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验收主体,成立专门的验收机构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但法律中没有规定验收过程中有利害关系的人必须回避,如果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参与验收,那么政府采购链条是不完整的。
实践中,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负责招标采购工作,合同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介入项目的验收环节。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已成为“惯例”,采购人既是合同的主体和最终使用者,也是履约验收的主体,这样容易造成验收流于形式或者被供应商主导。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缺点:一是采购人缺少专业能力和专业设备,不能做到有效验收;二是采购人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实际使用者、验收者,可以在编制预算时提高标准、虚增数量,履约时默许供应商高配低供,或减少供应数量,造成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所以,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应引入第三方,比如在资产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验收机构,由验收机构组织协调验收工作,聘请专家验收,根据不同验收标的成立不同的验收小组,在技术质量验收环节选择所需要的技术人员,避免验收环节形成“真空”隐患,对履约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存档,以便为以后的查证提供真实数据。
第三方不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任何一方的利益,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验收,并切实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准确和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采购、验收、使用和付款四权分离,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杜绝违纪行为的发生,体现政府采购的初衷。
(二)明确履约验收环节的地位,建立健全高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法》对履约验收的规定可知,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法定的不可缺少的。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法定地位,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的必备程序;建立健全严格的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采购经办、采购合同、采购验收、付款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各个环节中工作人员的职责,防止验收、监督缺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验收标准、方法、违约赔偿标准等。
当前《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程序,也没有明确相关责任归属的法律条款,学校应制定健全验收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杜绝“无法可依”情况的发生;同时各单位应出台验收工作的细则,在验收环节明确验收责任人和验收的依据;做好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所有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验收细则明确了,才能使验收工作规范有序。
(三)专人审核合同,依照合同进行分类验收
政府采购的对象分为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不同的采购对象有不同的特点,但履约验收的依据均为依照合同法签订的合同。因此,有专人对合同进行审核尤为必要,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验收时参数才不会出现错误。除此之外,为防止供应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加盖骑缝章,确保合同万无一失。
根据采购标的不同,进行分类验收。
①工程类项目专业性强,比较复杂,应当派专人全程跟进,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阶段性验收。
②服务类项目比如物业服务、安保服务,服务过程贯穿整个服务期限,无法看到有形产品。对于这一类的采购项目,应当将服务期限分为几个时段,按照约定,在不同的时段进行验收,通过评价体系,核实服务的质量和内容。
③货物类项目应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等;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及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如果是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清单;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需进行安装调试、联机调试、人员培训的,应进行现场安装调试、联机调试、人员培训,检验设备仪器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质量验收。
(四)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验收
为了保证履约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建立验收专家库,按照不同项目的特点组织专家验收,明确验收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对专家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操作和实践经验等各方面实时进行综合评定,实行优胜劣汰制。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项目,应当进行专项验收,这样可杜绝供应商和使用人在验收过程中串通作假的现象,这对于强化验收工作的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有很大帮助。
(五)加强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的追究
验收是政府采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发生差错,必然会给整个采购行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应建立严格的纪律约束,规范验收人员的工作行为。
①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又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协商减价接受。
③不配合验收或拒绝验收的,按合同违约约定条款追究责任方的责任,同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
④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验收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对那些与不法供应商沆瀣一气、收受贿赂造成国家、单位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验收环节监督力度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①利用网站等媒体对履约验收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②针对一些重大的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除需要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外,还必须邀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共同验收和监督,及时发现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③邀请未中标的供应商参与验收,一方面可以体现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另一方面也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有效手段。因为供应商具体参加了相关项目的投标活动,对采购过程、施工程序、配置的细微差别有着更为详细的了解,特别是利用供应商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更能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这也是对验收环节更好的监督。如果验收达到预期效果,能让供应商对采购的公正性心悦诚服,同时对参与今后报价又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七)定期评估供应商履约情况,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
诚信是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基石。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至关重要,对成交供应商违法违约行为进行记录,将禁止有失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作为采购文件的必备条款。同时,验收结束后,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还要定期进行评估,建立诚信档案。在档案中,对供应商是否遵纪守法、履行合同情况、采购人的满意度及投诉等诚信信息进行详细的登记。通过不断的积累,逐步形成准确、系统、完整的供应商诚信档案。有了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供应商失信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加强监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的准入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