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高校公共用房出租出借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为了更好地利用高校闲置公共用房这一资源,同时保证高校的利益,做好高校公共用房出租出借分类管理,主要有以下两个步骤。
(一)对高校公共用房进行经济上的分类
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高校公共用房分为以下六类。
①校党政机关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校级各类党政机构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②学院用房。学校设立的学院用于办公、教学、实验和学习的办公室、会议室、教研室、研究生室、专用教室以及各类实验室。
③公共服务用房。面向全校服务的教室、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会堂、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所等用房。
④后勤与保障用房。后勤服务部门和条件保障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公寓、食堂、浴室、活动室、医院、幼儿园等后勤服务用房和变电所、泵站、物资仓库、门卫室、收发室等条件保障用房。
⑤产业、商业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学校全部或部分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实体,并在当地工商机构注册的企业在学校所使用的房屋。商业用房是指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因历史原因在校园内建立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电话站、商店、粮店等)所使用的产权属于学校或占用学校土地自行建设的房屋;或根据地方规定由学校提供的产权属于学校的教职工住宅内配套的公共服务(如服务网点、物业管理、基础设施)用房;或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招商的服务企业所用的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
⑥附属单位及其他用房,包括附属学校用房。一般来说,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属于纯公共产品[2];校办产业用房、单身教职工宿舍、后勤服务用房中的经营性用房属于私人产品;后勤服务用房中用于为师生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用房属于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3];科研用房属于准公共产品,这是由学校科研工作的两重性决定的。众所周知,科学技术的进步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极具公共属性;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科研成果的取得毋庸置疑会给其研发者带来荣誉、地位和金钱,又极具私人属性。
(二)根据经济上的分类进行是否可以出租出借的行为分类
根据出租出借行为在时间上的限制,可将其分为可分段出租出借、长期出租出借、不能出租出借三种不同行为。在结合高校公共用房的经济分类的基础上,笔者总结出高校公共用房出租出借分类管理的一般规律。
首先,属于私人产品的部分如教职工宿舍等,是不能进行出租出借的。因为该部分的公共用房为私人所有,学校无所有权,因此也无权对其进行处分或者收益。在此需要强调,学生宿舍虽不同于教职工宿舍,因为学生只享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因此它不属于学生的私人产品;但是,学生在校使用期间,其使用权从一定程度上讲也可视为一种有限的所有权,学生宿舍也相当于学生的私人领域。因此,学生宿舍在学生使用期间不能进行出租出借。
其次,属于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部分,可以进行出租出借。因为它们都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是出租出借的具体时间和期限由这部分公共用房的具体用途而定。比如,教室的使用成本低,损耗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出租出借可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另外,需考虑承租(借)方利用学校的“名牌效应”这一无形资产的情形,对承租(借)方的意图需进行深度了解。与之类似,运动场馆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内或对外进行出租出借。会议室由于其服务功能较强,使用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会议室只能在其出租出借的收益大于其服务成本的条件下予以出租出借。
最后,对于科研用房(实验室等)需进行特殊分类。科研用房属于准公共产品,理论上讲是可以进行出租出借的。但是由于其专业性过强,且其用途主要是进行学习交流和科研共享,另外,科研用房的资产损耗过大,资产保值和维修不便,因此不太适合对外出租出借。
经济是一个国家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问题的管理事关重大,高校国有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更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壮大。我们应当提高重视程度,切实发挥国有资产应有的作用,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针对目前高校公共用房出租出借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策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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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国倩.高校公共用房管理的探索[J].经济师,2009(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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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简介:张恒,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职员
徐伟,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职员
[2] 纯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严格地讲,它是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是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减少别人对它进行同样消费的物品与劳务。
[3] 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