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帝国的余声(1 / 1)

古代罗马文明 杨共乐 10320 字 16天前

第一节 戴克里先改革

一、君主制的建立

罗马君主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共和末期的军事独裁。公元前82年,以武力夺取政权的苏拉开始实行独裁统治,但只坚持了3年,他便以突然隐退的形式宣告独裁的结束;公元前48年,在内战中胜出的恺撒实行独裁统治,但不到4年,他就被部分元老刺死于元老院内。有了恺撒的前车之鉴,掌权之后的屋大维不敢再公开实行独裁统治,他把罗马共和国的传统和惯例当作是实行其自身统治的手段和工具,建立了元首制。

在传统贵族势力的影响下,帝国初期的共和色彩浓厚。历经朱理亚·克劳狄王朝半个多世纪的统治,以及内战的打击和专断元首的迫害,罗马显贵家族的影响日渐式微。据统计,在奥古斯都时期的执政官中贵族出身者占到50%,这一比例在提比略和卡里古拉时期降为27%,在克劳狄时期降为21%,在尼禄时期降为15%。[1]公元69年韦斯帕芗即位时,影响较大的共和显贵家族几乎都远离政坛。以科尔涅利乌斯家族为例,整个弗拉维王朝时期,只有4位科尔涅利乌斯·楞图路斯和3位科尔涅利乌斯·西庇阿从政;至于其他共和显贵家族,只有5位瓦列里乌斯·美撒拉和1位法比乌斯·马克西姆斯在这一时期出现。[2]原先占据高位的罗马贵族逐渐被意大利人或者行省贵族取代。因此,无论是在公元68年朱理亚·克劳狄王朝灭亡,还是在公元96年弗拉维王朝结束,元首个人统治的原则再也没有受人质疑。这是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共和国不可能重新建立,帝国不能没有统治者,人们所关心的只是由谁来担任元首的问题。历经元首制300多年的发展,个人统治的体制已经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与支持。

戴克里先顺应时代需求,建立公开的君主制。他完全放弃了奥古斯都之前把自己装扮成合法统治者的做法,毫不掩饰地以专制君主的面目出现。他自称是远在普通公民之上的神,或接近于神的人。戴克里先采用尤维乌斯(Iuvius)的称号,给予共治者马克西米安赫尔古利乌斯(Herculius)的称号。这2个称号的寓意是:戴克里先就像朱庇特一样,用智慧推动宇宙的运行;马克西米安就像所向无敌的英雄一样,铲除世上的恶魔和暴君。其他两位共治者君士坦提乌斯和伽勒里乌斯也分别取得尤维乌斯和赫尔古利乌斯的称号。戴克里先的正式头衔不再是“第一公民”,而是“主人(Dominus)”。在觐见和举行宫廷典礼的时候,戴克里先竭尽世上之奢华,他身穿织金的丝制衣服,脚蹬镶着宝石的鞋子,头戴富丽堂皇的冠冕。戴克里先极少出现在公众场合,这让人觉得君主有一种高深莫测的神秘感。那些有幸见到他的高级官员,在拜见他时,必须行跪拜吻袍之礼。除了跪拜仪式,君主以及与君主有关的一切都被冠以“神圣”之名,罩上“神圣”的光环,戴克里先试图以此在君主与普通人之间隔出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历史上把戴克里先所建立的这种制度,称为君主制(Dominatus)。

为了维护君主权威,这些宫廷仪式显然是必要的。帝国早期的宫廷礼仪过于简单:元首具有可接近性,元老和人民仅仅以拜见高级官员的礼节来问候元首;元首穿着质朴,作为其权力标志的只是紫袍罢了。因此,元首受到的尊重不够,不足以令人畏惧。以奥勒良(公元270—275年在位)为例,他舍不得穿丝绸衣服,也不愿用黄金装饰自己的宫殿和衣着;在罗马期间,他宁愿住在萨鲁斯特(又译为撒路斯提乌斯)或图密善的花园,也不习惯待在豪华的宫殿中;奥勒良的宫廷保卫措施也远远不够,由于身边的卫兵不多,所以他在前往拜占庭的途中遇刺身亡。就跪拜(adoratio)仪式来说,在罗马共和国后期,它只出现于极其特殊的情况中。克劳狄为了让元老们否决某项法案,在元老院向所有的元老下跪[3];鲁古路斯有一次因反对某一件事与恺撒的意见相左,为了求得恺撒的宽恕,他不得不向恺撒下跪。[4]在帝国早期,由于受共和传统的影响,仅仅个别元首如卡里古拉和图密善鼓励这一风习。但随着对元首个人崇敬和谄媚之风的盛行,跪拜仪式在社会上层中比较常见。在戴克里先时期,跪拜这一宫廷仪式变成强制性的。一定级别的官员甚至君主家族的成员都需要对君主行跪拜之礼。长期让人听命膜拜的行为,无形中增加了人们对君主的崇拜、敬畏心理。

古代作家和许多现代历史学家把戴克里先确立的君主制与波斯的君主专制联系起来,认为这是以东方的君主专制取代罗马的元首制。这种见解在今天看来未免过于牵强。我们不能否认罗马君主制受到外部的影响,但如果罗马帝国本身没有为君主制提供肥沃的土壤以及适宜的环境,东方的君主专制就无法在这里开花结果。罗马君主制的确立,证明在东、西方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某些非常明显的共性,“从古代国家的历史发展趋向来说,无论是古代东方国家抑或希腊罗马,都最终归属于专制主义,只不过在时间上有先后,发展程度有所差别而已”[5]。

图6.1 四帝共治中的四帝

二、“四帝共治”制

事实证明,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压力下,一个人根本无法治理整个罗马帝国。戴克里先便在罗马帝国推行了一种新的统治模式,即“四帝共治”制。最先出现的是两人共治。公元285年,戴克里先任命马克西米安为恺撒,次年又提拔后者为西部奥古斯都,并自任东部奥古斯都。在接下来的数年中,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分别转战于帝国的东部和西部地区。不过,两人共治并没有解决奥古斯都的继承人问题,而且也无法减轻奥古斯都的军政负担。公元293年,戴克里先任命君士坦提乌斯和伽勒里乌斯为恺撒,分别充任马克西米安和自己的助手,四人共同治理帝国。他们的大致分工是:戴克里先直接统治色雷斯、亚细亚和埃及;伽勒里乌斯治理除色雷斯之外的整个巴尔干地区;马克西米安治理意大利、西班牙和阿非利加;君士坦提乌斯治理高卢和不列颠。为密切奥古斯都与恺撒的关系,伽勒里乌斯娶了戴克里先的女儿,君士坦提乌斯娶了马克西米安的女儿。为了解决皇位继承的无序状态,戴克里先规定,奥古斯都统治满20年后,必须交卸权力,恺撒继任奥古斯都,同时任命新的恺撒,即新的继承人。这就是罗马历史上第一个明文规定的皇位继承制度。

共治君主之间等级严密。奥古斯都对其恺撒有主导性影响。一般来说,除非得到奥古斯都的特殊授权,恺撒不参与国事决策。古代作家的记载表明,伽勒里乌斯采取任何措施都需得到戴克里先的同意。例如,公元297—298年罗马取得波斯战争的胜利后,伽勒里乌斯希望进一步扩大胜利成果,在波斯设立新行省,但遭到戴克里先的反对,结果是罗马与波斯签订了和平协议。两位恺撒虽屡次出征并攻城略地,但根据严格的规定,他们的业绩完全归功于两位父亲。公元303年,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在罗马举行凯旋式时,伽勒里乌斯和君士坦提乌斯都没有参加。这种森严的等级体制,引起了伽勒里乌斯的不满,他曾抱怨自己处于次要地位和最后的级别:“在过去的15年来,我一直在伊利里库姆和多瑙河河岸奔波厮杀,长期与蛮族人斗争,而其他人则悠闲地控制更广阔的地区和更安定的区域。”[6]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虽然级别一致,但其称号尤维乌斯和赫尔古利乌斯明显地表明,他们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位恺撒的级别也不同,君士坦提乌斯的地位高于伽勒里乌斯。教会史学家犹西比乌斯就按照级别次序来称呼各个共治君主。虽然在30年之后,拉克坦提乌斯嘲笑“神(戴克里先及其共治者)”的名称尤维乌斯和赫尔古利乌斯已经被人遗忘,但他仍以此名称来称呼他们。

虽然共治和分权是早已出现的统治形式,但“四帝共治”制绝对是戴克里先的首创。对于这种新颖的统治形式,同时代的人和后来的作家都作过诸多评价。拉克坦提乌斯认为,戴克里先把帝国分成4部分,以此扰乱了整个世界的秩序。[7]半个世纪之后的作家奥里略·维克多赞赏戴克里先的这一制度,认为共治者之间有明确的管辖区域的划分。[8]奥里乌斯·维克多以及许多公元4世纪的编纂史家们之所以得出以上结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他们所处的时代,整个帝国已经分为4大区域——高卢、意大利、伊利里亚和东方。在戴克里先统治时期,共治君主的统治区域界限并不明确,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鉴于恺撒的职权低于奥古斯都并受其节制,这一安排并非四分帝国。可以说,“四帝共治”制的区域划分更多的是在帝国东部和西部进行的。此前帝国东、西部的分野早已显现,在卡拉卡拉和盖塔短暂的共治期间,有人就建议把帝国分为东、西2部分,卡拉卡拉统治西部欧罗巴的所有行省,盖塔统治东部的亚细亚诸行省。戴克里先及其恺撒在帝国东部采取了更有弹性的安排。公元297—298年,戴克里先不但让伽勒里乌斯抗击波斯,而且与伽勒里乌斯在多瑙河地区一起作战。戴克里先本人数次经过多瑙河行省,从那里发布敕令,在潘诺尼亚举行执政10周年庆典。“四帝共治”制的东、西区域划分也并不绝对。作为这一体制的开创者,戴克里先可以超越各自的负责区域,在帝国的任何部分作出决议,其敕令以4位共治者的名义通行于整个帝国。例如,阿非利加行省处于马克西米安的统辖范围内,但在公元296年的亚历山大里亚,戴克里先答复了阿非利加总督的请求,发布了关于取缔摩尼教的敕令。[9]再如公元288年戴克里先在列提亚帮助马克西米安镇压查波尼斯人(Chaibones)、伊鲁隶人(Eruli)的叛乱。奥里乌斯·维克多记录了共治者之间微妙的平衡关系:“他们来自伊利里亚,虽然文化素养不高,但他们对国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在奥勒良和普洛布斯时期获得的军事技能,使他们经得起乡村和战争生活的艰苦锻炼。这些锻炼弥补了他们缺少贵族气质的不足。他们和谐相处,都把戴克里先作为一位父亲或将成为伟大神灵的父亲”[10]。

“四帝共治”制顺应了分权共治的历史发展趋势,在维护君主的统治和保障帝国的安全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四帝共治”制的实行,帝国境内各个地方行省的分裂势力销声匿迹,同时边境也得到巩固。2个世纪之后的作家左西姆斯认为,戴克里先的决策是英明的,“由于戴克里先的远见卓识,每个地方的蛮族都遭到强大军队的狙击”[11]。但在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于公元305年双双退位以后,“四帝共治”制又面临了很大的麻烦,帝国再次陷入长期的内战之中。究其原因,首先,“四帝共治”制幻想共治君主之间存在着尽善尽美的和谐,这本身很难经得住时间和实践的考验。戴克里先虽以4人的名义发布敕令,但在发布敕令之前,戴克里先并没有与其他共治者达成一致的决议。例如,当戴克里先和伽勒里乌斯决定迫害基督教徒时,他们没有咨询马克西米安和君士坦提乌斯的意见,而仅仅以书信的形式告之,并让其采取一致行动。因此,公元303年,戴克里先在尼科米底亚发布第一道迫害基督教徒的敕令时,各个君主对敕令的贯彻程度是不同的,马克西米安和伽勒里乌斯实施迫害基督教徒的政策,但君士坦提乌斯对基督教徒的迫害则是象征性的。[12]另外,戴克里先和伽勒里乌斯任命新恺撒时,并没有与西部的马克西米安和君士坦提乌斯协商。总之,“四帝共治”制缺少协调机制。由于没有定期的磋商机制,共治君主们很少聚集在一起,他们之间的交流仅以书信的方式进行。在政令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帝国政府也不具备对共治者进行有效监督的手段。“四帝共治”制对大权在握的君主不可能有什么约束力。其次,“四帝共治”制没有成功地解决皇位的继承问题。按照规定,奥古斯都统治满20年后,必须退位,由恺撒继任奥古斯都,同时任命新恺撒。公元305年,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双双退位,君士坦提乌斯和伽勒里乌斯如愿继承奥古斯都的职位,后者任命塞维鲁(Severus)和达亚·马克西米努斯(Daia Maximinus)为恺撒。但这一权力交接是不成功的,因为马克西米安本身就不愿退位;在恺撒人选上,“四帝共治”制完全排斥了血亲世袭继承原则,马克西米安的儿子马克森提乌斯和君士坦提乌斯的儿子君士坦丁都被排斥在继承圈之外。所以,这种体制存在着很大的内部隐患。

三、行省改革

在奥古斯都时期,行省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对行省最有效的治理方法是将其分成元老院行省和元首行省。经过3个世纪的发展,行省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上述行省管理模式就显得相当落伍了。为加强对行省的管理,戴克里先在稳定了帝国局势之后于公元297—305年又对行省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改革主要包括:

第一,统一行省管理。在元首制时期,罗马和意大利仍保持对行省的统治地位。帝国的管理并不统一,依照不同的治理方式,罗马帝国分为4个部分:由元老院、市政官员管辖的罗马城区和意大利半岛;由元老院管辖的元老院行省;由元首管辖的元首行省;作为元首私产、由元首派人代理管辖的埃及。随着行省经济的发展以及元首对行省的重视,行省的地位逐渐上升。至公元3世纪,罗马和意大利与行省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藩篱逐渐消失。

戴克里先取消了元首行省和元老院行省的划分,统一了帝国的行政管理。他把旧的行省分割成更小的管理单位,整个帝国被划分为100个行省。意大利丧失了特权地位,除了罗马城区周围100英里的地方(仍由元老级别的城市长官控制),整个意大利半岛被分为16个行省。埃及也被分为3个行省。行省总督一般为骑士级别的镇守使(praeses)担任。

第二,设立行政区(dioceses)。每个行政区由数个行省组合而成,整个帝国被划分为12个行政区:不列颠、高卢、维也纳(南部高卢)、西班牙、意大利、阿非利加、潘诺尼亚、美西亚、色雷斯、亚细亚、本都和东方区(包括埃及、叙利亚、美索不达米亚和阿拉伯)。行政区由骑士级别的近卫军长官代理(vicarius)管辖。行政区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省总督的监管,便于帝国政府对行省总督的控制。行政区以及近卫军长官代理的出现表明,帝国管理机构日趋完善。

第三,推行军政分权的原则。为了解决军队干政的问题,戴克里先剥夺了总督的军权。在行省尤其是边界行省,军权和行政权区分明显,骑士级军官duces(军事长官)掌握军权,由文职人员担任的总督负责管理政治、经济和司法事务。duces不同于帝国早期负责军事行动的统帅,而是有固定管辖区域、范围不一的地区军事首脑。重要边境地区的duces可能掌握几个行省的军事指挥权,但他只有军权。当时的颂词家曾对duces和iudices(文职长官)做过区分。[13]这是一项重大革新,因为自共和时代以来,公职人员的权力都是综合性的。imperium(统治权)是对行政权力最完整、最充分的表现,它包含了军事、行政和司法权力。为了提高军事效率,从哈德良时期以来,军政职务日益分开。伽里恩努斯时期至戴克里先执政之前,军政分权的原则已经运用到元老管理的行省中。元老总督明显地不再行使军权,但骑士总督仍然掌握军政权力。到戴克里先时期,骑士级行省也实行了军政分权的原则。当然,在局势不完全稳定的情况下,军政分权的原则并不能得到彻底贯彻,一些不安定行省的总督仍统率军队。这种分权也只是君主统辖下的分工而已。

戴克里先的行省改革是对帝国权力运作系统的重新调整。行省改革之后,帝国政府与地方行省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化。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帝国加强对行省的经济控制。戴克里先废除了不均衡分配的税制,取消了以前自由城市和意大利城镇享有的赋税豁免权,统一了全国的税收。行省总督为近卫军长官、财库大臣(magister privatae)和国库财政总管(magister largitiones)收集税款,使得来自行省的赋税大大增加。因此,基督教作家指控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嗜好敛财,“为了供养军队,戴克里先进行无孔不入的搜刮……极端贪婪的他绝不允许动用他的财库”,“马克西米安的财库中都是非法得来的钱财”。[14]为了改善货币的流通,戴克里先进行币制改革,取消行省发行的货币,控制货币的铸造与发行;同时,戴克里先以行政手段干涉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由于物价高涨,公元301年,他发布物价敕令,以维持物价稳定;戴克里先还以行政手段加强对工商业的控制,工匠们被编入各个行业组织,按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作而不得擅自离开本行业,从而使其失去了选择其他职业的自由。而在帝国早期,只有一部分矿山和采石场处于国家管制之下,大部分加工制造业掌握在私人手中。总之,帝国利用国家权力,加强了对行省经济的控制和干预。

第二,帝国加强对行省的政治控制。在帝国早期,行省总督手下并没有整套的官僚机构,不同程度的地方自治相当广泛地存在于行省中。通过行省改革,戴克里先扩大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和职能,从中央到行省建立多层次的行政机构和管理部门。行省总督负责辖区内的所有行政事务,维持驿道的畅通和修建公共工程,保证城市政府的正常运作,贯彻中央指令。据拉克坦提乌斯记载,他使一切都充满恐惧,行省也被分割成小块,每一地区、每一城市都驻扎了大批的官员和税吏。依靠赋税生活的人超过纳税人。[15]拉克坦提乌斯的描述反映了一定的现实,行政集权的必然结果便是官僚机构的膨胀,以及政府行政开支的扩大。具体来说,“行省总督人数增加了一倍,新行政区的官员总数是40人至50人,军事指挥官的人数是不确定的,但至戴克里先统治末期可能达到20人”[16],每个官员还拥有一定数量的办事员和勤务员。行政集权还导致政府职能的扩张,官员不受公众监督,容易变得独断专行。公元331年君士坦丁的一道敕令表明,中央政府不能有效控制官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行省总督在内的各级别官员普遍存在腐败行为。[17]

第三,帝国加强对行省的司法管辖。帝国早期的司法管理并不统一,行省的司法权由元首和元老院共同掌握。总督依据行政长官职权,在巡回审判中主持公正。行省总督的主要工作之一是颁布法规,主管日常司法事务,受理叛国罪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受理牵涉到罗马人的诉讼和行省居民的争讼。行省自治市有一定程度的司法自由,意大利自治市的司法事务也由元老院和罗马市政官管理。公元2世纪以来,意大利自治市出现了一系列管理混乱的现象,政府为此加强了对自治市司法事务的监督和引导。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全体自由民,意大利的司法特权消失,这也标志着地方市政官司法权力的弱化。在戴克里先统治时期,由于行省的分化和行政权与军事权的分离,总督有更多的机会监管司法事务。除了那些军事、财政领域的特殊案件,行省总督对案件都有初审的权力。公元294年的一道敕令规定,“原则上要求总督亲自审理所有的司法案件,如果总督忙于其他事务,也仅能委托小型案件,即使委托也要由总督作出裁定,司法代理人仅仅是具体执行裁决”[18],这表明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通过总督对其行省辖区实施了更加严密的司法控制。

第四,帝国加强对行省的军事控制。奥古斯都的军事体制强调和保证了意大利对行省的控制,军官和士兵大多来自意大利或西部行省的拉丁化地区。自公元1世纪后期以来,由于意大利人日益不愿从军,罗马化的行省承担了更多的军役。军队的行省化对帝国政局产生了重大影响。总督的重要职责是保卫本省的安全,抵御外敌和镇压内乱,总督任期的延长又为其培植和扩大势力、实现个人野心提供了良机。例如,在公元69年的内战中,3个篡位者都是行省总督出身。在3世纪危机期间,军队、行省、将领和总督的力量得到前所未有的展现,以至于军队在行省搞分裂割据,操纵元首废立,这在某种程度上为新统治者提出了新的问题。不过,戴克里先在行省推行的军政分权的管理模式,的确起到了强化中央集权,限制地方分裂的作用。如果一个军事指挥官企图叛乱,他必须在行动之前与其他行政官员结成联盟,否则,很难成功。军政分权使军队反叛的概率大为降低,“对政府的公然挑战很少,即使发生骚乱,如果政府有决心,也能轻易将其镇压。军事统帅很少反叛,即使反叛,他们成功的机会也很少”[19]。

图6.2 塞维鲁凯旋门浮雕

在维持边境防御外敌入侵和阻止帝国内部出现离心倾向方面,戴克里先的行省改革是相当成功的,中央对行省的集权统治取得很大成效,戴克里先执政以来长达20年的稳固统治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但公元4世纪下半叶以后,帝国对行省的管理体制逐渐僵化,僵化的体制直接扼杀了地方行省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官僚体制的完善

随着君主制的建立,相对复杂和更加集权的官僚机构出现了。这一时期的官僚机构直接铲除了共和残余,所有与共和制有联系的官职都成了荣誉称号。全部权力都集中到了君主手里和以君主为首的官僚机构之中。官僚机构成明显的金字塔状,自上而下依次是君主、近卫军长官、近卫军长官代理和行省总督。

君主身边有庞大的官僚队伍。地位仅次于君主的近卫军长官,拥有军权、司法权、财政权和总理一切行政事务的管理大权。每个奥古斯都和恺撒之下都设有近卫军长官,埃斯克勒比杜图斯(Asclepiodotus)就是君士坦提乌斯的近卫军长官。他曾于公元296年协助君士坦提乌斯收复不列颠。[20]辅佐君主处理事务的宫廷文秘处,设有档案官(magister memoriae)、书信官(magister epistularum)和诉讼官(magister libellorum)。虽然他们之间没有明晰的权限划分,但其侧重点还是非常明显的:档案官侧重起草批复,书信官侧重处理法官咨询,诉讼官侧重准备司法审判。宫廷文秘处的这些官员是在帝国早期档案吏(a memoria)、书信吏(ab epistulis)和诉文吏(a libellis)的基础上出现的。管理宫廷财政的是国库财政总管和财库大臣两位官员,国库财政总管通过财政代理(rationles vicarii)和行省总督,征收货币税、关税、自由捐献和王冠金,他们还管理铸币厂和矿山、君主的衣柜以及频繁的现金赏赐;财库大臣则通过地区长官(magister)及其下属财政代理,征集土地税和管理归君主所有的庞杂地产税。来自这一部门的收入不被看作属于君主个人的,而是用于普通的公共支出。

与帝国早期的情况类似,这一时期的御前会议(consilium principis)仍属非正式机构。据拉克坦提乌斯记载,戴克里先为了减轻人民对自己的指责,曾召开御前会议,就迫害基督教徒的问题征求一些行政官员和军事统帅的意见。[21]由于御前会议在很大程度上与行政部门分离,最终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君主手里。至君士坦丁时期,内阁(consistum)取代了御前会议。这对帝国统治体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元首制和君主制的一个基本的不同是,御前会议转变为内阁,前者是实施君权的非正式机构,后者成为君主专制统治的代言人”[22]。君士坦丁时期的文献提到,内阁下设有密探职能的秘密稽查使(agentes in rebus)。担任秘密稽查使的是中央特派人员,他们负责调查行省情况,严密监视人民的动向。作为专制皇权的显著标志,太监在戴克里先统治时期大量出现。在帝国早期,太监的使用并不普遍,他们在宫廷中的地位也不稳固。但到了戴克里先统治时期,情况发生了变化,太监变得位高权重,作为宫廷和君主身边炙手可热的人物,他们对君主影响极大。当然,宫廷中的官员还包括军官、宫廷警卫人员等。地方官员主要包括近卫军长官代理、行省总督等。

从历史层面上看,晚期帝国庞大的官僚队伍是从早期帝国人数相对稀少的元首随行人员发展而来的。元首只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的公民,这种影响体现在他的随从的数量和特质上。在朱理亚·克劳狄王朝时期,帝国的宫廷机构初步设立,国家的管理与元首私人的家业管理之间无清晰界限,被释奴隶被元首委以重任。据塔西佗记载,“他(提比略)在意大利的田产很少……他家中也只有人数不多的被释奴隶”[23]。此外,元首提拔拥有固定财产并具备一定资质的骑士,让他们担任近卫军长官、埃及长官、粮务官等。骑士还成为元首的财务代理人,代表元首行使对行省财政的管理权。至弗拉维王朝,帝国宫廷机构中被释奴隶的数目有所减少,但整个变化并不明显。至安敦尼王朝,越来越多的宫廷职务由骑士担任。作为对这一现实的反映,普林尼在献给图拉真的《颂词》中说,“许多元首虽然是公民的主人,但却是他们的被释奴隶的奴隶;他们的统治受到被释奴的左右……你严格管束被释奴,因为你知道一个平庸元首的主要表现是被释奴隶的显赫”[24]。至哈德良时期,骑士几乎取代了所有的被释奴隶,担任宫廷职务。宫廷职务完全由骑士担任,这标志着元首宫廷的机构变成了帝国的中央机构。为了推动骑士等级的正规化建设和加强对骑士等级的管理,哈德良将骑士等级划分为3个阶层,分别担任不同级别的官职、领取不同的年薪。在3世纪危机时期,骑士取代元老,担任军事统帅和行省总督。至戴克里先时期,元老等级丧失了军政职务,仅仅少数的行政职务,如阿非利加、亚细亚行省总督和罗马城市长官可由元老担任。骑士成为政府官员的主体组成部分。

官员有严格的等级秩序。自公元2世纪以来,公民内部逐渐出现分化,社会上层(honestiores)和下层(humiliores)在身份与地位上存在明显差别。君主制确立后,随着君主与人民之间关系的改变,人民对待君主及其官员更多的是奴颜婢膝和阿谀奉承。因此,在等级制度中级别与称号更受重视。在戴克里先时期,官员可分为元老级别和骑士级别。元老官员的荣誉称号为“世家出身者(viri classimi)”。骑士官员的高级称号为“最优秀者(viri perfectissimi)”,如近卫军长官、行省总督。骑士官员的低级称号是“杰出者(viri egregii)”。至公元3世纪末期,“杰出者”已经成为没有实职的荣誉称号,但它享有公职豁免权。如公元299年在埃及财务秘书的法庭中,一名法官为奥里乌斯·普路塔克乌斯申诉道:“由于拥有‘杰出者’的称号,他(奥里乌斯·普路塔克乌斯)享有城市派差的豁免权。以前他向我们神圣的主人奥古斯都和恺撒请求这一荣誉称号,而且得到批准。”[25]

等级差别的另一个典型表现是着装的不同。公元3世纪以来,随着行政职务的军事化,社会各等级最明显的区别体现于市民和军士(milites)之间。不担任任何官职者为市民,他们要穿着平民的装束;任职者为军士,其中元老和骑士都穿着一件宽外袍(托加),他们的服饰有单独的条纹,以便与那种一般的斗篷和其他的战时装束相区别。军队的制服更能直观地表现等级之间和等级内部不同阶层之间的差别。正规士兵配有红色皮革制成的腰带(cingulum)、带有紫色镶边的白色斗篷(chlamys)、白色的裤子和绣有彩色勋章的外衣。军官在晋升时,可以获得贵重衣物的赏赐。当然,等级标识还有很多细节,诸如服装的不同颜色、重量和装饰物等都代表不同等级。

官员享有一定的特权。首先,官员享有财政特权。官员在任职期间,领有正规的薪俸,免于特定的税收、各种名目的费用、人力差务(munera personalia et sordida)和许多繁重的公职,他们在卸任之后还可享受一定的待遇。自公元3世纪末期,承担差务成为国家义务,具有更大价值的差务豁免权被看作军政官员薪俸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公元3世纪末至公元4世纪初的法学家赫尔莫杰尼阿努斯(Hermogenianus)记载,“那些忠实地管理君主财产的官员,即使没有君主的任命书,在任职期间也免于市政负担。同样的原则适用于那些担任粮务官或消防队长官的人员”[26]。其次,官员享有司法特权。早在公元2世纪,作为社会上层的元老、骑士和市议员等级就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权。就刑事处罚来说,社会上层适用更宽大的惩罚,很少适用死刑。对他们通常的处罚方式是流放,而不是发配至矿山做苦工。在民事案例中,对社会上层的量刑要依照当事人的等级、地位而定。

官僚体制的完善,使官员的任命和晋升、司法管理、财政管理都有章可循。元首政治的运作依赖于元首的素养和元首的自身行为。与元首制时期相比,君主对帝国的管理更有章法了。在社会经济相对落后的时代,罗马帝国的集权管理能达到这种程度,实在令人难以置信。琼斯认为,“虽然税收的征集是缓慢和不完备的,不时地要取消欠债,但大量的财政收入保证了兵员的征募、军队的补给和武器装备的供应。总体来说,政府的指令得到贯彻,法庭的判决得到执行。”[27]狄奥多尔·蒙森总结说,元首政治完全建立在元首个人统治的基础上;而君主制时期,官僚机构系统地分担了以前由元首处理的国家事务,使之能在没有君主参与的情况下得到妥善处理。[28]这是官僚机构完善的结果,更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官僚体制的发展导致官员人数增多和机构膨胀。据估算,在卡拉卡拉时期大约有300名民政官员,而在后期帝国的民政部门中,大约有3万或3.5万名官员。[29]官员腐败的现象普遍存在。据公元288年的埃及纸草记载,海普坦诺米亚(Heptanomia)和阿西诺伊(Arsinoite)联合行政大区的人民抱怨官员的营私舞弊行为,“许多试图依靠国库的产业来养肥自己的人都挖空心思为自己创立了一些官职头衔:什么执行官、部长、督察长、指挥官等等,他们丝毫也不是为国库的利益着想,一心只想侵占国库的收入”[30]。尽管晚期罗马帝国在行政效率的提高和法律的施行、城市经济的恢复、贵族生活质量上有所提高,但官僚体制的运作要求每时每刻都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储备,而在经济上任何大量非生产性人员的费用都是对其他人的沉重负担。在某种意义上说,过分集权不但不能提高反而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效力。在司法领域,君主法庭超负荷运转;在行政管理领域,集权控制使政府机制的运作更缓慢,人员更庞杂。爱德华·吉本对此评价,“他把帝国、行省、一切行政和军事的分支机构全都分割成小块儿。他在政府这架大机器下面增添更多的轮子,以使它运行的速度减慢,却更为保险”[31]。

对于戴克里先的改革,赞成的有,反对的也有;评价高的有,持否定态度的也有。拉克坦提乌斯就是持否定态度的人,他把戴克里先看作是“发明各种阴险狡计、坏事做尽的人”。他认为:

这个人既狡猾又怯懦,扰乱了整个世界。他让三个人分掌他的统治权,把世界分成四份,因之使军队倍增,因为每个统治者都拼命扩大自己手下的兵力,使之比以前一个皇帝时的兵力还多。接受国家发薪的人比交纳赋税的人还多。巨大排场的结果使小农资源枯竭,农田弃置,已耕地变成一片荒芜。

他使一切都充满恐惧,行省也被分割成小块。出现许多总督府,更小的官府则更多,它们驻在每一地区和几乎每一自治市,也增加了许多新的税收督察使,行政官员和副大区长等。送到他们手中的案件很少(是)民事,更多的是判刑和没收财产。他不仅时常征用,甚至不断地征用无数的财物,在强求一切的过程中出现无数的坏事。

为支持军队进行了无孔不入的搜刮。然而戴克里先又以极端的贪婪狡猾地死保住他的财库绝不允许动用。他经常从特别资源吸取资金以保他的财库不受丝毫损减。同样,当他以各种罪恶行径把物价弄得飞涨时,他又试图制订法令限制物价。这一切造成了不少流血事件,人们非常惧怕。市场上什么也看不见,物价更高了。最后,在许多人丧失生命后,不得不废除这一限价法令。[32]

拉克坦提乌斯还认为,戴克里先有无尽无休的建筑癖好。

他从各行省抽调不少资源来维持劳力、工匠、运输车辆以及一切为进行公共工程而需用的人力、物资和金钱。这里修个大会堂,那里修个跑马场,这里修个造币场,那里又建一个武器工厂,这里为他妻子建一座住宅,那里又为儿女建一座。忽然间又把尼科米底亚城的一大部分拆毁,携带妻子儿女搬到另一地方,好像从一个被敌人占领的城市逃出来一样。当不惜使行省破产而完成这些建筑时,他又说:“这些建得不好,拆了重建!”于是人们不得不把刚建成的拆毁重新再修。说不定修完后还得再拆。通过这样反复返工,他企图使尼科米底亚城与罗马城并驾齐驱。[33]

在拉克坦提乌斯眼里,戴克里先就是强取豪夺的恶魔与罪人。

拉克坦提乌斯的观点虽然不一定全面,但还是值得学者认真考虑的。

五、君主制与元首制的差异

公元3世纪末期,罗马帝国完成了从元首制向君主制的转型。任何统治体制都是一定历史和环境条件下的产物。虽然元首制和君主制都是建立在军队之上的个人统治,但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它们的统治形式有很大差异。

(一)元首和君主

在元首制和君主制时期,罗马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分别被称为元首和君主,他们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行使有很大不同。

在权力来源上,元首的权力来自人民。由于在法理上罗马仍为共和国,一切地位与权力都创自元老院或公民大会,元首的权力具有浓厚的共和色彩。通过担任保民官(tribunicia potesta)、大元帅(imperium maius)和大祭司长(pontifex maximus)职务,元首获得最高行政权、军权、行省统治权和宗教权。直到公元3世纪末期,这些职务一直是元首权力的基础。虽然后来元首逐步集权,但也强调其权力来自人民,如公元3世纪初期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论述:元首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把最高统治权和支配权转移给他。[34]

在元首制时期,个人崇拜成为元首用以加强和提升其地位的重要手段。元首崇拜表现为:经过元老院的神化,元首在死后成为神;元首在统治期间也能获得特殊的荣耀,尤其在自治市和行省,元首得到类似神灵一样的崇拜。罗斯托夫采夫指出:“奥古斯都王朝所有的皇帝,都迫切地感到需要巩固他们的权力,需要在单纯的法律基础以外替他们的权力找寻更多的基础……一再努力推行对皇帝的宗教崇拜并使之成为一种国家制度。”[35]在东方行省,人们对统治者的崇拜由来已久,对统治者的崇拜自然地转化为对元首的崇拜,但是在罗马和意大利,元首禁止人们把他奉为神明,不论元首有多么崇高的威望,神圣的荣誉也只是在死后由元老院授予。

君主的权力来自神。由于缺乏明确有效的继承制度,公元3世纪以来在军队的操纵下,帝国政局动**不安。统治者需要寻求某种形式的意识形态,作为自己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作为君主制的开创者,戴克里先强调他与神的关系,强调君主统治的神圣性,以表明其合法性和不可亵渎性。戴克里先和共治者马克西米安自称朱庇特和赫尔古利乌斯之子,“像朱庇特是天上的统治者、赫尔古利乌斯是地上的平定者一样,在帝国的伟大事业中戴克里先做出决定,而马克西米安具体执行这样的决定”[36]。皇权神化可以看作是帝国统治体制的重要变革,标志着君主专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仪式是习俗社会中的法律,是公开宣布一种关系的缔结。为了表现其权力的超自然性与神圣性,戴克里先制定了一系列宫廷礼仪,要求所有接近他的臣民在觐见时行跪拜吻袍之礼,而不是传统的致意(salutation)。戴克里先远离臣民,偶尔在公众场合出现时,他头戴王冠,穿着镶有珍珠宝石装饰的紫袍。以严格的宫廷仪式为特征的觐见意味着,君主是世界的统治者,忤逆君主不仅被认为是犯罪,而且是亵渎神灵的行为。

在权力的行使上,元首的权力是有限的和隐蔽的,其权力的行使离不开传统共和机构;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和**的,其权力的行使离不开官僚机构。

第一,立法权。首先,行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在元首制时期,公民大会的立法权转移至元老院,元老院决议具有了法律效力。元首只是以最高行政长官的名义发布谕令,他一般通过控制元老院决议的方式来间接立法。作为一种立法来源,元老院决议一直存在到公元3世纪初期。在君主制时期,帝国在立法来源上的多样性消失了,君主是法律的唯一来源。其次,立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元首谕令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针对具体案例颁发的,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在戴克里先时期,君主立法适用的范围扩大,其敕令反映了帝国的总体利益,而不再针对特定的事件与具体的案例,从而具备了真正的立法特征。自弗拉维王朝至戴克里先掌权的200年间,实际上普遍性的敕令相对稀少,它们也并非行省居民最关心的,但在戴克里先时期,铭文中突然出现许多冗长而详细的君主敕令,记载同一敕令的铭文也出现在不同的地方。例如,公元297年,埃及长官传达了戴克里先有关税收改革的敕令,要求市政官员把两道敕令的副本送到每个村庄或居民点;公元301年著名的物价敕令出现在帝国的许多地方,尤其是东部地区。可见,这一时期君主的敕令在帝国范围内有广泛的影响。

第二,司法权。首先,行使司法权的主体不同。在元首制时期,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元首与共和机构都有权审理。在君主制时期,君主及其官僚机构独立地行使司法权。戴克里先日常工作的大宗事务是处理司法问题。对戴克里先来说,虽然行省总督和近卫军长官处理了大量的司法事务,而且在司法审判中他也得到宫廷秘书的帮助,但司法工作仍是一项繁重的任务。公元303年第一道迫害基督徒的敕令发布之后,尼科米底亚的宫殿发生大火,戴克里先不时地亲自主持对可疑“纵火犯”的审判。其他共治君主也受理人民的诉讼,据记载,君士坦提乌斯在其统治区域内多次主持司法审判[37]。君主受理的上诉案件很多,以至于必须限制其数量,公元294年戴克里先规定,“请求的权力不能不加区分和没有保留地授予任何人”[38]。其次,司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在元首制时期,元首以最高行政官员的身份行使司法权,其司法审判的范围有限。在君主制时期,君主司法审判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帝国。以罗马城的司法管理为例,在元首制时期,元老级别的城市长官在罗马城区以及周围100个里程碑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在戴克里先时期城市长官的司法权仅限于罗马城区;罗马的行政长官继续行使司法权,但仅仅局限于有关监护的案例等。

第三,行政权。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不同。在元首制时期,除了元首及其官僚机构,共和传统官职仍然存在,并继续发挥行政功能。在戴克里先时期,君主是权力的唯一来源。共和官职不再有任何直接的政治意义,虽然执政官以下的财务官和行政长官等共和官职依旧存在,但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举办赛会。君主独揽任命权,亲自任命几乎所有的军政要职(执政官也由君主任命),他对属下和臣民有生杀予夺大权。对此琼斯评价说,虽然古代的通信落后,但帝国行政集权达到难以置信的程度,因为包括行省总督在内的所有高级行政官员和包括军团保民官在内的所有军官,他们的任命书都由君主亲自签署。[39]

第四,财政权。行使财政权的主体不同。在元首制时期,元首和元老院共同管理财政。在君主制时期,君主独揽了财政大权,这为其专制统治奠定了物质基础。戴克里先统一了全国的税收,把公元3世纪临时征收捐税的劫掠性做法合法化、制度化和永久化。由于掌握了大量的物资,帝国因而有能力兴修大量的工程,如公元303年戴克里先在罗马建造了规模庞大的浴场。戴克里先也在帝国其他地方大兴土木,他“从各行省抽调不少资源来维持劳力、工匠、运输车辆以及一切为进行公共工程而需用的人力、物资和金钱。这里修个大会堂,那里修个跑马场,这里修个造币场,那里又建一个武器工厂,这里为他妻子建一座住宅,那里又为儿女建一座”[40]。为了保证对军队和官僚机构的物资供应,戴克里先也修建了许多国家工厂。

为了改善金融的流通,戴克里先进行币制改革,取消行省发行的钱币,从而控制货币的铸造与发行,提高了君主对帝国经济的干预能力。戴克里先利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如公元301年他发布物价敕令,企图以行政手段干涉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公元3世纪90年代恢复对不列颠的统治后,君士坦提乌斯把不列颠的许多工匠迁往高卢,以修建毁于战火的城市。这些事例很好地阐释了君主对经济的控制。

(二)元老院

在元首制时期,元老院是不可或缺的统治机构,在行政、财政、司法、立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至君主制时期,元老院已不再是一个政治实体和管理机构。

在元首制时期,元老院参与帝国的行政管理。随着公民大会职能的丧失,元老院接管了公民大会对市政官员的选举权,执政官、财务官、保民官、行政长官、高级祭司、元老院行省的总督等不同级别的官员都要经过元老院选举产生。作为民意的代表,得到元老院的承认是任何元首具有合法权力的前提和基础。元老院有权授予元首及其家族成员权力和头衔;如果元首行为不端,元老院有权宣布其为公敌,而且废除他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在元首制时期,元老院参与财政管理。财政管理一直是元老院的传统职能。在形式上,元老院掌管国库。国库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机构,其收入来源有:元老院行省的收入、意大利国有土地的收入、释奴税、关税、引水桥税等。除了管理国库,在名义上元老院还处理一般的财政事务。狄奥·卡西乌斯声称,未经元首或元老院批准,行省总督不能增加税收,甚至到他生活的时代,元老院至少在名义上保有同等的权力。[41]同样,元老院有权减免受灾城市的赋税,并提供救济。这些都显示元老院仍处理大量的财政事务。尽管元老院在财政事务中有某种程度的参与,但它从未控制财政。元首有权动用国库的资金。由于许多国库的收入来源逐渐转归元首财库,元首财库得到迅速发展,而国库日益空虚。奥古斯都支援国库的资金总计1.5亿塞斯退斯,提比略支援国库资金1亿塞斯退斯,尼禄统治初年也支援国库4000万塞斯退斯。[42]元首财库逐渐取代国库成为罗马国家的财政中枢,这意味着国库的重要性降低,以及元老院财政管理职能的弱化。在塞维鲁王朝时期,元老院已彻底丧失管理国库的权力,不再征收直接税,元首财库获得元首行省和元老院行省的税收。从公元3世纪中叶以来,史料不再反映元首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的划分,元首财库包括国家所有的收入和财产。

在元首制时期,元老院参与司法管理。元老院是受理大逆案件(maiestas)的一般法庭。借助麦凯纳斯之口,狄奥·卡西乌斯建议,凡是指控和流放元老、处死元老或剥夺元老公民权的案件,元首都要提交元老院审理,当然在这样的案件审理中元老院要遵从元首的意愿,保护元首的利益。[43]元老院对大逆案件的审理一直持续到公元3世纪。有关管理不善(repetundae)的案件也由元老院受理。据统计,在朱理亚·克劳狄王朝时期,行省官员因为勒索等不法行为受到元老院审判的共有23次。[44]至少在公元2世纪早期,行省居民对总督侵吞财物的不法行为仍上诉元老院。至塞维鲁王朝,元老院不再是最高上诉法庭,元老院的司法审判实际上仅限于元首所提交的案件,而且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元老院成员,更高的司法权几乎完全转移到帝国官员名下。

在元首制时期,元老院参与立法事务。随着公民大会立法职能的消失,元老院决议被认为表达了人民的意志,发展成为立法的主要来源之一。元老院决议的内容广泛,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开始影响私法领域。对于元老院的立法职能,元首必然加以干预,但元首更多的是以提议等方式对元老院决议施加影响。安敦尼王朝后期,元老院的立法活动急剧减少,元老院决议日益成为元首意志的附属品。至塞维鲁王朝,元老院的立法活动仅限于听取和被动地批准元首的咨文,元老院的决议实际上不再是有效的立法来源。

图6.3 墓碑上的浮雕

总之,元老院履行传统职能对于帝国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元老等级仍是帝国的统治阶级,甚至在骑士等级担任各种职务之后依然如此。元老院被看作“帝国的柱石”。但作为共和机构,元老院不适于管理庞大帝国的烦琐事务。元老院是共和国的灵魂和象征,其自由观念与元首的个人统治更是格格不入。元首也不可能完全信任元老贵族,因为在理论上,任何元老贵族都可以通过成功的叛乱或密谋僭取元首之位。在元首的干预下,元老院的职能逐渐弱化。

在君主制时期,元老院已经成为名存实亡的政治化石。自3世纪危机以来,战争的紧迫性往往要求统治者长时间远离罗马。戴克里先是由军队推举的,但掌权之后他没有到罗马争取元老院的批准。大约3世纪末期,罗马城作为帝国的唯一都城的作用结束了。戴克里先与其他3位共治君主分别进驻尼科米底亚、米兰、多瑙河畔的锡尔米姆(Sirmium)和莱茵河畔的特里尔(Trier)。四帝的宫殿没有一个设在罗马,这是前所未有的。即使国家无战事,君主们一般也不在罗马。据统计,戴克里先可能在公元285年到过罗马,公元303年他在罗马停留的时间也未超过2个月;马克西米安曾4次在罗马逗留。[45]公元290—291年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举行会晤时,他们所选择的地点并非罗马,而是意大利的米兰,罗马不再是帝国的权力中心。君主不在罗马,罗马就失去了其帝国中心的地位。由于君主远离罗马,元老院与君主的宫廷和官僚机构失去联系,戴克里先也摆脱了共和传统的最后微弱的束缚。全部权力集中到君主手中和以君主为首的官僚机构中,与共和制有联系的官职都成了荣誉性的。虽然元老院被保留下来,但这个没有君主参加的元老院成为了罗马的市议会,仅仅被当作帝国的装饰,“与君主的朝廷和实际行政机构失去一切联系的罗马元老院,实际上已成为卡庇托尔山丘的一座令人起敬但毫无用处的古迹纪念碑了”[46]。在所有的正式程序中,戴克里先从未表示要咨询元老院的意见。元老院在帝国管理机构中的地位完全被日益膨胀的官僚机构所取代。行省总督几乎都由君主任命的骑士来担任。元老院也丧失了对意大利的管理权,他们所剩下的仅限于对罗马城进行管理。甚至在罗马,元老院也要受到帝国官员的限制。元老院只限于管理竞技表演和元老们的义务等问题,而且它的所有决议都须经君主批准。对官员们来说,元老称号只是一种奖赏和头衔,没有实际的政治意义。

对于元老院在这两种统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狄奥多尔·蒙森有过精辟的论述,“相比之下,奥古斯都时期的元老院是帝国政府的内在组成部分,但戴克里先时期的元老院已经名存实亡”[47]。元老院职权的彻底丧失,标志着元首制的终结和君主制的确立。

(三)平民

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说,平民指的是贵族以外的全体公民。对元首来说,平民是不可忽视的群体。对君主来说,平民的地位微不足道。

在元首制时期,平民具有特殊的地位。作为第一公民的元首,仅因自己的卓越才能和优良品德而居于他人之上。在法律上,元首与平民的地位是平等的。元首应像父亲一样照管平民,而不是他们的主人,更非神。公元100年普林尼担任执政官,在就职时他按照惯例在元老院发表了致图拉真的《颂词》。深受共和传统影响的普林尼认为,作为管理元老院、罗马人民、军队、行省和同盟者的元首,应当从所有的人中选出,元首统治的是罗马公民而非奴隶。[48]言外之意,元首与平民的地位是平等的。关于元首制时期平民的地位,借助伽尔巴之口,塔西佗认为,“和由国王统治的国家那里的情况不同,在那里有固定的统治家族,而其他的人都是奴隶;但你将要统治的人却是既不能忍受完全的奴役,又享用不了完全的自由”[49],这是现实社会的真实写照。所以,对平民来说,元首具有可接近性。另一方面,随着公民大会逐渐淡出政治舞台,平民失去了直接参与国家决策的平台。与共和时期相比,平民的人身保障以及政治、经济等各项权力弱化,平民已经无力制约元首。正如狄奥·卡西乌斯所说,元首与人民之间的对抗不可同日而语,人民只能用言语和手势表达他们的感情,而元首会毁灭他的对手。[50]随着元首制的发展,平民的地位继续下降,元首与平民之间的关系逐渐向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转化。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帝国的全体自由民获得公民权,这标志着建立在人民和元老院之上的罗马国家的最终消亡。现在的罗马公民权丧失了它的政治意义,仅表明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生活在帝国的某一城市而已,这意味着平民与国家关系的疏远和平民相对价值的降低。

在原则上,只要元首的权力仍来自人民,元首的宫廷设在罗马,平民还能发挥一定的政治作用。公元41年卡里古拉被杀后,执政官和元老院决心恢复共和国,但聚集在会场周围的平民要求由克劳狄继承元首之位。公元238年元老院推举普布利乌斯和巴尔比努斯为元首之后,人民要求任命戈尔狄亚三世为恺撒。在公元193—197年的内战期间,平民在罗马的竞技比赛中自发地表达了对内战的不满。平民也可以利用公共场合,要求元首处死他们所敌视的显赫人物。据狄奥·卡西乌斯记载,在竞技场中平民对近卫军长官普拉提阿努斯说,“你为什么胆怯?你为什么脸色苍白?你拥有的权势和财富比3位元首(塞维鲁、卡拉卡拉和盖塔)的还多”[51]。公元222年埃拉加巴路斯被杀时,人民和士兵杀死了他的财务吏奥里略·尤布路斯(Aurelius Eubulus)。

平民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的举动直接关系到罗马城,乃至整个国家政局的稳定,因此元首需要加强对他们的控制。元首对平民的任何结社活动都极为警惕和猜疑,那些即使完全无害或甚至抱着有益社会的目的而组成的团体,也很难得到元首的认可。另一方面,为了收买人心,元首还在经济上优待平民,不时地给予罗马平民丰厚的赏赐。元首实行“面包加竞技”的政策,不但保障罗马平民粮食和生活用品的供应,还为他们举办竞技、娱乐表演。据塔西佗记载,在提比略时期,粮价过高引起混乱,平民连续数天提出了许多要求,他们对元首的这种放肆态度以前还很少见,尽管提比略十分恼怒,但也不敢对平民的要求漠然视之。[52]另据记载,在亚历山大·塞维鲁时期,罗马人曾经抱怨牛肉和猪肉的价格太高,元首积极采取措施来降低物价。虽然3世纪危机时期物资紧缺、粮食供应不足,但是元首仍给罗马平民特殊的待遇,确保为他们提供充足的粮食,不时地赠予他们钱物,为他们举办赛会。

图6.4 大竞技场

在君主制时期,平民处于臣民的地位。君主与平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国家(君主)的利益完全凌驾于平民的利益之上。共和时期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分,转换为高高在上的专制君主与匍匐于其脚下的臣民之间的对立。君主不再是第一公民,而是“神”或类似于“神”,人民对于君主更多的是阿谀奉承和奴颜婢膝。在卡里古拉和图密善之后,戴克里先是第一个在正式场合允许自己被称为“主人”、接受人民膜拜的君主。君主高高在上,平民难得见到君主。公元290年或公元291年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在米兰会晤期间,只有拥有一定级别和地位的人才能见到君主;米兰的普通公民要是能见到君主,绝对是一件非同寻常的事。戴克里先在统治期间很少驾临罗马,在公元303年执政20周年庆典时,戴克里先曾在罗马作过短暂停留,但是由于不能忍受罗马平民放肆的言语,距离担任下一次执政官还有13天的时候,就怒气冲冲地离开罗马[53],因为他已经习惯人民对他俯首帖耳。正如爱德华·吉本所说,和奥古斯都装出的谦卑一样,戴克里先也始终在那里进行戏剧表演;但必须承认,这两台喜剧,前者远比后者具有更开明、更合乎人情的性质。前者的目的是掩盖,后者的目的则是尽量展示出君主对罗马世界所拥有的无限权力。[54]

总之,公元3世纪统治体制的变革,是罗马帝国两个半世纪以来元首及其官员权力增加,元老院和平民地位下降的必然结果。君主专制是罗马社会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通过改革,戴克里先成功地废除了所有传统的、由元老院观念和惯例对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实施的限制,以君主制取代了元首制。

制度领域的变革与更新,不仅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先导意义,更重要的是,它为罗马文明本身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总之,戴克里先改革既确立了罗马当时的统治方针,又指明了罗马未来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