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文献的相对稀少,我们对美索不达米亚的经济发展,尤其是有关经济制度与经济秩序等方面的图景的了解,还远没有达到清晰的程度。但即使是这样,现有资料所揭示的美索不达米亚的经济轮廓也远比人们想象和期待的要更引人注意,更能激发人们对探寻古老文明的热情和研究兴趣。
一、王室经济、神庙经济和私人经济
关于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经济性质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着相当多的争论。虽然也有学者认为古巴比伦时期私人经济占主导地位,但传统上一般认为王室经济(包括神庙经济)与私人经济并存,而王室经济居主要地位。[2] 20世纪70年代以前,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元前第三千纪(古巴比伦时期以前),神庙或国家控制着国家的全部土地,从而控制着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因此这一时期的商人被认为是王室或神庙的代理人,或称寺庙—城邦的工作人员。[3]
但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有人以苏美尔和阿卡德文学为证据对此做过系统的批驳。[4] 20世纪五六十年代,I.M.贾可诺夫[5]和I.J.格尔布(I.J.Gelb)[6]以大量的事实从外部向传统理论发起了冲击。他们指出,相当大的经济成分处于王室和神庙的控制之外,属于私人经济。20世纪80年代初,B.福斯特(B.Foster)则通过剖析传统理论的论据,从内部瓦解了传统理论。[7]有学者对苏美尔城邦时期商人的经济地位进行了重新估价,认为他们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自负盈亏的,国家和神庙从来没有承担过损失。[8]有的学者甚至走得更远,认为不仅早期历史时期有承包商人,而且在史前晚期这种承包商就已经发挥作用了。
1981年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国际学术讨论会,是研究古代近东经济史的一个里程碑。提交大会的论文所揭示的从阿卡德萨尔贡时期到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古代近东(主要指美索不达米亚、赫梯、小亚细亚和叙利亚北部及乌加里特,不包括埃及)的私人经济状况使人耳目一新。学者们一致认为,“在整个近东地区的任何历史时期,私人经济的作用和地位都比迄今所认为的更重要”[9],“私人经济,更确切地说,是独立于王室再分配制之外的产品交换,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经济中起着巨大的,可能是决定性的作用”[10]。有学者甚至认为,“在美索不达米亚历史的任何时期,私人经济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1]。
总体说来,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历史上存在着三种主要的经济成分,即王室经济或国有经济、神庙经济和私人经济。无论在任何历史时期,三种经济成分并存应该是不争的事实。至于这三种经济成分的比例或在整个经济秩序中的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不尽相同,但总体趋势应该是神庙经济地位逐渐下降,王室经济或国有经济和私人经济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私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在最初的苏美尔早王朝时期,神庙经济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在美索不达米亚的观念中,土地属于神所有,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保护神,每个城市的土地都属于该城市的保护神所有。神庙因此拥有大量的地产,在神庙的地产里雇用着大量的劳动力,这些劳动力甚至在城邦之间为争夺土地等资源而展开的战争中还发挥着作用。祭司阶层在神庙地产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是侍奉神的人员和神在人间的代理人,女祭司甚至就是神在人间的妻子。王室经济或国有经济实力的增强和规模的不断壮大,不仅有很多具体的原因,而且更符合国家发展和文明演进的规律。这些原因和规律包括:其一,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人的观念中,王权得自神授,国王是神在人间的代表,代表神灵牧养着神的子民,所以国王或国家享有部分地产和土地所有权是理所应当的;其二,随着国王在战争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权力和权威性也随之越来越大,他越来越能够摆脱神庙对他的影响,王权的世俗化倾向也随之越来越明显,神庙的土地越来越受到削弱;其三,国王在率领国家征战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成为王室经济或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其四,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和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税收成为王室经济或国家经济的最重要的来源;其五,随着自身实力的增强和掌控资源的扩大,王室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也成为顺理成章的事。
纵观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经济发展史,不难发现王室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与神庙经济的斗争过程,甚至可以说,王室经济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抢夺和削弱神庙财产的基础之上的。神庙的财产主要包括大量的地产、财产租赁和借贷收入以及祭祀收取的各种宗教和仪式性服务费用等。王室在强夺和削弱神庙地产的同时,对其收入也采取了限制性措施。“在汉谟拉比以前的时期,古老的城市王国就采取措施限制神庙的过度收费,防止祭司们抢夺欠他们债的‘贫穷’农民的土地。”[12]在苏美尔早王朝时期,在拉伽什城邦,王室与神庙的财产和经济斗争最为激烈。到古巴比伦时期,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神庙经济已经融入庞大的王室经济当中了,祭司尤其是纳第图女祭司在经营地产和商业借贷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应该属于私人经济的范畴,因为她们的财产基础来自她们城市公社的公民身份,即阿维鲁身份。
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的出现促进了私有经济的发展,私有经济的发展也在一步步推进和完善着私有制。原始部落以及后来演变而成的城市公社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而这些土地逐渐转变为部族、家族乃至家长私有,成为他们祖祖辈辈世袭的地产,这些地产成为他们公社成员身份乃至公民身份的前提、标志和保证,进而也成为私有制和私有制国家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私人经济在美索不达米亚的历史上从来都不乏活力,苏美尔早王朝时期的私人买卖土地活动以及对外贸易活动都拥有原始文献的证据,至少到古巴比伦时期,私人经济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说法,应该是可信的,这也与政治体制方面的城市自治是相吻合的。就神庙经济而言,祭司阶层包括古巴比伦时期在经济领域异常活跃的纳第图女祭司所从事的大量土地买卖和租种活动、商业贸易活动,以及银钱借贷活动等,也都属于私人经济的范畴,而不属于神庙的机构经济,因为她们个人的财产和财产经营收益都不归神庙机构所有。关于王室经济或国有经济、神庙经济和私人经济的发展与演变,有学者给出了这样的概括:“最初,土地属于该城的保护神,并由一位拥有祭司职位的人管理。后来,统治者及其贵族成员们成了地主。亲属关系的集体渐渐地拥有了财产,就像那些受到特别嘉奖的个人一样。土地由其所有人自身或承租农民代表土地所有者进行耕作,尤其是在土地所有者们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的时候。”[13]
二、货币与度量衡
货币和度量衡体系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文明中,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完善,甚至对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纵观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发展史,我们完全可以说,货币和度量衡早已成为文明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
(一)货币体系
货币是人类商品交换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货币是人类经济文明的重要标志和承载物,其价值不仅在于一般等价物和作为支付手段等纯经济价值,更在于它在人类社会建立起来的信用制度,没有信用体系的支撑,人类社会无法正常运转,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精神与文化生活也不会如此发达。货币自其出现以后,几千年来恒久不变地影响着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演进与发展。
一般认为,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在公元前3000年代至公元前2000年代,“物物交换贸易与非货币交换制构成了商业交换的基础”[14]。但在乌鲁克Ⅲ期和Ⅱ期文化的泥板中,就出现了象形文字“银钱”的符号,同时还出现了“大商人”的名称(?ab-gal),也就是后来的大商人塔木卡(dam-gàr)。[15]实际上,银钱成为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最主要的货币形式,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们拥有一些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结算单或平衡表,这些结算单和平衡表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利用银钱作为结算单位。商人所有的资本、买进和卖出的货物,以及最终的盈亏,都以银价即银子的重量计算。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拉尔萨的文献中,拉尔萨的商人对其所收到的货物通常只以银子的总价来列出,而不记述实际上种类繁多的具体商品。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考察:一是银钱是仅限于商人阶层记账使用的工具,还是已经成为一般通用的货币;二是银钱是否已形成或出现统一的或标准的形式。考察第一个问题,需要联系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对货币三种功能的广泛讨论,这三种功能即计算或会计标准、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三者不一定要同时具备。“根据乌尔第三王朝时期收入账单的上下文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很难判断每一笔单个人的收据都在物质形态上转化成了银子,每一笔买卖都是通过银子实现的,但银钱已经成了记账或会计标准。银子凭其本身的作用,已经成为资本的一部分,仅这个事实就表明,银子已经作为交换媒介发挥作用了。”[16]与此同时,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银子也已经成为支付手段了。在很多买卖文书和租赁合约中,一定数量的银子通常用来支付所收到的货物或者得到的服务。在管理文书中,还记载有用银子向劳动者支付工资。[17]银钱的这三种功能在古巴比伦时期以及马里,更是得到了更大的发挥,《汉谟拉比法典》和其他大量的经济文献充分地揭示了这一图景。在古巴比伦时期大量的私人经济契约中,银钱成为向雇佣劳动力支付工资的首要形式,如果要以其他实物的方式向雇佣劳动力支付工资,必须得到雇佣劳动力的同意,如果雇佣劳动力不接受实物工资,雇主必须以银钱支付其工资。[18]在古巴比伦社会,银钱的借贷也非常普遍,说明银钱已经具备了货币的所有功能。
关于银钱的统一或标准形式问题,通常要涉及铸币的问题,因为现代学者很容易把铸币当作真正货币的标志。学术界一般认为,铸币发明于公元前第一千纪(通常认为是公元前700年左右)的吕底亚王国。[19]在同一个世纪,亚述国王辛那赫里布下令将熔化的青铜倒入黏土模型中,形成两河流域最早的铸币。然而,直到波斯历代国王的统治和希腊化时期,铸币在美索不达米亚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20]
图8.1 吕底亚铸币。被认为是人类社会最早的铸币。公元前700年左右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银钱虽然与现代铸币的标准相差甚远,但它也已经具有了统一或标准的式样。在美索不达米亚的众多原始文献中,银钱通常都只是在称重时发挥其作用,但是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一些管理文书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银钱已经具有了统一的重量和制式,那就是银环或银圈。在类似文献中被提及的银圈,其重量从1舍客勒(约8克)到10舍客勒不等,其中以5舍客勒的重量占绝大多数。在一份文献中列举了制造出的240只“银圈”,其重量标准都是5舍客勒,用料达20明那银子。[21]实际上类似的银圈早在阿卡德王国时期就已经存在,这有考古学资料为证。阿卡德银圈有重量为1明那(60舍客勒)的,也有重量为1/2明那的。
虽然银钱在公元前第二千纪初期就已经成为商人和国家管理机构最常用的货币,但即使在古巴比伦时期,银钱也不是唯一的货币,货币还有其他形式。虽没有银那么常见,但铜和锡也偶尔充当货币使用,用作支付手段,它们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换算标准。其实,铜作为货币的功能早在法拉时期(Fara Period)就已经出现了,在安纳托利亚的亚述商人也使用铜作为货币,亚述商人还使用锡作为货币。但只有银钱被作为统一的结算或会计标准,在后来的历史时期,金也具有此功能。在古巴比伦时期,实物货币也还发挥着作用,实物货币通常包括大麦、羊毛和油等,它们尤其可以作为支付手段。在美索不达米亚北部,王室的宫廷里还把贵金属制作的“斧子”用作货币。在古亚述时期的文献中,还有“杯子”(kasum)形状的物品被大量用作货币。
到古巴比伦时期,从《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大麦和椰枣也可以作为货币支付的手段,但金属货币当中的银币已上升为主要货币。布罗代尔还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的相关条款,判断出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古巴比伦的社会经济具有“半货币经济的模糊特征”。同时,他还援引一位学者的推测,进一步指出:“在可用体积大分量重的物品支付的地方——河流沿岸、大海之上,当王宫这样的富足物品拥有者们参与其中时,物物交换或许仍然存在。相反,货币经济则应在‘资本家’当中占据统治地位,他们没有庞大的仓库以提取源源不断的货物,其中的‘流动货商’带着‘携运资本的伙计们’一路跋涉。”[22]里姆辛统治时期大量的对外贸易文献,就为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在乌尔商人所经营的底尔蒙贸易中,铜商从底尔蒙进货所支付的货币便主要是银钱。[23]其实,在古巴比伦时期,货币经济不仅仅存在于“资本家”的长途贸易中,从《汉谟拉比法典》和其他大量文献中,我们都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商人头领和商人塔木卡为王室征收赋税的税务经济,明显地属于货币经济,这也体现了商人的优势地位。尽管在马克思所生活的年代,他没有机会接触到《汉谟拉比法典》以及其他有关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相关资料,但仅就这一点而言,古巴比伦时期货币经济发展的状况,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的分析,也是相符的:“每一笔在一定期限到期的交款,如地租、贡赋、赋税等等,都必须用货币来支付。因此,从古代罗马一直到现代,大量放高利贷的都是包税者,大包税人,收税人。”[24] 在古巴比伦的税务经济中,充当包税人或税收人角色的就是商人塔木卡,同时他也是重要的放高利贷者。另外一个提供贷款业务的人,来自富有的祭司阶层。关于商人塔木卡所从事的收税和放高利贷活动,后面将详细论述。在这里还需补充一点,那就是,税收经济尤其是借贷经济的发达,反过来又促进了货币经济的发展。
另外,古巴比伦时期私人土地买卖活动非常活跃,这一时期大量的私人土地买卖契约显示,“古巴比伦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金属货币的逐渐流通,实物不再成为地价的一部分,地价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包括四部分,银子成为地价的唯一载体”[25]。
货币的意义从它被发明出来的那一天起,就已经超出了经济领域和经济学的范围,“尽管货币作为信用工具的发明和创造,最初是由经济的理由而推动,但一经诞生,它的影响和作用所及就超越了经济本身,它与人类文明的几乎全部构成相联系。货币的力量,如同语言一样,它同时是人类文明中最重要的文化事件”[26]。货币作为信用工具的发明和运用,“是人类走向文明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国外有学者甚至认为,“使人区别于牲畜的是货币”。[27]因为发现信用资源的价值,不是人类特有的特征,在蚂蚁和蜜蜂群体中同样存在“承诺”与“信任”的方式,“然而人类的伟大英明之处,不仅在于发现了信用资源的价值,更重要的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发明并不断创造出运用这种资源的工具,其中货币是最具典型和代表性的工具形式”。[28]货币对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演变也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马克思就十分赞成货币主义对此的论断,即“把为世界市场进行的生产,以及产品到商品从而到货币的转化,正确地宣告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和条件”[29]。
古巴比伦时期已拥有了一套较完备的货币单位计量体系。银币的最小计量单位为舍客勒(shiklu),1舍客勒等于180舍(苏美尔语?e,“谷物”;1舍等于1/600盎司),等于3/10盎司,相当于半英两之银,合2.5~5美元。1明那(mana)等于60舍客勒,等于18盎司;60明那为1比尔图(biltu)或塔兰特(talent);1比尔图或1塔兰特等于67磅,约合1万美元到2万美元。[30]
(二)度量衡体系
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没有社会一致认可的重量和计量单位作为统一的标准,任何形式的商品交换与买卖都很难进行,所以人类文明在经历了短暂的物物交换阶段之后,便进入了更高级别的商品货币经济阶段。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阶段,要求统一的货币以及统一的度量衡作为经济运行的根本保证。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度量衡标准的制定,完全要归功于苏美尔人的发明创造,尽管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历史舞台上,塞姆人和其他民族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更长期、更重要的角色,但苏美尔人发明的度量衡体系是后来历代王朝的基础。正如一位亚述学家所说:“巴比伦尼亚与亚述的重量和计量单位,揭示出其非塞姆地区的苏美尔起源,以及它们所具有的苏美尔名称,及其所体现出的苏美尔计数系统。苏美尔人的数学系统是六十进位制(在该系统里基数是六和六的倍数)与十进位制(以数字十为基础及其倍数)的混合系统。正如美索不达米亚文化中的许多其他事物一样,计数的起源归因于这片土地最早文明的建设者,即苏美尔人。”[31]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度量衡体系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非常古朴的计量方法,如运用人体的手指和臂肘的长度作为一种基本单位等。
图8.2 刻有拉伽什王乌尔宁吉尔苏名字的鸭子形状的秤砣。其重量超过60千克。约公元前2125年。出自特罗(古代吉尔苏)
买卖某种商品往往需要称量重量,在某些手工业和科学技术程序中也需要称量重量,所以重量工具和重量单位便不可缺少,秤和秤砣由此发明。它们小到可以称量1舍客勒的物品,大到可以称量人的体重,因为亚述国王经常悬赏捉拿敌人,报酬就是与被捉住敌人的体重相同重量的银子。
表2 重量单位表
在美索不达米亚南部,到新巴比伦王国时期,舍(?e)作为基本重量单位不再使用了,它完全被舍客勒取代。
图8.3 用于称重的赤铁砝码。赤铁矿发现于叙利亚和土耳其,这种形状的赤铁砝码在古巴比伦时期始被引进巴比伦尼亚。这些砝码的重量从3舍克勒至1明那不等
在亚述,最大的容量单位是伊美尔(imer/emar),其字面的意思是“驴驮”,1个伊美尔又分为10个苏图(sutu),1苏图又分为10卡(qu)。每卡可能刚刚超过3品脱,不足2升。每伊美尔几乎就等于5蒲式耳。[32]
表3 长度单位表
表4 面积单位表
表5 容量单位表
续表
三、财政与税收制度
关于美索不达米亚的财政与税收制度,一位亚述学者给出了这样的论述:“从名义上说,所有的土地和水源在美索不达米亚的城邦里都属于该城邦的诸神,并受到其代理人的管理,而这些代理人正是统治者与祭司们。那些使用土地、水源,并从中得到经济利益的个人,就必须交税。”[33]实际上,这位学者阐述的是美索不达米亚国家税收制度的“合理性”。遗憾的是,关于这方面的材料非常稀少,只有古巴比伦时期有些零星的文献记录,因此我们也只能根据古巴比伦时期的这些零星记录寻找关于财政与税收制度方面的一丝线索。
(一)税赋的种类
中央从地方征收上来的赋税收入,可能统称为“行省税”(gu mada),包括从各种职业的人员那里征收的赋税。例如,有一组文献(CT 32 19-22)记载了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这样一笔“行省税”。文献所记载的这笔“行省税”包括121头牛以及1110只绵羊和山羊,是从13座城市和城镇的头领和士兵那里征收上来的,这13座城市和城镇都位于迪亚拉河地区,包括阿比巴纳(Abibana)、卡库拉图姆(Kakkulatum)、伊什姆-舒尔吉(I?im-?ulgi)、图图勃(Tutub)和马什坎-阿比(Maskan-abi)。[34]
以西帕尔城作为行省的典型例子,缴纳给中央政府的税赋包括以下一些种类。
第一,职业税和执业税(nemettu tax),是按年度向官员和商人征收的税种,通常以实物的形式如牲畜和大麦等交付,有时也需要交付银钱。例如,有两份账单记录了征收与缴纳职业税或营业税的情况,两份账单涉及的都是大麦。[35]在阿米萨杜卡统治第12年的一份账单(BE 6/1 99)中,纳税的是两名牧羊官、两名将军和另一位可能也是军官的辛伊丁纳姆(Sin-iddinam)。他们缴纳大麦的总额达20古尔,征税的人员是城市的管理者,这些大麦都被送到了西帕尔-阿姆那努姆的粮仓。在属于萨姆苏迪塔纳(Sumsu-Ditana)统治时期的第二份账单(Goetze JCS 11 24 No.52)中,缴纳大麦的是其他官员,包括军队的队长、皇家书记官、学徒的医师、法官以及旅馆经营者。
在另一份来自巴比伦城的属于阿米迪塔那统治第36年的文献中,纳税的是旅馆经营者和炊具商店的合伙经营者,根据这份文献的记载,他们缴纳的不是实物税的大麦,而是货币税的银钱。[36]
第二,兵役免除税(kasap ilkim)。这是不服兵役的适龄男子需要缴纳的税。根据楔形文字文献我们得知,逃避服兵役是很严重的罪过,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根据现存文献我们无法得知,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通过纳税的方式免除服兵役的义务,文献中记载缴纳免除兵役税的人中有牧羊人、建筑师、理发师和船运工等。[37]免除兵役税需要以银钱的方式,按年度缴纳,也可以分期付款,通常数额都较大,每人要缴纳6~7舍客勒银。负责征收免除兵役税的,是在军队中负责征兵工作的征兵官,也有法官和商人头领负责征收的情况。一份文献(CT 45 40)中提到了一件征收两年时间的兵役免除税的事情,数额达到了450舍客勒银,若干名男子指摘这笔巨额税收落入了几名负责征税的征兵官手中。[38]
第三,商人和祭司税(igis?)。这是向商人和祭司征收的年税。[39]这个税不仅向商人和祭司征收,还向一些特殊的官员征收,如向沙卡那库官(?akkanakku)、商会、商人头领以及法官等征收。商人和祭司税也是按年度以银钱的货币税方式征收,也可以分期付款。负责征收商人和祭司税的税务官似乎不太固定,因为文献中显示参与征收此种税的人员很多。来自西帕尔城的材料还显示,在该城征收上来的商人和祭司税,有一部分用于为派驻在西帕尔城的王室官员和军事书记官提供生活保障。
此外,还有很多种税,诸如土地租种税(miksu-tax)和占卜税或另一种土地税(mu?tabiltu alim,因材料稀少无法确定)等。
(二)税赋的征收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美索不达米亚国家机器的运转同样也离不开税收。以古巴比伦时期为例,税收的种类众多,负责和参与征税的人员和官员也同样非常众多。这种情况似乎说明,“国王可以随时随地派人下去征税,没有人成功地建立起有序、高效的税收体系”[40]。虽然众多的个人和官员负责和参与到国家税收工作中来,但也有一些官员是比较常见的,如马基苏(makisu,或者ZAG.HA/GIR)、穆沙迪努姆(mu?addinum)和商会以及商人首领等。在汉谟拉比统治早期的文献中,马基苏负责沙马什神庙的开销,很多物品都归属在他的名下,很多从私人手中征收上来的大麦等实物税都是由马基苏负责征收的。马基苏可能是地方的税务官,而不是中央政府从巴比伦派出的税务官。相比之下,穆沙迪努姆负责征收很多特定的税,他很可能是中央政府从巴比伦派往各地征收亏欠王室的税收的。因此,也有学者主张,“穆沙迪努姆不是一个专门的官职,而是临时受到差遣之人,负责在特殊情况下,由王室以税务官的身份派出去督税”[41]。
从材料中我们发现,塔木卡,尤其是商人头领及其领导下的商会,根据国王的文件负责为王室征收和运送实物税及贡赋,并负责贮存和再分配,即管理国家粮仓。[42]例如,汉谟拉比和萨姆苏伊鲁那统治时期,拉尔萨地区的商人头领森普辛及在他领导下的商会负责为王室征税。[43]具体的征收和运送任务由商会成员塔木卡执行。例如,森普辛手下的一位头领从一位官员那里收到大蒜[44],乌尔城的商人头领辛木什塔尔手下的一位头领征收鱼银等[45]。有材料表明这类头领就是塔木卡。[46]因此,塔木卡和商人头领享有王室份地。众所周知,古巴比伦时期的王室土地除王室成员直接享用外,王室还把它出租或作为供养田分给为王室服役的人员。塔木卡就属于拥有供养田并对王室负有某种义务之人。《汉谟拉比法典》第40条规定:纳第图女祭司、塔木卡及其他负有类似义务之人可出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必须同时承担其与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
古巴比伦时期的文献资料表明,商会、商人头领和商人塔木卡所收之税赋有些是比尔吐(biltum)土地税或田租,有些则可能是伊尔库(ilkum)土地税。大神庙的土地税可能由国王自己控制。商会、商人头领和商人塔木卡负责和参与王室的税收工作,除了因商会扮演着最高行政机关(古巴比伦王国后期)的角色外,还与他们的职业或行业有着直接的关系,即他们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具有将物品或实物转化为货币的便利条件,而国家从各行省征收上来的税收多半为实物税,所以商会便顺理成章地成为王室在税收工作方面最好的服务伙伴,也因此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便扮演了国家税务官的角色。因此,有人把他们称为“对某种商品拥有国家垄断权的‘财政官员’[47]或‘技术性官员’”[48]。
然而,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在收税的过程中,或者说在进而帮助国家把实物税转化成货币银两的过程中,不是简单地等价交换,而是享有“差价”的利益。换句话说,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在为王室提供税收“服务”的同时,从中是有利可图的。对于国家来说,这是税收的过程,但对于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来说,这同时也是一个商贸或做生意的过程。[49]
我们拥有商人塔木卡伊波尼阿姆鲁姆(Ibni-Amurrum)的一些材料(TCL 10 13;TCL 11 208;TCL 11 199;TCL 11 194-195)[50],他是某一商人家庭的第四代子孙。[51]从材料中我们看到,塔木卡负责征收实物税并把它们兑换成银两上缴国家。事实上,在征税过程中,塔木卡不仅仅是为王室或国家服务,他们自己也有利可图。如我们所见,商会成员以国家规定产品价格的1/3(可能系国家收购价)从纳税人手中“买”得这些实物,这些产品实际上是国家的税收物,故所有权应属于国家。因此严格说来,卖者应该是国家。但国家关心的只是保证自己收到这些产品价格1/3的银两,塔木卡以收购价买进之后再以什么价格将它们卖出便与国家毫不相干了。塔木卡以当时市场的流通价卖出这些税收物,赢利或亏损均与国家无关,赢利自得,亏损亦自己负担。
不仅如此,塔木卡从国家手中“买”得这些税收物的同时,并没有立即向国家付银,而是在他把产品销售出去之后才由其买主将银两直接交给国家,即把国家应得的1/3价银交给国家。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与其说是国家把物品“卖”给塔木卡,倒不如说是“租借”更合适。
从其他材料中我们还发现商人头领和塔木卡经常拖欠王室的税款,汉谟拉比经常写信催促。[52]这种经常性的拖欠是否意味着塔木卡没能及时把税收物出售而致使国家不能及时得到税银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材料向我们揭示了这种长期拖欠的秘密,即道出了这些税收物和税银的另一种使用价值——出租或借贷出去以图大利。例如,在一份契约[53]中,森普辛把羊毛以固定利率贷出;在另外两份契约[54]中已明确指出了贷出的是国家的税银。古巴比伦王国后期西帕尔城的材料也为此提供了例证。在西帕尔,商会和商人头领负责管理王室粮仓,许多商人把王室的物品出租出去,王室对此也显得很宽宏。[55]苏联学者N.V.库兹列娃(N.V.Kozyreva)对拉尔萨的材料进行研究后,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她认为,官员和塔木卡每年年底要向国家报告收支情况,在此之前,他们能或多或少地自由支配由其保存的产品。也正是在这个中间阶段,官僚机构的“私人”活动发生了。[56]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商人头领和塔木卡在税收及管理国家粮仓的过程中通过两种方式,即买进与卖出的差价及“再次借出”实现自己赢利的目的。
(三)国库管理与财政经营
行省税的征收和皇家在各地的土地收入在核心地区形成了粮食和物品集散地,在主要城市形成了皇家粮仓或国库(natbaku)。皇家粮仓的主要功能是储存征收上来的各种税收和皇家土地的收入,把其中的一部分发放到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手中,用剩余的部分开展“租贷式”的经营活动。发放到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手中的粮食和物品主要包括为在各地为王室服务的官员、工作人员和其他各种服务人员,驻守在各地的军队和为军队服役的马匹以及其他牲畜和动物提供的生活物资和给养。而皇家粮仓的“租贷式”经营活动,对于国家而言,其主要目的并不是赢利,而是把征收上来的实物转化为银两或货币。
在各地的国家粮仓由城市的各类行政官员负责管理,他们包括书吏、法官、商人头领、公民大会主席以及以商人塔木卡为会员组成的商会等。以西帕尔城为例,大西帕尔地区由三座城市构成,即作为核心城市的西帕尔城,以及两座卫星城市西帕尔-阿姆那努姆和西帕尔-雅赫路鲁姆。在来自西帕尔城的一份属于萨姆苏迪塔纳统治第3年的文献中(BM 81255),在书吏伊比辛(Ibbi-Sin)、商人头领、法官和西帕尔城的商会控制下的105西拉(silas)大麦从皇家粮仓中运出,并作为国家发放的“贷款”由一名法官送给另一个人。[57]在一份来自西帕尔-阿姆那努姆城的属于阿米萨杜卡统治第12年的文献中(BE 6/1 99),公民大会主席、辛伊丁纳姆(Sin-Iddinam)之子伊比辛(身份不明)、三名法官以及西帕尔-阿姆那努姆城的商会收到了一笔税,即20古尔的大麦。[58]另一份材料(CT 45 48:30ff.)表明,西帕尔-阿姆那努姆城皇家粮仓的48古尔大麦被提供给驻守在西帕尔-阿姆那努姆城的战车兵(ERíN GI?.GIGIR ?I.A)和步兵(ERíN GIR)。[59]有时粮食和其他物资也可能从巴比伦运来,由西帕尔城的官员负责分发,一份来自西帕尔-雅赫路鲁姆城的属于阿米迪塔那统治时期的文献(CT 45 55)为此提供了例证。[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