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
《公益事业捐赠法》旨在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包括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该法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除此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由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可以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
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用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2006年6月,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明确界定了对宣传文化事业公益性捐赠的范围:(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对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10%,个人所得税可以抵扣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多年制定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9年)、《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年)、《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3年)等,对图书、期刊、报纸等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环节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2013年出台的《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就是利用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各级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做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在内的所有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该文件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同时,该文件还要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确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该文件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
(三)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政策
除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购买政策外,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又一重要途径是,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开放特定的文化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投资兴办公共文化设施,生产公共文化产品,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随后联合发布《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以股份制、民营等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领域。
2010年1月,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旨在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积极鼓励、支持民办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提高认识,积极鼓励民办博物馆的发展,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
2012年6月,文化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阐述了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重要意义,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明确了新时期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