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
1.“公地悲剧”
公用房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是在全校范围内被共同占有和利用的公共办学资源,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特点。有些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抱着“不用白不用”的心理无偿地消费或享受,公共资源在自发状态下被过度开发和使用,就像草原的沙漠化、渔业资源的枯竭、大气污染物的过度排放、地下水的过度开采、江河的污染以及各种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一样,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最终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
2.“圈内潜规则”
公用房的合理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每个使用者个体的自觉性,尤其在相应的惩戒制度和措施缺位、不明晰或执行不力的情况下。受到法不责众的心理暗示,违规用房容易成为集体无意识行为,抱团违规,共同受益,从而形成滥用公共资源的“圈内潜规则”。
(二)从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公用房管理实行校、实体单位两级管理体制。房产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公用房的统筹管理。配置到各党政部门以及学部、院系、中心等二级单位的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管理;教室、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全校性公共服务用房以及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学生宿舍、教职工周转房等则指定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其日常的使用管理。
1.房产部门的“不愿管”和“管不了”
一方面,房产部门作为学校的资产管理部门,其职能定位主要是公用房的宏观、统筹管理,日常监管需要深入到日常使用的方方面面,问题繁杂琐碎、不成体系,因此不愿多管,这是矛盾之一;另一方面,学校的公用房体量庞大,大多数房产部门没有专门的队伍进行实时、实地监管,想管却管不了。以上两个方面造成了房产部门的监管缺位,公用房管理与使用脱钩。
2.物业部门面临的尴尬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引入的物业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房产部门在管理时间和空间上的短板,物业是公用房日常使用实时、实地监管可以依靠的一支专门队伍。但事实上,物业的日常监管面临很多尴尬:使用单位多将物业视为服务单位而非管理部门,是和学校签订服务合同的“乙方”,对由物业来监管自己的用房行为有抵触、不服管的心理;使用单位多不承担物业费用,物业因此不直接受制于使用单位,双方的关系彼此架空,沟通不畅,摩擦矛盾时有发生;物业有服务业主的义务,也有维护物业合理使用的责任,但手中掌握的权利却少得可怜,在面对违规行为时显得“人轻言微”。总之,由物业部门承担对公用房使用的日常监管只能是“隔靴搔痒”。
3.使用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公用房的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监管的责任,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自身用房行为的管理,是一种自我管理和约束。这首先需要使用单位内部理顺监管机制,有人用也要有人管,对自己人的违规行为不遮掩、不袒护,既有管理制度也有惩罚措施,享有使用权的同时真正承担起监管的责任。而从现实来讲,只用不管、只讲权利不讲责任的用房现状普遍存在于很多高校,成为用房乱象最亟待整治的环节和要害。
4.管理部门间的利益博弈
公用房的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是目前很多高校存在的一个通病。无论是房产部门、物业部门还是使用单位或其他委托管理单位,往往会由于部门利益的差异、职能划分的不清晰、沟通协调机制的不顺畅等原因,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有选择地进行决策与管理,造成管理的缺位或重复作为,从而导致公用房资源配置不合理、运营效率低下和公共利益的损失。部门间的利益博弈往往会产生以下后果:一是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协调难;二是出现部门寻租行为,表现为一些部门为了维持既得利益,采用合理或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手段,将权力部门化,将公共利益吸纳、截留或转移到部门内部,形成“部门化利益”,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