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标准规范(1 / 1)

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是文化遗产保护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旨在规范文化遗产保护行为,促进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质量控制,提高文化遗产利用和管理的效率。通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尽快建立科学合理、先进实用、适应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标准体系,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一)文物保护的系列规范与标准

文物在保存过程中,经受着人为和自然两种因素的破坏。如古建筑、石窟寺、古墓葬被战火焚毁、被拆除或维修不当失去原貌;铁器、书画、竹木漆器、陶瓷等因保护、搬运不当被损坏;文物被风、雨、雷、电、火、地震、光线、虫害、霉菌等自然因素破坏。文物保护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包括文物制作、保护及与防治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和各种勘察、检测等。

文物保护应遵照“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方针。不可移动文物的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等主要依靠工程技术来解决,而防虫害、鸟害等则主要采用工程技术与化学处理相结合的方法。大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和含硫化合物等对文物的污染的解决办法主要是解除污染源。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应首先注意博物馆库房和陈列室中的防潮、防震、防霉等防护措施,然后再对不同质地的各类文物分别进行防护,如钢铁器的防锈,砖石质地文物的防风化,丝绸纸张的防霉、防蠹、防老化等。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为数不少的文物保护技术标准规范,它们是长期实践的经验结晶,是文物保护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

已经成为国家标准的文物保护技术标准规范主要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目前,作为行业标准的文物保护技术标准规范数量较多,主要有:《古代壁画病害与图示》《石质文物病害分类与图示》《馆藏出土竹木漆器类文物病害分类与图示》《馆藏青铜器病害与图示》《馆藏铁质文物病害与图示》《古代壁画现状调查规范》《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馆藏出土竹木漆器类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馆藏出土竹木漆器类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馆藏丝织品病害与图示》《馆藏丝织品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馆藏丝织品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质量检测技术规范》《馆藏文物登录规范》《馆藏文物出入库规范》《馆藏文物展览点交规范》《文物藏品档案规范》《陶质彩绘文物病害与图示》《陶质彩绘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陶质彩绘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馆藏纸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馆藏纸质文物病害分类与图示》《馆藏纸质文物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砂岩质文物防风化材料保护效果评估方法》《长城资源要素分类、代码与图式》《古代建筑彩画病害与图示》《古代壁画脱盐技术规范》《古代壁画地仗层可溶盐分析的取样与测定》《田野考古出土动物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操作规范》等。[1]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与标准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摸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重视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是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开展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主要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标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和支持方式等。近年来,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例、办法、规范等。

(三)古籍保护的规范与标准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创造力,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国古籍保护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老化、破损严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整理人员极度缺乏,面临失传的危险;大量珍贵古籍流失海外。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刻不容缓。

继2002年的“中华再造善本工程”之后,2005年春天,文化部、财政部又启动了“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希望通过这一工程对现存古籍的存藏环境加以改善,对破损古籍有计划地修复,对原件实施原生性保护。因此,有关标准规范应运而生。文化部委托国家图书馆主持制定相关标准,包括《古籍定级标准》《古籍普查规范》《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等。五项标准相互关联,为有效实施“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提供了基本保证。

《古籍定级标准》由文化部颁布,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的定级对象是汉文古籍。全国现存其他特种古代文献,如甲骨、简策、帛书、敦煌遗书、金石拓本、舆图、书札、鱼鳞册、契约、文告、少数民族语文图书,以及域外翻刻、抄写的中国古籍,如和刻本、高丽本等,不在定级范围之内。该标准规定了古籍基本术语和定义,以及古籍的级别和等次,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的古籍保护、整理和利用工作,同时供出版、教学、科研及国内外相关业务单位使用。

《古籍普查规范》由文化部颁布,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按该规范实施普查可以厘清现今古籍的存量,评定现存古籍的级别等次,掌握现今古籍的存藏环境状况,了解古籍的破损程度、致损成因、破损数量,据以制订修复计划,以便有目标地进行人才培养,置办设备,建立古籍保护实验室,最后完成中国古籍的登录任务。该规范规定了普查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古籍普查工作要求和古籍普查人员条件等内容,适用于各类型图书馆的古籍普查工作。

《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由文化部颁布,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古籍中存在大量破损现象,对破损古籍进行分类并合理定级,为制订修复保护计划提供准确数据,对科学保护古籍并集中力量抢救、修复濒危古籍具有重要意义。该标准规定了划分古籍特藏破损级别的方法,适用于有古籍特藏收藏的各类型图书馆。

《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由文化部颁布,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规定了古籍修复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适用于古籍修复行业,并供出版、教学、科研及国内外相关技术业务交往使用。

《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由文化部颁布,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古籍特藏储藏环境的温湿度、空气质量和光照条件,是影响文献保存寿命的重要因素;古籍特藏书库的消防、安防设施,是保障文献安全的重要措施。该标准规定了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的温湿度要求、空气净化要求、光照和防紫外线要求,以及书库的建筑、消防、安防等与文献保护和安全相关的基本条件,适用于收藏有古籍特藏的各类型图书馆。

[1] 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标准汇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