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美索不达米亚北部的亚述无论在地理环境方面,还是在历史和文化传统方面,与南部的巴比伦尼亚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虽然也不可避免地拥有某些相似之处。在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方面,两者也同样既有相似性又有差异性。
一、移民国家——亚述
任何一个人类群体,若要成为一个内部联系紧密的社会,必须具有将其成员相互联系在一起,并且以此将自己与周围其他群体区别开来的某些特征。以此为出发点来考察亚述社会,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亚述人是一个民族概念,而不是一个种族概念。很多种族的人群构成亚述民族,他们一起组成亚述国家。在这方面,亚述民族和亚述国家与美利坚民族和美国国家的形成有某些相似性。
(一)亚述移民国家的特性
亚述从最早的历史时期起,就拥有民族融合的传统,起初是无意识的民间自发现象,后来发展成为有意识的国家主导行为。在中亚述时期,即公元前第二千纪下半叶,很多亚述人包括一些高级官员都拥有胡里人的名字,说明他们是胡里人。实际上,在公元前第二千纪,大量的胡里人涌入亚述,融入亚述社会,对亚述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其他民族通过移民、迁徙或放逐以及通婚等方式,融入亚述社会之中。
与亚述国家的扩张活动相伴随的是其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或放逐政策,即将被征服地区的民众大规模地迁往其他地区,主要是亚述本土城市,而将包括亚述本土人口在内的其他地区的民众再迁移到被征服地区以补充其被迁出的人口。大量的人口从近东的不同地区涌入亚述,他们成为亚述国家的农民、手工业者、商人或士兵。亚述城市迅速膨胀成为大都会,在几乎一夜之间建成的大都会中,亚述的“土著”居民甚至降为了“少数民族”。所有被迁移的人口,无论来自近东的哪一地区,一律都被视为亚述人,而且享有与本地亚述人一样的权利。例如,战败且被征服的巴比伦国王,被吸收到亚述高层的行政管理体系之中。一些亚述重要的行省总督职务,可以由阿拉米人、腓尼基人或以色列人担任。亚述国王们所施行的这种人口迁移政策创造了一种崭新的、独特的亚述社会形态——各民族或种族的混合体,在这样一个混合体内,不同民族或种族之间的差异性变得没那么重要,而统一的亚述民族的国民性是第一位的。在这样独特的社会形式下,亚述国家首先显示出的是其开放性。亚述人从来不认为他们的生活只需要自给自足,从一开始他们就把接受其他民族或种族作为自己基本的生活方式,所以他们很早就与其他民族或种族开展自由的贸易。亚述作为统一的民族国家,虽然拥有至高无上的国家主神或保护神——阿淑尔神,但在亚述国家内,从来都不排斥对其他诸神的崇拜,每一个种族的群体都有崇拜自己主神的权利。实际上,南方的巴比伦诸神也受到很多亚述人的喜爱和崇拜。其次,亚述国家更多显示出的是其统一性。亚述国家及其保护神——阿淑尔神拥有海纳百川的胸怀,拥有把其他地区和民族纳入自己统治范围的愿望和权利,而这种统治其他地区和民族的权利是伟大的诸神赋予他们的,具有神圣性。在亚述人的观念中,亚述人统治所有已知世界完全是诸神的功劳,“是伟大的诸神把外国的土地授予了亚述的国王们”[81]。吐库尔提尼努尔塔一世就曾宣称,自己是“其名字由阿淑尔神和伟大的诸神忠实地呼出的人,是阿淑尔神和伟大的诸神把世界四方之地交由其管理的人,是他们将自己的领地加以委托的人”[82]。最后,亚述国家展现给世人的还有其稳定性。在政治方面,亚述国家在很多个世纪中始终享受着超乎寻常的稳定。虽然偶有上层社会的统治权之争,但一直没有推翻亚述社会制度的企图。政治稳定既是社会稳定的反映,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结果。
(二)统一国家的语言和文化政策
除了共同的经济发展需求以外,把亚述国家诸种族或民族统一在一起,使其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的要素还有两个。其一是语言因素。在亚述国家内,可以说“外国人”和所说的“外语”是最多的,也确实体现出了亚述国家的开放性,但阿卡德语或亚述语作为“官方语言”或“国语”的地位还是具有其普遍性的意义的。一方面,阿卡德语已经成为影响整个古代近东的国际语言;另一方面,作为亚述版图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南部的巴比伦尼亚,说的也同样是阿卡德语或亚述语,只不过是略有区别的方言而已。应该说,亚述统治者们在语言的统一方面具有较强的意识,他们一方面承认在亚述国内甚至宫廷中的多语言现象,另一方面通过提拔具有外国经历和外国语言知识背景的人担任行政管理长官,大量培养翻译人员,以及对外国使节进行语言培训等措施配合亚述社会的多语言现象。亚述帝国的统治者甚至还审时度势,在亚述传播阿卡德语或亚述语以外的其他“大语种”。例如,在提格拉特帕拉沙尔三世统治时期,阿拉米语已经成为亚述的另一官方语言。其二是宗教因素。虽然在亚述国家,多神崇拜的习俗和自由受到尊重和保护,但阿淑尔神作为国家主神的统治地位是不容动摇的。作为其统治地位最重要的表现,所有土地都归属阿淑尔神所有,它们被以阿淑尔神的名字命名为“亚述”(Assyria),其意义为“阿淑尔神的土地”(the Land of Assur)。因此,阿淑尔神有统治所有开化、文明土地的权力,亚述的国王们只是代表或代替阿淑尔神行使其统治权力。
二、亚述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分层
有关亚述社会分层的材料远没有古巴比伦社会多,主要还是依赖于《中期亚述法典》,以及其他有限的文献资料。
(一)社会结构
亚述社会由一系列社会单位组成。与某一块固定土地联系在一起的普通农民要么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要么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或耕种权。农民的小块土地属于某一特定的村社,村社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某一城镇与某一主要的大城市联系在一起,重要大城市包括亚述城、尼尼微、埃尔比尔以及阿拉普哈等。村社与重要大城市的联系方式有缴纳税赋、参加定期的宗教节日活动以及享有节庆的权利和义务、遇到法律和行政纠纷向城市当局求助和提起诉讼等。此外,重要的大城市还是农产品的集散中心,从国外进口商品的集散中心,以及手工制造产品的生产和集散中心,这些功能都是村社所不具备的。这些重要的大城市之间也能实现有效的联系,一方面通过在相似的城市管理体系下发挥各自的功能相联系,另一方面通过共同听命于在国王领导下的中央政府管理机构相联系。国王是全体亚述人共同的核心——而且国王是阿淑尔神在人间的代表,负责代表人类与超自然的上界取得联系。
(二)社会分层
与所有其他社会一样,亚述社会也随着时间的变化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遗憾的是,由于材料的欠缺,我们根本不可能全面、详细地揭示这一发展过程,甚至不能勾勒出大致的轮廓,而只能依据某一特定时期所保留下来的材料,给出零散的叙述。具体地说,就是中期亚述留下的一部《中期亚述法典》的残篇,给我们留下了当时亚述社会的点滴印象。
在《中期亚述法典》中我们看到,亚述社会也分为三个大的阶层,位于社会顶层和底部的分别是阿维鲁和奴隶,这一点与《汉谟拉比法典》中的阿维鲁和奴隶一样。不同的是,在《汉谟拉比法典》中位于中间阶层的是穆什钦努,而在亚述位于中间阶层的称为“亚述人”(Assurayan)。“亚述人”的地位与古巴比伦时期的穆什钦努也完全不同,穆什钦努主要是外邦人和在城市公社中丧失土地的人,而“亚述人”不是外邦人,是自由的亚述人,有的学者因此并不认为他们构成亚述社会的一个阶层,认为他们也是阿维鲁,“是特殊类型的自由人,法典把他们与阿维鲁区分开来意味着他们没有那么重要”[83]。至于奴隶和奴隶制,学者们认为,“奴隶制的确存在,但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在经济方面不具有重要性”[84]。
到公元前第一千纪的亚述帝国时期,情况又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自由民之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是王室官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权威的获得是由于王室的恩宠,而不是得自他们祖先的世袭,尽管有的官员被任命担任他父亲以前担任的职位。在自由民和奴隶之间出现了类似农奴身份的中间阶层,这主要是因为一部分城市公社的农民丧失了自己在公社中所享有的土地。
[1] Marc Van De Mieroop,The Ancient Mesopotamian City,p.15.
[2] Marc Van De Mieroop,The Ancient Mesopotamian City,p.103.
[3] H.W.F.Saggs,The Might That Was Assyria,p.132.
[4] Marc Van De Mieroop,The Ancient Mesopotamian City,p.15.
[5] Marc Van De Mieroop,The Ancient Mesopotamian City,p.19.
[6] Marc Van De Mieroop,The Ancient Mesopotamian City,pp.3-4.
[7] Marc Van De Mieroop,The Ancient Mesopotamian City,p.1.
[8] Marc Van De Mieroop,The Ancient Mesopotamian City,pp.1-2.
[9] R.Harris,Ancient Sippar:A Demographic Study of an Old-Babylonian City(1894-1595 B.C.),p.57.
[10] Jean Bottéro,Religion in Ancient Mesopotamia,translated by Teresa Lavender Fagan,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4,p.49.
[11] 关于阿维鲁和穆什钦努的论述,参见于殿利:《巴比伦法的人本观——一个关于人本主义思想起源的研究》,第28~60页;《古巴比伦时期阿维鲁等级的社会地位》,见施治生、徐建新主编:《古代国家的等级制度》,第125~154页;《试论〈汉谟拉比法典〉中商人的社会等级地位》,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12] 参见《汉谟拉比法典》,杨炽译,第74~75页;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85页。
[13] Reuven Yaron,The Laws of Eshnunna,Jerusalem:The Magnes Press,1988,pp.60-61.
[14] CAD,A,part 1,p.384.
[15] CAD,A,part 1,p.384.
[16] CAD,A,part 1,p.56.
[17] F.R.Kraus,Ein Edikt des K?nigs Ammi-saduqa Von Babylon,Leiden:E.J.Brill,1958,p.145.
[18] I.M.Diakonoff,“Socio-Economic Classes in Babylonia and the Babylonian Concept of Social Stratification”,Compte Rendu de la Rencontre Assyriologie International Selected Papers,18(1970),pp.46-47.
[19] Reuven Yaron,The Laws of Eshnunna,p.133.
[20] 参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58页。
[21] 《汉谟拉比法典》杨炽译,第77+F条,第70页。
[22] Samuel Greengus,“The Old Babylonian Marriage Contract”,JAOS,89(1969),pp.505-532.
[23] 参见Samuel Greengus,“The Old Babylonian Marriage Contract”,JAOS,89(1969),p.521;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128页。
[24] 即男方新郎。
[25] 参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88页。
[26] 国洪更:《古巴比伦婚姻习俗若干问题的再考察》,载《史学月刊》2004年第11期,第87页。
[27] 淑吉图(?ugitum),一种献身给神的女人,可以结婚生子。
[28] 参见《汉谟拉比法典》,杨炽译,第76页。
[29] 国洪更:《古巴比伦婚姻习俗若干问题的再考察》,载《史学月刊》2004年第11期,第73页。
[30] 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61页。
[31] 参见《汉谟拉比法典》,杨炽译,第78页。
[32] 参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87页。
[33] BE,6/1,转引自Samuel Greengus,“The Old Babylonian Marriage Contract”,JAOS,89 (1969),p.509.
[34] 参见吴泽:《东方社会经济形态史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7~68页;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活动研究》,载《世界历史》2009年第1期,第101页;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活动研究——以西帕尔地区为考察中心》,代序。
[35] 参见童书业著,童教英整理:《童书业古代社会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78~281页;童书业:《古巴比伦社会制度试探》,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17页。
[36] 参见刘家和、廖学盛主编:《世界古代文明史研究导论》,第129~130页。
[37] 对此的详细论述参见于殿利:《巴比伦法的人本观——一个关于人本主义思想起源的研究》,第152~187页;《古巴比伦私人农业经济的商业化特征》,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第208~219页。
[38] W. F. Leemans,“The Role of Landlease in Mesopotamia in the Early Second Millennium B.C.”,JESHO,18,No.2 (1975),p.141.
[3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
[40] 参见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活动研究》,载《世界历史》2009年第1期,第92~101页。
[4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698页。
[42] 详细论述参见于殿利:《巴比伦法的人本观——一个关于人本主义思想起源的研究》,第179~184页。
[43] 参见周怡天:《关于古巴比伦社会经济的札记两则》,见中国世界古代史研究会编:《世界古代史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0页。
[44] Max Weber,The Agrarian Sociology of Ancient Civilization,translated by R.I.Frank,p.97.
[45] Max Weber,The Agrarian Sociology of Ancient Civilization,translated by R.I.Frank,p.96.
[46] H.W.F.Saggs,The Might That Was Assyria,p.134.
[47] 参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90页。
[48] 参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89~90页。
[49] [美]斯蒂芬·伯特曼:《探寻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秋叶译,第419页。
[50] Georges Contenau,Everyday Life in Babylon and Assyria,London:Edward Arnold,1955,p.23.
[51] 参见《汉谟拉比法典》,杨炽译,第26页;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75页。
[52] AbB,9,32.A.L.Oppenheim,Letters from Mesopotamia,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7,p.93.
[53] LIH,48.
[54] 《汉谟拉比法典》,杨炽译,第144~145页。
[55] I.J.Gelb,“The Prisoners of War in Early Mesopotamia”,JNES,32(1973),p.90.
[56] I.J.Gelb,“The Prisoners of War in Early Mesopotamia”,JNES,32(1973),p.91.
[57] I.J.Gelb,“The Prisoners of War in Early Mesopotamia”,JNES,32(1973),p.77.
[58] H.W.F.Saggs,The Might That Was Assyria,p.261.
[59] H.W.F.Saggs,The Might That Was Assyria,p.262.
[60] W.F.Leemans,The Old Babylonian Merchant,His Business and His Social Position,p.5.
[61] AbB,9,9.
[62] PBS,7,100.
[63] AbB,6,65.
[64] YOS,8,98.
[65] W.F.Leemans,The Old Babylonian Merchant,His Business and His Social Position,p.97.
[66] W.F.Leemans,“The Old Babylonian Letters”,JESHO,11(1968),p.182f.
[67] J.Renger,“Patterns of Non-Institutional Trade and Non-Commercial Exchange in Ancient Mesopotamia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Second Millennium B.C.”,in Alfonso Archi ed.,Circulation in Non-Palatial Context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Rome:Incunabula Graece,1984,p.80.
[68] A.L.Oppenheim,Ancient Mesopotamia:Portrait of a Dead Civilization,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4,p.174.
[69] I.J.Gelb,“From Freedom to Slavery”,in.D.O.Edzard,Gesellschaft im Alten Zweistromland und in den angrenzenden Gebiete,ⅩⅤⅢ,Rencontre Assyriologique,München:Verlag der Bayer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r,1972,p.83;“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Ancient Society”,JAOS,87(1967),p.7.
[70] G.R.Driver,Semitic Writing,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p.57.
[71] 参见于殿利:《古巴比伦社会存在债务奴隶制吗?》,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70~75页;《巴比伦法的人本观——一个关于人本主义思想起源的研究》,第256~286页。
[72] 参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83页。
[73] 参见《汉谟拉比法典》,杨炽译,第64~66页。
[74] 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编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编译:《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15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页。
[75] H.W.F.Saggs,The Might That Was Assyria,p.134.
[76]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页。
[77]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74~675页。
[78] 对此的详细论述参见于殿利:《巴比伦法的人本观——一个关于人本主义思想起源的研究》,第262~286页。
[79] L.Delaporte,Mesopotamia:The Babylonian and Assyrian Civilization,New York:A.A.Knopf,1925,pp.127-129.
[80] L.Delaporte,Mesopotamia:The Babylonian and Assyrian Civilization,pp.127-129.
[81] H.W.F.Saggs,The Might That Was Assyria,p.125.
[82] H.W.F.Saggs,The Might That Was Assyria,p.125.
[83] H.W.F.Saggs,The Might That Was Assyria,p.131.
[84] H.W.F.Saggs,The Might That Was Assyria,p.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