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礼仪与节庆等民俗、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2004年8月,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目前已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古籍保护条例》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文物保护法》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层级最高、涉及面最广的一部法律。该法律对文化遗产保护做了一系列的规定:文化遗产受国家保护;政府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政府要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基本建设和旅游发展的具体项目和活动,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坏;政府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为古建筑等古迹提供法律保护;老城、老街区、老村镇也是文化遗产,政府也应负责保护;政府制定城市和农村发展规划,应当把保护文化遗产的规定作为规划的一部分内容;对古建筑等古迹进行修缮,不能改变它们的原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非常重要,它与《文物保护法》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是保护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定了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帮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等。如果代表性传承人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时,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此外,该法律还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审定、保护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2011年5月底,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91项,扩展项目164项。加上此前公布的两批,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1219项。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制定的。所谓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
古籍保护方面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对古籍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但该法律更多的是有关“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等非文献资料保护的规定,真正适用于古籍的规定相对较少。2009年1月,《古籍保护条例》调研组成立。2011年4月,受文化部委托,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成立《古籍保护条例》起草小组,根据古籍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古籍保护条例》拟对《文物保护法》已有规定进行细化,同时对《文物保护法》未及事项进行补充,以形成有关古籍保护的专门法规。
除了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如《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森林法》《继承法》《矿产资源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档案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著作权法》《城市规划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文化遗产保护做出了规定,是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