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代理理论与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1 / 1)

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是高校资产管理的逻辑起点。高校国有资产由高校占有和使用,高校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而是代理人。国家将国有资产委托高校管理,委托代理人层次越多,监督成本就越高。现阶段,高校资产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在高校国有资产终极委托者监督缺位的条件下,实际管理权被代理人实施,高校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中应自觉履行管理责任,实现管理目标。

(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高校资产出租出借的首要目标,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高校国有资产大部分是非经营性资产,是为履行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责任而存在的事业资产。其自身并不参与具体的社会流通或生产活动,其管理主要侧重于使用效益。高校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之后,其资产性质发生了改变,对于其管理由原来的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转变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是切实提高高校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的基础,也是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高校应成立由校级领导牵头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负责对全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应按规定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独立核算。

(三)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高校国有资产,主要是国家为了进行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而存在的。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应充分考虑到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的权益及对社会的贡献。对于学校教职工而言,高校出租出借的管理应兼顾教职工及其家属的就业、子女入学、生活便捷等方面;对于在校学生而言,高校出租出借的管理应兼顾学生社会实践、生活环境、生活成本及科研实践等方面;对于社会而言,高校出租出借的管理应兼顾校办企业、后勤服务实体等在吸纳就业、上缴税收等方面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