涅西亚供给他面包,拉姆普沙克供给他酒,迈奥斯供给他肉食。据色诺芬说,龚基卢斯祖先从耶利多里被驱逐出来后来到波斯,结果,薛西斯赏赐给他四座城市。据希罗多德说,一个名叫披拉科斯的人,被列为国王的恩人,而被赠送了大量的土地。[43]一个名叫阿门塔斯的马其顿人曾被波斯国王送给普里吉亚的一个大城市阿拉班达作为采邑。[44]

三、神庙占有的土地

波斯帝国时期除王室家族占有大量土地以外,神庙也占有大量土地,特别是在埃及和巴比伦尼亚地区。因为波斯人在征服这些地区以后,基本上没有触动各地神庙的土地,虽然,在刚征服这些地区时曾发生过抢劫神庙的事件,但这种做法很快就得到了纠正,因为波斯统治者很快就感觉到要维持自己对被征服地区的统治,神庙是一个必须依靠的力量。这从《大流士一世关于马格涅西亚的希腊神庙的指示》中可以看出。由于有人侵犯了该神庙的利益,受到了大流士的严厉批评。所以,他们对各地神庙占有的土地基本上没有触动。所以,在波斯帝国时期的土地关系中神庙占有的土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丹达马耶夫说:“也可能,在薛西斯统治时期,在巴比伦人起义后,部分巴比伦神庙的土地被没收并分给了士兵作为份地。”

在YBT Ⅶ 129中就说到神庙经济:

在巴比伦之王、全国之王冈比西斯二世统治第2年都乌祖月第1日以前,乌鲁克城伊丝塔尔女神庙奴隶达雅恩-艾列什之子伊-吉米兰尼应将王室所需而由艾安那(神庙)交给他的200桶枣椰子酿造的甜酒装(上船),并运到阿巴努(城的)王宫里去。如果他不运到的话,那么将受到国王的惩罚。

在AN OR Ⅷ 67中说道,

在巴比伦尼亚之王、全国之王冈比西斯统治第2年阿拉赫萨姆纳月第15日之前,属于乌鲁克城的贝勒特女神的小牲畜牧人头领兰纳-艾列沙之子哲利亚,以及沙鲁金之子阿拉德-贝尔,(他们每人)应将100只小乳绵羊和小乳山羊,共计200只小牲畜,赶到阿布纳城王宫,以供应王室餐桌。关于此事,法尔纳克的命令已经用书面形式送到。

如果在阿拉赫萨姆纳月的第28日前,这些牲畜,即200(只)牲畜还未被赶到阿布纳城的王宫,他们将受到国王的惩罚。

YBT Ⅶ的资料说:

在全国之王冈比西斯统治第4年的基什利姆月月底之前,利姆特-阿埃阿的后代纳布-邦恩-阿赫之子阿尔狄亚,管理乌鲁克城伊丝塔尔(女神)枣椰子租金的长官,应将王宫向艾安那(神庙)征收的5000塔兰特薪柴运去交给王室检查员、艾安那(神庙)的全权代表纳布-阿赫-伊丁。如果没有运到,那么他将受到巴比伦尼亚和河彼岸土地的总督戈布里亚的惩罚。

在铭文GC Ⅱ 120中说:

根据巴比伦尼亚和河彼安土地的总督戈布里亚的书面指示,艾安那神庙财产检查员(和)管理人,为了国王所需而从乌鲁克城伊丝塔尔女神庙的畜栏中将80只大牡羊——乌鲁克城伊丝塔尔女神和兰纳女神的财产中赶走,并将其托付给兰那-艾列萨之子哲利亚。他应在巴比伦之王、全国之王冈比西斯统治的第2年阿拉赫萨姆纳月第17日驱赶至阿巴努城,并为国王的需要而转交给艾安那(神庙)的管理人纳布-姆金-阿普利和国王检查员艾安那神庙财产的管理人纳布-阿赫-伊丁。

如果哲利亚在此期限内没有为国王所需而将此80只大牡羊驱赶到王宫,并转交给纳布-姆金-阿普利和纳布-阿赫-伊丁,那么他将受到巴比伦尼亚和河彼岸土地的总督戈布里亚的惩罚。

虽然这几个铭文中没有直接说到神庙土地的问题,它们都说的是神庙经济,如畜牧业、果树栽培等,而枣椰子又是当地居民的主要食品来源之一;但这些都是以神庙占有土地为前提条件的。

四、士兵占有的土地

驻守在被波斯人征服的各地区的士兵占有的土地,被称作“弓的份地”“马的份地”等,这些土地是从被征服地区的人那里没收来后分配给这些士兵的,如前面说到的将巴比伦的神庙的土地没收后分配给了士兵等。

在资料中,对士兵占有的土地有不少介绍:据穆拉树档案BE 9 74,在阿塔薛西斯统治第40年(即公元前423/424年),该商家租佃了8块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下面是一份交纳地租的收据:

2明那白银、1袋面粉、3桶优质啤酒、3只牡羊,这是阿塔薛西斯统治第40年从以下田地上征收的租金,某人之子纳别恩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帕格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贝尔乌什帕塔尔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提利达特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贝尔-伊坦努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帕提什塔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利达特和帕加达特的弓的份地。这些沙拉马地方的雅利安人田地由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租佃。从他们(8个人的名字)的这些田地上获得的租金——2明那白银、1袋面粉、3桶啤酒、3只牡羊,由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交付。

PBS2/1 175是穆拉树商家于公元前423年租佃一块属于两兄弟的弓的份地的租约,这块地位于皮库杜河渠岸边,用于种植枣椰子树,租期为3年。据租约,商家每年要向份地持有者支付50库尔枣椰子、10库尔大麦、2桶啤酒和2库尔面粉。

公元前423年,穆拉树商家租佃了位于哈利-皮库德河渠两岸的5块苏沙努的弓的份地。

BE 9 107是穆拉树商家租用属于苏沙努-马沙卡的位于尼普尔附近的7块弓的份地的租约,租期3年,每年租金为5明那白银。

BE 10 111记录了穆拉树商家租用一个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的租约:

1/2明那白银、1桶啤酒、1只牡羊、5苏特面粉,这是大流士(二世)统治第5、第6、第7年,从某地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上征收的租金。这些土地处于利穆特-尼努尔塔的奴隶某某之子的支配之下。

雅利安人的长官、某某之子、贝尔-纳丁收到了这1/2明那白银、1桶啤酒、1只牡羊、5苏特面粉——大流士(二世)统治第5、第6、第7年从这些土地上征收的租金,某人之子,利巴特已经交付给他。

在这份契约中说到收了3年的租金。为什么?可能这是这些弓的份地的持有者所要求的,但为此要付出什么代价则不得而知。

BE 9 75:

税收征收人普呼尔之奴隶胡恩查拉尔和沙姆拉之子纳麦尔,根据曼努斯坦的委托和印章,从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获得阿塔薛西斯统治第40年住在印度人居民点的拉巴沙之子卡尔杜苏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马尔都克艾提尔的弓的份地,(住在)某地属于苏沙努劳动队的某人之子贝尔-阿布-乌祖尔和比特-伊利努利的半份弓的份地征收给国王之家的全部税收和礼物3.5明那白银。他应将阿塔薛西斯统治第40年中的这全部税收付清,并送交曼努斯坦,然后把收据转交给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

这份租约说明,租佃土地的穆拉树商家不仅要交纳地租,而且还为土地占有者代交赋税。为什么商家要替其交税呢?契约中没有说明,可能是因为这些土地持有人有困难,拿不出钱去交税,因而不得不求助于商家。这份契约也说明,国家是认可这种租佃的。下面这份契约说明,商家代替土地持有人交纳国税可能并非偶尔为之,而是较为经常的。

BE 10 50:

1/2明那白银、1潘又4苏特面粉、1桶优质啤酒、这是全国之王大流士(二世)统治第1年,从下述田地上(征收)的赋税。这些田地是:位于库图河渠岸上的某地属于某人之子巴加米尔和某人之子贝尔-苏努,以及所有归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租佃的弓的份地的共同所有者的长有树木和块根植物收成的田地,以及某地的沙巴河渠附近的田地。巴加米尔和贝尔-苏努从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获得(大流士二世统治)第1年的这些田地上的赋税,即1/2明那白银、1潘4苏特面粉和1桶优质啤酒。他们已支付。

士兵们因为要服兵役,家里没有劳动力,因而将土地租出去,从中获得租金,其租期可以是3年(见BE 10 111)至5年(见BE 9 107)。士兵在服役期间其所占有的份地应当是免税的,但在平时,在不打仗的时候,则要交纳赋税。

据丹达马耶夫的研究,士兵是组织在一个名叫哈特鲁(hatru)的组织中的,这种组织大约形成于公元前6世纪后期,我们主要是从公元前5世纪后期的穆拉树商家的档案中看到有这种组织的,但它也适用于整个巴比伦尼亚地区。丹达马耶夫认为,参加哈特鲁的不仅有士兵,而且有手工业者(例如皮匠、木匠、牧人、商人、书吏等)。

在波斯帝国时期,每个士兵的份地有多大?丹达马耶夫认为,在波斯帝国时期的士兵大约可以得到120阿努尔(约合3.28公顷)这么多的土地作为份地,他是根据希罗多德记载的后期埃及时期一个士兵得到的份地的大小得出这个结论的。

这种份地大约是在居鲁士征服巴比伦尼亚后就有了,因为在冈比西斯统治的第1年,在巴比伦的文件中就碰到了“弓的份地”这个词(见Camb 85)。在冈比西斯统治的第7年,在巴比伦的文件中,我们碰到了“马的份地”这个词(见NRV 71)。

五、其他人占有的土地

此外,在波斯人统治时期,在两河流域地区,除了波斯人占有土地以外,当地人也可能占有土地,他们占有的土地,除了由奴隶租种外,大概也租给其他人(据文件Liverpool 24,在大流士统治时期,埃吉贝商家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儿子们曾将一块土地租给奴隶耕种)。

丹达马耶夫说,穆拉树家族在南部巴比伦尼亚有大量土地,这包括他们自己的土地以及从王室和贵族那里租来的土地,还有从军事殖民者等那里租来的土地。

穆拉树商家的经济活动与当时帝国最基层的小份地所有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表面上的承租、转租、提供借贷、代交课税等活动成为商家剥削小所有者的重要手段,尤其是波斯帝国实行货币税,将这些小份地所有者推到了商家的怀抱。因为他们要交税,就要将自己土地上的谷物产品,甚至将土地本身转化为货币,即出租或抵押,商家就是充分地利用了他们的这一弱点,大批地低价租进他们的土地,或向他们提供高利贷,将其土地作为抵押品掠夺过来,然后再分成小块,连同牲畜、设备、种子、水源一起转租出去,收取高额租金。

[1] [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3卷,117。

[2] Tum 为Texteund Materialien der Frau Professor Hilprecht Collevtion of Babylonian Antiquities im Eigentum der Universitat jena [Leipzig]的缩写。

[3] [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1卷,208。

[4] [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6卷,43。

[5]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5~56页。

[6] 《要塞墙铭文》(Persepolis Fortication Tablets,缩写为PF 或Fort或为PF)。

[7]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46页。

[8]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40页。

[9] AD是公元前5世纪波斯帝国的阿拉美亚文文件(Aramaic documents)的缩写。

[10]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6~57页。

[11] UM是University of Pennsyvania,The Museum,Publication of the Babylongian Section的缩写。

[12]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2~53页。

[13]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2页。

[14]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2页。

[15]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1页。

[16] Cyr为Inschriform von Cyrus,Konig von Babylon的缩写。

[17]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0页。

[18]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44页。

[19]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6页。

[20] [古希腊]色诺芬:《长征记》,第4页。

[21] [古希腊]色诺芬:《经济论 雅典的收入》,第15页。

[22] [古希腊]色诺芬:《经济论 雅典的收入》,第15页。

[23] [古希腊]色诺芬:《经济论 雅典的收入》,第15页。

[24] [古希腊]戴奥多罗斯:《历史丛集》,ⅩⅣ,80,2。

[25] [古希腊]色诺芬:《长征记》第1卷,第31页。

[26] [古希腊]色诺芬:《长征记》,第31页。

[27]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4~55页。

[28] [古希腊]色诺芬:《长征记》,第14~15页、50页。

[29] [苏]丹达马耶夫、卢康宁:《古代伊朗的文化和经济》,第146页。

[30] Kr为Kruckmann O.neubabylonische Rechts-und Verwaltungstexte的缩写。

[31] [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2卷,98。

[32] [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1卷,192。

[33] [苏]丹达马耶夫、卢康宁:《古代伊朗的文化和经济》,第146页。

[34] BE是The Babylonian Expedition of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vania.Seris A:Cuneiform Texts的缩写。

[35] 《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1页。

[36] [古希腊]色诺芬:《长征记》,第50、205~206页。

[37] [古希腊]色诺芬:《长征记》,第205~206页。

[38] [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6卷,70。

[39] [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6卷,24。

[40] [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7卷,135。

[41] [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8卷,85。

[42]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1卷第10章,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作者引用时对译文稍有修改。

[43] [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8卷,85。

[44] [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8卷,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