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体系的变迁与问题反思:以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为导向(1 / 1)

孙娟娟[1]

摘要:规制被作为重要的法律手段保障食品的数量、质量、卫生,以满足人类的消费需要。随着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变,以食品供应链中的生产、流通、消费等为主要内容的食品体系也处在不断变迁中。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基于各类食品安全危机的教训,强化了以食品安全为规制内容、以优先保障公众健康为目的的规制。相应地,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发展起来的食品安全法制不仅需要应对食品体系自身变迁所引起的新问题,也需要回应该体系在与自然、社会这些大系统的交互中产生的新问题。对此,以系统的方式反思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各类食品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制发展,有利于实现食品安全法制发展的系统性,即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上述系统观中所涉及的要素为法规规章配套内容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关键词:食品系统 食品安全 法制 系统论

一、引言

由于饮食的生活必需性,食品的采集、生产和流通从一开始就是人类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为此,所有的社会都会通过规则的设定对这一主要的人类活动进行规制。而随着农业和食品行业的发展,这一规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2]就社会规则之一的法律而言,第一,当农业依旧是食品供应的主要经济活动时,国家通过农业政策工具和法律手段对于粮食的生产、消费和流通进行干预,以保障这些环节的安全。例如,通过土地所有权和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粮食的播种面积和产量。第二,诸如食品掺假、掺杂或错误标识等食品欺诈已是由来已久的问题,对此,国家的规制也是一早跟进。例如,通过食品成分、标识信息的立法确保食品的纯净度和完整性。[3]在这方面,国家对食品质量的干预主要是基于经济考虑而不是安全保障。[4]以假冒伪劣食品为例,打击该类商品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以次充好、以此充彼的食品对从业者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第三,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以规制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及公众健康为目的的食品(安全)法及其法律体系也得以迅速发展。就这一领域的立法内容而言,一是通过对产品特性的立法,减少食品中的危害性物质;二是通过对过程特性的立法,应对生产中的环境、动物福利诉求以及诸如转基因等新技术的应用;三是通过对信息特性的立法明确应当向消费者披露信息的内容与形式。[5]

在食品立法内容及形式多元化的背景下,新兴的食品安全立法在“问题导向”下形成了“先行单行法、后立综合法”[6]的立法路径。举例来说,早期欧盟的食品安全立法往往是为了应对食品供应中出现的问题,如50年代应对动物疾病的立法,60年代应对食品卫生的立法,而直到2002年出台的《通用食品法》才改变了这一问题导向的单行立法模式。[7]同样,我国《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成为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内的基本法也迎合了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营养、质量等要素立法趋势。[8]而且,随着以食品行政监管为定位的部门行政法研究的深入,其不仅有助于贴近现实,发现问题并提供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的因应策略,[9]而且也丰富了有关食品安全治理的法学体系的科学架构,并可借此进一步推动这一行政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10]

诚然,食品安全日益成为一个独立的规制课题,[11]但是,对于整个食品体系而言,其与其他的食品问题,如粮食安全、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的关联性意味着作为该系统的一个问题要素,其解决之道不仅受到食品体系整体性以及其他问题要素的制约,也会反过来影响其他问题要素的解决方案以及食品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以立法发展而言,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律研究的热度带来了新的学界反思,例如,对于以优先保障公众健康为首要目的的安全立法而言,食品(安全)法该如何权衡消费者保护和食品行业利益?[12]就食品行业所用的概念而言,如“天然”“非转基因”该如何通过明确的法律定义来规范实践,以防误导消费者。[13]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的发展也对相关立法产生了影响。例如,通过全程控制的法律要求使得食品安全立法扩张到了原本的农业立法领域,如设定农业生产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如何定位农业法和食品法?[14]再如,当食品安全的规制往往借助最低的标准要求时,标准化和同质性的发展影响了食品品质的提升和多样化的保持,由此也引发了有关食品质量立法的诉求。[15]

有鉴于此,即便探讨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法制这一问题,也需要意识到食品安全仅仅只是食品问题的一个方面,有必要以系统性的思维方式关注各类食品问题的关联,即根据相关概念、系统的性质、关系和结构把研究对象(以食品安全问题为主,其他食品问题为辅)有机地组织起来构成研究系统,着重从整体上揭示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多种多样的联系、关系、结构与功能,[16]其作用不仅可以使相关法学理论更具有清晰性和精确性,也有助于研究问题的法理实践更具有预见性和可操作性。[17]诚然,由于食品各类问题自身及相互关联的复杂性,紧靠一篇文章的探索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问题。而且,本文的研究目的也主要限于食品安全及其法制的完善。因此,当借助“食品体系”这一概念尽可能全面地廓清与食品直接和间接相关的各类问题和相应的监管现状时,下文的论述会侧重食品体系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研究和监管,以便探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法制框架与构建路径。

二、系统思维下的食品问题

研究食品相关的问题,系统性的思维要求首先关注食品生产和消费中存在的各类食源性问题及其危害,如数量上的不充足、质量上的不安全、营养上的不平衡等各类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安全隐患。在这个方面,尽管粮食安全、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等问题的界定和监管配套说明了这些问题在成因和解决方式上的差异性,但这些问题的“分而治之”也会使得治理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阶段,进而很难消除各类问题的根源。例如,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化学性农业投入品时,产量增长的同时也会因为食品中的残留超标以及环境污染物的迁移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再例如,仅仅以食品提供而不注重营养规划的现代农业也只会从根源上加剧生产结构和消费者结构之间的不协调,以至于比重偏低的高质量农产品无法满足消费者对于营养的需求。[18]正因为如此,在界定“食品法”这一概念时,从广义来说,不仅包括有关食品控制、食品安全和食品贸易的规制立法,同时也涉及粮食安全以及食物权的实现。其中,食品安全立法可以被视为“食品法”的狭义解读,即将这一概念仅限于一般食品的控制、安全、贸易规制。[19]

其次,在治理上述各类食品问题时,除了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问题导向,也需要关注食品供应链中自身的变化以及它们对这些问题的影响。概括来说,在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供应链中,存在着农业的种植、养殖、初级生产,食品制造业的加工、生产、包装,食品服务业的流通、仓储、批发、零售、餐饮等诸多环节。食品业中这一分工细化和专业发展的趋势不仅有助于提高生产率,也会因为这些功能的分化产生彼此紧密结合的需要。[20]相应地,针对食品问题,尤其是安全与质量问题,“食品供应链方式”的提出就是为了强调要实现安全、健康和营养食品的供给,需要农民、加工商、运输商等各类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21]诚然,由于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往往通过加工环节的监督和事后产品的检测来保障安全,以至于狭义的食品法仅关注生产环节的安全问题,而由单行的农业法规制农业生产事项,包括农产品的安全与质量。当农业生产也没有成为劳动分工发展的例外部门时,食品法和农业法的交叉以及通过法律基础多元、追求目标跨界的体系化的食品法来规制全程供应链也成为新的趋势,对此,欧盟食品法体系的发展路径就是最好的注释。[22]

最后,当食品供应链的变迁构成治理食品问题的微观背景时,食品问题的解决也不能脱离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等宏观背景。因为,一方面,将食品问题置于上述大背景中进行综合分析有助于了解食品问题产生的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铲除引发问题的根源。例如,就食品立法的发展而言,与其说是其法理、规制理论变迁的结果,不如说是科学发展所致。[23]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改变了食品的生产、流通方式并产生了新的食品问题。相应地,监管也需要与时俱进地实现从事后应对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包括构建以科学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如风险监测、评估等。另一方面,食品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也会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例如,当科学的作用在于趋同各国的食品规制时,文化差异是美国和欧盟在推行巴士消毒奶、牛类饲养中使用激素和发展转基因食品方面未能达成一致的根源所在。[24]此外,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的宏观背景与食品供应链这一微观背景的相互作用也会产生新的食品或跨领域问题,进而需要系统的思维加以全面剖析。例如,食品供应链方式的提出是为了应对日益延伸乃至全球化的食品供给,然而,对于食品质量、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关注推动了以“短距离”为特点的替代性食品供应链,而这一注重农产品附加值的短距离食品供应也有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25]

在上述背景下,我们对一些食品相关的概念以及这些概念间的关联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例如,一开始对于粮食安全的诉求往往主要是为了粮食可获得性提供充足的数量保证,包括消费者“买得到”和“买得起”。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环境的恶化,粮食安全自身也从单一数量安全的维度演变到了数量安全、品质安全、生态安全和健康安全的有机统一。[26]相应地,一方面,针对品质、生态的维度——食品质量随着消费者对环境、文化、公平等诉求的多元化而呈现差异化的发展;另一方面,针对健康的维度,食品安全已经不再仅仅只是无污染的卫生要求,而是演变为了应对技术风险,通过科学评估和公众参与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27]然而,即便都是针对食品领域,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概念适用的范围还是有所差别,如粮食安全主要是限于农业生产中的水稻、小麦、玉米等主粮规制,而食品安全或食品质量所涉及的环节则不仅包括农业初级生产环节的食用农产品,也包括食品工业中的各类产品。[28]正因为如此,针对粮食安全的农业立法和针对食品安全、质量的食品立法有了交织却也各有侧重(见表1)。

表1 食品相关立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和立法交叉趋势

[img alt="" src="../Images/image430-1.jpg" /]

续表

[img alt="" src="../Images/image431-1.jpg" /]

三、食品体系变迁中的食品安全规制

具体就食品安全治理而言,尽管“食品供应链方式”已提出了诸多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案,如风险分析、全程追溯、协调食品安全标准等,但“食品系统”的这一概念更强调以系统性的思维对待与食品相关的各类问题,这不仅仅只是食品在供应中存在的与安全相关的客观供应问题,同时也涉及由于食品特殊性所引出的需要通过解决各类供应问题来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主观价值追求。

(一)客观供应问题

1.环节的分段与规制范围的全程化

从自然馈赠到工业化产出,食品供应的变化包括食品种类的丰富、食品供应环节的增加、距离的延伸等,由此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食品安全法的规制范围。如上文所述,食品安全法的兴起主要是为了应对加工食品的安全,即通过安全标准的设置、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终端产品的检测来确保生产的食品不会对人类健康造成损害。其间,考虑到市场在风险信息披露方面的失灵,食品安全法也通过记录、标识等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而这一权利是消费者通过识别食品成分、保质期等重要信息来选择安全食品的前提。相较之下,农产品的生产风险更为不确定,这是因为农业是一个生物体的生长成熟过程,且依赖于自然的水、土等环境因素,而后者不仅带有诸多危害农产品安全的因子,而且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农产品的安全保障工作无法像工业化的食品加工那样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29]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往往是食品安全法律的可适用例外。

然而,一方面,实务经验表明:农产品和其他食品的分段监管并不符合农业和食品行业的发展特点。事实上,农产品和食品概念本身并没有科学合理的界定,[30]仅仅为了分段监管的需要进行环节划分,一是会使得立法上无法理顺两个概念的划分困惑,二是客体和主体的区分不清会进一步造成执法的错位、缺位,三是会导致司法上的适法困境,“豆芽冤案”就是典型说明。另一方面,源头环境的污染和农药残留的超标也会引起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乎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也涉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食品的安全。事实上,随着农业生产的现代化、规模化的发展,一些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的管理体系也可以用于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对此,将食品安全法律适用于初级生产环节的技术障碍并不能成为食用农产品监管例外的理由。

在上述方面,“源头控制”“全程管理”等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理念正在改变食品安全立法的范围,即将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延伸至农业初级生产环节。相应地,当食品行业的新兴业态使得列举的立法方式不能穷尽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且农业生产主体的例外不能保障源头安全时,立法形式也应当作出转变才能实现上述业已发生变化的立法内容,而这符合内容决定形式的逻辑要求。[31]在这个方面,可以通过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概念的概括而不是列举来保障规制范围的全面且不留漏洞以及避免列举因具体而缺乏灵活性的问题。

以食品为例,根据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食品”是任何加工、半加工或未经加工供人类食用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及生产、制作或处理“食品”时所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或烟草或只作药物使用的物质。[32]这一从物质视角确定的宽泛概念有利于将形态各异、产出环节不同且包含食用农产品在内的所有食品都纳入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制范围中。相应地,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规制范围也自然包括了源头的食用农产品以及其他环节中诸如原料、菜肴等不同类型的食品。

鉴于概括的周延性,可以避免实务中因为法律术语使用的多样性造成的执法困境。举例来说,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条文中使用了食品、食品原料、原料等不同概念。其中,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作出了处罚规定。然而,食品经营者包括经营者和餐饮服务者,当酱油对于经营者而言是食品时,其对餐饮者而言则是原料。因此,有执法人员认为不应该因为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油而对其加以处罚,因为其采购或使用的是食品而不是食品原料。对于这一执法问题,上述从物质角度定义的食品概念则可以避免术语不统一导致的法律适用异议。

2.人员的分工与食安责任的体系化

“食品供应链方式”的提出就是鉴于链条延长中的分工细化、人员繁多等客观实际,将“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理念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以便为实现“人人有责且人人尽责”提供路径,尤其是在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督管理者之间形成履责上的“两环相扣”。

相较于传统法律责任的事后制裁违法与犯罪以及赔偿损害,“预防胜于治疗”的食品安全治理理念也突出了事前的预防性义务,最为显著的就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为了履行该法定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我规制需要借助一系列的制度设置,包括执行国家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以过程控制、科学预防为基础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便于发现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追溯、召回制度。由于这一自我规制并不是自由放任,对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还需要政府的“托底”监管,[33]对此,这一自我规制也可以视为强制型自我规制。[34]

当上述制度的安排是基于合规需要时,为了迎合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安全与质量诉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我规制还可以通过与行业协会的合作规制或者合同的方式来实现。[35]对于这些私人规制,一方面,这些新兴的借助合同、私人标准、认证所构成的自我规制不同于上述的强制型自我规制,因为它们是基于私人之间的合意并采用私法的方式制定和执行规则,进而体现了食品私法的崛起。[36]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私人主体在标准制定、合同签订中逃避实现食品安全所应追求的公开、公正、参与等公法价值,也应当对其设定行政法义务,并通过监管机制和程序性控制使之正常运转。[37]在这个方面,对于网络食品销售中新兴的第三方平台科以审查、信息披露的义务就是为了加强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公共责任。

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我规制可以弥补官方因为技术、人力、财力等限制造成的规制不足时,官方规制一方面要改变以往“控制—命令”规制方式中缺乏灵活性的问题,以便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性行为确定危害、关键控制点、纠错等,进而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与危害。另一方面,官方也需要借助一定的制度设计,实现以科学为基础、以预防为目的规制模式。在这个方面,一是需要借助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实现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进而提高风险管理决策的社会接受度。换言之,就是落实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这一系统化的决策体系。二是在官方检查的执行中,也要根据食品的风险特点、企业的合规情况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实施风险的分级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人人尽责”是保障食品安全所不能或缺的,但如何尽责与每一个人的角色、能力相关,且“食安责任”并不必然是一种法律责任。例如,媒体一方面作为信息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的信息;另一方面,信息发布也是媒体实现社会监督的手段。诚然,媒体就反映客观事实的报道在发掘食品安全问题、传播食品安全知识中起着积极的作用,意在吸引大众眼球的不真实报道也损害了食品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然而,“采访求实、发布求慎”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责任,且在社会转型和食品监管完善的过程中,媒体的“过错”与其监督作用相比,前者是可以允许的,但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及时纠错,即通过及时调查、信息公开来更正信息。[38]再例如,如消费者作为终端的食用者,选择符合安全和采用正确的加工处理方式的食品的“自觉责任”也是保证食品安全所必需的。[39]

3.方式的转变与规制方式的多元化

从规制到治理,前者可以被视为后者的一种形式,主要是指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以便应对市场失灵所导致的问题。[40]相比之下,治理则更多是去政府这一规制中心,并通过其他私人主体、社会组织等在不同层面的参与形成多元、多层的共治。在上述进程中,政府规制呈现出放松规制、回应规制、明智规制等特点。

其中,当许可被视为国家规制权行使的一种核心模式,即“命令—控制”规制模式的典型时,其发挥着信息搜集、准入控制、行为监督的作用。[41]伴随着私人规制和公众参与的兴起,放松规制意味着行政许可一要简政,以便在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的同时减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制负担,如简化审批程序,进而通过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更好地回应消费者的诉求;二要放权,如将许可权下放于地方政府,以便后者可以针对小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作出灵活性的安排,如以备案替代许可的行业准入;三是以其他的规制方式来替代许可,以节省行政资源。例如,通过事后监管的强化查出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利用基于信息披露的声誉制约机制,而在这个方面,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将有助于有限监管资源的优先配置和有效使用。[42]

尽管针对市场失灵的政府规制有助于解决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如农业环境污染加剧食品安全隐患,信息缺失不利于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安全且富有营养的食品。但食品行业的规模差异、技术发展、产品特性也使得一刀切的规制手段无法回应不同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为选择。当许可简化和权力下放有助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我规制或地方治理来实现规制对于企业自主经营和地方自治的回应时,所谓回应规制并没有固定最佳规制方式,而是作为一种态度,以多样的规制方式实现规制的灵活性。以处罚为例,对于其他规制工具的选择,回应规制是指在“规制金字塔”自上而下的“吊销许可、暂行许可、刑事处罚、民事处罚、警告信、劝说”格局中,政府运用了更多陈列在金字塔底端的工具。[43]对此,约谈制度可以视为劝说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种制度安排,但约谈是否能够改进不合规的行为仍需要实质性的处罚来保障。而与处罚同行,以奖励方式实现的规制也能通过激励作用促进企业的合规行为。[44]

作为规制的明智化趋势,政府会越来越倾向于借助信息规制的外部压力来改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规性,例如,借助消费者用脚投票、媒体黑红名单等外部压力来促使被规制者通过自律实现合规。[45]比较而言,食品安全治理中存在诸多借助信息规制工具的法律形式,如许可对于信息的收集有助于事中事后的检查,违法信息披露通过声誉制约机制引导合规的企业行为,标识对于食品质量的技术规范有助于消费者的知情选择。然而,要减少食品生产和消费中的安全风险,不仅需要披露与生产者资质、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还需要利益相关者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利用来实现各类规制目的。遗憾的是,食品信息的高度技术性和专业分工导致的知识落差都妨碍了对披露信息的识别和甄别。因此,风险交流也日益成为重要的信息规制工具。例如在对公共风险的规制决策中,通过同专家的科学交流和公众的价值交流有助于决策者做出既有科学依据也具有社会可接受度的风险管理决策。而当专家和公众对于风险存在“理性”与“感性”的冲突时,彼此之间的交流也有助于后者理性的提升,进而提高自身管理风险的能力。

此外,对于公众而言,政治参与活动已经无法满足其对个体性事务及利益的诉求,进而在公众参与方面形成了更多的个体行动或者组织化的方式。[46]相应地,有关食品安全的利益诉求也推进了这一领域的公众参与,如职业消费者的举报、行业协会的自治、非政府组织及媒体的监督等。这些多元主体对食品安全这一共同利益的诉求会通过社会压力的方式使得当事方采取积极的社会响应,进而改变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对于这些自发性的社会回应,[47]食品安全法的作用可以通过激励制度的构建以及对各相应主体的权利保障来发挥这些多元参与在食品安全保证工作中的作用。

(二)主观价值问题

由于食物对于人类生存的不可或缺性,往往引起经济、政治、道德等多方面的争议。

1.人权的实现

毋庸置疑,安全是食品供应的一个内在要求,然而基于安全保障的食品规制相对而言是新兴的领域。在这个方面,目前对于食品安全的价值诉求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主导和消费社会的形成相关。[48]因此,即便食品安全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时,食品安全权的生成并不一开始就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类型,而是内含于安全权、健康权这些基本或派生的人权,并最终成为食物权的一部分内容。如今,国际社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国的立法都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扩张解释,并使得食品安全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得以确立并日渐明确。[49]

对于上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权利诉求,法律在其实现方面的作用在于通过程序设置来衡量不同的利益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50]诚然,食品安全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所在,但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和追求狭隘的自身利益驱动,当“各行其是”没有公共行政的干预时,逐利的经济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也会造成不公的市场竞争。而对于公共规制者而言,其不仅需要权衡各利益并加以适度保护,也会面临着经济发展和安全保障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上述这些有关利益诉求和衡量的问题,一方面,基于食品安全立法的历史教训,现代的食品安全立法都会明确指出立法目的在于优先保障基于食品安全的生命健康权。为了这一目标,有必要对食品进行规制,并针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设置许可、信息披露等制度。另一方面,食品供应的多环节、长链条也使得从农场到餐桌的安全保障需要各相关利益方的协同作用。对此,针对食品的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举报制度以及连带责任等的设置都是为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建食安”的社会共治。

然而,当科学基础成为食品规制的主流趋势时,对于利益的衡量主要是通过保障利益相关者而不是科学专家的参与来实现的。对此,一是需要负责决策的规制主体在考虑科学证据的同时一并考量包括风险认知在内的其他合法因素,而后者往往受到所在社会的价值影响[51]并决定着风险管理决策的社会可接受。二是构建有利于不同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诉求的组织及程序机制。三是在权衡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时,决策的裁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法授权的目的,并通过审查裁量的行为目的是否偏离该立法目的来限制裁量权的滥用。[52]

此外,一如食品安全在食品体系下与其他食品问题有所交织,食品安全相关权利的实现一是需要考虑食物权中所列出的其他内容。例如,当缺乏实际和经济条件获得充足食物时,饥饿和营养不足同样会导致健康问题,而在食物匮乏的情况下也会因为数量与质量的冲突忽视由危害物质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二是鉴于食品体系在实现社会经济发展预期中的作用,食品安全相关权利的实现也与获得安全、健康工作条件、从科学进步和应用中获益、享受文化和参与文化生活等内容都相关。[53]在这个方面,值得反思的是:日益集中化、规模化的食品生产和全球化的采购与供给不仅易于扩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范围,也会加剧食品的标准化和同质化,后者尽管带来了廉价的食品选择却也因此丢失了可口、质量等特性。随之而来的问题包括现代饮食不仅取代了传统饮食,甚至导致一些传统饮食文化乃至传统特色农业的消失;廉价食品所导致的超重、肥胖也因为营养失衡成了新的慢性食品安全问题;等等。