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供给的范围、目标、标准和方式(1 / 1)

限于政府财力和责任的有限性,政府不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因此,政府既要切实地担负起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同时又要避免包揽一切。那么,政府供给的公共文化服务到底包括哪些范围或内容?要达到的供给目标是什么?应按照怎样的供给标准进行?显然,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文化需求和发展环境约束下,相应的范围、内容、目标和标准应有不同。

一、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供给的范围和内容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范围,指政府究竟应该提供哪些种类的文化产品与服务。由于文化需求的多样性,文化产品与服务有着丰富的类别和不同的性质,显然,区分不同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是生产和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

我们已经知道,与其他产品一样,文化产品可以区分为“纯公共文化产品”“混合型公共文化产品”和“私人文化产品”三类,这三类文化产品其“公共性”高低不一,“公益性”大小也不一,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应采用不同的供给与消费模式。所谓纯公共文化产品,也往往被称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内容效用的“公共性”特别高,即与国家文化主权、文化安全、文化发展、民族素质提升、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等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由于公共性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较强的外部性,纯公共产品的供给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所以,纯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应由政府、公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或组织承担。而对于混合型文化产品,如高雅艺术团体及其产品与服务、社区文化服务等,具有一定的消费竞争性,但又具有较好的外部效益,政府可部分资助,并引导市场力量参与提供。最后,对于完全具有消费排他性的私人文化产品,如书籍、影碟等的生产和提供,可完全交由市场提供,政府不应进行不必要的干预。

多数国家进行公共财政投入,并以免费或优惠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范围大致包括如下16个类别(表5-1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基本类别)。当然,除了这些类别,也有一些国家根据自己特殊的意识形态或文化需要,动用公共资源供给特殊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如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文化服务。

表5-1 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基本范围[1]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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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上述范围基本反映了基本的公共文化需求,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范围,大致与此相同。按照公共文化服务的狭义界定(参见本书第一章),根据2007年8月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我国现阶段发展水平下,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范围主要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当前,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先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逐步解决农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难、看书难、看电影难的问题,基本满足城镇居民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

作为一种涉及精神文化心理需求的特殊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确定了基本范围、种类之后,还有一个内容选择的问题。文化服务与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一个很大的不同,正在于其产品内容必然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审美倾向。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在内容选择上,应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文化发展的“二为”方针;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歌颂真、善、美,揭露假、丑、恶,以文化服务净化人的灵魂,陶冶人的情操,激励人民群众为建设美好生活而努力奋斗(参见本书第一章)。

上述范围规定和价值导向,为我国各级政府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规划、供给公共文化产品,提供了重要依据。当然,在具体的供给过程中,考虑地域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供给范围与内容也有适度调节的空间。条件好或需求高的地方,供给范围可以大些;反之,条件差或需求低的地方,供给范围可以适当缩小,若存在特殊的需求,还应当增加特殊的产品与服务。总之,供给范围和内容的确定,应围绕公民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情况和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量力(政府财力)而行,科学决策。

二、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供给的目标和标准

确立了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基本范围之后,供给要达到什么目标、依据什么标准,采用何种方式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目标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目标,即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显然,受限于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具体国情、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等的差异,以及公共文化需求的动态发展等情况,不同地区、不同历史发展水平下,公共服务的供给目标是不一样的。但是,无论供给目标如何,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质,这一目标必须围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实现其文化权益来设计。因此,多数国家的文化政策文本中,关于公共文化、文化服务的发展目标,都将公共需求的满足、公民文化素养的提升、文化权益的保障作为发展的目标愿景。

根据我国现阶段发展情况,综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等重要政策要求,我国“十二五”时期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目标是:“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证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供给,包括服务机构的设置、经费的投入、基础设施的建设、人力资本的提供等,必须依据这一总体目标来确立。

(二)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标准

如何实现供给目标,则涉及具体的供给标准。由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实施,涉及很多具体层面和领域,内容丰富、复杂,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些更具操作性的分解细化,使之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供给标准(建设标准)。换言之,如何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进行细化的、甚至量化的分解,并结合不同的服务领域特点加以规范化,即确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标准”或者说“建设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显然,这是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可操作性的关键。事实上,无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的制定、示范区的创建、服务机构的评级、达标、文化设施的验收等,都离不开“标准”的确立。

所谓“标准”即衡量事物的准则,也引申为榜样、规范,是取舍决策的依据。建立标准和推行标准的过程,称为“标准化”。[3]鉴于“标准”在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中的重要意义,“标准化”成为了国家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国家都有自己关于标准化的法律和专门管理机构,以更好地规范标准化事务。为推进和规范我国标准化工作,我国于1988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1990年4月发布该法的实施条例;2001年10月成立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该机构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中国现行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两种类型。[4]

文化行业的标准内容十分丰富,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要。文化标准化涉及文化领域的安全、环保、质量、工艺、功能、资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环节,覆盖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演出场所、社会艺术教育、文化娱乐场所、网络文化、动漫游戏、乐器、工艺美术等各个领域。如果说标准就是一种“尺子”,那么,确立文化服务领域的供给标准,需要解决的,即政府供给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时,应按什么尺度供给,或者说供给到什么程度、什么水平的问题。譬如一定人口规模的城市,公共图书馆应该建多少个、多大设施面积合适、藏书量多少为宜等。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是文化行业标准的一部分,而文化行业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受国家《标准化法》的约束。显然,文化标准的确立,对政府供给公共服务、依法行政、管理文化事务十分重要。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标准,涉及文化、文化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的“测量”问题。文化本质上是精神产品、内容产品,具有满足精神心理需求的特殊性,所谓“务虚”而非“务实”,因此,涉及文化内容、文化服务的“标准”的构建,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就全球范围看,为构建适当的衡量文化状况的“标准”(尺子),自20世纪60年代起,法国、加拿大等国就开展了“文化统计与测量”的研究。至今,虽然欧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先后推出了多个文化统计框架和文化指标,但是,文化领域的测度与标准,仍然没有一个全球公认的权威标准体系(参见本书第九章)。我国与世界其他各国一样,文化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较,各具体类别的标准制定工作推进速度不一,总体推进速度较为缓慢,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文化设施作为硬件设施,其标准相对容易确定,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进展较快。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服务、管理和保护,标志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随后,文化部会同其他部委先后发布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74号)、《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128号)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等4个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项目建设用地与投资水平提供了全国性的统一标准。

随着文化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十一五”以来,我国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得到加速推进。2007年,文化部发布了《文化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2020)》,这是文化行业第一个标准化规划。规划提出了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任务,为今后一个时期的标准化工作指明了方向。

延伸阅读5-1

文化部:《文化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2020)》摘编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2.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服务标准的制定实施,努力改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社会服务功能和社会效益。制定实施以服务为核心、以群众满意度为基本准则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规范化服务。制(修)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文化设施价值评价体系等一系列的文化标准。鼓励和扶持区域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基层文化事业发展。

资料来源:http://www.ccnt.gov.cn.

2008年以来,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建设,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下,我国成立了“全国剧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化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网络文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化娱乐场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化艺术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剧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舞台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和“全国动漫游戏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9个文化类的标准化委员会。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统计,“十一五”以来,文化行业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获批国家标准立项共31项,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施了文化行业第一个国家标准——《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国家标准编号:GB/T21712-2008);2012年发布了《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号:GB/T28220-2011),该标准已于同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5]此外,文化部发布并实施行业标准23项,文化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分东、中、西部)等专项标准也投入使用,文化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获得突破性进展。[6]

《国家“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及《“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等重要文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供给保障标准,为我国“十二五”期间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供给提供了权威的依据。[7]

表5-2 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具体指标包括:

——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60%以上的文化馆、公共图书馆达到国家文化部颁发三级以上评估标准。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地市级城市都建有设施达标、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县乡两级公共文化设施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和城市社区建有文化活动场所。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0.7册。各级文化馆(站、室)、公共图书馆和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基本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共享工程资源量争取达到530百万兆字节以上,入户率达到50%左右。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总量争取达到1 000百万兆字节以上。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3 500个,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总数达到800个。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的民办博物馆建设率达到10%。

——到“十二五”期末,逐步实现全国地市级城市建有设施达标、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的国有美术馆。

——到“十二五”期末,中西部地区争取每县配备2台流动文化车。

——到“十二五”期末,文化馆(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等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向社会免费开放。

表5-3 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主要指标

上述标准,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部颁”标准,可视为国家标准的一种。当然,以标准化的眼光看,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供给标准还在构建和发展之中,距离形成成熟、权威、符合文化特殊性要求的国家标准,尚有很大距离,亟待进一步研制。

随着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兴起,对各类标准以及标准细化的需求也快速增长,各地在纷纷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地方标准”,这在众多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规划、公共设施空间布局规划中都得到了反映。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差异大,国家文化标准尚不完备,各地政府在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领会国家政策要求,依照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方向,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与结构、公共需求状况等,遵守国家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地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标准。总之,文化标准是合理规划公共文化服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目标,以及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供给公共文化产品,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抓手”,构建、选择文化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具有文化自身的特殊性,在标准的构建、选择过程,如何尊重文化的特殊性、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尊重个人的创造性,需要给予足够重视。

三、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供给的机制和方式

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目标和供给标准,多数国家通过进行财政投入赞助文化艺术和非营利文化组织的方式进行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我国则以兴办大量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承担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供给的实施任务,从而形成了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中国特色”。此外,我国也在文化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保障等方面,承担了重要的政府责任。

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方式和机制受不同的“供给模式”影响,我们在本书第四章第三节“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制度安排”中曾指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模式,指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提供模式,包括其制度安排、政策制定、产品生产与提供等。由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在理论上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也曾经出现过不同的公共文化供给主体,因此,可以将供给主体区分为四种模式:(1)权威型;(2)市场型;(3)志愿型;(4)多中心型。(参见表4-5以“供给模式”划分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不同类型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不同。

就我国的情况看,如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一样,我国文化领域的公共服务总体上采用的是“权威型”的供给模式,但其供给机制与方式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8]近年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文化组织的发展,正逐步形成政府“权威型”供给加社会补充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与方式。

(一)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安排、政府生产的“权威型”供给阶段新中国成立后,万象更新,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我国政府充当了各领域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和实际的生产供给者的角色。就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来看,在当时的背景下,这种全能主义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快速推动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全面开展,大量文化基础设施迅速兴建、各类文化机构和文艺团体纷纷建立。据不完全统计,1949年,全国仅有公共图书馆55个,文化馆896个,乡镇文化站建设基本属于空白。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推动下,到1952年,全国已有省市以上公共图书馆59所(学校图书馆和其他机关图书馆未计算在内)、博物馆40所(其中14所为新建),文化馆2 436个(差不多每个县都有一个),文化站6 000多个,工厂、农村俱乐部与图书室约2万个。戏曲团社约2 000个,戏曲艺人约20万人,电影院757所,电影放映队2 439队。到1958年,我国各种专业的艺术表演团体达到3 100多个,剧场2 600多个,电影放映单位12 000多个,县以上公共图书馆922个,县以上博物馆360个。这些政府办的设施、公共文化机构、团体,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类文化服务,提供各类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全国扫盲教育取得巨大成就,艺术创作百花齐放,群众文化事业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9]其后,进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阶段,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威型供给机制和模式得以进一步延续和发展,大量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文艺团体,提供着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当然,限于有限的政府财力和受前苏联文化管理体制影响,我国文化管理与服务的“事权”高度集中,文化产品与服务从种类到内容,从服务机制到服务方式、更多是政府全权计划安排,事业单位执行,而非公众可以选择的,也就是说,政府完全主导着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其方式主要是事业单位直接免费或优惠供给。

(二)市场经济时期,半政府“安排”、半市场“生产”的混合供给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初步建立,我国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走向“市场”。文化领域也不例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民文化生活需求的增长,传统的事业体制在组织体制、管理方式与运行模式等各个方面都暴露出了种种问题,改革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1980年起,我国模仿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开始对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文化事业单位也推行了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以解决统得过死和吃大锅饭等体制弊端。从那时起至今,公共文化领域前后进行了“以文补文”“多业助文”“布局调整”“双轨制”“转企改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10]文化事业单位的数量、结构、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对解放艺术生产力、丰富公共文化产品、激发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市场化取向的文化体制改革,将市场力量、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文化服务,改变了传统的政府大包大揽的供给机制和模式,总体上看,改革使得公共服务的供给单位(如事业单位)越来越不像政府机关,越来越像企业,这就是改革的市场化方向。[11]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开始进入一种半政府“安排”、半市场“生产”的混合供给阶段,其供给方式也是半政府直接或优惠的福利式的供给与半市场方式供给的结合。然而,“走向市场”带来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过多地使用市场化的手段创收营利,如地理位置优越的公共文化设施大量出租场地、本应以公益性文化活动为主的文化场馆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开展收费项目等。公共文化机构应有的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有所下降,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

(三)深化改革时期,重归公益的“权威型”加“社会补充”的供给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带来了各类公共需求的急剧增长,与此同时,长期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渐暴露。中央政府意识到要在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此后,我国进入了一个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发展阶段。2003年,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报告精神,文化领域的体制改革也进一步深化。按照陈振明等学者的观点,重归公益成为公共服务发展的新目标。[12]所谓重归公益,就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来说主要有两重含义:一是就文化事业单位而言,要重归公共文化服务的本色,充分体现其产品与服务的公益性,发挥其作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责执行者的功能,而不是一切“向钱看”。如以文化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来说,“分类”就是依据其“公益性”的高低,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层次和特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群众对文化服务的需求特点,对文化事业单位进行的类别划分。其中,纯公益的事业单位,重归公益,其运营成本,完全由政府提供保障,其工作职能为履行公共文化服务。重归公益的第二重含义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能力下降,基层财政困难,公共服务水平地区不均等现象十分严重。为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十七大,都多次重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13]我国2011年开始全面推行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就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和均等化的最好体现。[14]现阶段,以财政供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直接供给(免费或优惠供给)及社会补充供给的方式,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主要方式。换言之,随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重归公益”,我国政府“权威型”供给加“社会补充”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与方式正在形成。

[1] 毛少莹:《公共文化政策的理论与实践》[M],87页,深圳,海天出版社,2008.

[2] 《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3] 所谓“标准化”,即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准则的活动,它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标准化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保持质量稳定,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的重要手段。标准化在人类的古代社会就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如我国秦朝推行的“书同文、车同轨”,就是一种标准化措施。近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带来的广泛的合作要求和全球化的推进,标准化在各个领域,尤其是科学技术领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现代社会,由于广泛的分工合作和大规模的社会化生产,涉及各行业的各类“标准”很多,不仅如食品、服装等一般生产领域需要“标准”,就是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管网、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管理等众多公共服务领域,都需要、也建立了相应的“标准”。这些“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形成了丰富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确定各类产品与服务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其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等的技术、方法、要求,是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的重要依据。参见:http://www.sac.gov.cn/.

[4]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执行。见《辞海》(第六版),123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参见http://www.sac.gov.cn/.

[5] http://www.ccnt.gov.cn/xxfbnew2011/xwzx/lmsj/201201/t20120120_228150.html.

[6] 王丰:《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进展与方向》,参见: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1_09/26/9474313_0.shtml.

[7] 从表5-2起至表5-3内容,摘自文化部2013年1月颁布:《“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http://www.ccnt.gov.cn.

[8] 参见陈振明:《公共服务导论》,157~16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冯守仁:《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和实现形式》,见于群、李国新主编:《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报告(2012)》[M],1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9] 沈雁冰:《三年来的文化艺术工作》[J],载《人民日报》,1952-09-2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23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转引自蒯大申、饶先来:《新中国文化管理体制研究》[M],161~16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10] 韩永进:《文化体制改革历程的回顾》,见韩永进编著:《新的文化自觉》[M],235页,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

[11] 世界银行:《中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改善公共服务提供》[M],14页,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转引自陈振明:《公共文化服务导论》[M],15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2] 陈振明:《公共服务导论》[M],16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3] 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18/c_111105580.htm2012年10月18日.

[14] 钟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概述》,载于群、李国新主编:《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报告(2012)》,216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