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1 / 1)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孤、老、病、残、幼、贫、困等人员组成的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因为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性别歧视、疾病等沦为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难民、外来移民,由于经济结构、社会转型、受教育机会不均等原因带来社会分层、人群分化而产生的低收入人群。显然,由于自然和社会的原因,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拉平所有经济利益差异、消灭一切社会差别,消除弱势群体的存在。但是,基于对人权保护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尊重,创造条件,保护弱势群体享有公平机会和平等乃至更丰厚的社会福利,以改善弱势群体生存状态,是伸张公平正义、保障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重要表征和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诸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残废者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宣言》中,也都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事实上,以适度的政策倾斜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当然,由于国家财政实力及其他公共资源限制等原因,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需要根据公共需求的轻重缓急,确立重点人群和先后顺序。

由于文化的特殊作用,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保障其文化权益保障,不仅可以维护其基本尊严(或体面),提高其生存幸福感,更有助于他们提高素质,走出生存困境,摆脱弱势地位,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因此,文化权益的保障对弱势群体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一贯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的推进,弱势群体文化权益保护力度更是大大加强。本节即结合我国国情,就现阶段特别需要加强的农民、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城市低收入人群等几大群体的文化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讨论。考虑到老年人、妇女的文化权益保障问题,随着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在全国的实施,基本公共文化消费已经实现了“零门槛”,老年人、妇女实际上也已经成为目前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受众,文化权益保护的通道较为顺畅,本节不作专论。

一、农村公民文化权益保护

国家统计局2012年1月1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不包括港澳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134 73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9 079万人,乡村人口65 656万人。也就是说,我国还有近一半人口生活在农村。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城乡发展的“二元结构”,造成了文化建设普遍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农村文化建设设施不完善、投入不足、文化活动少、文化资源匮乏,特别是村级的文化建设至今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最薄弱的环节。加强农村地区公民文化权益保护,主要是要加大农村文化投入,弥补历史欠账,推动城乡之间公共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共文化设施的科学布局以及公共文化产品的平等供给,让广大农民也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文化服务。

(一)加大财政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

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的文化建设。中央和省、市三级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农村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运营、重点文化惠民工程的资金需求,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继续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

农村文化设施的建设重点是中西部地区,建设内容是县级文化馆和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工作重心要由注重外延、注重数量、注重硬件建设的传统发展模式,转变为注重内涵、注重质量、注重软件建设的新发展模式。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和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服务、改进管理。积极扶持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农户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规范制度,把建好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实实在在用起来,让农村文化活动场地热闹起来。

(三)着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

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对农村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剪纸、绘画、陶瓷、泥塑、雕刻、编织等民间工艺项目,戏曲、杂技、花灯、龙舟、舞狮舞龙等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的发展。实施特色文化品牌战略,培育一批文化名镇、名村、名园、名人、名品。同时,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充实活动内涵,充分利用农闲、节日和集市,组织花会、灯会、赛歌会、文艺演出、劳动技能比赛等活动,充分保障农民的文化体验权。

(四)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发展专兼职结合的农村文化队伍,逐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同时,通过文化协管员、文化义工等形式,充实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人员。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文化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专业艺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积极培养农民文化骨干,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农村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

二、农民工文化权益保护

农民工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一个社会群体,为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2.5亿人。农民工收入低,工作劳动强度大,缺乏合适的文化活动载体,所以,尽管近年来农民工权益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一系列关心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但是,相对于农民工的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政治权益,农民工的文化权益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农民工文化工作还存在体制不顺、责任不清、保障不力、针对性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农民工群体对文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和期待,加强对农民工文化权益的保障显得更加迫切。2011年9月,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民工文化权益开始有了制度性保障,“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将逐步建立。根据该《意见》,未来将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常住地政府是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责任主体

将农民工文化工作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经费保障和资源配置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文化需求,建立农民工文化专项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让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相关指标纳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评估考核体系,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提高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以实施重大农民工文化惠民工程为抓手,加强“职工书屋”建设,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现有基层服务点在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开展农民工服务,以“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为依托进行“农民工网(夜)校”试点,提高对农民工群体的覆盖程度和服务能力,满足农民工“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的基本文化需求。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和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使之成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有益补充。

(二)提高城市社区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能力

城市社区要以常住人口(包括非户籍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规模、特点和文化需求,规划建设和优化配置社区文化设施和服务,构建以社区文化设施为依托的农民工文化服务平台。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文化活动,激发农民工的兴趣和参与热情,积极引导农民工参与社区文化活动,提高农民工文化活动参与能力,促进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社区生活。

(三)鼓励引导用工企业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

抓紧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将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范畴,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积极性。大型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等农民工生产生活密集区参照本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固定文化设施,建筑工地等农民工临时性聚居区配置临时性文化设施或提供流动服务。用工企业要配备文化管理人员,提高文化设施管理水平,确保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常态化。同时,依靠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扶持本单位农民工自建农民工文艺团队,提高农民工文化活动的组织能力。

(四)注重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特殊文化需求要加强农民工文化需求调研,研究分析农民工的文化需求特点和文化消费规律,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文化需求的新特点、新要求,在保障农民工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充分考虑农民工文化需求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

三、未成年人文化权益保护

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超过3.6亿。他们的文化权益保护,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保障未成年人文化权益,主要是解决积极的价值观的塑造和健康的文化情趣的培养问题,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挥各类大众传媒的主阵地作用

大众媒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各级电台、电视台都要开设和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并切实抓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落地、覆盖工作。少儿节目要符合少年儿童的欣赏情趣,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少年儿童的欣赏需求,做到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教育性相统一。面向未成年人的报纸、刊物和其他少儿读物,要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努力成为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园地。

(二)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

加强少儿文艺创作、表演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少儿文艺骨干力量,加大政府对少儿艺术演出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少儿艺术表演团体的发展活力。积极扶持具有民族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展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国产动画片的创作、拍摄、制作和播出。精心策划、创作、编辑、出版一批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未成年人读物和视听产品。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歌曲和图书的展演、展播、推介工作。积极鼓励、引导、扶持软件开发企业,开发和推广弘扬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游戏软件产品。积极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让健康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网络进入校园、社区、乡村、家庭。

(三)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

在有条件的校园和社区内,要有组织地建设一批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网站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充分发挥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要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的规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传播**、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加强对玩具、饰品制作销售的监管,坚决查处宣扬色情和暴力的玩具、饰品。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推广绿色上网软件。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的地方设立经营性娱乐场所。

四、残疾人文化权益保护

加强残疾人文化权益保护,不仅能够丰富残疾人的精神世界,而且有利于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陶冶道德情操,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我解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促进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的建立。

(一)要把残疾人文化权益保障切实纳入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局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和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要切实将残疾人的文化建设纳入其中,给予特别指导和支持,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国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在项目设计、组织落实过程中,针对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特殊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内容和参与条件。

(二)努力保证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均等的文化服务

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或给予优惠,并提供无障碍服务;整合各种社区文化资源,鼓励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便于残疾人参与、设施无障碍、场所固定、形式有效的文化活动场所。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读物及相关设备;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残疾人阅读专柜(角);各级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社区文化中心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场地,增加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内容;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市(地)级以上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扶持省、市(地)两级电视台开播“手语栏目”;继续推进影视作品和电视作品字幕加配工作;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中要设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配置文化、体育活动用品用具;组织编制城乡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标准等技术法规;采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加大残疾人特需文化、体育产品的研发与供给;各种文化、艺术活动,要鼓励、吸纳残疾人广泛参与,重视残疾人创作和残疾人题材的文艺作品,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特别扶持。

(三)深入开展面向残疾人的专题文化活动

“残疾人文化周”要按照集中与分散、定期与日常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有利于残疾人陶冶情操、愉悦身心、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扩大残疾人参与的覆盖面;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使文化周活动成为广大残疾人展示特殊艺术才能、集中参与文化活动的重要平台。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建设,为基层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提供基层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的基本条件。

五、城市低收入群体文化权益保护

谈到城市低收入群体,人们通常想到就是如何解决好其食能温饱、居有定所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而实际上,对于城市低收入者的权益保护来说,不仅要保障其生存权,还要尽量保障其发展权。发展更多地要依靠知识技能与文化,低收入者同样有读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等基本文化需求,政府也有责任引导他们进行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努力帮助他们提高文化素养、学习各类知识,寻找以文化改变命运的契机。

(一)提高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在城市低收入人群中的知晓率继博物馆免费开放之后,2012年年底之前,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全部实现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共文化场馆的免费开放,实现了全体公民公共文化艺术消费的“零门槛”。但是,低收入群体的生存压力往往迫使其敏于关注维持基本生存的信息,而容易忽略文化、民生信息。所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注意加大针对低收入群体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的宣传,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生存状态,尤其要注意引导低收入群体家庭的子女认识、了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利用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充实知识、提升自己。总之,要引导低收入人群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馆免费开放等机会,改变收入不足带来的文化生活匮乏状况,实现自己的文化权益。

(二)文化惠民工程项目和基层公益文化设施布点向低收入者聚集的社区倾斜考虑到低收入人群生存压力大、居住条件差、出行不便等困难,政府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提供的广场公益演出、公益电影放映、公益阅报栏设置等服务,应避免所有社区“一刀切”的做法,重点安排到低收入群体聚集的社区。

(三)探索财政针对城乡低保户实行文化消费定额定向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积极探索财政针对城乡低保户实行文化消费定额定向补贴,主要用于低保户订报、购书、看电影、看电视等基本文化消费,以引导低保户参与文化活动、享受文化服务。

【思考题】

1.怎样认识公共文化需求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2.公民文化权益主要指哪些权益?其外在表现如何?

3.公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哪些?

4.保护弱势群体基本文化权益的意义何在?

【推荐阅读】

1.[美]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挪威]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艺衡、任珺、杨立青:《文化权利 回溯与解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徐莉:《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文化权益保障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