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化馆标准化建设(1 / 1)

一、文化馆的建设标准

随着目前我国文化事业发展越来越快,对文化馆服务体系进行改革和创新,需要从整体来看,将文化馆服务体系建立成一个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

1.《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为加强公共文化设施标准建设,文化部组织开展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共同批准发布的《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配套规范,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指标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了根据服务人口确定建设规模的原则,使公共文化设施的规模大小不再完全取决于行政级别,而主要服从于服务人口;二是将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纳入服务人口计算范围,充分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的文化权益;三是通过对步行、骑车、公共交通等出行时间的测算,对文化设施的服务半径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为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被蚕食,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确需异地新建时,应不改变原馆址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性质,使原址得以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继续为公众提供文化服务。

2.《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文化部组织编制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建设标准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项目构成与选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适用于政府在乡镇一级行政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是编制、审批乡镇文化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全建设过程的尺度。该指标明确提出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应能保障其房屋建筑和室外活动场地的需要,绿化率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见表4-2)。《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以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充分体现公共文化服务“以人为本”“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为进一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文化馆的服务标准

1.设施设备

(1)馆舍要求

①文化馆选址宜以“方便使用、安全环保”为原则,选择在人口集聚、位置适中、交通便捷、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环境及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

②文化馆馆舍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比例确定,可参照《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和《文化馆建设标准》执行。

(2)建筑功能布局

①文化馆的功能用房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执行。

②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群众活动用房应包含: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及游艺用房等。

③文化馆馆舍内外应设立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

④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比例不低于76%。

(3)引导标识

①范围区域标识。文化馆应在主体建筑外设立明显的单位标识和导向标识,在各楼层、各活动厅室应设有醒目的标识,标示清晰。文化馆入口处应设置场所布局图,各功能用房应设有醒目的标识。

②专用设施设备标识。文化馆的专用设施设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③无障碍标识。文化馆应设有无障碍设施的专用标识。

(4)服务设备

①必备设备。a.网络和数字化服务设备。文化馆应配备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录像设备以及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设备等。b.演出设备。文化馆应配备适合广场和室内舞台演出的灯光、音响等基本设备。c.展览设备。文化馆应有展览室(厅)和宣传廊,应配备布展设备系统,包括绘画、书法、雕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艺术展品挂置和展示灯光等设备。d.培训设备。文化馆应配备多媒体投影演示、视听播放、课桌椅、电教设备等能满足培训活动所需的设备。

②其他设备。文化馆可根据当地文化特色和社会文化需求配备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民间工艺等开展艺术活动所需的相关设备。配备包括但不限于活动舞台、综合文化车、流动展览、娱乐器材、电影放映等设备。

(5)环境要求

①文化馆服务场所环境做到整洁美观,室内舒适干净,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环境要求。

②环境布置应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传统。

③室内公共场所环境、空气等应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执行。

2.人员要求

(1)素质要求

文化馆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文明用语、服务热情。并满足以下条件:

①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③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人员配备

①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化馆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从事有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a.具有助理馆员等各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b.具有文化艺术等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

c.不具有文化艺术等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须经过大学院系举办的文化艺术课程培训,培训课程不少于360学时并成绩合格。

②配备类别

文化馆应当配备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文化馆应配置音乐、戏剧、舞蹈、美术、数字化服务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③配备比例

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馆人员的比例为:县级馆≥70%,地级馆≥65%,省级馆≥60%。

④特殊要求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文化馆要配备熟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地方方言需要的地区应配备一定比例的熟悉方言的专业技术人员。

(3)人员数量

文化馆工作人员数量的确定,应以所在区域服务人口为依据。每万人应配备1名工作人员。每种门类所配备专业人员数应以当地群众需求作为参照。

(4)培训教育

文化馆应制订实施针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再教育培训计划,年度职工再教育及岗位培训达到48学时的人数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

(5)群众文化队伍

文化馆应建立馆办群众业余文艺团队,馆办业余文艺团队不少于2支。

(6)志愿者队伍

文化馆应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吸引社会文化艺术人才和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馆志愿服务。

①业余文艺团队。文化馆应建立不少于2支馆办示范性群众业余表演团队。

②业余文艺创作群体。文化馆应建立馆办示范性美术、书法、摄影等业余创作群体,各不少于1支。

③自发性群众文艺团队。文化馆应建立文化志愿者队伍,参与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

3.基本服务要求

文化馆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实行免费开放,所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1)服务内容

组织开展演出、展览等公益性群众文化展示活动,指导下级文化馆(站)群众文化业务工作,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辅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开展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等服务,以及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提供的一些辅助性服务。

(2)服务频次

①馆内常设的基本服务项目不低于5项。

②年度组织文艺活动(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不少于30次,其中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3次。

③年度组织展览活动不少于4次。

④年度组织各类理论研讨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

⑤年度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1次。

4.流动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

通过组织社会群众文化活动,建立基层服务点、流动车等形式,定期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将文化馆的服务延伸到基层馆(站)、社区和村。

(2)服务频次

①年度组织馆办文艺团队下基层演出不少于20场(次),组织下基层展览不少于4次。

②年度举办各类人员(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等)文化艺术及科普、法制、农技等培训班不少于20期。

③年度组织下一级文化馆(站)人员培训辅导活动不少于2次。

④年度深入基层开展培训、辅导、调研、指导工作的时间人均不少于20天。

⑤建设基层文化活动基地不少于4个。

5.数字服务

(1)服务内容

文化馆应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和载体,开展数字文化馆建设,实现信息服务,艺术鉴赏、展览,远程艺术培训和指导等数字化服务功能。

(2)服务频次

文化馆网站信息服务内容至少一个月更新一次。艺术鉴赏、展览、培训、艺术展示活动、艺术评比活动、艺术培训和工作指导等数字文化服务内容应不断调整、充实、更新。

6.联合服务

(1)服务内容

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等社会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服务,如通过科普和文化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升同一地区文化馆系统的整体形象和服务能力。

(2)服务频次

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重大活动,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完成工作任务。

7.服务安全

(1)健全制度

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工作的明确分工和安全责任制度。

(2)防范措施

①文化馆应配备齐全的安全与消防设施,应在公共活动区域及相应的活动厅室配备和更换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防器材均应处于完好状态。

②文化馆应根据房舍自身条件在活动区域辟有安全通道,设有安全疏散标识。

③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文化馆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的,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3)应急预案

文化馆在各有关工作活动和所组织的活动运作中,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应事先做好应急预案,并协助公安、消防、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有效防范和处理。

(4)应急制度

文化馆应有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情况处理方式。

(5)食品安全

在文化馆所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应加强对饮食卫生、流行病传播、环境污染等所引发的卫生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防范,必要时应协调食品管理、卫生防疫、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①文化馆在举办馆内文化活动时,如需由馆内提供食物和饮用水,应严格把关食物质量,避免发生食物中毒、饮用水中毒等恶性事件。食物、饮用水等的发放和制作过程实行专人监督、专人看管、专人负责。

②文化馆在举办外出演出、展览等大型文艺活动时,如提供食物和饮用水服务的,应保证食物和饮用水的安全。

③应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周边小商小贩所销售的食品和饮用水等质量严格把关。避免引起大面积的饮食安全事件。

8.服务质量监控与持续改进

(1)服务质量监控

文化馆内部应制订服务质量监控计划,严格执行监控计划并记录,定期进行质量分析。

(2)监督途径和改进方法

文化馆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建立馆长接待日,组建社会监督员队伍,定期召开公众座谈会。

应准确、详细地记录文化馆活动日志、重要工作日志和客户流量,如实记录公众投诉事项和内容,及时处理事件和反馈处理结果,定期征集、统计、分析公众意见,改进服务工作。

(3)公众满意度调查

文化馆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公众满意度调查,满意度应不低于80%。还要接受上级部门对文化馆不定期的满意度调查的监督和检查。

三、文化馆的评估定级

文化馆评估定级是衡量文化馆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是整体推进文化馆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个有效举措,是规范文化馆建设及服务于管理的手段,是促进文化馆公共文化职能充分发挥的动力,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公共文化馆事业的发展。

我国全国范围的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始于2003年,每四年一次。各级文化馆(按行政层级相应称为省级馆、副省级馆、地市级馆、县级馆)评估定级工作以文化部制定的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以及评估细则为依据。一般情况下,为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责作用,促进我国文化馆事业的发展,各地各级文化馆如无特殊原因一律都要参加评估工作。

作为衡量文化馆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国第四次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于2015年进行,各省区市文化部门组织了对辖区内地市、县级文化馆的评估工作。文化部评估组重点对省级馆和副省级馆进行评估,并检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文化馆和抽查部分地市级馆和县级馆,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审阅资料、问卷检查、数据统计等方式进行。评估组按照三三制原则,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主管副厅(局)长、社文处处长、省级文化馆馆长、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组成,文化部监察局派员全程参加评估工作。文化馆评估定级中,分别设定了各个等级的必备条件与评估标准。这些等级条件与评估标准,也是文化部制定的文化馆行业标准。通过设置必备条件与评估标准,对文化馆办馆条件、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科学准确地衡量和评定文化馆建设与管理水平。

以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标准为例,等级文化馆必备条件主要从文化馆馆舍建筑面积、人均财政拨款金额、馆内常设免费服务项目、具备数字服务能力、业务人员主要门类配备齐全、群众文艺创作及辅导、群众对文化馆工作的满意度、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八个方面,按照文化馆的不同层级,设置相关等级标准(见表4-3)。除了必要条件,评估标准共分办馆条件、公共服务、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四个部分,设有三级指标体系,共1000分。其中办馆条件360分,队伍建设110分,公共服务430分,行政管理100分,另设提高指标50分。

文化馆评估定级是国家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馆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评判的一种方式,是对一个文化馆办馆条件、队伍建设、公共服务、行政管理、提高指标等各项工作进行的全面评估,更是衡量一个文化馆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的国家级、权威性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馆的建设和发展,“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是其主要目的。对于评估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既要从宏观着眼,即从地方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考核方面采取措施营造重视文化馆建设和发展的良好氛围,又要从微观着手,针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有的放矢地予以解决,堵住评估漏洞,使评估工作做到扎实、高效,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