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古王国时期埃及统一的巩固(1 / 1)

第一节 古王国时期的土地关系

古代埃及的土地关系问题(包括所有权问题、占有权问题、使用权问题和经营方式问题、土地上的劳动者的性质问题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资料的不足、资料内容的模糊不清,以及学者们对这个问题在观念上的不同),我们现在还不可能解决这一问题,这里只能提供一些资料和有关的分歧供参考,而不是企图解决。

一、关于古王国时期埃及土地关系的几种看法

现代学者对于古代埃及的土地所有制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包括土地私有制说、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说等。

例如,苏联科学院主编《世界通史》的作者认为:“土地所有者自由支配土地,早在第3王朝与第4王朝之交,连普通人都可以卖掉自己的土地。土地所有者还可以把土地送给或遗赠亲人”,“除了王室地产以外,还有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支配的领地”。[1]

刘文鹏先生在其《〈梅腾墓铭文〉所见的古王国时代埃及的土地私有制》一文中也认为:“至少古王国时代梅腾的铭文可以证明,在第3与第4王朝之交,埃及已经有了土地买卖、继承、转让的现象,这是埃及土地私有制的重要表现之一。”“梅腾购买土地和继承土地,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除了当事人的买卖和继承外,必须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不仅梅腾继承的土地根据‘国王证书’和‘各地方机关’的同意、批准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所有权,而且梅腾购买来的土地和这一规定的审批手续相连系。也就是说,梅腾购买来的土地和继承下来的土地都通过合法的手续与证明,取得了土地的正式私有权。‘国王证书’一方面批准了地产的转移,同时也固定了新的占有者的土地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王表现为土地的最高支配者。但是,这并不妨碍上述土地的私有性质。相反,只有国王的批准,国家机关的承认,土地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才能成为真正的私有财产。”[2]

萨维里耶娃认为:“埃及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在古王国时期被集中于王室家庭、神庙、氏族的和服务的贵族手中,国王的土地不总是同国家的土地相区别,因为国王是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属于王室家族成员、显贵的地产的总和是用专门的术语‘私人的土地’(d.t)来表示的,而包括地产在内的全部家庭经济——是用术语‘私宅’(pr-d.t)来表示的。地产常常同私人的地名一起列举为‘他的’或‘她的’。这些术语反映了对土地和家庭的占有权。”[3]土地占有者可以将这些土地买卖、转让和继承,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求国王形式上的同意。对土地的私人占有受到法律保护。

司徒切夫斯基却认为,在古王国时期,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王室经济的经济细胞,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只是到后期埃及才出现土地买卖现象。[4]

阿甫基耶夫认为,古代埃及“土地之集中于国家手中和管理全部人工灌溉系统的必要逐渐形成了最古老的财政——经济主管机构……公社实际是在公社占有制的基础上来领有土地的,但国家政权则自认是一切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取得公社自由居民收入的一部分。”[5]

二、土地占有的几种情况

古王国时期埃及的土地所有制,至少就奴隶主阶级所占有的土地而言,有3种形式或3个层次,这就是国有、神庙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包括王室家族所有、官僚贵族奴隶主所有和其他私有者所有等)。

第一,国有的土地。这是奴隶主阶级的所有制,虽然其收入直接归国库,但实际上,其收入都直接或间接地为奴隶主服务。所谓直接为奴隶主服务,如薪俸或俸禄田的收入;所谓间接为奴隶主服务,如用其养活军队、官僚机构等。因此,整个奴隶主阶级分享了它的收入,也就分享了它的所有权。

国家占有的土地,收入归国库。对这类土地,国王可作为政权的代表而加以支配。例如,国王可代表国家将部分土地捐赠给神庙、赐给有功之臣。战争费用、军队和行政官吏的薪给(是给实物还是给土地尚不清楚)、修建公共工程等开支,主要是由国有土地的收入支付。

从古王国时期的资料来看,国家占有的土地很多,遍布全国各地。例如,在《帕勒摩石碑》中记载的某个国王将某块土地捐赠给神庙,其中有些土地显然是国家占有的土地:第5王朝国王乌塞尔卡夫统治第5年,给予“拉〔神〕,在北部诸州的土地四十四斯塔特”[6],“〔女神〕哈托尔,在北部诸州的土地四十四斯塔特”[7],“荷鲁斯〔……〕之屋的诸神,土地五十四斯塔特……”等等。[8]

在国王萨胡拉统治的第5年,给予神庙的土地,有的在克索伊斯,有的在布西里斯、孟菲斯,还有东部的土地、利比亚州的土地、东部肯特州的土地。第13年,给予神庙的土地,是北部和南部的土地,等等。[9]

在国家占有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诺姆占有的土地。虽然现在我们没有诺姆占有土地的直接证据,但古王国时期末期的一些资料间接证明了它的存在。例如,在一些国王的敕令中提到有关诺姆的劳动,这种劳动大概是与诺姆土地有关的。诺姆土地的收入应当主要被用于维持诺姆的行政开支。诺姆土地可能起源于原来氏族部落的土地,主要控制在诺马尔赫(Nomarch,诺姆的长官)手中。有的学者认为,诺姆经济是与王室经济相对立的,即认为诺马尔赫可以利用自己控制经济的权力与王权相对抗。[10]

第二,神庙集体所有的土地。古王国时期各地崇拜的神很多,所以神庙也就很多。各地有供奉地方神的神庙,也有供奉全国都崇拜的神的神庙(如拉神的神庙),还有国王贵族们的安灵祭祀神庙。这些神庙都占有土地以维持祭祀仪式,其土地有的主要来源于原诺姆(或氏族部落),有的来源于国家、国王的捐赠、贵族的捐赠和转让。神庙所有的土地由祭司控制,其收入除了用于祭祀费用外,也用作祭司的薪给。祭司们并不从事物质生产,他们是奴隶主集团的一部分。所以,神庙所有实际上是奴隶主中的一个集团的集体所有。

第三,私有土地。私有土地即奴隶主个人所有的土地,包括王室家族成员、官僚贵族和其他奴隶主所有的土地。从涅库勒王子的遗嘱可以知道,王室经济分属王室各个成员,至少其中有一部分是如此,他们占有的土地,也像别的私有者一样,可以世袭,并传给子女或妻子。经过数代之后,这些土地实际上都会分散开,而与王室经济没有多大的关系,因为这些土地的占有者已经离开主干很远,成了离得很远的旁支。

这里还要提到官僚贵族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古王国时期,官僚贵族奴隶主包括行政官吏、高级军官、神庙高级祭司等。他们是古王国时期奴隶主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军、政、神权,是王权的主要阶级基础,而且他们在经济上拥有雄厚的实力,占有大量土地、劳动力、畜群和其他财产。例如,第3王朝与第4王朝之交的大官梅腾,据铭文记载,他占有土地至少266斯塔特,还有葡萄园等。[17]第5王朝时期一个名叫普塔霍特普的贵族奴隶主在铭文中说,他地产上的庄稼在收割时有2500头驴从地里往外运送谷捆。有这么多驴往场上运送谷捆,那该有多少土地、多少劳动力呢?铭文没有说,但显然是很多的。值得注意的是,这样显示自己富有的贵族奴隶主在古王国时期的铭文中并不鲜见。伊比在自己的铭文中说,他自己拥有大量的产业(包括公牛、山羊和驴等),国王还给他许多土地。[18]

官僚贵族奴隶主占有的土地来自何处?从资料中反映的情况看,他们占有的土地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大约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由国王或国家赏赐的土地。伊比的铭文说:“我主陛下给了我203斯塔特土地,使我富裕。”[19]第6王朝佩比二世时期的军官(也是个亨提乌塞)萨布尼在铭文里说,维西尔(宰相)给了他30(+x)斯塔特金字塔地产中的南方和北方的土地,以表彰他的服役。[20]布利斯特德认为,30+x斯塔特不会多于70斯塔特,萨维里耶娃译为24斯塔特。[21]卢利耶认为是x+34斯塔特。[22]第4王朝哈夫拉时期的一个已不知其名的官吏在铭文里说,他曾得到国王赐予的城镇、土地和人民。[23]

二是继承来的土地。梅腾墓里的铭文说,他从他母亲那里继承来土地,“由母亲涅布森特授予他五十斯塔特耕地”[24]。

三是转让来的土地。第6王朝佩比二世统治时期的一个名叫伊都(西涅尼)的人,在铭文里说,他将一些数目不详的土地转让给他的妻子狄斯涅克,作为她的祭祀基金。[25]

四是购买来的土地。梅腾墓里的铭文记载,他用酬金从许多国王的人们(尼苏提乌)那里获得耕地200斯塔特。

五是新开垦的土地。梅腾墓铭文记载,他在舍易斯州、科索伊斯州和列脱波利州创立了12个居住地。[26]与梅腾同时的别赫尔涅菲尔在三角洲建立了14个居住地,第4王朝末第5王朝初的卡里尼苏特同其他人一起建立了14个居住地。这些居住地的建立,必然伴之以大量土地的开垦和新的灌溉渠道的修建,而新开垦的土地当然会有相当大的部分落入领导建立这些居住地的官僚贵族手里。

神庙所有的土地和私人所有的土地,其所有者可以说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控制神庙经济的高级祭司和官僚贵族奴隶主都是剥削者,因为他们都通过占有土地或控制神庙土地的方式来剥削他人,都是靠劳动者来从事生产,自己则不劳而获。司徒切夫斯基认为,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王室经济的细胞。本书认为,实际并非如此。众所周知,古代埃及的神庙经济有其独立性,其收入归神庙,或用于祭祀,或用于祭司的报酬。祭司分享了神庙土地的所有权。因此,神庙祭司(当然主要是其中的高级祭司)是奴隶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其中的一个独立的集团,有其独立的利益。如果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话,那么,在古代埃及,国王一次次地把土地、劳动力和其他财富捐赠给神庙岂不是毫无疑义的事情吗?而且古代埃及还发生过像埃赫那吞没收阿蒙神庙土地及其他财产,并将之转交给阿吞神庙的事情。按照司徒切夫斯基的观点,岂不是没收王室经济的一部分再转交给另一部分王室经济吗?所以,正因为祭司奴隶主有其独立的经济实力,是一个独立的奴隶主集团,他们同国王才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矛盾,才会时常表现出独立性,同王权发生尖锐的矛盾。

三、关于小土地占有者和农村公社问题

关于小土地所有者占有土地的资料十分稀少。梅腾自传中说他用酬金从“国王的人们”那里获得土地,这里“国王的人们”(尼苏提乌)是什么人?容克尔把他们看作被国王连同地产一起出卖的依附农民,但不是农奴;基耶什认为,尼苏提乌是王室土地的“世袭租佃者”;别列别尔金认为,他们是小土地占有者;赫尔克和奥托把这些人称为“自由农民”、“自由农民的后代”。这些尼苏提乌出卖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土地?萨维里耶娃认为,梅腾获得的土地的卖者可能是小的个体土地占有者,他们把所有文据联合在一个文件中,因为向他们购买土地的买者是同一个人。古王国时期失去土地的人很多,若没有小土地占有者对土地的占有,这种现象似乎不可能出现,但却没有什么资料可以说明。萨维里耶娃还推测说,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尼苏提乌作为土地占有者和卖者的统一集体,这个集体是由家庭组成的,这些土地占有者和卖者不能单独地支配自己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遇到了地域公社对土地的所有制及未分地产的集体或公社基金的处理问题。所以,关于小土地所有者的情况还不清楚,而只有推论。

关于农村公社的问题也是如此。虽然就当时埃及的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水平而言,似乎还不足以瓦解农村公社,但从古代埃及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又没有发现农村公社存在的任何痕迹,没有任何表现其存在的资料。因此,关于农村公社的问题我们只能存疑。

从现有的资料看,当时的很多劳动者都已经失去了土地,如麦尔特(mr.t)、勒麦特(rmt)等,更不用说奴隶了。但这些劳动者都在一定程度上,以不同形式与土地有某种结合,这种结合就成为他们被剥削的不同形式,或奴隶主剥削他们的不同形式。劳动者同土地的结合,是奴隶主剥削劳动者的前提条件,也是劳动者被剥削的前提条件。劳动者是被剥削的对象,只要他们有一小块土地,他们就会成为剥削的对象、兼并的对象(用“合法”的形式,如“购买”;非法的形式,如强占)。

就当时埃及的土地绝大部分掌握在奴隶主手中的状况而言,劳动者对土地的“权利”大概有4个层次,或者说他们与土地有4种结合形式:第一,小所有者(如果存在的话),他们拥有所有权,可以买卖、转让、世袭这些土地,但要纳税、服兵役及各种劳役。他们是各类劳动者中土地的权利范围最大的。第二,拥有占有权的劳动者,如农村公社的农民(如果存在的话),他们可以终身使用,甚至世代相传,但大概不能买卖、转让或使土地荒芜。他们也要纳税和服各种劳役。他们对土地的权利显然不如小所有者。第三,只有使用权的农民,如佃农。他们当然不能买卖、转让他们所使用的土地,能否世袭租佃这些土地,不是由他们自己做主,而是要看土地所有者的态度。他们可能也要服兵役和各种劳役。第四,在奴隶主土地上劳动的劳动者,如麦尔特、勒麦特和奴隶。他们对土地没有任何权利,一切全凭奴隶主的安排。

四、土地的买卖、转让和继承

古王国时期的埃及,土地已经可以买卖了,上面提到的梅腾墓里的铭文可以说明。另外,第4王朝时期一个已经不知其名字的官吏在将土地转让给丧葬祭司作为祭祀基金时说:“我不准基金的任何丧葬祭司把为我制作丧葬祭品的土地、人或任何我转让给他的东西,偿付给任何人;或作为财产给予任何人……”[27]这里的“偿付给任何人”就是卖给任何人,这也间接说明了土地是可以买卖的。

古王国时期的资料表明,当时没有生产资料的人很多,以致不少人无衣无食,生计无着。他们中的许多人只能依附于奴隶主,在奴隶主的土地上劳动,以获得生活资料(如在王室、神庙和官僚贵族的地产中劳动的麦尔特,就完全没有生产资料,只能靠在这些地产中劳动,领取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另外一些人则靠奴隶主的施舍过活)。那时的很多贵族奴隶主(如亨库、佩比-纳克赫特、伊比等人)在自己的铭文中说,他们把面包给予饥饿的人吃,把衣服给予赤身**的人穿,以表示自己的仁慈。这说明当时没有土地的人很多。但是,关于土地转让的资料却很少。

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古王国时期离现在已经4000多年,其间沧海桑田,经历了许多变迁,以致文献保存下来的本来就很少,所以有关土地买卖的材料保存下来的也很少。现在发现的古王国时期的纸草文献很少,大多数那时的文献都是坟墓中的自传体铭文,而这些传记铭文都很少涉及他们获得土地的方式。更何况,早在古代,很多坟墓就被盗、被毁,造墓的石头被他人挪走作为他用,上面的铭文也被毁坏。第二,在统一战争过程中,战胜者往往把战败者的土地收为己有,而这是不可能在资料中保存下来的。但这种方式却可能是大量居民失去土地,成为麦尔特、勒麦特的主要原因。例如,纳尔迈权标头上说他俘虏了12万人,这些人当然完全失去了土地,成为王室、神庙和贵族们土地上的劳动者(麦尔特、奴隶等)。第三,古王国时期,许多人失去土地的原因可能是贵族们的强行兼并和霸占。这种方式当然不可能从贵族们的铭文中得到证据,而以这种方式失去土地的人又不可能有自己的墓,并在墓里留下如何失去土地的记录。但我们却有间接的证据。例如,最高法官霍特菲里阿克赫特在自己的铭文里说:“我修造这座墓作为一种真正的财产,我绝没有拿过属于别人的东西……”[28]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一个看来并非出身名门的涅吉米布的铭文中也说:“在任何一个官吏面前,我从未因我的出身而被打败过,我从未强行拿过任何人的财产,(但)我是一个为所有人都感到满足的实行者。”[29]这些声明从反面说明,当时倚强凌弱,以富欺贫,强占别人财产的情况不仅存在,而且大概还很盛行。

当时那些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国家和神庙的土地一般说来是不会买卖的。贵族们的土地中的某些部分,如继承来的土地大概是可以买卖的。但继承来的负有义务的土地似乎不能买卖,或随意处置。如果要买卖,那么买者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有的人把自己的一部分土地,交给丧葬祭司,作为将来对自己进行祭祀的基金,如果祭司要出让这类土地,获得这类土地的人也就必须承担这项义务。这在铭文中是说得很明白的。获赏的土地是否能够买卖,没有当时的资料能够证实。从新王国时期的资料看,这类土地可以继承,在分家析产时可以分掉,但能否买卖则不清楚。从梅腾的铭文可知,尼苏提乌的土地可以买卖,不管他们的那些土地是自己的小块土地,还是公社的份地,或是国王给他们耕种的,总之可以买卖。而这样一来,这些土地就成了贵族奴隶主兼并的对象。

这种土地买卖的性质,是所有权的转移,还是占有权的转移?从梅腾墓里的铭文似乎看不出来,因为尼苏提乌对他所出卖的土地的权利如何尚不清楚。如果他出卖的是自己的私有地,那就是所有权的转移;但如果是公社的土地,那就只能是占有权的转移,而如果是国王的土地(因为他们既然被称为“国王的人”,这种可能性就是存在的,而且这种可能性还相当大),那么就只能是使用权的转移。所以,土地占有的形式不同,其转移的性质就不同,这是显而易见的。

土地买卖需要什么手续才算合法?首先,需要签订一份契约。不过我们尚未发现古王国时期的这种契约,梅腾墓里的铭文记载的梅腾从尼苏提乌那里用酬金获得土地,那不是契约。但既然当时买卖房屋已经签订了契约(这种契约已经发现),那么买卖土地需要签订一份契约就可以肯定了。而且,当时转让土地都要有凭证才算合法(这也已经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次,需要有证人在场(从买卖房屋的契约可知)。最后,需要经过国王和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证书(从梅腾墓铭文可知,继承土地是需要这一手续的,所以,土地买卖也一定会要这一手续)。

有关古王国时期土地转让和继承的资料相对而言要多一些,并且也讲得明白和清楚一些。当时继承和转让土地的情况也不完全相同:第一,无附带任何条件的继承和转让。梅腾从其母亲那里继承的土地就不附带任何的条件,也无须承担任何义务;王子尼库拉的土地让他的妻子和子女继承也没有附带任何条件,继承者也无须承担任何义务;伊都转让给他妻子的土地也不附带什么条件,也没有要她承担什么义务。第二,有义务的继承和转让、附带条件的继承和转让。这主要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转让给祭司,作为自己死后的丧葬、祭祀基金。接受这类土地的祭司必须承担起祭祀的责任,否则,原所有者可以将其告到法院,也可将土地收回。这种继承和转让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的继承和转让,而只是占有权的继承和转让。祭司涅康涅克赫作为一个祭司从国王处获得50斯塔特土地,这50斯塔特土地作为进行祭祀的报酬。后来,他又将这些土地传给他的孩子,条件就是要继续承担进行祭祀的义务。[30]如果某人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了附有义务的土地而又不承担义务,那么,原主人也可收回土地。[31]在当时,只继承土地或接受转让而不尽义务的情况大概时有发生,所以才会在铭文中出现这种强调要尽义务的说明。从古王国时期的资料看,接受这种附有义务的土地的人,也可能是自己的亲属。例如,一个名叫卡艾姆赫布的建筑师在自己的铭文里讲到把2斯塔特土地转交给他的兄弟赫门卡,作为自己的祭祀基金,也可能这个赫门卡是一个祭司。

作为财产而继承和转让的,除了土地以外,还有其他财产和劳动力,例如,梅腾墓里的铭文讲到转让的有人(勒麦特)和小型牲畜。

古王国时期的埃及,土地等财产传给谁,即谁有继承权呢?《世界通史》的作者认为,在古王国时期“土地所有者还可以把土地送给或遗赠亲人,继承人可以指定,但通常在大官死后显然是长子‘继承’他的‘全部财产’”。[32]在该书作者看来,古代埃及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实际情况如何呢?古王国时期留下的若干资料说明,指定继承人确实存在,但并非通常由长子继承他的全部财产。例如,王子涅库勒的遗嘱中,是将土地给予他的妻子和几个儿女的,并未指定长子继承。而且,最初他是将这些土地遗赠给他的一个女儿的。但是这个女儿早逝,因此涅库勒又立遗嘱,将土地分给他的妻子和几个儿女。又如,上述涅康涅克赫从国王处得到50斯塔特附有祭祀义务的土地,他并未指定他的长子继承全部土地,而是平分给他的每个儿子,当然义务也是平分的。在梅腾墓铭文里,梅腾母亲涅布森特不是将土地给予梅腾一人,而是她的子女们。铭文记载:“当她对子女做出关于家庭的那个决定时,他们根据国王证书和地方机关批准,正式取得所有权。”在这里,继承财产的不仅是梅腾,不仅是一个儿子,而是子女;不仅是“他”,而且还有“他们”。第6王朝的佩比-纳克赫特的铭文里说:“我绝不使两兄弟中的一个享受不到他父亲的财产。”佩比-纳克赫特当然是想以此表明他为官清正廉明。但由此也可说明,当时埃及社会的风尚不是长子继承一切财产,而是由所有的子女继承父母的土地等财产。

五、古王国时期奴隶主经济的经营形式

古王国时期埃及各类奴隶主的经济基本上都是自给自足的。在他们的经济中,既有农业,也有手工业、畜牧业、园艺业,甚至捕渔业。奴隶主生活中所需的一切基本上都是自己经济中的产品,大概只有很少的奢侈品才需要从市场上购买。这说明了当时的自然经济性质。这种自然经济反过来又阻碍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加强了全国经济的自然经济的性质。

就土地经营而言,各类奴隶主都采用什么经营形式,是集中的经营,还是分散的经营?所谓集中经营就是在奴隶主的土地上集中许多劳动力(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奴隶等)进行生产,产品归奴隶主,然后奴隶主向生产者发放口粮等。所谓分散经营,即采用租佃的形式。

奥地利著名埃及学家容克尔认为,王室、神庙和官僚贵族奴隶主的土地是在居民向土地占有者交纳租税的情况下,交给他们使用的,即这些土地是租佃出去的,采用分散经营的形式。[33]萨维里耶娃认为,古王国时期贵族奴隶主的经济叫“私宅”,它可能包括很多村庄。“私宅”的地产与其说是出租,毋宁说是将人们强制地移住在领主的土地上,这些人使用属于土地所有者的工具和生产资料来进行生产,而以村镇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提供“供给”和“礼物”,“私宅”乃是经济的或经济-贡赋单位。“私宅”的各个村庄以管理人为首,这些管理人承担着向“私宅”交纳租税的任务。[34]

别列别尔金则认为,古王国时期各类奴隶主的经济采用的是集中经营的形式,即他们的土地组成农庄,由劳动者组成一个个的劳动队进行生产。[35]

古王国时期的资料表明,当时集中经营的形式确实存在。一些贵族奴隶主的墓里的浮雕生动地反映了奴隶及其他劳动者在贵族奴隶主的经济中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的情景。例如,第5王朝初年的提伊墓(位于萨卡拉)里的浮雕中有劳动者翻地、播种、收割的情景;第5王朝舍赫门涅菲尔的墓(位于吉萨)里的浮雕中有驮运谷捆的情景;第5王朝末的卡希弗的墓(位于吉萨)里雕刻有打场的情景;第6王朝维西尔扎乌等人的墓里(位于格布拉维)雕刻有耕地、收割、打捆、驮运等情景。上面说到有的奴隶主用2500头驴驮运谷捆等,都可以说是集中经营的事实。在这些农庄里还有手工作坊、畜牧业和园艺业等经济门类的情况也可以说是集中经营的形式。

但是并非只有集中经营这一种形式。从古王国时期留下的资料看,除了集中经营以外,还有分散经营的形式,也就是租佃的形式。例如,有的贵族奴隶主墓里的浮雕中雕刻有给墓主人送去礼物(羊、家禽及其他东西)的场面。如果只有集中经营的形式,产品不属于劳动者,而是全部归了奴隶主,劳动者根本没有自己的经济,只是从奴隶主那里领取口粮等,又怎么会有向奴隶主送礼之类的事呢?应当说,只有在分散经营的情况下,劳动者有自己独立的经济的情况下,才会出现送礼的事情。另外,在有的奴隶主的幕墙上雕刻有因为农民交不起租税而遭到捆绑、拷打的情景。[36]一般说来,在集中经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的。在贵族奴隶主的墓墙上的浮雕中出现这种雕刻,表明当时是存在分散经营的形式的,有农民独立租佃土地的形式存在的。这些农民因为天灾人祸而交不起租税,所以被处罚。但我们无法知道分散经营的形式占多大的比例,也不知道租税占收成的比重有多大,不过断言说当时只有一种经营形式肯定是不符合实际的。特别是到中王国时期,租佃关系已经非常明显,它不可能是在那时才出现的,必定是在古王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

六、奴隶主经济中的劳动者

古王国时期是埃及奴隶制社会的发展时期,君主专制的确立促进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发展,加强了奴隶主阶级对劳动者的剥削和统治。当时奴隶主剥削的对象是什么人,是奴隶还是形式上自由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苏联的一些学者认为,古代东方各国,其中也包括埃及,主要生产者是形式上自由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而不是奴隶。即使是在公元前1000年代古代东方各国奴隶制达于繁荣的阶段,奴隶劳动也从来没有从根本上排挤自由民的劳动;许多战俘也并没有变成奴隶,而是变成了定居于国家土地上的依附民,独立地管理经济,向国家交纳赋税。[37]

古代埃及有许多表示不同身份的人的专门术语,例如,古王国时期的尼苏提乌、亨提乌塞,中王国时期的涅杰斯,新王国时期的涅木虎等。关于生产劳动者也有一些术语来表示,例如,古王国时期的ISW.W、hm、hmw、B;K、麦尔特(mr.t)、勒麦特(rmt)等。弄清这些术语的含义,对了解这些人的地位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但遗憾的是,这些术语往往是在铭文中上下文不清楚的情况下出现的,而且有关它们的资料又极度缺乏,所以它们的情况往往弄不清楚。虽然现代学者对此进行了很多研究,收集了不少资料,但往往看法不一,甚至尖锐对立。

ISW.W(ISW,ISWW),复数名词,在古王国时期的铭文里提到过。卢利耶认为,这个术语大概也只是在古王国时期使用过的[38],这种人是购买来的。第6王朝时的一份铭文里说:“属于(我的)财产的ISWW,我买了他们,(他们)已经在一个盖了木印的契约上登记过了。”[39]萨维里耶娃认为,这种人可能是在奴隶主经济的手工作坊中作牺牲的,也可能在奴隶主经济的别的部门劳动。卢利耶认为,这种人属于慰灵仪式财产里的奴隶。[40]巴凯尔认为,这种人可能是奴隶,是在节日里服役的。[41]Hm,巴凯尔注音为hmw,意为身体。伽丁内尔注音为hmy(w)(男奴),hmy(wt)(女奴)。[42]萨维里耶娃认为,hm这个术语具有双重含义,即既可译为“仆人”,也可译为奴隶。古王国时期的一份铭文说:“由国王的hm簸扬小麦(spelt)。”[43]巴凯尔认为,在古王国时期,hm曾在官吏的土地上劳动,可能属于国王在地方上的财产。[44]舍斐尔将hm看作是仆人,不过,他引证的例子在巴凯尔的书里却注音为B;K,是另一种人。在古王国的墓里(位于舍伊赫·赛义德和位于维德和扎维伊特·埃勒麦伊廷地方)的解释性铭文里,称hm为“国王的仆人”或“国王的奴隶”。卢利耶认为,hm是奴隶。汤普逊认为,hm是战俘奴隶。[45]

图5.1 战俘像。巴黎卢浮宫博物馆藏

总体来说,上述3种人在古王国时期的资料里提到得很少,说明在当时他们可能人数不多,在生产中起的作用不会很大。

在古王国时期的生产中起作用最大的是麦尔特。切列佐夫认为,麦尔特是“古代埃及物质财富生产者最普遍的称呼之一”。在古王国时期,王室、神庙和贵族奴隶主的经济中的主要劳动者就是麦尔特。[46]萨维里耶娃认为,麦尔特是“王室、神庙和私人经济中的依附者的集合名词”[47],是神庙经济的主要生产者。

有关麦尔特的资料主要存在于古王国末期一些国王的敕令里。另外,在一些贵族奴隶主的铭文里,在《帕勒摩石碑》和开罗博物馆的文物上也提到过他们。

例如,第5王朝时期的国王涅菲里耳刻勒的阿卑多斯敕令里说:“我不允许任何人为了各诺姆的劳动而占有在任何神的耕地(一切祭司依以祭祀的)上的麦尔特。”“至于任何诺姆的人,如果他带走耕种神的土地的麦尔特去往任何诺姆做事或劳动,那么,你就把他带到神庙大厅(法庭)去,以便将他自己安置去做任何事情或耕种土地。”在该国王的一个阿卑多斯敕令片段里还说:“我没有给予任何人以夺取本是派去为任何神的奴隶(祭司)服务的任何神的耕地上的任何麦尔特,去为各诺姆做事和劳动的权力。”[48]若有人这样做,他应被“剥夺掉房屋、田地、人(勒麦特)、属于他的各种财产,而他自己〔应当被〕交付强制劳动”。[49]

国王佩比一世的达淑尔敕令里说:“朕命令不让任何王后、任何王子和(王女)、任何朋友和官吏的麦尔特耕种两个金字塔(指斯涅弗鲁的2个金字塔)附近居民点的任何耕地……”[50]

佩比一世给其母的礼拜堂的庇护敕令里也说:“朕已经命令豁免此礼拜堂,属于它的麦尔特以及大小牲畜。”[51]

伊比的铭文里说:“我地产上的谷物、公牛和麦尔特。”[52]

《帕勒摩石碑》上说:“上下埃及之王涅菲里耳刻勒,作为他的纪念——而在‘大公’的要塞城墙上的牺牲台为拉神供奉牺牲。规定每日的牺牲份额为面包200和啤酒,为此而建立pr.sn[53],并为此募集麦尔特。”切列佐夫认为,麦尔特总是作为劳动于pr.sn或sn中的人而被提到,因此主要是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但萨维里耶娃却认为,在神庙地产中,麦尔特虽然也劳动于pr.sn之中,即虽然也从事手工业生产,却通常是同地产——耕地和庄院(hw.t)联系在一起的,即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农业劳动者而出现。

这些麦尔特之所以在各类奴隶主经济中劳动,是因为他们都是失去了生产资料,不在奴隶主经济中劳动,便无衣无食,无以为生。卡奇涅勒松认为,从涅菲里耳刻勒的阿卑多斯敕令中可以明显地看出麦尔特与祭司之间地位的差别:麦尔特是神庙土地的耕种者、劳动者,而祭司则利用这些土地上的收入,去完成对神的服务,即不仅用这些收入进行祭祀,而且从中获得报酬,即剥削麦尔特的劳动。神庙土地是控制在祭司手里的。切列佐夫也指出:“从豁免敕令中我们看到,在神庙经济中,神庙(当然是通过祭司)是神庙经济中全部土地的占有者,而且没有其他占有者,而麦尔特则是劳动于其上的,是被神庙所占有的。关于麦尔特的私有土地问题,没有任何资料说明。因此,有权认为,麦尔特是丧失了土地的。”卢利耶也指出:“当切列佐夫指出说,与亨提乌塞相反……在我们所知道的任何一个敕令中,麦尔特都没有作为土地的私有者出现时,他是正确的。”

不仅如此,在上述佩比一世给其母亲的小礼拜堂的敕令和伊比的铭文里把麦尔特和大小牲畜并列,说明麦尔特的社会地位极低。

至于麦尔特的身份问题,至今学者们认识极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麦尔特是奴隶,有的认为是自由的公社成员,有的则认为是农奴、臣仆。在《埃及语大词典》里,麦尔特被翻译为“农奴、臣民”。在布利斯特德的《古代埃及文献》里的《帕勒摩石碑》中麦尔特被翻译为“农民、农奴”;在《伊比的铭文》里,译为“农民”;但他却将中王国和新王国时期的麦尔特翻译为“奴隶”。利希海姆在其编辑的《古代埃及文献》中国王佩比一世给其母的礼拜堂的敕令里,也将麦尔特译为“农奴”;威廉·海斯在《戴尔-巴哈利的图特摩斯朝片段选》中将新王国时期的麦尔特译为“农奴”。

20世纪50年代初,苏联学者曾对麦尔特的身份问题进行过热烈的讨论,意见很不一致。在1960年出版的《古代埃及》文集中,收录了切列佐夫的一篇名为《〈上古埃及年代记〉(帕勒摩石碑)和埃及古王国时代的文件》的文章,在这篇文章里,他将麦尔特直接翻译为“奴隶”。萨维里耶娃也认为麦尔特是奴隶,不过,她将其翻译为“仆役”。[54]卡奇涅勒松也认为麦尔特是奴隶,但卢利耶却认为麦尔特不是奴隶,而是自由民,是失去了生产资料的公社成员。马迪耶也认为麦尔特不是奴隶,并指出,“在古王国时期,不能把麦尔特看作奴隶。而在中王国时期和新王国时期,麦尔特的地位……还需进一步研究。”司徒切夫斯基也认为,麦尔特不是奴隶,而是依附农民。

对麦尔特起源的看法也极不一致。切列佐夫和卡奇涅勒松认为麦尔特是奴隶,因此,他们认为其主要来源是战俘、罪犯、债务奴役等。卢利耶认为,麦尔特来源于失去土地的公社成员。弗朗措夫把麦尔特的起源和三角洲的农业文化联系在一起,萨维里耶娃似乎也同意这种意见。

另外一种数量较多的劳动者是勒麦特。关于勒麦特,伽丁内尔在其《古代埃及的词源学》一书中,将勒麦特翻译为“人们”、“人”,并将其与前王朝时代的赖赫依特联系在一起。萨维里耶娃认为,勒麦特不是表示某个社会集团的人们的专门术语,在古王国时期的铭文里,勒麦特常常能在表示“人民”、“人”的一般意义时碰到过,如“……这块土地上的所有人”,“……人们所喜爱的”。

从当时的资料里我们看到,勒麦特的社会地位很低。例如,梅腾墓里的铭文中几次都把他们同大小牲畜、物品并列提起:“列脱波利州之尼苏特亥庄的管理者,被授予他(按:指梅腾)和他的子女12斯塔特耕地,以及人们和牲畜。”“法官-书吏殷普耶曼赫(按:梅腾之父)授予他(按:指梅腾)以自己的财产,不是大麦和二粒小麦,任何家的东西,而是人们(和)小牲畜。”“门德斯州(居民地)绵羊市场的急使长官,4斯塔特耕地、人们(和)一切物品命令被授予……”这几段里面的“人们”就是勒麦特,这些勒麦特显然都是失去了生产资料的人。但他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如何则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都应当是劳动者。没有资料说明他们与奴隶的关系,但他们绝对不是自由的公社成员。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他们的社会地位非常低,和麦尔特差不多,也和奴隶差不多,完全受奴隶主摆布。

古王国时期的这种所有制关系对当时的阶级关系、政治制度等必然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占有的这种情况,必然形成奴隶主的几个集团,并对他们在政治上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极大影响:君主专制的存在,君主专制与神权势力以及其他贵族奴隶主相联合又相矛盾的形势;立足于奴隶制基础之上的新兴奴隶主阶级在所有制上的扩展极为艰难,在政治上也无足轻重等。又如,在当时这种所有制关系的格局下,农民没有或只有极少的生产资料,在政治上也处于无权地位,他们和奴隶之间的差别不大,因此,他们的阶级地位差不多,利益也差不多,他们在客观上就形成了一种同盟关系,和以法老为代表的贵族奴隶主形成对立,矛盾非常尖锐。在第一中间期里发生的贫民奴隶大起义就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