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的构成层级(1 / 1)

公共文化是指政府主导的、主要由公共资金支持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公共文化的目标是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具体任务是解决老百姓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活动的问题。公共文化以体现基本性、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为主要特点,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

政策法规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党政机关制定的规定、办法、准则、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快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的战略任务,其中首先需要制定和完善的就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相对于文化建设的其他方面来说,公共文化的持续稳定发展依靠市场驱动、产业驱动、利益驱动的特点不明显,加强法制建设,形成强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从业人员来说,熟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提高公共文化建设、管理和运行的法制化水平,是提升自身素质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层级构成:

(一)国家法律

法律是政策的最高表现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专门或主要用于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的数量不多,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如《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依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各类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法规的名称主要有“条例”“规定”和“办法”。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在宪法、法律之下,其他各种形式的规章政策之上。在现行的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中,行政法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规范公共文化的行政法规,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二是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行政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办法”等。与公共文化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由文化部制定、发布,如《博物馆管理办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

在部门规章中,近年来公共文化领域一个重要的进展是,文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颁布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前者如《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后者如《文化馆建设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等。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效力级别上看,主要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地方性法规是由有立法权限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的法规,一般称为“条例”。地方性政府规章是指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管理规章,一般称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部门规章是地方政府各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仅数量多,而且对国家法律、法规原则与精神在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地贯彻落实,对制定全国统一法律、法规的先行先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公共文化领域,由于全国性立法的薄弱,地方性法规、规章先行先试的特点表现得尤其突出。如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国家层面的立法尚在研究阶段,广东省于2011年9月出台了《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江苏省于2012年1月出台了《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于2012年11月出台了《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再如,国家层面的公共图书馆立法目前尚在进行过程中,地方性的公共图书馆法规早在1997年就已出现,目前已有多件地方性图书馆法规和政府规章,为公共图书馆的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公共文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主要集中在公共图书馆方面,其他方面相对较少。

有关公共图书馆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已颁布4件,分别是:《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1997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2000年8月)、《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01年7月)、《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年7月)。

有关公共图书馆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目前已发布4件,分别是:《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年11月发布,2001年11月修订)、《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年7月)、《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年8月)、《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9年4月)。此外,还有一些省以下地方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如《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8年3月)。

近年来,有地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了一些部门规章,主要用以规范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标准,属于地方政府部门规章的范畴。如江西省文化厅发布的《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2008年11月)、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行业服务标准》(2010年1月)、新疆文化厅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2010年4月)等。

有关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地方性法规数量较少,目前检索可见的只有《北京市博物馆条例》(2000年9月)、《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1997年9月发布,2002年11月修订)、《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2009年8月)。

(五)政府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各级政府制定、颁发的非立法性文件,是各级政府部署、指导工作的常规手段。内容具有约束力,要求严格遵照执行的一般称为规范性文件;内容为方向性、引导性的,约束力不强,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加以贯彻落实的,一般称为指导性文件。

在公共文化领域,政府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在整个政策法规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目前阶段,公共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更需要以政府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为依据。

近年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许多重要事项是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部署和实施的。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2005年11月)、《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8月),文化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2011年1月)等。

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往往以政府指导性文件的形式对其发展方向、基本路径、主要措施做出引导,以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加以贯彻落实。如为了引导各地重视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最后一千米”的瓶颈问题,文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村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为了全面保障“农民工”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为了推动志愿者活动的深入开展,文化部、中央文明办发布了《关于广泛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2012年9月)等。

(六)国家与行业标准

国家与行业标准是指纳入国家或地方标准体系的规范。名称中有无“标准”二字,并不是判断是否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依据。如《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虽叫“标准”,实际上是政府部门规章。相反,《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2011年12月30日发布)虽无“标准”二字,但它是国家标准。

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分为4个层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素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技术要素或要求的标准。按性质区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按标准化对象区分,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类。

在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都有与公共文化相关的部分。从内容上看,相关部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中事关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等。二是规范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的推荐性标准。其中有国家标准,如《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 28220-2011;也有地方标准,如《图书外借服务规范》DB 37/T 1075-2008(山东省)。三是文化行业标准。这类标准数量最多,集中在与公共文化相关的技术性、工作标准性的行业标准上,如《古籍定级标准》WH/T 20-2006、《舞台灯光图符代号及制图规则》WH 0202-1995等。文化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由文化部归口管理。文化部所属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文化行业标准体系框架的编制者、标准立项和制订计划的提出者、标准内容的审查和鉴定者。目前,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文化部所属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有8个,分别是:全国剧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剧场标准化委员会舞台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化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网络文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化娱乐场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化艺术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