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王国时期土地占有的情况(1 / 1)

就现有资料来看,新王国时期土地占有的总的格局同古王国时期相比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化(至少就奴隶主阶级对土地占有的情况而言是如此),但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农村公社问题更加模糊不清了。

一、国家和国王占有的土地

国王占有的土地仍然很多,遍布全国各地。《维勒布尔纸草》中的某些部分,记载了国王在中部埃及占有的大量土地。纸草“A”中的第196节中记载说:“72.6在宝库首长蒙图塔维管理之下的法老的宝库。72.7为北部绿洲之驴而生产牲畜饲料的该家(按:指国王之家)的领地”。第198节记载说:“72.20法老之MUHT-土地(按:为法老占有土地之一类),在祭司首长麦利巴利斯特管理之下。”第201节记载说:“72.34在他(大概是指在第200节中的征税首长)管理之下的法老的哈达-土地(按:也是法老占有土地的一类)。”[1]

在屏洛墓的铭文中,记载了第20王朝国王拉美西斯二世一个雕像的祭田及其四周的地界。其表明,国王对如此遥远的沙漠地区也占有不少土地。因为屏洛是在努比亚的戴尔这个地方任职的,国王的这座雕像及其祭田就在他管辖的地区里。雕像的祭田当然是属于国王所有的,共5块,23克赫特(按:每克赫特Khet等于10斯塔特或10阿鲁尔),共230斯塔特。这些祭田四周还有不少国王的土地。例如,其第1块祭田的地界:“南边是长眠于米阿姆的国王之妻涅弗列泰勒的领地的土地。”第2块祭田的地界:“北边是法老的亚麻田。”第3块祭田的地界:“北边是在瓦瓦特总督领地中的法老的亚麻田。”第4块祭田的地界:“南边是法老的亚麻田。”

国王经常向神庙捐赠土地。第18王朝国王图特摩斯三世的《加冕礼铭文:建筑和献纳》中记载说,在他的加冕礼时,一次就赠给阿蒙神庙土地2800斯塔特,还有南方和北方的很多土地,以及其他许多东西。[2]

国王赐给个人以土地的一个例子是第18王朝末叶的一个铭文《埃耶的界标》。国王埃耶将154斯塔特土地赐给他的一个官吏(其名字和官职已失)及其妻子(名叫穆特涅吉麦特)。[3]

管理王室地产的专门官职的设立,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王室地产的规模。例如,第18王朝女王哈特舍普苏特统治时期的一位宠臣、阿蒙神庙的高级祭司森穆特,在他的铭文中说,他受二君(哈特舍普苏特和图特摩斯三世)的宠幸,被任命为遍布全国的国王地产的长官:“她指定我做她遍及全国的地产的首长。”[4]第18王朝阿蒙霍特普三世统治时期的著名贵族哈皮之子阿蒙霍特普在铭文中提到,有“地产监督首长”的官职。[5]图特摩斯三世时的《传令官殷特弗的石碑》中讲到有“国王地产一切劳作的领导人”的官职,这位殷特弗的官职也是管理国王地产的。[6]

国家土地,其收入归国库,但显然,国王也可以支配这项收入(如代表国家捐赠给神庙、赠赐给个人)。

二、神庙占有的土地

《哈里斯大纸草》中记载的第20王朝拉美西斯三世国王赠送给各类神庙的土地数量惊人(共计1070419斯塔特)。据布利斯特德推算,在《哈里斯大纸草》中记载的神庙土地占全国土地的15%,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的2%[7];而据谢德勒的推算,该纸草中记载的神庙耕地占全国耕地的10%,劳动力占全国居民的6%。司徒切夫斯基认为,该纸草现在仅剩下1/3,因而实际上纸草上记载的土地和劳动力应更多,占的比重应更大。[8]

在此后不久的拉美西斯五世时代编成的《维勒布尔纸草》“A”中,所记录的大部分土地是属于各类神庙的(这份纸草就是一份土地丈量清册,丈量的土地在中部埃及):

(第51节)

21.17在阿蒙(最高)祭司拉麦苏纳赫特管理之下的神之王阿(蒙-拉)之家。

21.18在管理人戈尔涅非之手的该家(按:即阿蒙拉之家)之田产。

(第58节)

25.21上下埃及之王乌舍尔马阿特拉斯(赫别伦尔)的多年的神庙。

在〔阿蒙〕最高祭司管理之下的该家田产。

(第60节)

在阿蒙之家,(上)埃及之王赫克马阿特拉索特潘之神庙。

在涅莫阿布(他已死)管理之下的该家之田产。

在副手伊维管理下的该家之田产。[9]

神庙土地除国家、国王捐赠的之外,还有私人捐赠的。例如,在斯特拉斯堡埃及学研究所保存的编号为第1378号的石板上有一个铭文(属于第19王朝的拉美西斯一世时代),铭文说:

上下埃及之王、拉之子、拉美苏(永远赋予生命的)……在位第1年舍姆季第1月第10日,在这一天,弓箭手长官、要塞长官伊依说:“我把50阿鲁尔土地作为给要塞的阿蒙拉神的神圣牺牲。我给21阿鲁尔土地作为自己的贡献,也像……阿鲁尔土地作为……之子安提阿伊的贡献一样。”[10]

又如前面提到的阿蒙霍特普三世时期的一个王家总管阿蒙霍特普在自己的一个刻于调色板上的铭文中宣布将自己的土地、奴隶及牲畜全部捐赠给普塔赫神庙的一座雕像,而他的土地有几百阿鲁尔。在开罗博物馆保存有一份编号为第65834号的石板,上面有一个铭文(发现于努比亚的伊普萨门布勒),记载的是库什地方一个名叫帕沙尔的王子赠给神庙7克赫特土地的事。此铭文属于第19王朝拉美西斯二世国王在位时期。[11]

三、神庙对所占土地的权利

神庙土地来源多样,其享有的权利也不一样。

司徒切夫斯基认为,新王国时期的神庙经济同王室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细胞,是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他认为,新王国时期“法老们同底比斯祭司集团的冲突和斗争是在统一的世俗—祭司行政机关中,王室—神庙经济内部进行的,当时还保持着国家的政治统治,神庙领地没有分开,而是继续起着整个国家体系的细胞作用”。[12]西方的一些学者则持与此相反的观点。例如,著名的法国埃及学家马斯伯乐认为,在新王国时期,底比斯的王神阿蒙,可能比埃及的国王们享有更多的对帝国北部和南部的军事行动的成果。[13]迈耶尔认为,马斯伯乐所说的那种情况的后果是,当“王权越来越削弱时,阿蒙最高祭司的作用就增长起来”。布利斯特德也持这种观点,他说,据《哈里斯大纸草》的资料,神庙拥有大量的财产。他强调说,神庙“对国家经济的稳定是一个威胁……因此,他的(按:指拉美西斯三世)收入逐渐衰落的宝库必须清除这个压在他身上的沉重的捐助的负担”。他们把神庙经济同王室经济完全对立起来,并用法老们对神庙的慷慨捐赠来解释新王国后期王权的衰落。在他们看来,新王国末叶底比斯的神庙起了国中之国的作用。[14]

应当说,这两种对立的观点虽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同样具有片面性。

一方面,忽视神庙经济同王室经济的区别和相对独立性,把神庙经济说成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错误的,其错误在于:第一,它过分地夸大了国王对神庙经济的控制,没有看到神庙经济并不等于王室经济,它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并低估了古代埃及神权的相对独立性,神庙祭司是奴隶主阶级中一个十分强大的集团。虽然在古代埃及(包括新王国时期在内),高级行政官吏、维西尔,往往兼任神庙最高祭司,管理神庙财产。但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国王也不能随意地支配神庙的经济收入和财产,不能随便动用神庙的土地和劳动力。因为神庙的土地、财产和劳动力是属于神的。第二,没有看到正是因为神庙经济上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所以它在政治上也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甚至还在一定时期里与王权相对立(当然不是在所有时期),企图驾驭王权。第18王朝的阿蒙霍特普四世之所以要进行改革(著名的埃赫那吞宗教改革),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为了要摆脱神庙妄图对王权进行控制的企图,改革反映了王权同以阿蒙神庙祭司为首的神权势力的矛盾。试问,如果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附属于王室经济的,那为什么埃赫那吞改革时还要没收阿蒙神庙的财产而转赠给阿吞神庙,改革失败后阿吞神庙的财产又归还给了阿蒙神庙。捐赠或没收神庙财产,不正好说明神庙经济不是王室经济的一部分,而是彼此有区别的,说明神庙经济是一个独立的部分吗?第三,神庙土地必须向国家纳税,而从未听说过王室土地也要向国家纳税一说。例如,缪亨博物馆收藏的一份纸草,即《莫克纸草》中的铭文说,第18王朝国王图特摩斯三世在位时期,一个名叫麦利的军官控告宝库首长舍别克霍特普未征收一个哈托尔女神神庙的税。后来法庭判决说,这个问题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麦利的控告是一种诬告,因而判处他挨100棍。[15]

另一方面,夸大王室经济同神庙经济的对立性,从而夸大它们在政治上的对立,这也是片面的、不对的。因为:第一,如果它们是完全对立的,那为什么国王还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将大量财产捐赠给神庙呢?那不是完全不可理解的吗?第二,应当说,新王国时期王权同神权总体上说是互相支持、互相利用的。特别是当时神庙奴隶主已不再是氏族制残余,而是奴隶制的产物,它们和王室同是奴隶主阶级的一部分,它们的共同利益大于它们的分歧和矛盾。事实上,新王国时期王权之所以将大量财富给予神庙,是因为神权在维护、巩固王权方面起过重大的作用,起过独特的作用。王权给予神庙的财富绝不是给予自己的政治敌人。

应当说,在新王国的不同时期,王权与神权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是有变化的,它们有共同的利益,也有存在矛盾,既互相支持,也互相利用。它们在权力和财产的再分配上也有过严重的斗争。

四、私人占有的土地

新王国时期奴隶制经济发展和繁荣的一个重要表现和结果,是私有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在所有制方面则表现为私人占有形式的发展,这在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方面也明显地表现了出来。从古王国时期的资料中,我们看到私人占有土地者基本上是官僚贵族奴隶主(如梅腾、伊比)。在新王国时期,虽然私人占有土地最多的仍是官僚贵族奴隶主,但是中下层居民占有的土地明显增加了。

《麦西档案》中讲到,王家牧人涅布麦西占有土地,并将其卖给牧人麦西。因此,麦西也是占有土地的。麦西不是什么官僚贵族,而是中下层,但占有土地。

柏林博物馆馆藏的一份编号为第8523号的纸草,记载了第20王朝时期一个名叫舍德苏洪苏的弓箭手长官,洪苏之家的书吏给他的佃户、一个努比亚农民帕涅别纳吉德的一封信,要收回此佃户租佃他家的地,后又允许他继续租佃的事情。这个舍德苏洪苏虽然也有点小职位,但大概算不上一个贵族。他占有土地,并用以出租。[16]

但每个贵族占有的土地却要多得多。阿蒙霍特普三世的总管阿蒙霍特普占有土地达430阿鲁尔,其中国王赐地220阿鲁尔。哈皮之子阿蒙霍特普大概也占有许多土地,以至于国王命令用奴隶去为其耕种卡-礼拜堂的祭田。国王埃耶赠给已失去名字的官吏154斯塔特土地。

苏联科学院编《世界通史》的作者指出:“随着古代世界贵族势力最后残余(州长的大官农庄)的消灭,‘私宅’这个词在新王国就不再使用了。”[17]第18王朝时期的一个铭文,隐约地提到一个大臣在上埃及和下埃及占有领地。在一些墓壁上常常绘着不少人,在田间和打谷场替墓中死者干活的情景。但是我们还没有得到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第18王朝大臣的领地规模接近古王国时期大官的领地或中王国时期州长的领地。新王国时期的史料没有什么能与古王国时期的大官的几十个村子的表册相比的东西。在第18王朝末,有一个被法老“从低微地位”提拔起来的军事长官,他想夸耀自己的新地位,可是他却只能自称是一个村子的“主人”。[18]

这说明,旧式的贵族或者被消灭,因而其地产也就因之而瓦解,不复存在;或者这些贵族子女世代相承,也逐渐将贵族的地产肢解了。于是旧式贵族的大地产被奴隶制的较小的地产所代替。这些地产或靠国王赏赐,或靠世袭,或靠自己积累,但不可能那么庞大了。

私人占有土地的来源,从这时的资料看,有继承、买卖、获赏等。

关于继承和遗赠土地的例子,如在萨卡拉出土的属于第19王朝拉美西斯二世时期的一个名叫麦西的人的墓墙上的铭文中说,麦西的祖先涅斯因功而得到第18王朝的开国君主雅赫摩斯的赐地(其数字不详)。这块土地经过世代相传承袭下来,直到麦西的时代。而在麦西的父亲赫维时期,这块土地作为遗产而在赫维及其兄弟姊妹间瓜分了。但在赫维死后,他的妻子即麦西的母亲涅布涅菲尔特前去耕种自己那一份土地时,别人(可能是麦西的叔伯们)却不让她耕种,以致引起一场诉讼,麦西的母亲将此事告到了维西尔处。

《维勒布尔纸草》中讲到佃耕的土地也可继承下来继续佃耕。纸草中多次说到此地已不在承租人之手,而在其子手中。

关于土地买卖,似乎有以下几种情况。

上面讲到的《麦西档案》中的王家牧人涅布麦西将一块土地卖给大有角畜牧人麦西,铭文记载:“今天,涅布麦西又向牧人摩塞请求,致辞如次:‘请给我一只乳牛,作为三斯塔特耕地的买价’。于是摩塞给他一只乳牛,值[银]二分之一得便……”[19]这个铭文就是一份契约,有时间,有人物,有土地数量及代价,还有证人。不像梅腾墓铭文中那样是一笔糊涂账。自然,仅凭这份契约本身很难肯定地说,这块土地是涅布麦西的私有地,还是他作为王家牧人而给的份地。但从契约看,似乎这种买卖是十分自由的,没有去征求国家机关的许可,就像涅布麦西将自己的奴隶租给他人一样,因而很像是出卖自己的私有土地。在契约中,买卖双方都未申明土地是第三者所有,这在一般情况下似乎只能说,土地原来就是卖者的,而不是别人给的或别的什么所有者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种买卖应当说是所有权的转让,卖者出卖的是所有权,买者得到的也是所有权。《世界通史》作者认为:“在整个新王国时期都有关于私人领地的记载,但是这种土地是私有财产或者仅仅是领地,在每一个别情况下很难肯定地说明。”[20]

此外,在《维勒布尔纸草》中还反映了一种土地转手的情况,似乎也与土地买卖相类似。在第84节中有这样的记录:

35.31法老的npuctahb,在戈尔都(地区)。

35.32被丈量的是从帕马镇往南(之地)。

在这里,原本是普拉赫拉涅麦尔租种法老的土地,却转到了农民阿蒙莱米别特手中。是通过什么方式转手的呢?是买卖还是转租?转手的土地并非他们的私产。这种转手似乎未经王室经济的管理机关的许可,因而在丈量土地时才知道已经不是原来的人在耕种了。如果这是通过买卖的方式实现的,那么只能是使用权的转让。

上述有关土地买卖的资料说明,这时土地买卖的事实肯定要多得多,而且同古王国时期相比反映的深度也不可同日而语。这说明了奴隶制经济、商品货币关系已发展很充分了,对土地所有制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于赐地,除了上面已提到过的以外,还可举出第18王朝初年图特摩斯一世时期一个名叫玉弗的人的石碑上的铭文资料。该石碑记载,王后阿霍特普曾赐给他“高地和低地”。[22]

从前文所引的麦西的例子来看,因功而获赏的赐地完全可以像私有土地一样来处理,可以世袭,在分家时可作为财产而分掉。从总管阿蒙霍特普的调色板上的铭文可知,赐地也可转赠他人。虽然他不是转赠给私人,而是转赠给神庙。

在讲到古王国时的土地关系时我们曾经指出,目前史学界对古代埃及的土地关系问题有着不同的见解,或者认为是王有、国有,或者认为是私有,而且各有所据,各有所本。他们的共同点则是认为古代埃及的所有制是单一的,是固定不变的,没有发展变化。

本书认为,这种看法不妥。从实际资料看,古代埃及并非单一的所有制,而是多层次或多种形式的所有制,而且处在不断变化之中。

当然,在这时这种多层次或多种形式的所有制都是奴隶制的所有制关系。就奴隶主内部而言,每个层次或每一种形式都表明了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都可将其所有的土地遗赠、转让、买卖,并都以此去剥削劳动者而获得剩余产品。

多层次或多形式的所有制,是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整个奴隶制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也是由它决定的。当时奴隶主阶级中那么多层次、集团(王室家族、神庙祭司、贵族奴隶主、中小奴隶主)是多层次或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在阶级关系上的反映。

国家或国王不是全部土地的所有者,无论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不是,这在新王国时期尤其如此。也不是全部土地都归私人所有,神庙更没有控制全部土地。应当说,这几个层次或形式是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国家的和国王的土地可能改换成私人的和神庙的,而私人的和神庙的土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变成国家的和国王的。国家的土地打上了奴隶制的烙印,而私人的和神庙的土地也在某种程度上打上了君主专制的烙印。

至于各类奴隶制所占生产资料的比重,因无确凿的统计资料而无法说出肯定的意见。但总体似乎可以说,其所有制在发展,但速度十分缓慢。其原因在于:第一,国家、国王和神庙占有的土地非常多,且控制得十分牢固,不易进入流通领域,不易成为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这就大大限制了所有制的范围。第二,商品货币关系相对不发达,这也大大限制了生产资料私有化的速度,限制了所有制的发展水平。

但是,在新王国时期,在奴隶主阶级内部,所有制的形式或层次由过去的3种或3层变成了4种或4层,即国家、神庙、官僚贵族、一般奴隶主(或中下层奴隶主)。这是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结果,奴隶制经济总的发展的结果。

五、新王国时期奴隶主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

新王国时期,奴隶主的土地采用的经营方式是集中的还是分散的,从古王国时期以来在经营方式上有什么变化?

从苏联科学院编的《世界通史》所引用的资料及其他资料来看,奴隶主经济中,特别是王室经济中,仍然存在集中经营的形式:“第19王朝末期一个青年书吏写给指导人(管理人)的一封报告信中叙述了国王田地上的劳动情况。大麦成熟季节的一天中午,书吏派出做工的人去收集麦穗,只有拿前一天收集的麦穗来交差的人才准许走开。书吏每天给每个收麦人发放口粮,每月发放涂身油料。书记特别报告了运送大麦到打谷场的驴只数字。”[23]这是典型的集中经营的例子,从一些图画中也可看到集中劳动的情况。[24]

但是,土地经营方面,在新王国时期更多的则是分散经营,即采用租佃的方式经营。无论是王室、神庙还是私有奴隶主都是如此。可以说,租佃的方式在新王国时期是十分普遍的。

《维勒布尔纸草》[25]中记载的王室和神庙在中部埃及的若干土地,采用的完全是租佃的方式。

第一,《维勒布尔纸草》中记载的王室地产被租佃的例子(下面的译文是根据俄文译出):

(第6节)

在祭司涅菲尔监督之下的该家(按:指4中的“两块土地之王戈尔舍弗之家”)应得谷物·税的份额。

14已丈量从涅赫赫居民点的土堤往北(之地):15帕……农民,耕种该家土地之〔合股者〕……

16已丈量赫〔利尔〕卡居民点(之地):17帕塞德,农民……

6.20已丈量在……新地前面的普……帕达-土地(之地)(帕达土地也是王室土地中的一类):21帕艾尼利,祭司,土地肘(1肘=27.35平方米)10.40;22又为他丈量。50;没被耕种的;23又为他丈量。12;没被耕种的;24阿门哈,祭司。10+x;25……伊利……;26〔又〕为他〔丈量〕……。

6.27已丈量在……新地偏东之帕达-土地中(之地):28舍德(艾门)杜阿,〔农民〕……29〔哈〕艾米别特,祭司……30……〔缺几行〕。

6x+1……赫尔哈伊弗……;2又……尔提,祭司。35;没被耕种的;3戈里,祭司,阿之子。20.8;4伊舍尼,祭司。2.48;5塔,祭司,戈里之子。2.34;6还有。舍德(艾门)杜阿,农民。12;没被耕种的;7白肯阿蒙,祭司,。20.8;8舍别克荷特普,祭司。100;没被耕种的;9 别涅菲尔,……100;没被耕种的;10又,伊舍尼,祭司……24;没被耕种的;11又,舍别克荷特普,祭司。50;没被耕种的;12又哈艾米别特,祭司。24;无水的(即没被灌溉的,或灌溉不足的);13安哈,农民。10.40。

6x十14已丈量涅尼苏特居民点偏西的岛上(之地):15阿萨艾门赫布,牲畜管理人,在……菜园第中之地:16又为他丈量了。12;没被耕种的;17又为他丈量了种亚麻之地。10.40;18又为他丈量了。20.80;7.1〔又〕为他〔丈量了〕。60.140;2又为他〔丈量了〕。100;没被耕种的;3〔又〕为他〔丈〕量了。60.140;4〔又〕为他〔丈〕量了。20.180;5〔又〕为他〔丈〕量了。200;没被耕种的;6〔又〕为他〔丈〕量了。75;没被耕种的;7阿门哈,〔农〕民。2.10;8帕安涅尼尼苏特,〔农〕民,2.10。

7.9已〔丈〕量涅尼苏特居民点偏西之塔乌阿赫尔恰伊弗(之地):10戈里,祭司,涅菲尔赫之子。4.20;11又为他〔丈〕量了。6;没被耕种的;12又为他〔丈〕量了。2.10;13〔又〕为他〔丈〕量了。4.20;14〔又〕为他〔丈〕量了。5.45;15彭塔乌尔,〔农〕民,10.40;16利比,〔农〕民。10.40;17涅菲尔赫,……5.95;18戈里,祭司。10.90;19〔又〕为他〔丈量了〕10.90;20〔又〕为他丈量了。100;没被耕种的;21哈托尔,女市民,5.1/4谷物标准12/4;22又为他丈量了。20.80;23又为他丈量了100;没被耕种的;24又,戈里,祭司。5.9〔5〕;25,又为他丈量了。50;没被耕种的;26〔又〕为他丈量了。24;没被耕种的。

…………

7.27已丈量帕伊乌居民点偏西之河岸第:(28-39行缺)

7.40阿门哈,〔农〕民,……

7.41已丈量此地方之……新地中9之地):42伊涅纳,农民,……50;43戈尔舍弗家之麻田……2(+x);没被耕种的;44又丈量了……20;45.……农民,〔20.〕80;46吉呼提艾门赫布,祭司……100;47又为他丈量了……。50;48麻田……100;没被耕种的;49又〔为他〕丈量了……;50又〔为他〕丈量了……100;

51已丈量……此地:……52.……53 2.〔4〕8;54.……〔20.8〕……55.……

56已丈量……此地:57.……4.20;58.……〔1〕2,没被耕种的。

…………

8.1.……2利比,〔农民〕……3又为他〔丈量了〕……4戈尔舍弗之麻田……5又帕哈尔,农民,在三处……6又,利比,农民,在三处……

8.7已〔丈〕量在〔这地方〕前面之修复的土地:8舍别克荷特普,书吏,土地肘24;没被耕种的;9又为他丈量了。50;没被耕种的;10又为他丈量了。12;没被耕种的。

8.11又为他丈量此地偏东之帕特-土地:12帕伊尔,祭司,土地肘2.4〔8〕;13又在三处为他丈量了。75;没被耕种的。

8.14已丈量此地偏南之岛上(之地):15帕伊尔,祭司。2.7〔3〕;16 又为他〔丈〕量了。24.……17又〔为他〕丈〔量了〕。50;没被耕种的;18 又〔为他〕丈〔量了〕。12;没被耕种的。

8.19 已丈量列萨提……偏西之修复地:20 阿萨艾门赫布舍德,牲畜管理人,土地肘……;21 又为他丈量了。200;没被耕种的;22 又为他丈量了。10.190;23 又为他丈量了。200;没被耕种的;24 伊涅纳,祭司。5.45;25 又为他丈量了。12;无水的;26 又为他丈量了〔。〕5.……;27 又为他丈量了……;28.……

…………

8.32 丈量阿萨艾门赫布舍德……33 伊涅〔纳〕,祭司,……;牲畜管理人……;35.……

8.36 已〔丈〕量……之新地:37 彭涅斯塔威,农民,土地肘〔10〕。14;38 戈尔舍菲纳赫特,农民,〔10〕。14;39又彭涅斯塔威,农民,……;没被耕种的。

8.41 已丈量在……努赫什偏西之帕特-土地:42 伊赫门特弗,祭司,土地肘20.……;43 又为他丈量了。50;没被耕种的;44 又为他丈量了。24;没被耕种的;45 又为他丈量了。100;没被耕种的;46 又为他丈量了。50;没被耕种的;47 瓦比斯特,祭司。20.80;48 又为他丈量了。50;没被耕种的;49 又为他丈量了。24;没被耕种的;50 又为他丈量了。100;没被耕种的;51 又为他丈量了。50;没被耕种的;52 纳哈,奴隶。2。10;53 帕安别尔,预言者,在祭司伊赫〔门特弗〕的手中……。

(第86节)

36.34 在此田产中的法老的田地。

36.35 已丈量赫特撒赫特居民点偏南(之地):36 在那里初查手中之城市阿蒙之应得份额,10—+5.1/2谷物标准1 2/4。

36.37 已丈量霍特普塔的水池附近(之地):38 麦杰德姆雅,女市民,已死。10—+5.1/2谷物标准12/4;39马厩首长帕巴斯养马之牧场,10—+5.1/2谷物标准12/4。

36.40 已丈量从扎斯提镇往西北(之地):41 法老文件删了之应得份额,在祭司普拉艾门赫布之手,40;干旱的;42 马厩首长马哈布赫养马之牧场。5.;——。。——;43 舍特哈,沙尔丹之持旗人。5.——。。——。

36.44 已丈量从拍卢安居民点往北(之地):45 亨努,女市民,已死。10;干旱的;46 阿门哈,沙尔丹。10;——。。——;47 拉莫斯,沙尔丹之仆人……;48,阿门纳哈,牧人,……;49 初初,马厩首长,……;37.1 涅布纳赫特,马夫。5,;干旱的;2阿门麦纳,祭司。5;——。。——。

37.3 已丈量扎斯提镇往西北(之地):4 塔伊利,女市民。5;干旱的;5 彭塔乌尔,战士。阿鲁尔3.1/4谷物标准1 2/4;6 帕阿布谷,马厩首长。5;干旱的;7彭阿蒙,马厩首长。5。1/4谷物标准12/4;8 舍得提,沙尔丹之仆人。5;干旱的。

37.9 已丈量从别尔赫弗特居民点往北(之地):10 哈比奥,马厩首长。5。1/2谷物标准1 2/4。

37.11 已丈量瓦吉麦斯堡垒往北(之地):12 卡里阿,女市民。5;没检查的。

37.13已丈量阿恩地方之河岸地:14 拉美苏阿蒙赫尔赫别舍弗,国王之子;在农民舍特哈之手。22—+5.1谷物标准1 2/4;16舍特哈,农民,土地肘4.20;帕伊瓦,鳄鱼的接近者(可能是祭司的一种称号),阿鲁尔3.1谷物标准1 2/4;18 舍特麦斯,(牲口的)烙印者,阿鲁尔3.1谷物标准1 2/4。

37.19 已丈量从提恩特尼乌特堡垒往南(之地):20 本城之狮的阿蒙之家。10—+5.1谷物标准1 2/4;21 塔伊威,女市民。阿鲁尔3.1/2谷物标准12/4。

37.22 已丈量从扎斯提地方之土堤往西(之地):23 在普拉艾门赫布之手的普罗廷的塞特应得部分。20—+5.1/4谷物标准1 2/4。

37.24 已丈量从查穆特地方之土堤往西(之地):25 法老之诸神的土地,在女市民塔卡利监督之下。20.1/4谷物标准1 2/4;26.……战士。阿鲁尔3.1谷物标准1 2/4。

37.27 已丈量麦利舍特之塔往……:28〔舍得门〕赫布,牧人。10—+5.1/4谷物标准1 2/4;29 伊赫门涅特弗,牧人。10—+5.1/2谷物标准1 2/4.

(第123节)

46.1 在戈尔都地区中的该家(按:指在上下埃及之王乌舍尔玛阿特拉索特尔之多年的神庙)应得份额之田产。

46.2 T.已丈量涅哈湖(附近)沙拉别德之井(hnm.t)的附近(之地):3 舍别克荷特普,农民,法老之帕特-耕地之合股者,在征税首长监督下,5.1/4谷物标准12/4;4 献给法老之诸神的土地,在书吏拉莫斯的监督之下。10—+5.1谷物标准12/4;5 帕伊瓦,战士。5.1谷物标准1 2/4;6 克恩桑赫,沙尔丹。10—+5.1谷物标准1 2/4;7 沙拉别特居民点之统治者舍别克的份额,在舍德门赫布之手中,阿鲁尔3.1谷物标准12/4。

46.8 T.已丈量沙拉别特居民点偏东之水池附近(之地):9 献给法老之诸神的土地,在书吏拉麦苏的监督之下,20—+5.1谷物标准12/4;10 献给法老之诸神的土地,在此前的案头书吏拉麦苏的监督之下,80—+5.阿鲁尔2谷物标准12/4;11献给法老之诸神的土地,在书吏帕涅赫西的监督之下,20—+5.1/4谷物标准12/4;12献给法老之诸神的土地,在法老之盾牌手舍特赫尔赫别舍弗的监督之下,20—+5.1谷物标准12/4;13 依努尔,农民。阿鲁尔3.1谷物标准12/4;14 瓦的统治者舍柏克的份额,在帕哈尔之手中。5.;没检查的;15马厩首长伊涅纳所说的养马匹的田地。5;没检查的;16 马厩首长涅布阿所说的用于养马的田地。5;没检查的;17 马厩首长卡玛所说的用于养马的田地。5。1谷物标准12/4;18 帕伊利,战士。3阿鲁尔3.1/2谷物标准12/4;19 尼乌特哈提,女市民。3阿鲁尔3.1/2;谷物标准12/4;20 帕乌恩什,奴隶。3阿鲁尔3.1/2;谷物标准12/4;21 阿麦尼恩苏,女市民。5.1/2谷物标准12/4;22 舍特赫尔赫别舍弗,马厩首长。3阿鲁尔3.1/2谷物标准12/4;23 克恩阿蒙,战士。3阿鲁尔3.1/2谷物标准12/4;24 涅希阿蒙,战士。3阿鲁尔3.1/2谷物标准12/4;25 伊伊涅菲尔,战士。3阿鲁尔3.1/2谷物标准12/4;26舍利拉,女市民。3阿鲁尔3.1/2谷物标准12/4;27 舍特麦斯,织工。阿鲁尔3.1/2谷物标准12/4;28 涅布阿,初克(利比亚部落之一的名称)军队的持旗人。5;没检查的;29 塔伍尔特,女市民。阿鲁尔3.1/4谷物标准12/4;30 塔伍尔特哈,女市民。5.1/4谷物标准1 2/4;31 纳赫托,马厩首长。阿鲁尔3.1/4谷物标准1 2/4;32 帕伊利,养蜂人。阿鲁尔3.1/4谷物标准1 2/4;33 阿吉杜,祭司。阿鲁尔3.1/4谷物标准1 2/4;34 阿门哈,战士。阿鲁尔3.1/4谷物标准1 2/4;35 亨努阿提,女市民。阿鲁尔3.1/4谷物标准1 2/4;36 乌努西,女市民,帕哈尔之女。阿鲁尔3.1/4谷物标准1 2/4。

46.37 T.已丈量从纳伊拉提居民点往东南(之地):38 帕哈尔,农民,法老之哈达-耕地之合股者,在税务长的监督之下。20.5谷物标准1 2/4。

46.39 T.已丈量从奥特查之塔(赫)沙拉奥之土堤往南之地:40 麦尔涅普塔赫陛下之御手,马哈从前的……(在这里伽丁内尔读作rn,并译为:“(以)名义”,卢利耶认为这个读法值得怀疑,因此没有翻译)马扎伊人;41 马西。20—+5.1谷物标准1 2/4;42 阿门哈,阿门莱姆维阿之子,马厩首长。5.1谷物标准1 2/4;43 拉麦苏,马厩首长。5.1谷物标准1 2/4;44 又为他丈量了。10—+5.1谷物标准1 2/4;45 舍特纳赫特,书吏,在马厩首长舍德门赫布之手中。。5.1谷物标准1 2/4;46 帕瓦阿蒙,农民,法老宝库耕地之合股者,47 为了饲养该家〔北部〕绿洲之驴,在他的监督之下的田产。3.阿鲁尔2 1/4谷物标准1 2/4;48 帕恰伊呼,书吏,耕种〔法老之宝库〕的土地之合股者,在河之左边;49(为了)饲养该家之北部绿洲的驴,在他的监督之下的田产。9.阿鲁尔2 1/4谷物标准12/4。

47.1 T.已丈量从此地往西北,2 帕赫尔土堤偏西(之地):3 塞德洪苏,法老宝库书吏。5.1谷物标准1 2/4;4 舍德门赫布之子,马厩首长阿门哈所说的用于养〔马〕之田地。5.1谷物标准1 2/4;5 舍德〔门〕赫布,马厩首长。5.1/2谷物标准1 2/4;6 涅巴努,战士。5.1/2谷物标准1 2/4;7 塔赫维拉拉,女市民。5.1/2谷物标准1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