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总体格局相比,文化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公共文化法制建设尤其薄弱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在2011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到2010年年底,我国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与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然而,目前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即便在广义的“文化”范畴内,效力级别属于国家法律的也只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寥寥几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章在“大文化”的范畴内大约有30多件,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外,大多是有关出版、演出、广播、电视、互联网、著作权等方面的,与公共文化相关度不高。至于专门规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目前尚属空白;地方性法规虽有,但为数不多。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公共文化事业还处于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团体和行业规定行事的层次,还没有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快文化立法,特别是加快公共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是未来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公共文化涉及的各领域的政策法规建设发展不平衡
总体而言,公共图书馆领域相对完善,博物馆次之,文化馆(站)最为薄弱。目前,公共图书馆领域政策法规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公共图书馆法》是国家法律,立法进程于2008年启动,目前制定工作在正常推进。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法规和规章已经有十多件。公共图书馆的设施建设、公众服务、行业自律都已经有了基本的规范,业务工作和数字化建设的标准规范已经出台了一批。博物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开始出现,但数量还有限,仅见于北京市。作为国务院行政规章的《博物馆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博物馆建设标准》等都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地方性的博物馆服务标准已在一些地区开始试行,如北京市文物局于2011年开始试行《北京地区博物馆接待服务标准及工作流程(试行)》,安徽省文物局于2012年开始试行《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等。从目前的态势看,博物馆领域的法制建设近年来会有突破。文化馆领域目前最高层级的管理规范是1992年文化部发布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属国务院部门规章,今天看,其内容已经基本过时,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文化馆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不多,仅见《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设施建设,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出台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管理规范目前最高层级的是2009年文化部发布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有关文化馆的服务规范,目前只有少数几种层级较低的地方性政府部门规章,如安徽省文化厅发布的《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等。文化馆的业务规范、数字化建设标准目前基本上是空白。未来公共文化主要部门建设、运行、服务的政策法规建设,重点应是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薄弱环节。
(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对公共文化建设的关注程度不高
公共文化是一项社会事业。公共文化建设与许多领域、许多方面密切相关。比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涉及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筑施工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行涉及经费和人员保障、资源建设、网络管理、著作权保护等。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从政策法规的类型上说,应该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团体规定、行业规范、政府文件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政策法规的内容上说,应该既包括公共文化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又包括与公共文化相关的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如财政预算、土地管理、城市规划、设施建设、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如果能关注到公共文化建设,对与公共文化相关的事项做出规定,其实施效果更好。因此,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对公共文化建设的关注程度,是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健全、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的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相关法”的要素还比较薄弱,相关领域对公共文化建设的关注程度还比较低,其根本的原因是,公共文化的社会认知程度还比较低。因此,在加强公共文化政策法规建设的同时,强化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对公共文化的关注程度和规制力度,是提高公共文化法制化水平的重要任务。
(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标准方面的政策法规成果丰硕
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以2005年以来文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启动的编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标准为代表。到目前,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的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标准,以及科技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标准已经正式颁布,博物馆的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建设用地指标”主要规范了公共文化设施“建在哪”的问题,提出了我国目前阶段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半径、覆盖面积指标;“建设标准”主要规范了公共文化设施“怎么建”的问题,提出了我国目前阶段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规模面积控制原则和指标。一系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标准的颁布,使我国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迅速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
服务标准方面的政策法规建设以作为国家标准发布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和一些地方性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服务标准为代表。目前,全国性的文化馆服务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社区文化中心服务标准、乡镇图书馆服务标准都在研究、制定过程中。服务标准相对较多地出现,说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服务为本”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提升服务能力、改善服务效益的问题已经受到高度重视。
(五)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和促进方面的政策法规建设已经引起重视
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的表现之一,是政策法规的层次体系不健全。例如,目前制定过程中的《公共图书馆法》,其法源依据只有《宪法》,《公共图书馆法》缺少具有统领关系的上位法。近年来,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成为国家战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快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的任务后,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和促进政策法规引起了国家和地方的高度重视。目前,《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高层次的研究都有公共文化立法方面的课题,可以预见,综合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和促进方面的政策法规近期会有突破,这对完善我国的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