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军人的社会地位(1 / 1)

关于军人社会地位的文献资料主要来自古巴比伦时期,因此我们这里所论述的军人的社会地位也主要根据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分层。

一、军官的社会地位

如前所述,古巴比伦时期的军官可以分为文职和武官两个系统。无论是武官的将军、队长和军士,还是文职的高级军事行政官、军事税务官、军事书记官和占卜官,他们都来自城市公社,都在城市公社中享有土地,是享有全权的自由公民,因此,他们无可置疑地都属于阿维鲁等级。在这方面,我们也拥有直接的文献材料证据。在涉及马里的文献中,有将军被称为“Lú GAL MAR.TU”和“Lú GAL MAR.TU.ME?”。[23]其中的“Lú”是苏美尔语,相当于阿卡德语中的“Awilum”(阿维鲁)。在巴比伦第一王朝的文献中,某位将军名字前面带有阿维鲁称号的情况也不少见,例如,一位将军作为证人出现在一份文献中(igi awilim ugula martu)[24],其中的awilim在阿卡德语里是awilum的所有格形式。在古巴比伦时期的文献中,高级军事行政官往往也被加以阿维鲁的尊称(awilum abi sabim)。[25]不仅如此,我们从文献中还发现,有的高级军事行政官曾经有过担任公民大会主席(gal-unken-na)的经历[26],而公民大会主席来自城市公社,在他们名字的前面往往也加有“阿维鲁”的称呼。

图6.4 记载巴比伦国王向一位高级官员赠送土地的界碑。该官员在与亚述的战争中有过优异的表现。约公元前1090年

不仅如此,军官当中的多数人,都出身于家境殷实的富贵之家。他们通常还像一般的皇亲贵胄一样,把自己的女儿送往自己城市的神庙做纳第图女祭司。虽然西帕尔城的资料没有显示将军把自己的女儿送到神庙做纳第图女祭司,但这可能是因为他们是由中央政府从巴比伦城派出的,他们的女儿应该被送到巴比伦城的神庙中做纳第图女祭司。高级军事行政官把自己的女儿送到神庙担任纳第图女祭司的例子比比皆是。古巴比伦时期的相关文献表明,纳第图女祭司都来自城市公社,来自社会地位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富贵人家,甚至国王都把公主送到神庙做纳第图女祭司。纳第图女祭司在进入神庙之后,并没有脱离城市公社,她们在城市公社中仍享有土地,因此,纳第图女祭司都属于阿维鲁等级。[27]纳第图女祭司所享有的阿维鲁等级的社会地位,说明她们出自阿维鲁家庭,她们的父辈自然属于阿维鲁等级。

二、公民兵的社会地位

古巴比伦时期军队的士兵有两个重要来源,一是公民兵,一是雇佣兵,其中以公民兵为主。公民兵来自城市公社,从城市公社中招募而来;而雇佣兵则来自城市公社以外,其中很多是外邦人。公民兵显然属于阿维鲁等级,而雇佣兵则多数属于穆什钦努(Mu?kēnum)等级。

处于军队组织最基层的士兵则包括里都、巴衣鲁和埃林等。里都和巴衣鲁等公民兵属于阿维鲁等级,因为他们来自城市公社,除了为国家服兵役而享有王室份地外,他们在城市公社中享有土地,是城市的公民。例如,在一封书信(CT 44 53)中有这样的记载:一位纳第图女祭司的奴隶逃到了另外一个城市,声称他是该城的一位自由民的儿子,并且已经被征为里都,该纳第图女祭司的代理人则宣称,他既不是沙加(?agga)城的公民,也不是一名自由民(Mār Awīlim)。[28]

从《汉谟拉比法典》中我们便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古巴比伦时期的军事人员,从一般士兵到最高军事指挥官,都出自城市公社,在城市公社中享有土地,城市公社中的成年男子构成了公民兵的主要来源。公民兵的主要职责是随军征战,即参加与敌国的战争,这种参加战争的活动在目的性方面,被提到最多的,无非是“保家卫国”。在“保家”方面,公民在遇到战争时应征入伍那是自己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卫国”方面,则是在为国王效力、为国家效力,就像《汉谟拉比法典》中反复提到的“奉王命远征”,因此作为城市公民为国家履行军事义务的报偿,国王通常赠送其田地、花园、房屋等不动产,以及牛羊等动产。这些与军事义务密切相连的不动产和动产,不能随意买卖和交换,不能随意遗赠他人,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不得用于赎金。这在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35条:一个人从里都那里购得国王所赠予之牛或羊,那么他应丧失其所付之银。

第36条: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29]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

第37条:如果一个人购买了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的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所付之银。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

第38条: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偿债务。

……

第41条:一个人以自己的财产换取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的田园房屋,且加付价额时,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仍可以回到自己的田园房屋,并可以收取其所加付的价银。

第42条:里都或巴衣鲁于王命远征时被捕为俘……其田园及房屋不得作为赎金。[30]

但里都和巴衣鲁在公社中享有的其他土地,或自行购得的其他土地,由于与军事义务无关,则不在禁止之列。这在《汉谟拉比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

第39条: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31]

里都和巴衣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军事义务,否则等待他的只有死刑。里都和巴衣鲁被俘或牺牲后,其军事义务可由其子继承履行,如果他没有子嗣或子嗣年幼,则可由他人代服军役,代服军役者可享有其与军事义务相连的田园房屋等。

第26条: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代替自己,此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者得其房屋。

第27条: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此后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如果其返回其乡里,则应归还其田园,由他自行担负军役。

第28条: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而其子能服军役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

第29条:如果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则应以田园之三分之一交与其母,由其母养育之。

第30条:里都或巴衣鲁因其义务繁重,离弃其田园房屋,其后他人取其田园房屋而代之服役,已届三年,如果他回来而要求其田园房屋时,不得交还之。取其田园房屋而代其服役者应担负军役。

第31条:如果他离去仅一年即归,则应交还其田园房屋,由其自服军役。[32]

从这些法律条款中不难看出,法典一方面极力保护士兵的与履行军事义务密切相连的田园房屋等供养家庭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这一精神与我们在债务法中所见的立法者极力保护债务人的土地和田园的宗旨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竭力保证这些作为权利所享有的田园房屋,能与作为其来源的军事义务,始终联系在一起,从而保证军事义务始终有人来履行,而不至于落空。此外,《汉谟拉比法典》对被俘和牺牲(在法典中虽未被提及,但按逻辑可以推断出)士兵的家属(未成年孩子和妻子)的安置工作(见第29条)也值得称道,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比《汉谟拉比法典》稍晚一点的《赫梯法典》,为我们研究关于古巴比伦时期士兵的身份和地位的问题提供了辅助性的,却是相当重要的参照。《赫梯法典》中有许多条款涉及士兵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在这里只援引第一表中有代表性的、最能说明问题的两条:

第40条:假如某战士失踪,而另一个“萨含”[33]人被任命,这个“萨含”人说,“这个武器是我的,这个‘萨含’也是我的”,则他将占有(?)某战士的田地,同时应拿起武器并履行“萨含”;假如他拒绝武器,则[丧失]某战士抛弃的田地,而那个公社的人将耕种它。

假如国王给予俘虏,俘虏就应当接受这块田地并成为战士。

第41条:假如“萨含”人失踪,而另一个“萨含”人被任命来代替他,而这个战士说,“这个武器是我的,这个‘萨含’也是我的”,则他将占有“萨含”人的田地,同时应拿起武器并履行“萨含”;而假如他拒绝履行“萨含”,则“萨含”人的田地就收进宫廷,而失去“萨含”。[34]

无疑,公民兵义务是公民对家和对国的义务,但它首先应是公民所在的城市公社对国家的义务。所以,当作为公社成员和公民的战士失踪时,公社有责任和义务“任命”别人来代替他,替代者在宣称拿起武器履行“萨含”义务之时,同时也宣告了与之相连的“萨含”份地归属己有。但是,如果他拒绝履行军事义务,则要丧失“萨含”份地。这个份地应该是出自公社,所以自然由公社收回。但如果连续两个“萨含”人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的军事义务,份地便要被国家收回,这可能意味着国家要亲自为公社寻找其应服兵役之人,但份地仍由公社提供,由国家用从公社中收回的份地来解决。

关于公社土地、王室份地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共义务和军事义务,《赫梯法典》中还有其他许多条款有所涉及(如第一表第46~47条),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其实,在《汉谟拉比法典》的相关条款(第133~135条)中,在涉及士兵被俘后其妻子的生活保障时,已经把第27~29条和第32条中同样涉及的被捕为俘的里都和巴衣鲁,直接换上了自由民阿维鲁的称呼。[35]不仅如此,在楔形文字原始文献中更有直接把士兵和将军称为阿维鲁的证据。例如,在涉及巴比伦在幼发拉底河中游的行省马里的一些文献中,经常有士兵被称为“Lú UKU.U?.ME?”[36]和“Lú UKU.U?”[37],还有一群哨兵被称为“Lú.ME?”。[38]其中的Lú是苏美尔语,它的阿卡德语表达形式就是Awīlum(阿维鲁);UKU.U?也是苏美尔语,在阿卡德语中就是Red?m(里都)[39];ME?则是名词复数的表达方式。

由于公民兵是古巴比伦时期军队的主要成分,士兵主要来源于城市公社,他们是公社中的成年男子,从本质上就具有公社土地持有人和战士的双重身份资格,所以军人中的大多数应属于阿维鲁,而不像传统的教材和著述中所认为的那样,把士兵归于穆什钦努等级。[40]

三、雇佣兵的社会地位

外国雇佣兵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是有其传统的。古巴比伦时期雇佣兵主要来源于加喜特人(Kassites)、苏提人(ERíN Suti)和埃兰人(ERíN NIM.MA ki )等。有一种士兵称为“埃林”,他们可能是外国雇佣兵,而且有可能是由战俘转化而成的外国雇佣兵。

关于外国雇佣兵的社会地位,几乎没有文献材料直接指明他们属于阿维鲁还是穆什钦努,但根据阿维鲁来自城市公社,在城市公社中享有土地,是享有全权的自由公民,以及穆什钦努主要是由外邦人构成这一事实判断,外国雇佣兵应该属于穆什钦努。根据外交同盟关系临时受雇于巴比伦的外国雇佣军,如汉谟拉比时代的马里雇佣军,不属于巴比伦军队的正式编制,他们不属于“巴比伦人”,他们在完成“外交援军”的任务之后,就返回自己的国家,向自己的国王复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