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划,应遵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既要考虑单项设施建设用地规模的需要,也要通盘规划,预留整个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目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指标,主要有《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另外,《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已经完成初稿。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均是文化部,批准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文化部。前者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者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这两项建设用地指标,是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用地选址和总平面规划设计时确定所需用地面积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和审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也是编制城市规划时确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工程,其他级别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从内容来看,《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贯彻了公共文化服务“以人为本”“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提出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的网点布局原则和服务半径指标,这是最大的亮点。长期以来,我国事实上形成了“一级政府建设和管理一个公共图书馆、一个文化馆”的现状。这一现状与目前致力于构建的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相适应。因为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全覆盖”,即所有人都能就近获得图书馆服务,而一级政府管理的一个城市如果只有一所图书馆、文化馆,无论如何也不能形成全覆盖的、普遍均等的服务体系。
第二,突破了以往单纯依据行政级别确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规模的做法,建立了主要依据服务人口确定建设规模的原则。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覆盖的普遍服务原则以及我国城乡人口变迁的现实,服务人口也没有采用以往惯用的“户籍人口”,而是采用“常住人口”,包括城镇户籍人口(非农人口及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服务人口指相应服务范围内的规划总人口,而不是现实人口。
第三,提出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的选址要求。考虑到服务对象的交通出行习惯和要求,两文件明确提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应设置于城市中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区。考虑到大城市及特大城市的实际交通状况,交通便利的原则具体化为“公交便利”。
第四,进一步明确了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文化设施用地的建设要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原馆的使用性质应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